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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的移交(下)

  评估您的个人情况,更好选择适合您移交企业的工具。
  本文根据2008 年8 月4 日的经济现代化法更新。

  目录
  (上)
  - 个人独资企业移交
  - 企业公司化
  - 生前赠与析产——移交的优先之选
  - 赠与的特别条款
  - 企业估价

  (下)
  - 税务裁决程序
  - 税务成本
  - 死后移交
  - 增值
  - 财产税
  - 法律、税务与家庭

  税务裁决程序
  对选择企业家庭内部移交的企业主而言,税务裁决程序是获得税务机构认可其赠与财产的市价和应纳税款总额的一条途径。通过这一程序,移交的安全系数更高,而且税务负担更小。

  以税务安全为目标
  赠与前,当事人就企业估价向税务管理机构咨询。其目的在于获取税务部门在移交企业估价上的承诺。如此,企业估价得到确认。

  这一预防措施旨在避免事后税务重核影响移交的实施,而且往往会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按照一般程序,在赠与登记当年12 月31 日起的三年内,税务重核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

  税务裁决包括什么?
  假如您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未上市公司的管理人;您希望将企业移交给您的某名子女。您可以通过带回执的挂号信将您对企业的估价提交给企业归属地的县级税务部门;将会有专人为您处理。您可将完整的材料,包括赠与文书草案和应纳税款资金来源方案,提交给上述专办员。
  ■ 程序。税务部门收到您的申请后应给予书面答复,并告知您专办员的姓名。如果您的申请被批准,税务部门会明文批复同意,并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通知您。您可以在三个月内,根据行政部门认可的内容,到公证人面前签署赠与文书。如此,在计算财产移转税时,税务部门将不能再对财产估价提出质疑。
  ■ 您的义务。您有义务诚信对待税务部门,将裁决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可能影响财产申报价值的事件以书面形式告知税务部门。

  税务裁决程序的不便之处
  裁决程序所需的时间太长,因而非常不经济,这是其最主要的不便之处:在纳税人提交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税务机构有六个月的时间给予答复。
  如果税务部门不同意当事人申报的财产价值,并且经与部门代表口头协商仍未解决的,强行按照预计(而被税务部门否决的)财产价值进行移交将面临税务诉讼的危险。
  如果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估价提出质疑,纳税人需要提出该估价的合理依据。

  对估价方法的重新核定
  应该与税务部门紧密联系,重新核定企业的估价方法。如今,税务部极少关注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企业主离职的影响⋯⋯等等。
  在家族企业移交中,企业主的离职往往与赠与同时发生;企业主离职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应该加以考虑。

  税务成本
  企业的家庭内部移交,无论是通过赠与析产还是简单赠与,都需要以企业价值为基数缴纳财产无偿移转税。企业价值通常通过审计确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在税务部门的监督下估价定值(请上文)。
  税务裁决程序则可以使纳税人避免已定评估价值被推翻。

  微型企业的赠与
  2008 年8 月4 日的经济现代化法律调整了将微型企业赠与一名或多名雇员的税务优惠政策,无论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从此,对营业资产、手工艺企业、农业企业、自由职业事务所或者公司股份的移交都可享有300,000 欧元的税务减免。受赠人必须已经签
订无期限工作合同两年以上,承诺继续经营活动五年以上,并以此为唯一、实际和持续的职业活动。

  

  将企业移交给近亲
  经济现代化法律将上文中提及的300,000 欧元的税收减免政策进行了调整,并应用于家庭内移交。向近亲移交个人独资公司的营业资产或客户群,或者移交股份,应税基数可享受一定减免。企业业务可以为工业、商业、手工业、农业或者自由职业。受让人可以为移交人的配偶、协议同居伴侣、直系尊亲或卑亲、兄弟姐妹。受让人必须在五年内继续企业经营,并以此作为自己的唯一职业。最后,如果是有偿企业让与,让与人必须持有所出让资产、客户群或者公司股份两年以上。当满足上述条件时,所移交的财产价值可以享受300,000 欧元的计税减免。

  财产移转税的计算
  父母向子女赠与财产时,每位子女自父亲处获赠财产份额可享有151,950 欧元的减免,自母亲处获赠财产同时也可以享有151,950 欧元的减免。(外)祖父母向(外)孙子女赠与财产时,(外)孙子女可享受30,390 欧元的减免。向重(外)孙子女所作的赠与可享有5,065欧元的减免。而涉及侄子(女)、外甥(女)的赠与或者继承时,可享有7,598 欧元的减免。上述金额皆为2008 年的数字;它们每年更新。
  除上述税务减免外,当移交是在直系亲属、配偶或者协议同居伴侣之间进行时,有三个以上在世或者被代位子女的直系亲属受赠人、受遗赠人或者继承人,还可以享有自第四个子女开始每个子女610 欧元的减免。其它情况下,可享受自第四个子女开始每个子女305 欧元的减免。对  超过1,722,100 欧元的财产移交,即使是在直系亲属之间,例如父母或子女,征税率可高达40%(2008 年税率表)。
  最后,受赠与的残疾人可享受151,950 欧元的特别减免,可以与其它税务优惠合并享受。

  某些家庭赠与免税
  自今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以创建或接管企业为目的的家庭资金赠与,在30,390 欧元以下的可免缴赠与税。该赠与的对象必须是赠与人的已成年直系卑亲或者其侄(甥)子女。受赠人必须在取得受赠资金后的两年内,使用该资金作为某中小型企业的资本金,或者为经营某独资中小型企业购置财产,否则无法享受免税。在投入资金后的五年内,受赠人的主要职业活动必须在该中小型企业内开展。

  赠与税的部分减免
  ■ 财产完整所有权或者虚有权的赠与。如果该财产是个人独资企业(工业、商业、手工业、农业或者自由职业)必须的财产,只要受赠人承诺持有财产四年以上,便可享受3/4 的赠与税减免。受赠人或者受赠人中至少一人必须继续企业经营。在此期间,企业可以实现公司化。
  ■ 公司股份完整所有权或者虚有权的赠与,可享受3/4 的赠与税减免。条件是,在赠与之日,赠与人与其他股东就所赠与股份(至少占资本金的34%,上市公司至少为20%)签有为期两年以上的股份保留协议,推定承诺的除外。受赠人必须在移交过程中承诺,在上述股份保留协议有效期满后四年内保留受赠股份,受赠人中至少一人(或者是股份保留协议签署人中至少一人)须在赠与后三年内担任公司领导职务:管理人、董事长、总经理等等。
  ■ 上述两种减免总额无上限。违反股份保留承诺须缴纳补充税金和滞纳金(每月0.4%)。

  

  针对所以赠与的减税
  各种类型的赠与,无论是简单赠与还是赠与析产,无论受赠人是谁,都有可能享受财产无偿移转税的减免。减免比率根据赠与人年龄,以及赠与的性质或标的而定。具体如下:
  - 赠与标的为财产完整所有权时,赠与人年龄在70 岁以下的,减免率为50%;赠与人年龄在70 岁(已满)以上80 岁以下的,减免率仅为30%。
  - 赠与标的为财产虚有权时,赠与人年龄在70 岁以下的,减免率为35%;赠与人年龄在70 岁(已满)以上80 岁以下的,减免率仅为10%。如果赠与人年龄在80 岁以上,无任何税务减免。
  ■ 对企业的意义。这样的措施有利于企业提前移交,使企业采取准备措施以保证企业主的权力在最佳条件下实现转移。另外,这项划一性政策,目的在于保证企业接班人人选在税务上中性地位,不管是法定继承人还是企业的职工,都可享受同样的政策。

  赠与人支付移交税
  无论简单赠与还是赠与析产,原则上,税费由受赠人负担。然而,在赠与文书中可以明确说明由赠与人负担上述税金和费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便成了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认为,由赠与人支付有关税费不构成附加赠与,因此不需缴纳任何额外税费。在申请延期和分期缴纳税费时,由赠与人负担也是可能的。

  税费支付
  原则上,赠与或者赠与析产应付的财产移转税需要在登记手续之前现金支付。

  

  国家贷款:十五年
  上述规则所允许的唯一例外就是企业移交。企业无偿移交(继承或者赠与)时,应纳税款可以推迟五年缴纳(每年只需缴纳一次贷款利息);五年后,税款在十年内分期支付,每六个月支付1/20 以及半年的贷款利息。请注意!如果有不动产,应缴纳的0.6% 地产公告税和
未按时缴纳税款造成的滞纳金不在此列。

  条件
  上述体制仅限于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未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移交。同时,企业的业务须为工业、商业、手工艺业、农业或者自由职业性质。
赠与人须为企业主,每位受赠人获赠股份必须占企业资本5% 以上。该优惠体制适用于
  财产完整所有权的移交,即使是由赠与人负担赠与税。获赠企业资本5% 以上股份虚有权的虚有权人,也可以享受延期和分期缴纳税金的体制,但是用益权人无权享受。
  若夫妻双方为某营业资产的共同所有权人和经营人,一方去世后,二分之一的营业资产移交时允许延期和分期缴纳税金。

  控股公司的股份
  尽管控股公司的业务纯粹属于金融性质,但控股公司为公司集团的实际操控者,税务部门认可该控股公司股份的移交适用上述特殊体制。控股公司指的是持有其它公司股份的公司。

  利率
  当每位受赠人获赠股份均占公司资本10% 以上,或者合并计算,移交股份占公司全部股份的三分之一以上时,赠与税延期缴纳的利率非常低(2008 年为1.30%)。

  保留股份的义务
  税金延期支付以继承人或受赠人保留股份为前提。将获赠股份的三分之一以上出售或赠与时,缴税延长期即结束。如果将获赠股份入股某公司,且受益人承诺保留新入股公司股份的情况例外。

  

  税金和利息不可减免的情况
  实行企业所得税制的企业不可享受财产无偿移交的税务减免政策,这对此类企业来讲是个严重的不利因素。
延期支付的优势
  下文的例子说明了企业主生前进行财产赠与析产的经济意义。如果企业主负担缴纳税款,而且申请延期和分期支付,还将有额外的好处。若赠与人在赠与析产五年后去世,税款的本金仍须缴纳国库,可自死者财产中扣除,如此便可减低继承税。

  担保:凭税务员意愿决定
  国库每次批准延期支付时,税款债务人都必须提供担保:不动产抵押、股权抵押、缴纳保证金等等。对纳税义务人提交的担保,税务员拥有审批的绝对自由。这对实施该优惠体制可能构成严重障碍。

  死后移交
  家族企业在其创立人去世后便陷于衰败的情况并不罕见。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规定进行预防,给予税务优惠,提供便利,促进手工业、商业、工业、自由职业或农业家族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向继承人的移交(2000 年金融法第11 条;2001 年金融法第5 条)。不幸的是,享受优惠要以繁重的形式主义工作为代价。

  继承税减免
  公司股份的死后移交,继承税可以享受高达75% 的移交价值额减免。同一时间起,个人独资企业所有权人去世后,企业移交的继承税可享受企业经营用财产价值75%的减免。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继承税的基数仅为余下的25%。

  条件
  享受这一优惠税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 承诺保留公司股份。这一税务优惠政策,无论是企业主生前还是死后都适用,条件是对可能享受继承税部分减免的股权,必须承诺保留至少两年。这一集体承诺协议被称为股东或合伙人协议。该协议并不需要在当事人去世时正好在有效期内。2008 年的金融法允许继承人或受赠人在企业主去世后的六个月内,相互或与其他合伙人达成股份保留协议。一旦协议完成登记便对税务部门生效。该保留协议涉及的股份应占上市公司所发行股份相应金融权和投票权的20%以上,或未上市公司股份相应金融权和投票权的34%以上。在整个协议有效期,都必须满足上述股份保留比例。
  自2007 年1 月1 日起,与赠与相同,如果死者与配偶或协议同居伴侣持有股份保留协议必须的股份满两年,而且其中一人在公司中执业满两年,则推定承诺保留。
  ■ 继承人承诺保留股份。每位继承人、受赠人或者受遗赠人,若希望自己所获股份享受继承税减免,需要在继承申报中承诺将所获股份延长保留四年。如上承诺对作出承诺者本人有效,对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受赠人同样有效。每人仅就各自继承的股份份额作出承诺。延长保留的四年时间,自最初的两年保留协议到期开始计算,或者在推定承诺保留的情况下,自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是在死者去世后六个月内签署的股份保留集体协议,延长保留的四年同样自集体保留协议到期开始计算。
  ■ 必须在公司内担任领导职务。减免继承税还必须满足另外一个要求:与死者达成股东协议的股东或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继承人、受赠人或受遗赠人中的一人必须在因死亡而移交股份后的五年中担任公司的领导职务。
  ■ 向税务部门提交证明。继承申报需要在死者死后六个月内提交税务局。提交继承申报时,需要同时提交公司证明,证明在死者去世之前一直遵守了股东承诺的条件、以及20% 或34%(见前文)的比例要求。
  同时,公司应该在每年的4 月1 日之前向死者住所所在地的税务机构提交证明。如果股东在股东协议规定的期限之前去世,公司仍需要在协议到期之前继续履行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移交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死后移交可享受高达75% 的价值减免。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由死者购买所得,则死者须持有该企业两年以上。如果企业由死者创立,或者由死者通过赠与或者继承所得,则无持有时间的要求。
  在企业主去世后,每位继承人、受赠人或者受遗赠人都需要在继承申报中承诺自死者去世之日开始在四年内保留企业财产;这一承诺同样适用承诺人的继承人、受赠人或者受遗赠人。另外,继承人、受赠人或者受遗赠人中的一人必须在企业移交后的三年内继续运营个人独资企业。本条款适用于2007 年9 月26 日之后签署的协议,同时对在该日期仍有效的集体或个人承诺同样适用。
  此外,2007 年3 月26 日之后开始的继承,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可以在死者死后六个月内签订集体保留协议。

  企业移交中的辅导制度
  2008 年8 月4 日的经济现代化法律调整了辅导制度的有关规定。自此,出让企业的手工业者、商人、工业家以及自由职业者可以与接管企业的人签订辅导协议。即使企业移交并不是因为原管理人退休,辅导制度仍可适用。辅导可以有偿或无偿。移交人与接管人之间应签署辅导协议;协议期限最短两个月,可以续延,但最长不得超过连续三年。若辅导人无偿服务,而且其法定缴税地点在法国,辅导人可以因为给企业接管人提供帮助而享受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减免额为定额1,000 欧元(若接管人为残疾人,额度为1,400 欧元)。减免额的一半在签署辅导协议的年度使用,而另一半在协议终止的年度使用。

    

  增值

  家族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股份移交时产生的股权增值是否应纳税?这个问题的答案同时取决于移交方式和公司的税务体制。

  适用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当赠与或者生前赠与析产客体为适用企业所得税的公司股份时,股权的增值不需缴税。

  合伙公司
  合伙公司合伙人在公司内部从事其职业活动的,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构成公司资产(税务大法典,第151-9-I 条)。据此,此类公司股份的移交,即使是无偿移交,所产生的增值属于职业资产增值内的应税所得。

  适用优惠税制的企业
  然而,对于小型企业而言,增值可能在免税之列。
  ■ 全部减免。两年内,税后年收入不超过350,000 欧元的贸易、工业企业甚至农业企业以及不超过90,000 欧元的其它性质企业(手工业、自由职业或者配备家具的房子的职业出租)。企业经营至少五年以上,除非增值是由政府征收或者保险赔偿所致。否则,增值可享有延期纳税的待遇,五年后便可转换为税务减免,前提是受赠人在公司内进行职业活动。
  ■ 部分减免。如果企业年收入超过了上文的350,000 欧元和90,000 欧元的全部减免标准,增值可按照递减方式享受部分减免。然而,在参照期限内,按照工商业和农业利润征税的企业平均年收入不超过350,000 欧元,按照非商业利润征税的企业平均年收入不超过126,000 欧元。
  可通过三率法来确定资产增值的免税额。假设2009 年资产转让的增值为30,000 欧元;2007 年和2008 年的平均年收入为300,000 欧元。资产增值减免率的计算方式是:以350,000 欧元(全部减免标准额)与300,000 欧元(参照期限平均年收入额)的差额为分子,以100,000 欧元(即部分减免标准350,000 欧元与全部减免标准250,000 欧元的差额)为分母的比率。1
  方程式如下:(350,000-300,000)/100,000,即增值享受50% 的减免。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赠与移交也需对其资产增值缴税。针对小型企业的减免规则(见上文)也可适用。同样,只要受赠人中的一人继续企业经营,资产增值可享有延期纳税的待遇,五年后便可转换为税务减免。

  

  赠与人退休离职的税务减免情况
  为促进未来几年的企业移交,有关部门已经建立了一套新的职业资产增值免税制度(税务大法典,第151-7-A 条)。这一制度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或人合公司全部股份的有偿转让产生的短期或长期的职业资产增值。根据中小型企业的定义,企业雇员数量在250 人以下,年营业额在4300 万欧元以下。尽管资产增值可以免税,仍需缴纳社会税捐。
  ■ 有偿让与。税务减免仅适用有偿让与(入股或出售)。无偿让与(赠与或继承)不适用。
  ■ 职业活动的必要性。源自经营时间超过五年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工业或自由职业活动的职业资产增值可享受减免。针对人合公司,如果其资产主要以经营用不动产,其股份转让也可享受减免。
  ■ 退休离职。在出让的前一年或者后一年,让与人需要离开企业的任何职位,并开始行使自己的退休权益。税务机关认定享受税务减免的条件是,让与人退休、离职和财产让与在一年内完成(2007 年3 月20 日指示);但在规定期限内,退休和离职可分别在财产让与的前后进行,顺序不限。此外,在让与完成后三年内,禁止出让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所让与企业50% 以上的投票权或分红权。
  ■ 承包经营的企业。让与人离职退休时,对处于承包经营的企业进行有偿转让,增值可享受税务减免。但是,该企业在出租前须已营业五年以上;仅计算出让人直接经营的期限。只有将企业出让给承包人时才能享受增值税务减免。

  不动产增值税务减免
  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实行合伙公司税制的公司,因农业、手工业、商业、工业或者自由职业活动实现的长期不动产增值可享有税务减免。增值须为企业用于自身经营的已建或非建不动产的增值。这也适用融资租赁合同。当公司符合一定条件时,公司股份产生的长期资产增值也可以享受本减免政策:公司资产主要由自身经营所用的已建或非建不动产构成,或资产主要由上述财产和股份构成。不动产每持有一年,其长期增值总额可以享受10% 减免;5 年后到期。该税务减免可与其它政策,特别是小型企业的税务优惠合并适用(税务大法典,第151-7 条)。

  企业转让的增值免税
  2004 年8 月9 日的一项促进消费和投资的法律规定,出让企业的增值可以免税。当出让企业总额不超过300,000 欧元时,增值税全免;出让总额在300,000 欧元以上500,000 欧元以下时,增值税部分减免。出让额超过500,000 欧元时,原则上全额征收增值税。

  财产税

  企业主在任职期间,免缴职业财产税。若企业主将其个人独资企业或公司股份出让,而自己保留用益权,则需要按照完整所有权价值缴纳财产税,这对企业主十分不利。

  虚有权免税
  然而,在某些条件下,企业领导人停止职业活动,将企业股份虚有权移交给家庭成员而自己保留用益权时,可享有财产税部分减免:职业财产的税负减免,即已出让股份的虚有权价值;仅对股份的用益权价值征税(税法通则,第885-O-5 条)。

  不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合伙人
  通常,持有公司股份但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合伙人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如果此等合伙人签署有期限为两年的集体保留协议(与前文讨论的财产无偿移转税有关的集体保留协议相似),以及为期四年的个人持有承诺时,也可以享受3/4 的税务减免(见上文;税务大法典,第885-I-B 条)。

  2008 年金融法
  2008 年金融法规定,企业主及其家人对家族企业投资时,只要投资在企业内保留五年以上,便可享受75% 的财产税减免。同时,本优惠条款可与职业财产税制合并适用。

  法律、税务与家庭

  本文中,税务占据了大量篇幅。这对企业(往往价值较大)的移交是不可避免的。然而,不应因此忽略法律方面的问题。将企业公司化、修订章程、创建控股公司、选择赠与析产的条款、起草股东协议等等,都需要谨慎深入的考虑。因此,需要慢慢准备。同时,家庭每位成员的性格和个人情况也有必要予以考虑。肯定要保证年轻企业主的独立地位。其他子女的命运也需要斟酌。企业的移交牵涉整个家庭。鉴于以上种种原因,任何无准备的即兴之举都应该摈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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