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近年来,中国立法越来越注重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各国继承法都不尽相同,我将从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及特留份问题这几个方面来介绍中国的遗产继承制度。
一、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
基于三种人身关系: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以下六种:
1.配偶: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⑴子女在享有继承权方面男女平等,不受年龄大小、结婚与否等限制; ⑵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养子女对养父母享有继承权的同时,因与其亲生父母没有法律关系了故丧失继承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中第19条有例外的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的同时,对其生父母的遗产也有继承权。 ⑶子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不得以遗嘱方式取消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这在后面的特留份问题中我会进一步阐述);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这里的丧偶儿媳女婿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与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扶养义务。相对的,有扶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人过世后留下一套房产,那么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是他的父母,配偶,子女,如果父母、配偶健在,只有一个子女,那么就是每人可以分到遗产的四分之一。如果没有子女,父母和配偶各分得三分之一。如果被继承人父母都早年去世了,他本人未婚无子女,那么就是由他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的飞房产,根据继承人的人数大家均分。如果有部分兄弟姐妹已经先于被继承人过世了,那就没有继承权了,由其余在世的人平分,这一点和法国继承有很大不同,兄弟姐妹的直系血亲是没有继承权的,也不能代位继承。
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地位都是平等的,均等分配遗产。但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
⑴.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财产时应当给予照顾; ⑵.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⑶.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⑷.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几种需要注意的情况:
1、第一顺序中的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使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另一方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2、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该继承人遗产的一项继承制度,这里所说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受辈份的限制;代位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必须以被代位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为前提条件。丧失了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是没有代位继承权的,但在一定条件下仍可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是我国的特留份制度的一部分,下文会详述。 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1)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2)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被代位人的继子女可否代位继承呢?继子女与养子女不同。被代位人的养子女为被代位人的拟制血亲,可为代位继承人。而被代位人的继子女不为被代位人的血亲。因此,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继子女应只有权对其生父或生母代位继承,而不能对其继父母代位继承。
三、关于特留份的问题
接下来简单介绍一下中国的特留份制度。 中国的特留份制度并未对被继承人处分自己的遗产作出像法国那样的限制,仅针对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和对未出生胎儿保留特定的遗产份额作出了特殊规定. ⑴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继承法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刚才提到,丧失了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是没有代位继承权的,但在一定条件下仍可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法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这是对继承法第14条的补充规定,根据这条规定可以分得遗产的人称之为可分得遗产人,是指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非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不能够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如在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时,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能参加继承,或者丧失代位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如果具备法定条件,有权以可分得遗产的人的资格要求分得适当遗产。可分得遗产的人取得遗产不是基于继承权,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可取得遗产的特定条件,而法律赋予这些人取得遗产的权利,又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的扶养关系或者自身所处的生活环境关系。 ⑵《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保留的份额,《继承法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可见,被继承人对自己的财产的处分自由度是非常高的,可以将财产留给任何一个子女或配偶,只要注意将上述两种特留份的限制就可以了,这有利也有弊,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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