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使用及其转让
谢阁兰,公证人
首先应当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年限因适用法律的不同而异,势必形成知识产权的管理、生前或死后的转移的不同特点。
原产地称号之所以前途无量,因为它原则上不会因时效而消灭。商标可以通过连续注册而长期得到保护,每次获得10年保护期。反过来,产业创新的保护期就比较短,因为已经存在外观设计权,保护期至少为25年,专利权至少有效20年,植物新品种权为25年
。尽管某些人认为保护期很长,著作权是有年限的,因为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70年。
应当指出,保护期届满之后,权利均不复存在,保护对象进入公共领域,因此可以自由地使用。受专利保护的制作工艺,一旦超过20年,谁都可以使用,不冒任何风险。同样,著作权权人去世70年后,其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人人都可以使用或复制。
我们以两种知识产权的例子,来说明这种特殊权利的管理和转移。
著作权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具有
“知识属性、精神属性以及财产属性”。
A) 财产权方面,知识产权法承认著作人拥有“以任何方式使用其作品以及从中获得报酬的专有性权利”。
属于著作人的使用权包括表演权和复制权。表演定义为“以某种方式向公众传达作品”。定义的用词宽泛,可以覆盖直接传达:戏剧、歌剧、舞蹈等作品的舞台演出,或者通过广播、电视的远距离传播,绘画艺术品的公开展览;还有间接的传达,比如把作品固定在某种载体上,然后公开发行(影院放映以DVD、胶片为载体的影片)。
复制权是指“用各种方式记录作品,从而间接传达给公众
”。比如印刷、照相、录音录像等。
知识产权法规定了绘画、造型作品权利人的版税权,即“参与该作品公开拍卖或经商人销售所得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其作品在市场上每一笔公开销售,艺术家就能享受一笔提成(百分比随销售幅度递减)。
著作权带来的专有性使用,也赋予作者比较特殊的权利,比如翻译与改编权(需要事先得到权利人许可)、出租权,还有发行权(作者有权同意或禁止向公众出售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著作权的继承转移
作者去世后,如果财产权继续存在,有可能进行身后转移继承。法国的法律选择将文学艺术著作权归入普通继承法,转移与税收均属于此。知识产权法如今包含某些特例。
首先涉及未亡配偶的特别用益权,可以与改配偶的其他继承权利叠加(来自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权利);比如说,配偶可以使用特别用益权,同意或禁止相关作品的使用,制定允许使用的条件,以及享受使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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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也对版税权继承转移做了规定;只有法定继承人可以享有(他们一旦接受继承的话),不能通过赠予或遗嘱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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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将“严格限制在家庭范围内的私人无偿表演”排除在专有性使用之外。
同样,著作权人不能禁止“仅供复制者个人使用、不供集体性使用的拷贝或复制”。
排除在著作权人专有权利之外的还有“整体或局部复制绘画或造型艺术品,用于制作在法国境内举办的司法拍卖的图册,数量有限,在拍卖前提供给公众,仅起到描写作品的作用
”。
最后,还可以还有一种限制值得一提:
只要作品已经发行、作者署名清晰,著作权人不得禁止对该作品的某些使用(比如分析、小段引用、教学信息……)。
精神权
这是赋予著作权人的非财产性权利,由四种权利组成:作品的发表权(包括发行条件和方式)、作者身份权(作者享有自己名字、身份受到尊重的权利)、作品尊重权,最后是反悔与撤销权(尽管还有使用权的出让)。
著作权的出让
我们当然又在这儿看到适用于所有合同的一般规则,拟定恰当的合同内容,准确、详细地注明出让的权利(性质、约束、经济条件……)。
但是应该知道,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一些格式合同。比如出版合同、表演合同、视听制作合同、广告订单合同以及软件使用权抵押合同。
说完文学与艺术知识产权之后,我们以一项工业产权——商标——为例,谈谈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转移。
商标
商标使用的方式很多,著作权人可以从中获得报酬。我们区分直接使用与间接使用。直接使用是将人们获得专有使用权的标志,放在自己制作、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上,获得报酬,直接使用不会遇到太多的困难。间接使用通过一系列商标合同的实现。
商标转让
法律仅限于宣称商标附带的权利可以“全部和部分地转移”,可以成为出让、经营许可、以及抵押的对象物。
我们将主要分析商标领域最常见两种合同 :出让合同与商标经营许可合同。
法国采用商标自由出让的体系,法典规定,商标出让可以撇开直接使用或委托使用该商标的企业进行。
概括来说,这属于自愿出让,出让方以合同方式,将商标的权利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等价的金额。商标也可以通过别的方式实现金额受偿之外的有偿转移(比如交换合同、公司股份出资合同)。商标也可以无偿转移(赠予、遗赠或借贷)。
知识产权法针对商标出让的条款不多;商标出让的条件和效力应当遵守销售法条款,必须满足实质性和形式性条件。
以实质性条件为例,必须遵守合同当事人、合同目的、原因及适用地域等一般条件。
各种形式性条件也必须满足。商标出让必须形成书面合同,否则无效。为了抗辩第三方,商标出让必须办理双重登记(国家商标注册局(RNM)以及法国专利局工业产权公报(BOPI)。商标出让和一切涉及商标财产权尤其涉及产权变更的操作行为(使用许可、抵押、放弃、扣押、身故转移、合并、被法人兼并)一样,必须在全国商标局登记,以抗辩第三方。
商标出让和任何买卖一样,其目的在于转移商标所带的权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
通过出让合同,受让方代行出让方的权利。受让方完成公示手续之后,可以利用出让方享受的全部先前注册登记。受让方只承担一种义务,即支付出让方自由商定的价款,价款可以是一笔金额,也可以与经营挂钩的比例酬金(两种方式可以结合使用)。
出让方则必须承担数种义务:-
交付义务表现为移交产权证书、同意该产权的使用、同意在国家商标注册局(RNM)登记出让合同;-
担保义务: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禁止出让方使用过于近似所出让商标的商标或标志,否则构成抄袭侵权;保证不因第三方主张被出让的权利而影响商标的享用(比如针对出让方的主张商标权利诉讼);出让方保证没有任何干绕或减少商标价值的的举措或行为;隐蔽瑕疵担保。
2强制出让
商标拥有者可能因财物被查封或遇到征用措施,被迫出让商标。
商标许可
商标拥有者通过这份合同,赋予第三方全部或部分使用商标的权利,收取酬金,该酬金通常是与经营成比例的提成:专利权使用费。商标许可合同远不如在发明专利领域那么使用频繁,它其实类似出租合同:受让方“租用”他人的商标,然后可以用于自己的产品。其实,商标拥有者经常使用这种方法,在自己不能直接开发的市场中牟利,尤其是外国市场。
对于受让方而言,通过这个合同,他能够借助商标的声誉销售自己的产品。
我们不能把商业出让合同与特许经销合同混同起来:在商业出让合同中,发行方,即使是专有发行的,满足于照原样转售供应商生产和标志的商品。在特许经销合同中,特许经销方必须拥有一份许可证,以便合法地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特许权授予方的商标,不过通常伴随着生产技术和材料的供应。
2 商标许可合同的条件
法律允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没有做特别的规定。因此,这种合同的条件和效力,与一般的物品出租制度相同。
知识产权法对于许可合同没有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点不同于出让合同以及抵押合同;但是在国家商标注册局(RNM)办理登记,意味着合同必须形成文字。
特许合同对于商标权没有任何的转移效力;商标权依然属于出让方的财产。该合同仅对双方起着产生义务的效力,出让方需承担交付、更新、平安享有、确保没有追夺等义务;特许经销方则应该支付租用费、使用合同特许的商标,以便商标保持其全部价值,如若不然,根据合同规定,该商标的使用将构成假冒伪造……。
其他合同
商标可以用作公司股份出资,作为完全产权或用益权,这样就引出一个问题,谁是可以起诉假冒的权利拥有人。在完全产权出资的情况下,商标成为公司财产,跟着公司走。
抵押:商标可以抵押,与商誉一起或分开抵押,必须具备书面合同并且进行公告。
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拥有者们,可以有效地签订覆盖相同或近似商标产品的分界或共存协议。有可能与法国或者欧盟的竞争权形成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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