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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如何在互联网时代下为企业信息化保驾护航

 

公证如何在互联网时代下为企业信息化保驾护航

                                丁闻,东方公证处公证员

 

近年来,我国政府开始重视起保全证据公证在知识产权中的作用,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就指出,除了有足够的证据推翻公证的证明之外,凡是通过法定程序来公证的法律文书、行为和事实,人民法院都应该将其作为事实。该法条奠定了公证机构在证据领域的作用和地位,同样也是保全证据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价值的体现。公证法颁布之后,更是以部门法的形式对公证活动以及公证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为公证证明效力提供了制度支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就2014年知识产权工作进行部署,其中31条对公证介入知识产权、健全完善公证知识产权预防性保护机制提出要求。由此可见,公证证据将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发挥越来越多的功效,为我国知识产权发展保驾护航。

这些年来,网络知识产权领域发展飞速,权利人对于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伴随着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网络知识产权的侵害形式呈现出广泛化、多样化的特点,因此,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自然不能完全满足权利人的需求。值得庆幸的是,公证机构在这样一种趋势中也正逐步拓展其业务受理范围,加快与网络知识产权新形势下的密切联系。从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性而言,首先权利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有限,其次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证据复杂且容易灭失,再者通过个人取得的侵权证据证明力不高;从公证行业自身发展而言,首先公证机构为了保持自己的生命力,不断创造新的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取证方式,其次公证机构在实践中积累了相当多的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如此两方面的原因结合导致目前权利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倾向于依靠于公证机构来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保全证据公证的范围非常广泛,目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公证主要在几种情况下产生: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的产品正在实体或网络销售、展出;侵犯著作权的作品正在传播;某种商业秘密持有者在某一时刻固定其特有技术等。而公证机构的操作方式主要为监督公证申请人前往侵权产品销售、展出地点购买、获得产品及相关介绍宣传资料后封存;监督公证申请人通过网络预订侵权产品并在收货后予以封存;监督公证申请人浏览侵犯知识产权内容的网页并加以固定;监督公证申请人将某一特殊技术通过某种方式在保密状态下予以固定等。正如前述,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证据有很大一部分容易灭失,需要得到及时有效地固定,而当事人自行取证在很大程度上起不到客观固定证据的效果,同样也得不到诉讼实践中的支持。因此,在取证环节由公证机构介入,起到客观监督的效果,并将相关证据通过公证的形式加以固定,最终使用于诉讼之中。这样操作的优势在于:首先,公证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起到了监督取证者客观、真实取证的目的;其次,公证证据在法条及诉讼实践中有明显的高位阶证据效力;再次,公证证据在操作过程中有一定的统一性,所获得的最终证据形态较为全面、综合。虽然在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对于取证方式、角度的意见仅作为参考,不能保证所获得的证据必然在诉讼中发生对申请人有利的效果,但由于公证员具有一定的经验,这些取证建议恰恰是申请人所不熟知、未考虑的,如此一来,公证证据更好地起到了证据该有的效果。另一方面,根据公证流程所产生的证据,其形式更为统一,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便于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最后,公证机构在受理保全证据公证时,对于取证方式有一定的审查,包括:操作网络类公证时对于取证环境的清洁性检查;操作购物类公证时是否存在钓鱼取证情况的审查等,可见,公证证据在取证程序上得到了保障了,降低了证据瑕疵。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

 

随着网络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产生了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虽然在学科上并没有网络知识产权的明确定义,但是笔者认为网络知识产权是在网络环境中所引起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的集合,它不仅包括网络环境下的专利发明、外观设计、著作权和商标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还包含了计算机软件、网络连接和网络数据库等网络环境下特有的新形态。

20世纪80年代,网络技术开始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经过近30年的发展,网络科技已经取得了飞跃的发展,目前,互联网技术已经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等各个领域,然而,网络技术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网络的这一新环境下,传统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专有性和地域性都出现了一定的变化:

(一)、专有性发生了弱化。在网络技术成熟之前,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公开智力成果的方式比较单一,其传播速度也较为缓慢,正是如此,使得认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谁以及权利人在何时何地创造智力成果的事实比较容易,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独占性即专有性的保护措施的设置上较为单一和有效。随着数字时代的发展,人们已经不再单纯地用纸和笔来创作作品,很多的创作者已经开始通过计算机来完成自己的作品,然而,由于互联网的共享性,人们的智力成果很容易被他人所盗用,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通过互联网来快速地实现其成果的价值,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下难以获得保证,因此,从法律平衡的角度来看,为了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网络传播的每一环节,我们都需要得到权利人的授权,而这样做导致的结果只有一个,那便是让网络传播特有的迅速、便捷优势不复存在。由此可见,在网络知识产权中,如果过分强调专有性,那么对于整个网络化知识产权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地域性有所淡化。一直以来,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只能适用于某一特定的区域,然而,数字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网络使用者可以在任意时间和地点,甚至如今发展到使用多种媒介载体平台查看最新咨询、互通交流。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当发生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往往很难确定原始的侵权行为地。除此之外,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性还会导致同一侵权行为在不同的国家同时发生,而这些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是存在差异的,目前,全球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机制的构建都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无形中起到了淡化知识产权地域化的作用,从而更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时间性有所调整。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旦超过某一期限,知识产权也就随之失效,根据传统知识产权时间性的特性,权利人不能永久地独占其创作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时间性的要求是为了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权衡权利主体和社会大众双方的整体利益。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立法者开始考虑调整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之保护期限,从而更好地争取各方的经济利益。

 

二、保全证据公证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现状

一直以来,在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与权利人自行取得的证据相比,公证证据的法律效力相对较高,因此,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公证证据也容易被法院所采纳,除此之外,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极度容易灭失,如果想要申请法院的证据保全程序,很可能在程序启动之前,侵权人已经将证据毁灭和删除。相对于法院证据保全程序的滞后和繁琐,保全证据公证在时间上更为灵活,在程序上更为便捷,内容上也更为全面。此外,无论是对侵权行为状态,还是对商标权的保护,我们都可通过公证证据来予以证明。

保全证据公证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得到了十分广泛的运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共审理了252件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其中2009年审理了126件,涉及保全证据公证的案件101件,所占比例达到了80.15%;2010年,北京市人民法院总共审理了74件侵权诉讼案件,其中,有关保全证据公证的有61件,所占比例为82.43%;而在2011年,北京市人民法院总共审理了50件侵权诉讼案件,其中,有关保全证据公证的有46件,所占比例达到92%。通过这些数据可见,公证证据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由于较高位阶的证明力和申办程序的简便性,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在发生自身网络知识产权被侵害时,选择通过保全证据公证的形式来保护自己,在诉讼中为自己增加证据证明力。经过保全证据公证所产生的证据在诉讼中更易于被法院所采信,同时方便法院更为有效地认定证据、精准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定性,同时又节省了许多法院原本依职权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的成本,得到了法院方面的肯定。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继续加深和网络时代不断地发展,保全证据公证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会越来越大,公证机构通过自身的努力也会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上做出更大的贡献,通过创新的形式和方法,更为有效地固定网络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新型证据。

三、保全证据公证的发展变化。

(一)、办证方式的转变。我们以前会通过实地购买方式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如果我们企业方发现侵权产品在超市或者工厂销售点或者其他的经营部有销售,会有两个公证员陪他到实地把这个侵权产品购买下来,然后再把购买所得的侵权产品封存起来,最终提交给法院。但是随着我们购物环境的变化,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现在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的从实地购买发展成网络购买。大家会在淘宝、天猫或者其他的网购平台上面把我们侵权产品购买下来,网购发展成为公证处做的是网页保全证据公证和提货的保全证据公证。

(二)、业务种类的转变。网络视频公证从无到有,从盛及。网络视频是什么呢?我们会受理很多的,因为现在视频播放平台也非常多,各个平台之间关于我们版权的情况也会发生争议,会有我们版权方到公证处进行视频公证,公证处电脑上面将网络视频进行固定播放,这是从无到有的过程。从盛及,实际上有一个发展的曲线,就目前随着公证,包括我们自身的这些网络平台发展的规范性,我们发现这些案件在今年的受理情况来说呈现了一个下降的状态。

 

(三)、保全方式的转变。从人力的保全转变为存证平台。我们所说的人力的保全是指传统公证员机械的在我们公证处计算机上面机械化的操作我们的网页,把侵权网页截屏下来,发展为存证平台的发展。人力保全的平台当中,公证员的操作是很机械化的,是没有很多的,我个人来说觉得没有很多的,怎么讲,主观的能动性。看到什么网页,通过我们鼠标和键盘的操作,就把这个证据固定下来,出具的公证书也是格式化的,一步一步把操作情况写下来。但实际上这是不能满足于我们互联网发展时代下的现状的。因为很多的操作的侵权内容有可能不是在公证处的上班时间就出现了,又或者取证的时间非常长,我们就开始思考是不是由公证处建立存证平台。当事人通过自己的电脑下载我们的程序可以在自己电脑上面进行相应的存证操作,现在东方公证处有这样一个产品公证证据宝。当事人在自己电脑上面通过远程登陆方式,直接使用我们公证处的服务器,到最终需要使用这个证据就可以到公证处把之前任何时候在公证处留档的电子数据的保管下载下来,由我们为他出具相关的公证处,然后提交给法院。

 

四、技术的发展对公证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对计算机和网络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公证员不应该是人们传统当中觉得刻板守旧的,如果这样的状态发展,我们肯定要走向灭亡的。而且随着当下很多法定公证的不需要,公证员应该对自己自身的素质或者综合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包括掌握计算机和网络知识。虽然说不一定掌握到非常专业或者是非常精通的一个状态,但至少对于计算机和网络知识要有一定的了解,因为现在受理的保全证据公证当中很多都是有专业的知识在里面的,我们不能只是存证的机器,简单的看当事人在那边操作,而完全不知道其中的来龙去脉,那我觉得我们取证的含金量太低了。

 

(二)、能够按照当事人的取证目的为其设计取证方案。我们过去有可能公证员很简单的一句话,当事人申请什么,我们就保全什么。我觉得在这样一个法律服务,在法律服务行业对于自身提出更高要求的状态和环境下,我们公证员应该为当事人提供设计取证的方案。根据当事人为什么申办这个公证,他的侵权环境包括背景是怎样的,为当事人去设计适合他的公证证据的解决方案。充分发挥公证员的主观能动性,我觉得这才是公证员真正的自豪感,而不是你朝南坐就觉得自己很骄傲,那肯定是要被淘汰的。我们当中所说的要从目的出发告知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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