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行业的执业结构
雅安·瑞多,法国公证人
引言
法国公证行业拥有一系列的执业结构,这种结构的多样性使得公证人在其执业过程中能够选择在法律以及税收层面最适合的形式。
在展开对这些不同的执业结构的论述之前,我们可以首先来看一组有趣的数据统计。
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在3199家公司共有9272名公证人以合伙人的身份执业。86℅的公证人以公司形式执业,还有14℅的公证人以个人身份执业。最主要的执业形式是职业民事公司(SCP),占到总数的83℅,而其余的则采用自由执业公司(SEL,17℅)。这些自由执业公司最多采用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SELARL),较少见的形式是简易股份公司(SELAS)。这些自由执业公司可以是一人公司。有一些公证人采取了一般法上的商事公司形式(《马克龙法》第63条),或者是多行业执业公司(SPE)。
关于公证业务执业结构的介绍将分三部分展开:
我们首先从适用于所有公证人公司的一般性规定开始(I)。接下来将探讨由公证人独立执业、职业民事公司或者自由执业公司所构成的“传统结构”(II)。最后,我们将涉及“马克龙法”中所设立新的执业形式:一般法上的商业公司或者多行业执业公司(III)。
第一部分:公证人公司的一般性规定
无论公证人采取怎样的执业形式,都要遵循一些一般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尤其涉及到企业目标、公司出资的可能途径、职业责任、审计人员以及司法部对于提名程序以及股份转让的监督。
§1
企业目标
不同的公司都有一个相同的企业目标:“其全体成员的共同执业”。[1].
自2016年起,[2].
公司可以成为一个或者多个公证处的拥有者。
如果两个公司发生合并,合并之后的公司就成为合并之前公司公证处的所有者。这不会导致公证处的取消或者是一个次级办事处的开设。合并后的公司将成为所有员工的唯一雇主,并且每个公证处的账户也会发生合并,而这个由多个公证处所组成的公司最终也只产生一个财务申报结果。公司的合伙人将成为他们所隶属的公证处的公证人。因此,一个由五名公证人所组成的公司可以拥有五家公证处,分属于五个不同的区域。每一个公证人向其执业的公证处进行申报。
§2
公司出资
执业公司的出资可以采取三种不同的形式:金钱出资(a),实物出资(b)以及在某些公司中所允许的劳务出资(c)。首先需要指出的是,除非是成立隐名公司(SA)或者成立股份制两合公司(SCA)的情况,法律对于公司成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这两种例外情况下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7000欧元。[3]
a
金钱出资
所谓金钱出资就是指股东向公司认缴金钱。这一出资义务以分期的方式在5年内完成。公司的形式决定了公司成立之时的最低出资额。[4]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金钱出资额需在公司注册登记之时一次性缴清。
b
实物出资
可能的实物出资情况如下:
客户介绍费的行使;
取消一个公证处所得的利益;
所有的无体物权利以及所有对于执业有用动产;
不动产。
除了职业民事公司以及一人公司(SASU,
EURL)以外,出资价值评估员的介入是必要的(商法典第L.223-9条以及L.227-1条[5])。
c
劳务出资
当股东将其劳动力归属于公司时,就可认定为劳务出资。劳务出资并不被算入到资本之中,但是它可能产生利息股份。除非有相反的约定,他在分红以及公司债务承担中所占的比例应当等于最少出资股东的权利(法国民法典第1844-1条)。他的政治权利也是如此。
§3
从业责任
自2011年3月28日以外,在从业责任领域就不再存在任何区别。“每一个股东均以其全部的财产,对其所做出的职业行为负责。公司对于致损行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无限责任仅仅针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本人,在实行有限责任的公司中,其他股东仅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公证人的职业责任由公证人高等理事会订立的强制险所覆盖(第42-2590号法令第6-2条)。
这一职业责任需要与公司责任相区别,后者指的是面向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在这一领域,SCP(按份无限责任)的情况与其他公司形式(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截然不同。
§4
提名程序
2015年8月6日的立法以及相关的法令使执业公司的提名程序以及股份的转让得到了简化以及统一。
a
执业公司的提名
公司自在RCS登记备案之日起开始享有法人地位(民法典第1842条),但是这一程序只有在得到司法部决议认可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公司的成立以司法部的提名作为其生效条件。该条件在决议公布之日被视为已成立。
执业公司的成立所要遵循的程序如下。申请将直接通过电子程序的方式通过司法部的网站直接向其提交。在申请提交之后的二十天内,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将把所有要在公司中执业的公证人的职业能力以及信誉信息向司法部进行传达。
b
公司权利的转让
以从业为目的的向第三人所为的公司权利转让必须要得到司法部的认可(在司法部的网站上提交电子程序,并且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在20天内给出意见)。
在公司股东之间所发生的公司权利转让应当在30天内告知司法部。
如果受让人一方并不打算在公司中执业,那么在转让行为发生之前至少两个月应当向司法部作出声明,后者通过充分说理的决定可以对该项转让行为提出反对。
§5
税收规则
作为个体的公证人就其实现的所有结果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其实现何种用途:归还借款,公司储备金或者是个人的提款。
以公司形式执业允许其对于税收制度作出选择:公司可以选择缴纳企业税。可征税部分将会得到削减,这是因为在计算税金之前,需要事先扣除作为董事的公证人的薪酬。公证人将仅仅就其所获得的报酬或者分红缴税。依然留在公司中的财产将既不会被征税,也不需缴纳社保。
在介绍了公证结构的一般性规则之后,我们可以来探讨各种公证公司所具有的特殊性,为此我们将会区分“传统形式”(第二部分)以及2015年法律所创造的新型公司(第三部分)。
第二部分:公证行业执业的传统形式
第一节 以个人名义执业
前文提到,有14℅的公证人以个人名义执业。在抽签制度确立以后新提名的1650名公证人几乎都采用了个人执业的模式而没有诉诸于公司结构。我们将会分析此类执业模式的优势及其缺陷。
§1
优势
个体执业模式可能为创始人或者是小型的公证机构所选择,其目的是为了降低运行的成本。当公证人以个体名义执业时将不存在法律秘书处,并且出资价值评估员的介入也是任意性的。个体性的公证办事处相比采取公司形式的公证处而言,在运作上显得更为灵活:不存在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存在股东的日常(转账)账户,不存在强制储备金,也不需要在商事法院的书记处公开账户信息。
以个体身份执业的公证人可以通过出资或者转让自己的客户介绍费的方式加入一个已经成立的公司。但如果他已经以公司形式执业的话,那么这种加入就必然要导致其解散的结果——除非求助于控股公司的模式,否则其原本的公司结构就要被清算,而控股公司显然需要更为复杂的操作程序。
§2
局限
在个人企业中,企业主以个人名义从事职业活动。从法律层面来说,个人企业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是说企业以及企业主构成一个唯一的法律主体。我们称其为“财产的混同”:在企业主的个人财产以及其职业财产之间并不存在区分。在存在经济困境的场合,这种混同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实际上,企业主就其个人的以及职业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债权人一般责任财产原则适用的结果(民法典第2284条)。因此,如果公证处的经营陷入亏损,并且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权人,后者可以申请扣押企业主的个人财产来实现其债权。
面对这一情况,不少立法试图对个人企业主实施保护:
首先,所有与职业活动无关的不动产都被认定为不得扣押的财产;
其次,根据新近的马克龙法,企业主的主要住处不得扣押;
最后,由于公证人公职人员的身份,他们被排除在有关有限责任个体企业(EIRL)的规定适用范围之外。
以有限责任公司(SARL)或简易股份公司(SAS)等一人公司形式执业的公证人,将仅在其出资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公证人接受对企业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其由于从事管理过错导致破产清算程序中责任财产扩张的话,那么这种有限责任所提供的保护将仅仅是一层纸糊的城墙。
以一人公司形式从业将使其可以选择企业税作为其征税方式,这将会在税收以及社保金的缴纳方面节约资金,从而强化其资金的流动。
第二节 职业民事公司(SCP)
§1
股东
a
资格
职业民事公司是由在其内从事公证业务的自然人所组成的(第66-879号法律第3条)。SCP
不可以是一人公司,它至少需要两名股东。“仅有一人的SCP”不能存续。
与其他的执业形式不同,SCP的股东不可以是法人(分公司或者是控股公司),也不可以是并不在公司中从事公正业务的其他自然人。不再从业或者已达退休年龄的公证人应当要离开公司。去世公证人的权利人将有一段时间将死者的股东资格转让。
b
责任
公司责任按份无限(第66-879号法律第15条,由2011年3月28日第2011-331号法律所修正)。
第二款:“公司的债权人只有在真正催告公司履行债务,并且将其作为第三人的场合才能要求股东清偿其对公司债务。”
第三款:“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在各股东的内部关系中,他们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
SCP的股东以其全部的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无限责任),但是却是以他们在公司出资额所占比例为限的(按份责任)。如果他的出资额占到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则其就应对公司债务的三分之一负责。
c 股东权利
投票权
公司章程对于每一个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作出规定(第67-868号法令,第21条)。投票权的权重可以与出资额成比例。如果章程未作约定,每一个股东仅拥有一个投票权,无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多少(第66-879号法律第13条)。
1967年的法令并不禁止公司章程赋予部分公司股东以复数投票权。
经济权
一般而言,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分红的权利应当与每一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份额成正比。在章程未作约定,以及不存在行政法规特别规定的场合,所有的股东,包括以劳务形式出资的股东,在盈利中都拥有相同的份额(第66-879号法律第14条第3款)。
§2
公司运作
a
公司的领导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所有股东都是公司的管理人,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为管理人,或者约定通过后续的决议进行指定(第66-879号法律第11条)。在公司章程未作约定的情况下,管理人资格的撤销将只有在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生效,并由持有公司股份一半以上的股东作出决定(民法典第1851条)。
对第三人而言,公司就管理人所行使的一切落入企业目标的行为负责(民法典第1849条),对一些出于公司利益所为的行为负责(民法典第1851条)。对权力的限制(在提名文件中或者是在公司章程中)在股东之间具有效力,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
决议的作出有严格的法定人数要求,而不仅仅是简单多数,公司章程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多数的门槛。
b
股份的转让
允许
法定允许:当受让人是第三人(非股东)时,转让行为必须得到至少代表公司三分之二投票权的其他股东的认可(第66-879号法律第27条)。公司章程可以要求更高比例的多数原则,或者是全体同意原则。
章程允许:公司股份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一个许可条款(第66-879号法律第20条)。允许程序同样适用于无偿转让的情形(第66-879号法律第30条)。
如果公司在两个月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即认为取得允许。在拒绝许可的情况下,转让人的股份由公司、股东或者非股东买回。
职业民事公司依然是公证行业最为普遍的形式,它仅仅由在其中从事公证业务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并且完全由他们所引导的公司。有关这一公司运作的相关规定体现出强烈的“人身属性”。其他的一些公司形式允许对那些“非执业者”的股东开放,并且在运作过程中也更为灵活,例如自由执业公司便是如此。
第三节 自由执业公司(SEL)
自由执业公司可以采取四种不同的结构:股份有限公司(SELAFA),简易股份公司(SELAS),有限责任公司(SELARL),可发行股票的两合公司(SELCA)。
§1
股东
a
资格
最初的时候,多数的资本以及投票权应由公司内部的执业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把控。
自2015年的法律开始,过半数的资本可以由在法国的或者是在该法第5条第B款第6项至第I款的主体所持有,并且这些主体应当从事构成企业目标的职业,或者是其它任何一种法律或者司法职业。在股东之中,公司必须包含一名从事企业目标的职业的主体。
自此以后,在一个公证人的自由执业公司中,过半数的权利可以由在其他机构执业的公证人所持有,或者是由从事公证职业以外的法律或者司法职业的人所持有。
资本的补充部分尤其可以由那些曾经在该公司中从事职业活动的退休人员在十年的期间内持有,或者是由这些人的权利继受人在前者死后的五年期间内持有。
b
股东人数
职业民事公司至少需要包括两名股东。相反,对于股东人数多则是没有上限的。
在自由执业公司中,相关规则根据公司具体的形式而有所不同:SELARL和SELAS中是1人,而对于SELAFA以及SELCA则没有上限。
c
股东的公司责任
不管采取怎样的执业结构,公证人的职业责任都是无限的,并且公司就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与执业民事公司不同,对于债权人承担的公司责任是有限的,并以出资额为限。如果说公证人向公司出资50000欧,则公司债权人对其享有的求偿权也仅限50000欧。但是这一有限责任的效果在公司股东提供保证或者破产程序中由于经营上的过错导致责任财产扩张的场合被相对化了。
d
股东权利
投票权
每一个股东都拥有与其所持有的公司权利凭证数量相当的投票权。但是这一比例原则并非是强制性规定:在SELAFA中可以发布具有双倍投票权的凭证,而在其他类别的公司则可以发布多倍投票权的股份。
经济权
每一个股东在分红中所享有的权利与其在出资额中所占的比重成正比。除非存在霸王条款,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不平等的分配原则(民法典第1844-1条)。
§2
公司的运转
a
公司的领导
公司的经理要从在该公司中执业的股东中间挑选(第90-1258号法律,第12条),除非是公司的大多数资本未由公司执业人员持有的情况。如果公司中设有理事会或者监事会,监管机构中应当至少包含一名在公司中执业的人员。
因此当在公司执业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到总额的二分之一时,公证人的自由执业公司就可以选择让在国内或者欧盟区域内从事其他法律职业的人来领导公司。
b
决定的作出
在自由执业公司中,有关法定人数要求和多数原则是由所采取的不同的公司形式所决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商法典第L.223-29条至L.223-30条);
简易股份公司:规则原则上通过公司章程来确定,除非是法律规定需要全体同意的决定(商法典第L.227-19条)
;
股份有限公司(商法典第L.225-96条至第L.225-98条)。
c
公司股份的转让
对于新股东的许可是由在公司中从业的股东的四分之三多数(SELARL)或者是三分之二多数(SELAS,SELAFA)做出。在SELARL中,股份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商法典第L.223-16条)。
除了有关期限的规定外,SEL中的许可程序与SCP完全相同。
自由执业公司区别于职业民事公司之处,在于前者在公司资本的构成以及公司管理等方面所具有的灵活性。职业民事公司依然仅仅由在其内从事业务的公证人所持有并领导。然而自2015年的法律以来,公证人可以仅仅构成其执业结构中的少数群体,并且不负责公司的管理职能。
2015年的法律为公证人创设了新的公司形式,允许其可以采用一般商法上的公司形式(第63条)或者是加入到多行业执业公司之中(第67条)。
第三部分:2015年8月6日法律所创设的新型执业模式
第一节
一般法上的商事公司(第63条)
2015年法律第63条改变了1945年法令的做法,在该法第1副条中规定公证人可以“在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中从业,除了那些因其组织形式即赋予参股人以商人身份的法定公司形式。”(合名公司,简单两合公司)。2016年6月29日的第2016-883号法令规定了其具体的适用规则。
§1公司的成立
公司资本以及投票权可以由在法国(在欧洲或在瑞士)从事一项法律或者司法职业的自然人所持有,或者是由满足第90-1258法律(第45-2590号法令第1副条第2款)有关持有资本或投票权的规定的法人所持有。
唯一的例外是由在下一款规定中所提及的:“所有公司在其股东的组成中,必须包含一名符合所有从业要求的公证人。”
有关责任的规定与SEL场合是相同的:每一个股东就其全部财产对其自己所为的职业行为承担责任。相反,他的公司责任将仅以其出资额为限。
有关股东的经济性和政治性权利由适用于特定公司的一般条款所规定。
§2
公司的运作
此处适用对应公司的有关领导和管理机构。唯一的一项限制规定:在公司的理事会或者监事会中至少应当包含一位在公司内部执业的公证人(第45-2590号法令第1副条第4款)。
第二节
多行业执业公司(SPE)
§1
2015年法律之间的跨行业性
不同法律以及统计类职业的共存现象实际上始终存在,尽管这种共存关系很少以公司的形式呈现。跨行执业可以具有两种不同属性:一个或者多个职业者参与到一个与他们所从事的专业不同的公司中去。这种类型是资本的跨行业性,其只能通过SEL的形式,或者是通过被命名为金融参与自由职业公司(SPFPL)的控股公司的形式来实现,这是因为在SCP中,公司资本应当在该的公司内从事公证业务的自然人所持有(第66-879号法律,第3条)。
职业的多样化将有可能使公司业务更具有操作性。这指的是业务上的跨行业性,它由2016年3月31日第2016-394号法令而成为可能(4月1日的政府公报),这一法令是2015法律第65条的实施细则。这些规定在最高行政法院2017年5月5日颁布的8项决定之后证实生效。
§2
多行业执业公司的特点
a
公司形式(第90-1258号法律第31-4条)SPE可以采取任何的公司形式,除非是那些赋予其参股人商人身份的公司形式。法令使用了与马克龙法第63条相同的表述。它可以是一个民事公司,也可以是除了SNC或者简单两合公司以外的一般法上的商事公司(SARL,
SA, SAS),也可以是一个SEL。
b
企业目标(第90-1258号法律第31-3条和第31-5条)SPE
的企业目标使得不同行业的人能够共同从业,这些职业包括律师,最高行政法院与最高法院的律师,拍卖人,执达员,公证人,破产管理人,司法代理人,以及会计专家(第31-3条)。这仅仅是对于马克龙法第63条有关SPE适用范围定义的重申。但是法令似乎走得更远,因为它允许公司可以将任何商事活动作为其副业,只要这一商业活动并不与构成企业目标的职业相抵触(第31-5条)。
c
公司资本的构成(第31-6条)
所有的公司资本以及投票权应当由共同执业的自然人所持有,无论其是在公司内部还是在公司以外,(1°)或者是由那些资本或者投票权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由从业人员作为媒介持有的法人所持有(2°)。
第65条规定了两项限制条件。一方面,SPE必须要包含一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作为其股东(第65条第2项b)。另一方面,SPE中的一名从业人员(股东或者员工)应当是理事会或者监事会的成员(第65条第2项f)。
d
SPE股东的责任(第31-4条第5项)这与SEL的股东责任相同(第16条)。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SARL,SA,
SAS)的,则承担的公司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股东的职业责任则是无限的,因为他应当以其全体财产对其所行使的职业行为负责。公司与过错方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
多行业执业公司的启动
与SEL一样(第90-1258条第3款),SPE只有在得到了公职人员领域的权威机关许可或者是在其他职名录中登记在案之后才能进行注册备案并且从事职业活动。
有关SPE的提名或者变更申请都要求向有权机关转交有关执业股东的相关文件,与公司有关的文件,以及所有每一个已经从业的股东的郑重声明,证明其本人所从事的业务与其他股东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
§4
跨行业执业的问题
跨行业执业对于公证人而言既是一种机遇,但同时也会产生有关职业伦理、职业责任以及保险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都需要行政机关以及职业裁判机构作出应对。
a
职业伦理
跨行业从业可能会使少数股东存在丧失资本独立性的风险,并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
公司章程“应当包含能够保障每一位股东以及雇员从业的独立性以尊重每一个职业的法律规定(包括职业伦理规范)的规定。”(1990年12月31日法律第31-8条)。
从业者应当向公司以及股东说明利益冲突的状况,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如今,出于为当事人辩护的需要或者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职业秘密可以被披露。
在SPE中,如今客户可以通过一份事前的书面文件将股东从其公司结构中分隔出来,在这份文件中应当注明(2017年5月5日决定第25条):交流的信息的性质,获得信息一方职业者的信息,以及无需任何预告期间也不用承担然后赔偿责任的否定或者更改此协议的可能性。
公司与其客户之间所订立的契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其中必须要包含客户希望其处理自身利益的职业者身份信息。
b
民事责任
和SEL以及SCP一样,“每一个股东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其所行使的职业行为承担责任…公司与他承担连带责任”。(第90-1258号法律第34-1条)。这是致损方所承担的无限职业责任。如果SPE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形式,则股东仅仅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无论对于哪一个职业者而言,建议义务的要求都是相同的。这一义务是强制性的且绝对的(Cass.1ère
civ. 03/04/2007)。这一项义务的内容将不因为客户的专业知识多少,以及他身边是否有别的建议者而有所差别(对于律师:Cass.
1ère civ. 21/01/2003 和 2è civ.
25/02/2010;对会计专家:Cass. Com. 04/12/2012)。
c
保险
“公司需要签订一份覆盖其民事责任风险的保险合同”。(第90-1258号法律第31条)。“保险合同的签订(…)需要在遵守与各行业相关的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
调整执业结构的可取性
可供法国公证人选择的执业结构是非常多样的:既有完全由公证人持有并管理的公司(职业民事公司),也有集合了各行业人士的跨行业执业公司。
对于执业结构的选择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职业民事公司在获得司法部的决议之后,可以转变为自由执业公司,商事公司,或者是跨行业执业公司。
转变结构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公证人可能希望自己的事务所像企业一样运作。得益于企业税,他可以对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金的金额,这些费用将根据公证人自己所确定的薪酬作为依据来加以计算。那些没有提取的资金(储备金)由于不用承担公司的支出,将成为资金流动以及新型服务开发的重要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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