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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职业与国家的关系

公证职业与国家的关系

 

莎甫纳勒,法国最高法院副总检察长

 

历史简介

 

在法国,国家与公证行业之间的关系问题自公证处创立伊始便已存在,后者承袭了罗马帝国时期高卢公证人的衣钵。

公元13世纪,圣路易在法国任命了第一批公证人。

然而在1539年,通过维利埃-高特莱法令,佛朗索瓦一世才确立了法国公证行业组织的前身:文书必须要以法语进行起草,公证人需要确保文件的保存,并且它们应当在一个目录索引中加以记录。

法国大革命并没有动摇公证制度,而且正是作为终身执政官的波拿巴通过革命116月的法律(1803316日),奠定了公证人的法律地位,并且其所确立的根基以及基本原则在日后几乎没有作出改变。

执政机关对于公证行业规制的重视始终未曾改变。

作为例证,1945112日的重大法令对于公证职业的形式方式进行了现代化,并且对其制度结构进行了组织,其中就包括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后者通过1966724日的法律向公证人群体开放。

19901231日的法律进一步扩大了公证人的从业条件,规定公证人可以以自由职业公司的形式从业。

进入21世纪,还必须提到的是2011328日的法律,其讲公证处的领域进一步扩张到跨行业结构之中,当然还有201586日的马克龙法。

这一部法律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涉及到公证活动的报酬问题,即公证费。

第二部分则涉及到公证人的就业。其中既涉及到一些传统的标准,比如转让公证处的可能,但同时也确立了一些承认相对的就业自由的新规定。这是一张由司法部以及竞争监督机构所共同绘制的地图,在其中它们向新的公证人指明了他们可以自由就业的空间。

 

持续密切关系的原因

 

如果国家,无论是帝国还是共和国,始终不渝地对这一特殊行业加以细致的规定,即便这一职业充其量也只有一万个成员,那是因为它在很久之前就已经意识到无论对于私人还是对公权力而言,法律安定性的维护对于社会各阶层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家庭,公共职务,经济。

法律的稳定性是国家保障的一部分。就这一点而言,它植根1789年人权宣言的第2条,其中将保障作为与自由、财产、对镇压地抵抗相并列的一项永恒的自然权利。

国家向作为公职人员的公证人让渡了认定文件真实性以及保存文件的公共服务职能。

公证人在文件上所盖的印章并不是他们自己的,而是属于共和国的。

由国家来确定公证处的数量,确保其能够涵盖共和国全境,包括农村地区以及小县城。

这一制度的团结性以及效率性,可以从它经受国际或者国内、政治或者经济巨大变革的能力中推导出来。

例如,在欧洲所开展的声势浩大的欧洲一体化运动,看起来似乎会使得这一久远的制度被边缘化,然而根据欧洲委员会的请求由欧洲共同体法院在2007年所作出的判决,公证的合法性依据并没有被动摇。

如果说国家始终不间断地承认一个同时兼具了自由职业者以及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职业,这是因为指向个体的文件的私法属性能够保障它们的保密性,而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则确保其所经手的经济交易将不以投机的方式进行。

公证人所负担的数据统计义务的重要性足以说明国家的主导地位:它特殊的法律地位使它需要负担1945年法令第2条所规定的公共服务任务;

“公证人是为了受理所有的当事人希望赋予其得到公权力机关认可的真实性的文件或者合同而设立的公职人员。”

作为公务人员,它拥有以正式形式起草文书的垄断权力,并且需要在严格遵守职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进行。

另外,国家还赋予公证人排他性地代理三项特殊的任务。因此行政法规赋予公证人直接服务于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职能。这些职能主要涉及到先买权的行使,税收以及文件的公示登记。

公证人应当计算并且收集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所产生的税费。这一体系使得公证人成为买受或者出售的当事人缴税的唯一机构。

最后,公证人还负责将所有权的转移在不动产登记册上记录备案。根据法国法的规则,所有权的转移在公证文书的签订之日即告发生。将买卖合同在不动产登记册中进行登记是强制性的规定。

因此,无论是在继承法、不动产法还是土地法方面,法国公证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公证文书所具有的执行效力使得公证人成为名副其实的和平场合下的法官,对于国家法治的实现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尽管有国家公权力的扶持,但是公证人在自由市场的框架内从业实现了一种对国家不产生负担的新型公共服务模式,因为公证人自己对于其事务所的经济状况负责。这是一项自由职业,它的收入来源是其客户(而不是征税对象)根据国家所确立的服务价目表所支付的费用。

由于其在适应社会以及经济变革之中所展现出来的灵活,以及它与国家之间所存在的密切纽带,公证制度的这一灵活性一直得以延续。

 

国家的位置

 

国家在公证行业中的持续在场主要存在于五个领域,并且与公证制度的存在休戚相关:

首先是公证行业的准入。

公证人的任命必须要经过公证行业机构以及共和国检察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详尽的核查程序,判断申请人是否满197375日法令所规定的7项条件之后才能完成。

一旦司法部通过决议接受申请人,新公证人将要在共和国检察官在场的情况下在基层法院主席的面前履行庄严的宣誓仪式,后者将授予其代表了国家公权力的印章,这一印章将在其整个执业过程中由其个人所持有。

其次是在整个职业生涯的过程中,包含了监督和纪律审查,对于违纪行为的预防是通过总检察院与地区性的公证行业机构之间定期的对话来保障的。

1810420日有关司法结构组织以及司法行政管理的法令在其第45条中规定,共和国检察官对于所有在其辖区内的公职人员行使监督。

1974812日关于公证事务处检查的法令第2条,在201016日的修改版本中规定,共和国检察官在由公证公会或者一名公证检查人员的陪同下,实施任何形式的监督。

另外,对于个体投诉的受理,对于检查报告的审查以及对于核实工作的分析,都为当地与区域组织之间的交流提供了机遇,以决定后续的进一步走向。

每一个地方检察机关都需要对投诉进行备案,而对于那些重要的审判机构,则在民事服务部门中需要专设移民检察法官。

他可以在最严重的情形下诉请公证公会的纪检部门或者是基层法院。

最高法院的民一庭是负责公证人纪律审判案件的主要审判机构,而民二与民三庭则主要负责公证人所涉及到的民事责任,刑事庭主要涉及的是针对公证人的刑事追诉。

国家同时也关注公证行业组织。

例如自从1945年以来,公证机构就设立了代表机构,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它便利了公证与国家之间的对话。

超过200年的共同经验使得36个总检察官成为了区域性公证人首选的交流对象,正如160名共和国检察官之于地区公证人一样。

1974年法案的第18条为这种关系的亲近性提供了一种周期化的性质,因为它规定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应当要把检查的结果以及发展的条件向总检察官以及司法部进行交流。

这些随机的检查每年在每一个公证处将会进行一次。

最后是对于财政的保障是由国家提存中心来负责的,这一机构一方面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但是另一方面法律也授权其进行一定的竞争性活动。作为服务公共利益的任务,提存中心被司法部确认为司法公共服务的银行。

因此公证人作为中间人所持有的资金并不属于他们本人——而是属于第三人。而自120年以来,公证人就在国家提存中心来存放这些“第三人的资金”。而自2000年以来,这甚至已经成为一种义务。

每年在客户与公证人之间流转的资金金额大约在5000亿欧元左右,对于这些资金公证人需要承担经济责任。

201586日关于经济增长、经济活动与经济机会平等法律的出台是国家希望与公证行业保持紧密联系的意愿的一个最新例证,尽管不断有人拷问公证行业的未来,但是它历经百年的独特性依然是法国法律图景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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