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13 年,原载于俄罗斯《共青团真理报》上一篇题为《2020 年后将要消失的职业》的文章,经过网络传播在社会上引起了剧烈的反响。在这些职业中,公证员也赫然在列。 文章指出,“公证人的工作将被日益发展的科技所取代。电子签名使远程办公合法化,链接数据库便可证明个人签字的真伪,了解其信誉以及有无前科等情况,不再需要中间人的参与。”1 确实,电子签名在互联网层面的很多领域已经取代了公证所原有的职能。那么,公证行业是否真的会消亡?公证究竟能否与电子签名共存?公证行业在信息时代又该如何立足呢?
二、危机中的转机——“智慧公证”新概念提出
“智慧公证”的概念来源于“智慧城市”。所谓“智慧城市”,是把新一代信息技术充分运用在城市的各行各业之中、基于知识社会下一代创新(创新2.0)的城市信息化高级形态。上海市政府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在2014 年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让更多市民享受信息化的方便与快捷2。
进入21 世纪以来,网络化和信息化迎来了爆炸性的发展。据统计,早在2011 年,网络经济的年产值就已高达了2660 亿3。这些发展深刻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习惯。如今,网络商城购物、网上预约看病、网购机票车票,业已成为了人们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而传统行业往往在与互联网的结合之中可以找到新的发展契机。“智慧公证”的提出,正是基于传统公证行业与互联网信息化技术有机结合,着力于推动公证行业服务能级的提升和服务形态的转变。
三、“智慧公证”的可行性
(一)现实依据
公证行业与互联网的结合实际上早已有之,仅在上海就有公证网上申办平台、电子邮件保管箱等先行者,其他各地诸如“云公证”、“微公证”等更是层出不穷,但这些措施的实际效果却似乎尚未达到预期。要走出这个困局的途径之一,就是将着眼点重新放回到公证当事人主体身份的认证上来,通过公证与电子签名认证的有机结合,为公证当事人制发“网络身份证”,从源头上使特定主体的现实身份与网络身份得到充分的联系和确认。在此基础上,正如现实世界中人们可以刷身份证乘坐高铁那样,使用经公证机构和数字认证中心双重认可的电子签名,在网络世界中就能够享受更为便利的公证服务。
(二)法理依据
1、民事诉讼法
2013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五)电子数据⋯⋯”。这是电子数据首次被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之一。电子数据易复制、易传输、易篡改、隐蔽性强,虽然通过技术手段可以检验其真伪,但是费时费力,花费又高。因此,使用经过公证的电子签名可以从源头上保证真实性。
2、电子签名法
2005 年4 月1 日实施的《电子签名法》指出,“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4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5 ”,这种责任划分确立了将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推定为有效的原则。
四、“智慧公证”整体构想
“智慧公证”主要由电子签名的制发、应用和公证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三个方面构成。三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一)电子签名的制发
一般而言, 电子签名通常由经政府授权的数字认证机构(CA,CertificateAuthority)制发。证书的内容包括:电子签名机构的信息、公钥用户信息、权威机构的签名和有效期等等。目前,在上海市政府的大力推广下,电子签名正被广泛应用于“法人一证通”项目中。企业在申请工商登记时就能获得一个载有公司有关信息的电子签名,之后的工商、税务等手续完全都在网络环境下完成,获得了一致的好评。但在个人用户的推广上,却存在着先天劣势:个人用户对电子签名尚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可应用程度也有限,而CA 机构也没有针对个人用户的有效推送途径。
与之相对的,公证在社会效应上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公证本身就是社会公信力的代表,有着极大的社会接触面,从政府机关、中外企业到普通百姓都是公证服务的对象。电子签名与公证各自的特点决定了两者可以无缝衔接。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可以经由公证公信力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公证“接地气”的特性也能够切实有效地帮助电子签名在社会上的推广。
目前,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已经与上海数字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上海CA)合作,成为了首家获得授权可以代理制发电子签名的公证机构。申请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电子签名公证,公证机构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进行验证,然后向CA 申请制发并下载电子签名。这种由公证机构颁发的电子签名中除了有CA 的认证信息,还包括了公证信息,在获得双重公信力的同时也实现了公证行业与信息技术的高度融合。
(二)电子签名的应用
电子签名的制发只是实现“智慧公证”的第一步,要保持其生命力,就需要不断开发基于电子签名的公证应用,如此方能形成可持续的发展。这些应用大致可包括公证机构提供的电子公证平台和持证人对于电子签名的自由使用两个层面。
1、公证网上申办及查询平台
公证网上申办及查询平台是发展“智慧公证”的过程中最易于搭建、但却是最重要的网络平台;尤其是与本章第三部分将要谈到的公证信息数据库相衔接,更是公证行业融入信息社会的重要推动力。网上咨询受理现在已经成为了现实,上海东方、杨浦、长宁等公证处都建立了自己的相关平台,用户凭借登录名和密码可以登录平台办理业务,已获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引入电子签名公证的重大意义在于,不同于传统网上申办平台只针对新的公证业务进行受理,经过公证的电子签名作为一个载体,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办证历史、公证内容、诚信记录等有机地结合为一体,从单一的身份验证发展为个人信息的归纳整理保存。而且,电子签名还可以融入到微信、手机APP 应用软件等移动手段中去,让使用更加便捷。同时,电子签名的制发和到期后的续展服务也能够为公证行业提供稳定的证源,具有一定的经济前景。
2、电子合同签约平台
随着经贸往来的日益扩大化,异地乃至国际间的交易层出不穷。可以考虑由公证机构构建电子合同的签约平台,合同各方使用经公证的电子签名登录平台,然后在同一电子合同文本上共同加注电子签名,并由公证机构加注自己的电子签名,完成签约和公证手续,并可根据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出具合同公证书。这样一份电子合同不仅易于操作、使用便捷,而且由公证机构赋予其公信力,切实维护了合同各方利益;甚至在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能发展为远程公证,为公证行业的未来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3、电子邮件往来中的电子签名应用电子签名还可以依持证人的意愿自由使用。例如,持证人在日常工作中发送邮件时就可以直接使用公证处颁发的电子签名,使用时间会以一个时间戳的方式发送至公证机构的服务器上;在持证人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将被签注的邮件内容一并发送副本至公证机构的服务器。倘若日后持证人陷入纠纷或诉讼,就可以向公证处申请调取之前保存的使用记录来证明邮件内容的真实性,避免了事后保全时重要证据已经灭失的风险。
4、网络著作权中的电子签名应用
网络时代,信息发布具有便捷性与匿名性,使得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显得尤为困难。首先,网络小说、博客等文章的发布者大多采用笔名或假名,而且往往比作者的真实名姓更具知名度和号召力。因此,如何能既保证笔名或假名的使用,又能准确定位到真实的作者,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其次,著作权所采取的是自动取得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须经过任何批准或登记手续。因此,在本地计算机时间易于修改的情况下,要确定作品何时创作完成,就是另一个似乎无解的命题。而电子签名的出现为解决上述两个难题提供了一揽子的解决方案。经公证的电子签名既可以使持证人在对外正常使用笔名或假名的基础上清晰知晓其真实身份,又可以由持证人在作品完成时在电子文档上加注电子签名,发送文档副本和时间戳至公证机构服务器,从而确定了作品完成的时间,并提供了比对的依据。这就为原本虚无缥缈的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抓手。
(三)公证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自恢复重建30 余年来,公证行业的案件受理量呈现几何级数式的增长。以上海为例,仅2013 年前11 个月,全市21 家公证处就已受理了各类公证51.1 万件6,这其中不乏大量涉及公民出生情况、亲属关系、学历经历的关键信息。然而遗憾的是,这些数据往往被束之高阁,无人问津,没能得到有效的归纳和分析,这在信息决定一切的今天无疑是一种极大的浪费。因此,业内的有识之士将其称之为“沉睡的财富”。一旦我们通过不断地努力将其唤醒,必将为公证行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石。
1、公证电子档案的录入
公证信息数据库在于将以往和今后所有的纸质公证卷宗内容转化为在电脑上可调取可查询的电子文档。然而由于过去30 多年公证行业所保存的卷宗数量过于庞大,使得这项工作似乎成为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这项工作越晚开展,之前的欠债也就越多,目标的实现也就愈发困难。当务之急,是要首先从现在开始,将当前新收案件的卷宗内容进行信息化转化,再逐步向已办结卷宗推及。这项数据采集的工作尽管困难重重,但却是一项必须要完成的基础性工作。因为没有数据的积累来空谈什么“公证大数据”的概念只能是空中楼阁、缘木求鱼。
2、关键公证信息的抓取
要实现“公证大数据”的第二步,就是要提升对基础数据的抓取和分析能力。例如,在公证书拟稿系统中,公证员拟制亲属关系公证书或继承公证书时,就可以提取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家庭关系、财产情况等数据;再例如,对于经常发生借款还款行为的自然人和法人,可以记录借款金额、还款情况等信息。这些数据在后台进行关联,并且和前述的个人电子签名结合起来,就可以全景展现出某个特定人的出生年月、长相、婚姻、经历、社会关系、财产情况、诚信程度等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从而形成一条巨大的数据链条。而作为这一条条数据链最终归属点的公证机构,就拥有了无可比拟的信息优势,占据了无可取代的地位。
3、公证行业信息数据库的融通
目前,尽管已有多家公证机构在信息化建设上加大了投入,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公证机构之间在公证书查证、调阅等方面的沟通依然不畅。应当认识到,公证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不是某一两家公证机构所谓的创新,而是事关整个公证行业未来走向的关键战役,公证行业更需要以一个整体来面对新的挑战。通过整合全市乃至全国的公证信息数据库,可以形成极大的集群优势,扩大行业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对提升公证行业的整体形象也有诸多助益。
五、结语
与其他法律职业相比,公证行业较早就开展了信息化建设。早在2012 年,厦门鹭江公证处的“公证云”和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证据宝”的陆续上线就标志着公证行业真正打开了信息时代的大门。尽管如此,公证信息化的脚步却是缓慢的。究其原因,一方面当然有技术层面的障碍需要逾越,另一方面,传统业务的余威尚存也吸引了公证行业绝大部分的兴趣点和注意力。然而,倘若科技所带给整个行业的不仅是便捷和高效,还带来了颠覆的危机,我们会否依然如此掉以轻心和首鼠两端呢?危机与转机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危机之中往往蕴含着转机。尽管公证行业在过去的30 余年发展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尽管公证行业为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安康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也尽管我们已经发展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规范和工作方式,但社会的发展是具有裹挟性的。在这场科技变革的浪潮之中,没有人能够幸免。唯一的出路,就是要及早地主动融入其中,争取抓住源头成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智慧公证”的出现和不断完善,必将能从全局上提高公证服务信息时代的能级,突破坐享其成的惰性和定式思维的束缚,带领公证行业走出一条大数据时代的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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