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制度
蒂芙尼·阿提亚
公证人
前言
意定监护制度根据2007年3月5日法律设立,在有关困难群体法律保护的改革中,该法得到了更为广泛的认可。
2009年1月1日,该法正式生效。自此,一个人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制度,为自己指定一位监护人,在自己精神或身体状况恶化的情况下对自己实施监护。当事人可以通过针对自己的意定监护委托,预先安排对其本人的保护;也可以通过针对他人的意定监护委托,安排对其未成年或残疾子女的保护。
意定监护委托,指当事人自行选择一位自己信任的人(受托人),在自己(委托人)丧失能力的时候,由他(受托人)负责管理自己(委托人)的财产、收入和日常生活。
意定监护制度,使当事人得以预先应对可能发生的丧失能力所造成的后果,而不用在自己真的丧失能力的时候,去求助于监护法官的裁决。因此,有了这一制度,司法介入便成为了辅助的手段。
很多法律都成功地运用了意定监护制度。
魁北克在其1990年4月15日的法律中,规定了针对可能丧失能力者的预防性监护委托,这一法律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兴趣。在1990年到2005年7月的那段时间里,魁北克总共办理了100多万份这样的委托书,而魁北克的人口仅有700万。目前,在所有的监护案例当中,有一半是根据意定监护委托而实施的。
在德国,1990年9月12日法律设立了养老监护委托。
在西班牙,2003年11月18日法律设立了意定监护委托。
这些委托的目的都是一致的:预先安排合适的措施,以便当事人在突然发生失能的情况下,能保护其本人或财产。
这一常规监护制度给予了委托人很大的自由,但目前,它在法国被运用得并不多。
法国法律将委托人的意思置于绝对优先的地位,委托人可以自由选择受托人,规定后者的监护范围(第一部分)。不过,在发生特殊情况或危机的时候,受托人的权力会受到规制或限制(第二部分)。
第一部分 预先安排失能监护的自由
A. 监护对象的意思
1)意定监护的对象和原因
意定监护委托,首先是针对当事人自己的,目的在于防止意外事件对其精神或身体机能造成损害、并妨碍其意思自由表达所带来的后果。
委托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能力,才能签署意定监护委托书。他可以在生命中的任何时候设立意定监护委托,条件是他不能处于被监护的状态。如果他处于财产受管理的状态,那么必须在其财产管理人的协助下,设立意定监护委托。
失能发生的时候,只要出具失能医学证明,监护委托即可生效。
开具医学证明的医生,必须在共和国检察官所指定的医生名单上;医学证明必须明确指出:委托人不具备表达意思的能力。
意定监护委托书也可以针对他人。
意定监护委托书专门用于亲属、或者父母双方在世的一方,后者不得处于受监护或者受财产管理的状态。鉴于当事人指定受托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他人,因此法律规定这时候意定监护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
委托书涉及的对象可以是:
- 未成年子女
- 经济上或精神上受父母照顾的成年子女
父母出于预先安排其残疾子女未来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受托人,在自己无法继续监护子女的时候,由受托人代为履行这一任务。
2)受托人的资质
委托人在起草委托书的过程中,拥有很大的自由,因此委托书反映的是当事人各自不同的情况。
受托人的选择范围很大:受托人可以是一位,也可以是两位或以上;他们可以集体或分头实施监护,也可以被要求必须集体实施监护。如果受托人有多位,他们的监护职责可能只涉及某一个方面。
比如,王女士是一位丧偶的70岁老人,她有两个热爱她、照顾她的儿子。她在身体健康的时候,设立了意定监护委托,指定两个儿子中的一个管理她的财产,而另一个儿子则负责照料她的健康、养老院、及其与他人的关系。两位受托人在签署委托书的时候,必须接受各自的职责。
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在成年人保护司法受托人的名单上,并且受到指定。
当事人可以指定一名受托人,如果该受托人身故或者无法履行监护,则当事人可以另行选择受托人。
只要意定监护委托还没有开始生效,委托人就可以对委托书进行修改或收回。受托人也可以通过事先通告,放弃履行监护。
意定监护委托实施期间,受托人不得免除自己的监护义务,除非得到监护法官的批准。但是,根据民法典第482条的规定,在且仅在特殊情况下,受托人可以代替第三人行使财产管理职责。
意定监护委托对企业领导而言尤为有用。这类人充满活力,勇敢坚强。在失能发生之前,他指定一位有能力、深受其信任的人(比如一位会计师、或一位企业领导朋友……),一旦自己无法继续单独管理自己的企业,就由这位受托人代为管理。而当企业领导痊愈之后,监护委托便告中止。
B. 受托人的职责
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使保护措施符合每个人不同的需求。意定监护委托很好地满足了委托人的意思,即保护其人身和财产。
1)人身保护
受托人必须以适合委托人身体状况和判断能力的方式,照顾委托人的身体。
受托人必须保护委托人,尊重后者的个人隐私、生活环境,保证他与家人、他者、以及社交或社团生活成员关系的连续性。
委托人生病时,受托人应保证其受到合适的医治。
委托人的意思,甚至可以包括赋予受托人更大的权力,比如拒绝在自己垂死的情况下进行无望的抢救(公共卫生法典,第L1111-11条),或者拒绝人为延长自己的生命(公共卫生法典,第L1110-5条第2款)等。
2016年2月2日通过的有关生命终止的法律,批准了当事人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可以发出预先性指令,比如事故或重病造成的重大且不可逆转的大脑病变等。这种预先性指令其实就是一种意定监护委托,只不过范围较小而已,因为它只涉及人身而不涉及财产。
而意定监护委托则范围更广,因为它预先安排了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规定。
但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人赞同文书,不导致对被保护者的代表或帮助。
意定监护委托不得规定:
- 关于孩子出生的申报或承认
- 同意领养
- 关于孩子姓名选择或更改的申报
2)财产保护
有关财产的意定监护委托书在形式上非常自由:它可以是私署文书或公证文书。
但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可以赋予受托人更多权力。
如果委托书经过公证,那么受托人可以完成任何类型的财产行为,包括处分行为,如抛售公司股票、出售第二住宅(除本文第二部分将要介绍的一些行为之外)等。
而私署委托书给予受托人的权力则较少。委托人只能对财产加以保存、或进行日常管理(比如:管理收入、购买住房保险等)。如果受托人希望对财产进行处分,那么他必须向监护法官提出申请,而有公证委托书的话,则不需要。
因此,受托人的权力取决于委托书的形式。
经过公证的委托书,给予委托人很大自由,使他大大拓宽了受托人的权力。但尽管如此,受托人的权力仍然是有限制的。
第二部分 – 预先安排失能监护的限制
值得庆幸的是,受托人并非没有束缚。监护委托开始实施之后,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对受托人的权力进行了规制、限定和补充。
A. 监护法官的介入
只要任何一位相关利益人提出要求,监护法官即可介入,对某些监护行为进行监督。
1)特殊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监护法官必须介入:
- 受托人出售、签署或中止 与委托人主要住宅及其动产相关的
租赁合同(民法典第426条第3款)。
- 受托人实施无偿处分行为,无论该处分行为是何形式或性质:
·
赠与
·
放弃受惠继承
·
和人寿保险相关的交易
如果相关交易表现出受托人的自由意志,那么在没有获得监护法官批准的情况下,受托人不得签订、更改或购买人寿保险,指定或更换保险受益人。
受托人有权签订人寿保险合同,但必须对受益人条款的起草做深入分析,以保证被指定的受益人不会收到任何间接赠与。
- 更改银行账户的户名:如受托人要更改委托人的银行账户户名,或在现有账户的基础上另开新的账户,必须得到监护法官的批准。不过,受托人可自由行使对银行账户的日常正常管理。
2)危机情况
任何相关人员都可以上诉法官,对意定监护委托的执行提出异议。
这时,法官可能作出以下反应:
- 如果他发现委托人的财产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则可以排除委托,转而采取法定保护措施(比如监护或财产管理)。在这种情况下,监护委托自动终止。
- 维持监护委托的实施,但附加补充保护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常规保护和法定保护以自主和畅通的方式,同时存在。
- 允许受托人、或者特别指定一名受托人,以完成监护委托所没有覆盖到的一些行为。
B. 公证人的监督作用
受托人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行事,他承担有财务方面的义务。
监护委托开始执行的时候,他必须制定一份委托人的财产清册,并且在委托的执行过程中不断更新这份清册。
其次,他每年、以及委托任务完成之时,都必须制定一份年度管理账目,提交给公证人(如果监护委托是私署文书的话,年度管理账目则提交给监护法官)。受托人对其管理过失和欺诈行为承担责任。
公证人对管理账目和完成的行为实施检查。公证人有警告的义务:遇到任何无法解释、不符合委托书条款、或违背受保护人利益的行为或资金流动,他必须提请监护法官介入。
结论
如今,起诉越来越多地让位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意定监护委托即为一种协议,它并不需要每一次都有法官介入。
经过公证的意定监护委托书拥有众多好处:
- 司法安全和契约平衡
- 书写精确、内容和谐
- 受托人的权力得到加强
意定监护制度,使得一个人能在头脑清醒的时候,安排对自己的保护,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失能情况。
这种预先采取的措施,是一种应对失能需要的解决方案,而这种需要已经构成了当今社会的真正挑战。
出处
法国公证人大会:关于特殊困难群体,2006年5月
第42届公证及不动产法律研讨会,2007年10月19日,1262
公证人理事会杂志,号外,第5期,2016年5月
公证人职业生涯,2016年7-8月,第319期
www.notaires.paris-idf.fr – 人与家庭 – 意定监护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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