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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遗嘱业务发展报告(2014)》介绍

  自1946年中国现代第一份公证遗嘱在哈尔滨公证处诞生,中国公证行业一直致力于遗嘱公证的实务办理和理论研究。然而在实践中,中国公证面对了诸多遗嘱以及遗嘱继承上的难题。这些难题的产生,有部分是源于公民对于法律认知度的欠缺,也有部分源于法律的现有规定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私有财产以及对于财产传承的渴望之间的矛盾。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间,公证在遗嘱订立、财产继承领域恰恰承担了部分的释法、普法工作,也通过自己的努力,以公证文书的形式缓和并修补了这类的矛盾。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公证不仅仅立足于办理好遗嘱公证,并且更多地关注于以公证为工具和手段,更好地确保公民的财产安全,实现公民在财产传承中的真实意愿。
  报告除了归纳总结了过去三十年来的公证遗嘱方面的法律和实践内容,也对于最近十几年来,中国公证的数据进行了抽样调查,并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数据分析。通过公证遗嘱的发展数据,我们希望发现公证遗嘱的变化情况;也希望以公证遗嘱为鉴镜,反映新时代下遗嘱与遗嘱公证的发展变化。

前言  遗嘱概述

  中国古代立法中亦早有关于遗嘱的记载,但遗嘱继承却一直未能脱离法定继承附属的弱势地位。中国遗嘱继承制度的落后主要源于古代宗祧继承制度与自然经济的影响。近代中国,随着自然经济瓦解和西方思潮涌入,封建宗祧继承制度随之动摇,、遗嘱继承制度发展环境有所改善。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宪法、继承法及其他继承方面的法律规范,废除了传统继承制度,建立了全新的财产继承制度,遗嘱继承制度得到快速发展。一九八五年颁布的《继承法》,第一次以继承法典的形式,将遗嘱继承确立为我国的基本继承方式之一,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五种法定遗嘱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一、我国公证遗嘱概览

  (一)中国公证遗嘱的立法现状
  我国立法中关于公证遗嘱的规定主要在《继承法》和《公证法》中。其他效力等级的规范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与司法部的《遗嘱公证细则》。其中,《遗嘱公证细则》是目前唯一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专门针对遗嘱公证的较完整的业务规范。同时该细则对公民依法订立遗嘱也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二)全国遗嘱公证办理情况
  1.全国年代数据
  全国各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的数量整体呈逐年增长的趋势。根据司法部的有关统计数据,全国各公证机构国内遗嘱公证办理数量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每年不到两万件已经发展到近几年的年办理量九万件左右的规模(见图1-1)。

  2.各省区市总体数据
  遗嘱公证各省市均有所涉及,但地区发展不平衡。
  1991年至2013年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机构共办理国内遗嘱公证1370327件,受到人口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各地办理情况有较大区别。广东、辽宁、江苏、四川、浙江、上海、河北、北京、山东、黑龙江十省市办理数量相对较多,占全国总量的64.60%(见图1-2)。

  3.各省区市年代数据
  从民事法律关系公证业务总体来看,遗嘱公证占民事法律关系公证业务的比重历年中有所变化,表现出遗嘱公证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99年以前,公证机关所办遗嘱公证件数在民事法律关系公证中的比重在1%以下,表现出比重明显偏低,所产生的影响并不大。2000年以后,遗嘱公证的比重超过了1%,达到了1.05%。之后快速增长,这一数量级的比重仅维持了4年时间就得以突破,2004年遗嘱公证所占比重就突破了2%,达到了2.10%。2004年以后历年的比重都维持在2%以上的水平(见表1-3)。

表1-3:全国遗嘱公证占民事法律关系公证比重历年变化状况

  (三)公证遗嘱的采用
  遗嘱的依法实现是遗嘱人订立遗嘱的直接目的,公证遗嘱的价值也在遗嘱生效时得到体现。目前,公证遗嘱的采用主要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在公证机构确认遗嘱生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使用;其次是在诉讼等争议解决机制中的运用;最后是各类遗产的管理部门对公证遗嘱的使用。
  (四)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建设及运行情况
  中国公证协会按照司法部《公证综合管理信息统计技术规范》的要求,已完成全国遗嘱备案查询平台的一期设计和建设。该平台已于2014年1月正式启用。这是我国第一个全国范围的遗嘱信息库,也是中国公证行业在遗嘱查询领域所做出重大贡献,已被全国2932个公证机构和390个公证管理部门使用。这个平台的建设将对提高公证质量,增强公证公信力,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二、我国公证遗嘱实践样本分析

  (一)特定地区样本分析
  
2014年下半年,中国公证协会在全国范围内遗嘱公证档案中随机抽取了北京、浙江、吉林、上海、江苏、重庆、云南、山西、河南、广东、甘肃、福建等12个省市1990年至2014年办理的5548份公证遗嘱作为样本,从遗嘱人特征、遗嘱事项特征、遗嘱效力和受益人特征等因素进行了分析。
  1.
各地区数据样本分布情况
  在样本数量的选取上,兼顾了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分布和遗嘱公证业务开展的不同情况,以期在有限的数据中相对完整地考察公证遗嘱实务中反映的情况。
  2.抽样对象性别比例
  (1)在抽样的5548件公证中,男女比例基本均等,女性遗嘱人略多于男性遗嘱人(见图2-1-1)。在实务中,遗嘱当事人的男女比例也基本相当。这与遗嘱人年龄分布由老年人向低龄化发展和社会整体的遗嘱意识提升有关。男女人口的遗嘱意识并无明显差别,相差的比例中更多的体现为在老年人中女性的寿命往往高于男性。

图2-1-1  样本对象性别比例

  (2)不同地域的性别构成
  不同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不同,以及受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的影响,遗嘱人性别特征会在地域间存在着不平衡性。
  数据显示,属于我国东部经济比较发达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和广东等7个省市、以及西部直辖市重庆,遗嘱人性别构成女性的比例较高。而属于经济比较不发达的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山西、吉林、河南、云南和甘肃5个省份,则男性遗嘱人的比例要大一些。可见,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影响着遗嘱人性别构成的特征。
  3.抽样对象年龄段
  样本中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年龄段分布呈现老龄化特征明显(见图2-1-2),主要,样本中遗嘱申请人为60周岁以上人数为4879人,占到87.94%
  同时,在18岁之60岁的人群中,立遗嘱人的数量随年龄增长而增多。
  上述数据反映出多年来遗嘱申请人仍以老年人为主,所占比重相当高。这体现了遗嘱的设定同遗嘱人的年龄以及因为年龄增大致的亲属关系、财产内容相对稳定紧密关联。

图2-1-2  样本对象年龄分布

  4.婚姻状况(未婚、已婚、离异、丧偶、再婚等)
  婚姻状况的不同决定了相关人员家庭人员结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不同,作为对家庭财产流转安排的遗嘱自然会与婚姻状况有所关联。大多数立遗嘱人是已婚且仅有一次婚姻的当事人,是因为毕竟初婚的人数远大于离婚、丧偶或多次婚姻的情况。同时,显见丧偶、再婚的立遗嘱人的比重较大,从另外一个方面体现了婚姻关系对于立遗嘱人设立遗嘱的重大影响(见图2-1-3)。

图2-1-3  样本对象婚姻状况分布

  5.财产类别(房产、存款、股权等)
  房产一直是公证遗嘱处分的主要财产(见图2-1-4)。一方面因为其个体的价值相对于其他资产要高很多,另一方面随着公有住房的出售、商品房的交易以及城镇建设的大规模动拆迁,使得私人房产的拥有量在不断扩大,进而促使产权人考虑在遗嘱中对房产进行安排。

图2-1-4  样本财产类别状况分布

  6.文化程度
  1991年以来的抽样数据反映,遗嘱人中占比最高的人群是小学文化程度的当事人。这是由于遗嘱人以老年人为主,现阶段老年人的接受教育的程度由于历史原因普遍不高(见图2-1-5)。

图2-1-5  样本对象文化程度分布

  7.受益人情况
  (1)受益人的亲属关系分布(图2-1-6)
  在抽样的数据中,共涉及7500余名遗嘱受益人,其中5000余人为遗嘱人的子女,其次是600余人的孙子女。将财产留给子女或者孙子女符合财产流转的一般规律。这也与目前的立遗嘱人多是有子女的现实相符合。

图2-1-6  受益人情况分布

  (2)受益人的年龄构成(见表2-1-7)
  从受益人年龄构成看出,各个年龄段的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但年龄在41-60岁之间的比例最高,其次为19-40岁的年龄段。一般遗嘱人都是把财产或其他权益给予其子女,使得受益人主体的年龄就比遗嘱人要低20岁以上。

表2-1-7:受益人年龄构成

 

受益人

遗嘱人

0-18

7.53%

-

19-40

38.23%

2.03%

41-60

43.60%

9.60%

60岁以上

10.65%

88.37%

合计

100.00%

100.00%


  (3)受益人的性别构成(见表2-1-8)
  对不同年度性别构成数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遗嘱人对受益人中“重男轻女”的观念并没有很大的改观。

表2-1-8:性别构成

 

受益人

57.10%

42.90%

合计

100.00%


  (4)受益人的人数(见表2-1-9)
  遗嘱公证中,受益人为1人的情况最为普遍,78.05%的遗嘱公证受益人仅为1人,这主要是因为大部分的遗嘱内容涉及房产,将房产分成几份会对受益人的使用和处分造成困难。当然,受益人为4人以上的也有3.15%的比例,调查中最多人数达到了9人。

表2-1-9:受益人人数

 

频数

有效百分比

1

4127

78.05%

2

733

13.86%

3

261

4.94%

4

71

1.34%

5

53

1.00%

6

22

0.42%

7

15

0.28%

8

5

0.09%

9

1

0.02%

合计

5288

100.00%

  8.遗嘱原因、目的(养老、子女纠纷、公益、非婚子女、习惯、企业风险防范等)
  子女间因为遗产继承产生的纠纷近年来屡见不鲜,成为最突出的民事纠纷之一,通过遗嘱进行事先的安排将来财产的分配成为老年人里遗嘱的主要原因。除了子女纠纷的预防外,老人也将受益人对自己晚年的照顾作为设立遗嘱的重要原因之一,体现了老年人对于自己晚年生活的重视,养老目的成为继预防纠纷之后的第二大原因(见图2-1-10)。

图2-1-10 遗嘱原因、目的分析

  (二)公证遗嘱成本分析
  现行遗嘱公证标准是根据1998年当时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由各地制定的。各地公证遗嘱收费不尽相同。各收费标准所包含的服务内容也并不完全一致。但由于是十余年前的标准,因此普遍较低。报告整理了各省区市的收费标准,大多数遗嘱公证的收费在400元/件以下,最高仅为800元/件;遗嘱保管的收费则普遍在每年200元以下。
  (三)涉及公证遗嘱纠纷的分析
  1.公证遗嘱错误成因分析
  公证遗嘱错误的常见错误主要有遗嘱公证程序《公证遗嘱细则》的规定不符的错误和公证文书和所代书遗嘱上的文字差错和遗嘱人自身的原因如受到外界因素影响意思表示等导致公证审查的错误。
  2.现行法中的救济模式
  现行法制中的救济模式对遗嘱公证的救济模式一般存在于遗嘱生效程序中,主要有复查与诉讼两种。

  三、中国公证遗嘱制度研究

  (一)公证遗嘱的效力
  《继承法》第20条第2款确立的“公证遗嘱优于非公证遗嘱生效”的规则使得我国公证遗嘱制度特色鲜明,遗憾的是,仅是规定遗嘱设立方式私法自治,但在寻求公证介入后则要受到变更、撤销方式的限制,立法上并未予解释。整体而言,只有在继承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妥善做好四类配套规定,公证遗嘱法律制度才更能发挥其效用。
  (二)遗嘱公证的程序
  民事诉讼考量公证遗嘱效力首先建立在证据角度,并仅以法定公证程序的履行为切入点。截至今日,部颁规章2000年《遗嘱公证细则》是专门调整遗嘱公证程序的唯一渊源。
  1.常规流程
  办理遗嘱公证要经过当事人(咨询)申请、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举证、公证机构核实及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当事人领受公证书六个步骤。
  2.特殊流程
  特殊流程是指在办理公证时因有特殊情况而依法或依规定增加的公证流程,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人不仅不能承办公证,而且实际上还不能审批公证和处理公证争议复查;第二,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具有特殊情况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当然,录音录像只是正确认定遗嘱人于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增强遗嘱公证的证明力而作的特别规定,并不是遗嘱公证生效的必备要件);第三,遗嘱指定执行人的,有的公证机构要求给执行人也制作询问笔录。
  (三)公证遗嘱的检认及相关的公告、登记制度
  在《继承法》未规定遗产保管制度以及遗嘱公开、检验制度的情况下,实践中已形成遗产受益公证、诉讼双线并行的习惯。根据有无继承争议分别进入两条出路:有争议的去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没有争议的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
  1.遗产管理实践中的公证查询
  遗产核实目前主要涉及不动产登记部门、股权登记部门和银行、证券等金融单位。有的单位只接受公证员凭公证机构介绍信当面接洽查询,有的单位要求公证员持介绍信和继承人共同当面接洽查询,有的单位可以直接接洽持公证机构出具的协助查询函的继承人进行查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于2013年联合印发《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方便了公证员和继承人的查询。
  2.遗嘱公开、检验、认定效力实践中的公证遗嘱登记、信函通知核实
  如何发现遗嘱,如何认定遗嘱效力,公证操作一直在调整完善,起初只是执业惯例,之后形成了公证协会办证指导意见,但尚未像遗嘱设立那样上升到部颁规章予以专门调整。目前,是否有公证遗嘱可在全国公证遗嘱库中查询,是否有非公证遗嘱则需要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公证机构提出。
  3.遗嘱执行实践中的公证调解
  遗嘱指定的执行人是否参与遗产争议调解只能出于自愿。但是对于公证遗嘱争议,公证机构有义务予以调解。其中关于遗嘱中某一措辞的真实含义的争议,公证机构最有解释权,或是笔录中有记载,或是可从笔录推知。这类似于其他立法例中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四、我国公证遗嘱发展研判

  (一)我国公证遗嘱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需要
  公证遗嘱目前所面临的形势和需要已经与改革开放初期《继承法》建构公证遗嘱制度的年代有了较大的变化。总的说来,公证遗嘱既面临着新形势的挑战,又面临着新形势所提供的机遇。这种机遇不仅仅只是公证机构作为社会化第三方的地位所带来的,而且也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新需要:一来是遗嘱所涉人员的多样化,二来则是遗嘱所涉关系的多元化,三来则是遗嘱处分财产的新型化。
  (二)时代需求下公证服务的拓展和信息化建设
  1.遗嘱或遗产等保管
  公证机构是目前中国所有机构中唯一拥有法律明确允许的开展遗嘱或遗产等保管活动的组织机构。目前,我国公证机构对于遗嘱保管职能行使的现状大致是:一方面,公证机构实际上在对于公证遗嘱的档案保管中行使了遗嘱保管职能,且大部分公证机构并未另行收取遗嘱保管甚至代书的费用;另一方面,大多数公证机构在实践中并未单纯意义上地开展这项法定的公证事务。公证机构作为法定的保管机构却没普遍性的开展此项业务,是因为其与遗嘱公证本身存在着功能重叠且相关规定欠科学有关。公证机构的遗嘱保管事务需要在定位上、制度上、运行保障上以及遗产管理完善上解决相应问题来进一步发展。
  2.遗嘱信托的参与
  公证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具有相当的客观性、公正性,并具有从事遗嘱信托相关事务的专业性,参与遗嘱信托的价值是难以替代的。尤其在作为信托遗嘱的代书人、审查人、证明人、保管人以及登记人方面。当然,在一定的条件下,特别是在公益性遗嘱信托方面,公证也可以作为信托遗嘱的执行人、受托人以及监察人。
  3.遗嘱执行的准备程序(提示、检认或开启)
  遗嘱一般而言只要遗嘱人死亡就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是作为一项单方性的私行为,当事人的遗愿能否得以实现还有赖于遗嘱执行制度是否能够有效保障。在域外的继承制度中,遗嘱执行前普遍存在先行的准备程序,通常包括遗嘱的提示、检认(也称检证、检视等)或开启(也称开视、启封、公开等)。公证在遗嘱执行准备程序中的参与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因为我国法律制度中的遗嘱形式多达五种,除了公证遗嘱外其他四种均可以在不经外人知晓的情况下私下作出。在我国的诚信制度尚不健全且对作伪证的惩处力度相当薄弱的情况下,想要执行遗嘱必然会受到多方的怀疑。所以,遗嘱执行的准备程序引入也就很有必要,既可以程序仪式体现遗嘱执行的庄严慎重,又可在所有利益相关方中也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敬畏感。从各国立法例来看,在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均将公证机构设为了提示或开启遗嘱的法定机构。从实践角度来看,我国的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实际上已经承载了遗嘱的提示以及检认的职责。故公证机构参与遗嘱执行的准备程序也相对更具有可行性。
  4.公证遗嘱查询平台展望
  在我国,随着公证信息化的逐步推进,全国性统一的公证遗嘱查询平台的构思很早以前就已经萌芽,并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且公证工作开展地较好的地区先行试点。展望全国公证遗嘱查询平台的下一步发展:其一是要加强与人民法院、不动产登记、税务、金融、工商等行业或部门的联系,在保护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实现有限度的信息共享是十分有必要的;其二是要增加或者吸纳非公证的其他形式遗嘱内容的登记、保管信息;其三是要充分建立增强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的效力。
  5.公益性公证遗嘱活动
  公证遗嘱的平均价格就目前物价而言其实并不高,相对于动辄按每件收取数千人民币或者按照标的收取数万余元人民币的其它法律服务机构见证费用而言,甚至其定价本身就有若干公益性了。在每年的特定公益服务月,诸如上海、哈尔滨、成都、北京、厦门等地的公证机构均免费为老人办理遗嘱公证。2014年这种公益活动已将铺开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公证机构要想实施好公益性公证遗嘱服务工作,还有很多工作需要考虑:第一,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形开展敬老爱老的活动;第二,联合当地政府、事业组织的支持;第三,允许提供差别化的遗嘱公证服务,并酌情调整相应费用;第四,应妥善处理好保险赔付问题。
  (三)完善我国公证遗嘱制度的可能路径
  1.强化公证遗嘱相关前沿理论研究
  公证队伍自2002年纳入司法考试体系之后,素质已经大幅提高。但由于公证队伍整体数量与其他法律专业人员比较而言还是相对较少,而且公证人员基本都下沉在基层以致日常业务压力较重,故实际能够从事理论研究的公证从业人员并不多。故一方面需要提高公证从业人员的前沿理论研究热情,另一方面还需要邀请有关专家介入该领域的研究。而就研究的内容而言,行业不仅仅需要研究公证遗嘱(或者再包括继承公证)本身,也需要研究公证能为遗嘱再做些什么工作。
  2.推动公证遗嘱制度细化规范完善
  公证遗嘱制度的规范方面有许多问题值得完善。比如,因为目前的制度未能清晰界分公证遗嘱的内涵与外延,导致了实践中的风险难以控制。又如,当前的制度对于公证遗嘱的必备要件与补强规范没有进行仔细区分。另外,套路化的模板格式针对个案而言缺乏个性。
  3.推进公证遗嘱执行配套措施建设
  遗嘱即使经过公证也只是公民个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在其亡故后要实现其意思表示还得依靠公证遗嘱执行的有关措施建设。对于涉及信托遗嘱的公证遗嘱,所需要推进的配套措施则更加多。
  4.提高公证遗嘱制度落实能力建设
  首先要强化公证队伍建设。一方面当然要大力推进公证质量建设,另一方面也需要对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员有适当的激励。其次要加强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公证的公信力,特别是遗嘱公证的公信力有时并不仅仅只是公证行业内部的问题,也是整个执业环境的问题。只有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司法、依法行政,才能落实好公证遗嘱的有关制度。
  5.促进关联部门常态化协调机制建立
  为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各部门需要协助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查询共享。在保障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证遗嘱查询平台的资源共享同样十分重要。当然,公证机构提供这项资源共享的前提十分明确:必须首先保障个人隐私。

  五、结语

  公证行业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一直处于业务的第一线,可以说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公证员,首先他就必须是一个婚姻继承家庭方面的专家。遗嘱公证的订立,不是公证活动的结束,而是公证活动的开始。公证行业需要努力打造一大批优秀的家事(家庭)公证员。
  公证行业要发展遗嘱公证:第一,要对于涉及遗嘱、继承领域的法律要予以准确的解读和宣传;第二,依法依规大力办理遗嘱公证,增加遗嘱公证的数量;第三,要加强公证遗嘱库的建设,推进遗嘱保管法律事务,建立包括公证遗嘱信息在内多种遗嘱形式遗嘱信息的查询平台;第四,要加强对于包括公证遗嘱在内的遗嘱继承理论的深入研究,特别是在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效力等内容上,需要更为有说服力的理论成果;第五、重视对于新内容、新类型的研究,特别是在遗嘱的执行、信托遗嘱、公益性遗嘱、遗嘱的检认、涉外遗嘱继承关系法律适用等领域,值得进行深入研究和不断尝试推进。
  中国公证经过不断的努力,在包括遗嘱公证在内的遗嘱继承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素材和数据。本报告对于近十年来的公证遗嘱的数据和理论进行了一定的梳理,为遗嘱继承领域的立法者、研究者、实践者提供较为精确的公证实务数据;同时也为行业自身的准确定位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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