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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的移交(上)1

评估您的个人情况,更好选择适合您移交企业的工具。
本文根据2008 年8 月4 日的经济现代化法更新。

目录
(上)
(一)个人独资企业移交
(二)企业公司化
(三)生前赠与析产——移交的优先之选
(四)赠与的特别条款
(五)企业估价
(下)
(六)税务裁决程序
(七)税务成本
(八)死后移交
(九)增值
(十)财产税
(十一)法律、税务与家庭

  家族企业的移交不是小事。需要考虑诸多法律、税务和财务因素。需要将继任者吸纳进企业管理,提前考虑继承税的缴纳问题,并确保各位子女之间的平等。此时,公证人的协助将是非常珍贵的。

  深思熟虑的决定

  企业的移交往往是企业消亡的原因。企业主早逝或者处理不慎,引发家庭诉讼与沉重税负,足以不可挽救地导致企业被变卖或者走向破产。
  继承法,尤其是关于特留份的规定,使企业移交更加复杂。特留份指的是必须由死者子女,或者没有子女时,由配偶继承的份额。因此,有必要充分利用公证人熟知的工具在移交家族企业时转化成公司。
  这些工具中的第一项便是赠与,或更好的是赠与析产,附加特别条款以确保被移交企业的长久发展,同时又不至损害其他继承人的权益。
  即使是在家庭范围内,有意将企业移交给一位已经在企业内部工作多年的儿子或者女儿,也不能操之过急。
  之所以慎重处理,是为了力求避免子女们在企业主去世后出现继承纠纷,更重要的是为企业管理人的替换创造良好条件。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将移交分为几个步骤并不少见;这样才能保证作为接班人的子女能确实掌控企业。这可能需要几年才能完成。

  影响重大

  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人,花甲之年将接力棒往下传递时,对于企业移交的成功起着关键作用,因为企业的移交在该所有权人的道德权威下进行。就业的稳定性也取决于此。因此,尽管家庭企业的移交只占全部移交的10%,与非家庭移交相比,风险要小六倍,这并不奇怪。

  情况的多样性

  妥当的方案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合适的移交方式视企业类型而定:一家拥有50、100 位甚至更多雇员的大规模家族企业,与一家只供两三人及其家庭谋生的微型手工艺或者商业企业,毫无相似之处。这两家企业采用的移交方案必然不同。

  一、个人独资企业移交

  一个小规模的个人独资家族企业,可以通过生前赠与析产的方式移交给当事人子女中的一人;作为条件,该子女需要慢慢补偿其兄弟姐妹。财产转移税可以推迟五年缴纳。五年后,财产转移税又可以在之后十年内分期缴纳(见后文)。
  如果赠与对象为完全所有权,其一半可以享受免税。受赠人必须担任企业的管理职务,并就此做出承诺。对特小型企业,如果受赠人是雇员,可能享受税务全免(见后文)。

  承包经营

  企业的逐步移交可以通过承包经营的方式实现。父亲采用此种方式向自己选为接班人的子女出租企业;必要时,可以加入单方出售承诺条款。这一步骤可以使接班人在准备好时购买该企业。

  购买企业

  继承人有权通过贷款方式购买企业,借款利息可以自应税所得额中扣除。除银行贷款外,还可以采用其它融资形式。

  身故保险

  当事人死亡后,其接班人可能需要负担多项移交费用,其中包括向其他共同继承人支付补偿资金(被称为“补足金”)。为应对这类情况,当事人可以签购一份以接班人作为受益人的身故保险。

  生前赠与析产,赠与人保留用益权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接班人获得营业资产,其他子女获得其它的投资财产:股份、债券、不动产、现金⋯⋯
  作为营业资产的用益权人,父亲或者母亲保留企业商品;企业流动资金——即银行账户或其他账户、债权等等也经常归用益权人持有。作为企业接班人的子女在父母去世或者放弃用益权时买入上述资产。在父母持有用益权期间,该子女由用益权人支付工资,并且利益与企业经营结果挂钩。

  自1998 年9 月1 日起,从税务角度讲,财产尤其是企业的提前移交受到大力鼓励。此类提前移交,即使是向非继承人所作的赠与,可以享受较大的财产无偿移转税减免(见后文)。
  ■ 鼓励。类似措施对即将接管企业的子女而言是一项鼓励。的确如此,未来接班人可以确信其工作成果不会被其他兄弟姐妹以遗产补足金的形式占有。同时,未来接班人也可以利用这段时间被客户所熟知。这一途径在税务方面也是一个明智之举(见后文)。

  设立运营公司

  运营公司也称管理公司,由企业主与准备接管企业的子女组成,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简化股份制公司等形式。运营公司是家族企业营业资产的承包经营人;企业所有者将商业或工业企业出租给运营公司,由运营公司负责企业的运转。通过这种方式,企业所有者将企业管理权交付给未来接班人,可以是立即交付,也可以在接班人经过一定期限的启蒙之后交付。这一方式让未来接班人参与企业管理和利润分红,是开启企业移交进程的一种途径。

  运营公司与生前赠与析产

  还有另外一种解决方式。准备退休的企业管理者与指定的接班人成立运营公司,并将虚有权通过生前赠与析产赠与子女。当事人将营业资产分给接班人,而将其它有价证券或者不动产分给其他子女。
  然而,这种方式有局限。如果多名子女都能够持续参与企业管理,尤其对一个得到了很大发展的企业而言,应该排除这种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营业资产容易成为子女的共有财产。而在共有制的情况下,企业几乎毫无发展前途可言。将营业资产公司化才是最佳方式(请见下文)。

  手工艺企业的命运

  很多手工业同时也是商业企业。例如,面包店和汽车修理厂就是这样。有些则是纯粹的手工业:石匠、木匠等等。只有出现一个有能力、有经济实力支付其他继承人补足金而继承父业的继承人,才可能避免一项手工艺业务的消亡。

  二、企业公司化

  将企业公司化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是,这有利于企业移交,因此可以保证企业的持续发展。如果父亲与子女中的一人合伙,那么企业在父亲去世后仍可以继续开展业务。另外,将企业公司化有利于企业的渐步移交。采用公司的形式对大中型家族企业尤其有利。
  ■ 债务扣除。在对被移交的公司进行估价时,企业债务可以从中扣除。然而,这对个人独资企业是不可能的。
  ■ 股东资格条款。如果公司可以避免企业财产在所有者去世后四分五裂,公司还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设定股东资格条款,选择接班人,或者阻碍某些不受欢迎的人进入公司——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转让必须事先取得在世股东的同意。

  股东去世

  建议公司章程中加入股东去世的影响条款。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去世股东的股权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拥有根据章程规定的条件保留或出售股权的自由。
  同样,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去世股东的股权也属于死者遗产,继承人可以继承股权成为股东,也可以把所继承的股权出售。拥有大多数股权的股东可以担任公司的管理职务。

  企业公司章程的梳理

  在进行实质移交之前,应该核实公司——企业的所有权法人——的章程是否符合对公司股份和权力分配意向的要求。

  设有董事会或经理会的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对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需要考虑公司架构形式,是选择传统架构——设置董事会,还是选择借鉴德国法律的所谓现代架构——设置经理会和监事会。
  ■ 经理会的优势。设置经理会的公司在法国并不多见。这种架构对家族公司而言具有无可争议的优势:
  - 资本金低于150,000 欧元的公司可以任命一位唯一的总经理,这使其他家族成员免于承担繁重的公司管理责任。反之,如设置董事会则需要由至少三位股东组成;
  - 监事会对公司管理进行监督,为股东们负责;
  - 主席可以由公司支付薪酬,这可以缓和参与公司管理和不参与管理的人员之间的某些利益紧张关系。

  两合公司

  在某些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进行移交前转化为股份制两合公司。此时,公司经理几乎不可被撤销,仅凭无限责任股权即可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另外,可以建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管理人,以此来限定公司经理(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无限连带责任。

  保护小股东权益

  公司章程中还可以进行其它有益的调整。为了保护小股东权益,我们可以:
  - 将权力在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之间合理分配;
  - 保证股东的知情权;
  - 加强对无投票权小股东的经济吸引力(例如,无投票权但股息优先的股份);
  - 对公司移交后公司股份移转进行控制,例如加入有关暂时不得转让股权、股东资格和股权优先认购权的条款。

  开启移交程序

  一旦企业主根据事先确定的目标对章程完成调整,移交程序便可以开始了。以下是有关的法律和财产问题。

  三、生前赠与析产——移交的优先之选企业主的目的

  一般来说,企业主将自己的工作工具移交给子女,并未意图从中获取直接的经济报酬。相反,他的目的是企业在家庭范围内取得长久发展,这对企业主而言是双重满足。很显然,适合这一心理的法律行为是赠与——由公证人受理的要式文书。
  当事人仅有一名子女时,只要赠与便可解决问题;如果有必要,可以对赠与附加某些条件,我们在后文会加以介绍。如果企业主有多名子女,那么有两种方案供其选择:向所有子女作生前赠与析产,或者仅向企业接班人作简单赠与。

  公司股权的赠与析产

  最好的方案是将公司股权向所有子女作生前赠与析产。为了测算继承财产的特留份和自由处分额,所赠财产的最终估价日为赠与析产之日而不是赠与人去世之日。在这种情况下,所赠财产在赠与析产之日与赠与人去世之日之间的增值由受赠人独自享有;而此间财产可能出现的贬值也由受赠人负担。

  将股权赠与接班人

  若家族企业构成赠与人的唯一财产,具体形式为控股股权,则有两种操作可供选择。第一种是将所有控股股权全部给予作为企业接班人的继承人,要求接班人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现金补偿——补足金。如果接班人通过自己的资金或银行贷款,现金支付。
  ■ 税务减征。上述银行贷款,是用于投资适用公司税的公司股权,其利息不可在企业接班人的收入中扣除。然而,在某些条件下,接班人的所得税仍可以享受一定减免。为接管公司而担负的银行贷款,接班人可以就一个纳税年度内所支付借款利息总额的25% 享受减免。根据2008 年8 月4 日的经济现代化法,银行借款利息有上限,一个人不得为20,000 欧元,夫妻两人为40,000 欧元。如此一来,根据家庭情况,税务优惠额为5,000 欧元或者10,000欧元一年。 借款人须持有公司25% 投票权及利润份额。要注意,该税务减征不得与其它税务优惠合并适用。
  借款人还必须在公司中担任领导职务:主管、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经理会成员等等。借款人必须领取正常的职务薪酬,而且承诺将股权持有五年以上。上述政策适用于2011年12 月31 日前签订的银行借款。
  ■ 远期支付补足金的风险。如果其他共同继承人为便于企业移交而接受企业接班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补足金,这种情况对每一方都存在风险。风险来自民法典第833-1 条款;根据该条款,“当补足金的债务人取得支付期限时,若因经济情势变化导致其分得的财产出现增值或贬值,且变化幅度超出四分之一时,尚欠补足金应该按同样比例浮动”;赠与析产不得违反这一规则。

  股份分配与权力移交

  通常较好地的法是,将公司股权作为实物分配,同时通过多种方式保证将企业的领导权转给接管企业的继承人。
  第一种方式是给予接班人占多数的控股股份,例如当事人有两名子女A 和B,将51% 的股权给予企业接班人(A),49% 的股份给予另一位子女(B)。

  控股公司

  第二种方式在表面上遵循了平等原则。操作方法是,分别赠与A 与B 两子女公司全部股份的50%,而后创建控股公司,A 向控股公司入资35% 注册资本,B 入资17% 注册资本。如此一来,控股公司持有公司52% 的资本,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而A 为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可独自掌控公司的权力。

  临时性公司股权代持

  由不接管企业的继承人代持公司股权。一般而言,股权代持是一种信贷方式,操作是代替不具备足够资金立即持有股权的人临时性持有股份。这种情况很微妙,而且因为继承人B在企业中无任何权力,股权代持对其往往无实际效益。因此,股权代持不宜长期化。

  保护其他子女的利益:回购承诺

  为应对上述情况带来的不便,可以由A 单方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回购B 的股权。这一回购承诺可以由A 本人执行,也可以由A 选择的第三人执行,这样企业接班人可以选择由一位新股东、金融机构或者自己创建的持股公司进行回购。

  ■ 价格问题。股权价格或其计算方式可以在回购承诺做出时确定;或者在公司股权价值出现争议时,由第三方裁决(民法典第1843-4 条)。该专业人士可由各方协商一致指定;各方意见不一时,则由大审法院院长按照快速程序指定,而且不得就此提出上诉。

  高效的惩罚

  在赠与析产中要求接管企业的继承人作出回购承诺,目的是如果其不履行承诺,将会受到惩罚。惩罚方式为撤销赠予析产,后果便是赠出的股权返回到赠与人手中。

  必要情况下的简单赠与

  尽管生前赠与析产是一种无与伦比的移交方式,继承人情况各异,赠与析产并不一定能实现。例如,家庭意见不合或者某位子女的疏远。然而,企业可能会因企业主的健康状况而不得不进行紧急移交。在这种假设条件下,企业主可以采取多项谨慎措施的前提下,将其公司的股权全部赠与接管企业的继承人一人。该赠与可以是遗产的生前交付,即企业接班人未来可继承遗产的提前支付;或者是份外赠与,即作为自由处分额额外给予接班人。
  危险的重新估价。无论上述何种情况,企业接班人都会因此形成对其他继承人的财产价值债务;而债务的模式可能对接班人十分不利。在赠与人去世时,股份会按照赠与时的情况,按照赠与人去世之时或者遗产分割之时的行情估价(民法典第860 条、第866 条、第922 条)。
  需要避免的方式。将所赠财产的初始状态与遗产分割时的情况进行对比难度很大。为此,在无其他子女协助作赠与析产时,强烈建议不要将公司赠与给一位子女。如果事非得已,建议接管企业的子女在赠与时对企业进行审计(见前文)。

  四、赠与的特别条款

  无论是赠与析产还是简单赠与,赠与文书中都会加入一些必不可少的条款,以保证企业移交的成功和企业的持续发展。

  用益权保留

  赠与人可为自己保留所赠股份的用益权,也可为配偶保留。保留用益权可以是终身的,也可以是暂时性的,即在一定期限内保留。用益权的保留有很多好处。
  ■ 财产移转税减征。对股份赠与征收财产移转税时,所赠与股份价值可享受一定减免,减免额度根据用益权人年龄而定。当用益权人年龄为71 岁以上时,减免额为30%;在61-70 岁之间可享受40% 减免;在51-60 岁之间可享受50% 减免,等等。
  用益权消亡时,不再征收任何其它税。同样,在赠与析产至用益权人去世期间,公司储备金全部归持有虚有所有权的子女,无须缴纳任何税收。
  ■ 股息支配权。股息归用益权人,但是储备金归虚有权人,公司章程另作规定的除外。
  ■ 权限。用益权人在例行股东大会上有投票权,而虚有权人在特别股东大会上有投票权。然而,公司章程可以大大扩大用益权人的权限范围。如此一来,企业主可以通过终身或者暂时保留用益权将公司股权逐步移交给其接班人。
  持有虚有权的子女,作为公司领导人,确信届时能够掌控企业,这对该子女而言也是额外的动力。
  用益权人除了收入以外还暂时保留企业管理的全部或部分领导权,这也保证了权力和知识的逐步转移。

  对财产后续移转的控制

  赠与或者生前赠与析产是对企业持续发展和家庭平衡等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但是,如果不对公司股份的后续移转进行控制,那么财产和权力移交的预期目的有可能无法实现。
  为保证移交协议的顺利实施,赠与人可以在财产赠与析产文书中加入禁止和必须事项。
  ■ 禁止让与。如此,在方框的例子中,可以禁止两子女在五年内出售或者赠与获赠股份,否则股份让与无效,或者撤销赠与析产。这种禁止让与是暂时性的,而且有合法理由,因此符合民法典第900-1 条的规定。
  ■ 禁止收购。可以正式禁止每位子女在在没有兄弟姐妹的同意情况下单独收购小股东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当各方有意在一定期限内固化公司资本持有比例时,比如上文方框中的例子,这一“不侵犯”条约是必要的。
  ■ 股份出售时的优先购买权。随后,也可以加入一项优先购买权,在过渡期(例如五年)结束后,如子女中一人出售其股份,适用该优先购买权约定。
  ■ 共同退出条款。过渡期结束后,如果一子女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另一子女希望将所持股份出让给第三人时,股份让与人只有在股份购买人承诺以相同条件收购另一子女的股份时方可出让。

  必要时的收回权

  赠与人可增加一条收回权的条款,如果某一子女先行去世,可以收回所赠股份的所有权。民法典第951 条对收回权进行了规定。收回权的行使不仅可以避免将股份移交给不受公司欢迎的人,而且还可以防止股份被家庭中其他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兄弟姐妹所分散。
  在很多情况下,最好由赠与人——企业的前任业主重新接手所赠与的股份。
  ■ 无税收回。收回权的行使没有任何税负,所赠与的股份可在无任何税收的情况下重新归入赠与人的财产范围。

  五、企业估价

  企业估价与企业移交参与人员关系极为密切。企业接班人之外的其他继承人有时会纠结于财产分配不平等的困扰。税务部门则总是对当事人申报的用以计算财产移转税的财产价值存在质疑。而企业主本人则希望了解税负总额,以及可以在其各位子女之间进行分配的职业财产基数。 

  一个特别的难题

  对无偿移交的企业估价非常敏感。如果是向第三方让与企业,出让人与有意购买者会协商,直至双方就出让价格达成一致。卖方主要处于财产考虑,而买方的主要兴趣是企业的效益。
  然而,当企业主将企业移交给子女时,对接班人则不存在市场因素。
财务估价方式的不足
  企业估价方法较多,主要可以分为三类:
  - 数学价值,主要强调过去的表现;
  - 效益价值,主要指盈利能力;
  - 混合价值。
  这些方式都是从财务资料出发,而财务资料仅为满足法律和税务要求而作,无法全面反映企业的经济情况。

  需要搜集的信息

  因此,对企业估价时,尽搜集可能多的信息。例如:
  - 与企业相关的所有法律资料:经营场所的购买合同、借款合同、租约、商务合同等等;
  - 前五年的财务资料信息;
  - 所有资源信息,包括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
  - 与客户和供货商的关系;
  - 前五年的决议,以确定企业给“所有权领导人”提供的利益;
  - 企业出售的产品和服务信息⋯⋯

  财务规划新要求

  在新财务规划方案中,立法人员强调了某些经济名词。例如,生产、附加值、经营总盈余、经营财务盈余等等。

  发现企业发展活力

  强调企业发展活力是必不可少的,中间管理节余表便是途径之一。
  因此,需要对财务信息进行更加深入的再处理。这有助于专业人士对“经济性企业”获得整体认知。
  上述再处理旨在回答一系列问题:
  - 企业的业务是什么?
  - 企业业务增长如何?
  - 企业效益如何?
  - 企业效益的资金来源如何?
  - 企业效益与资金投入之间的平衡如何?
  - 企业财务情况如何?

  估价方法

  资产计算法

  通过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可计算出企业价值。计算方式有两种:
  -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扣除企业费用、亏损以及第三方债权;
  - 或者是,企业自有资产总额扣除企业费用。
  企业自有资产由其资本金决定:储备金、留存、经营利润或亏损。这一计算结果等于自成立之日起股东投入和留存在企业内的资金额。
不完整的概念
  然而,这并不能完整反映企业情况。从财务和税务角度而言,资产价值存在失真;另外,某些战略性抉择可能会改变资产价值。因此,需要对这一计算方式进行修正,以得到净资产重估值。

  准备金与资产增值

  修正估价从以下两点开始:
  - 带有储备金特点的准备金,尤其是针对不确定风险或未发风险的准备金;
  - 部分资产的潜在增值或贬值。某些财产的市场价值可能会高于其财务净值。

  投资证券

  投资证券也存在同样的情况。在财务实践中,它们的定价往往低于其实际价值。在财务记账时,往往在证券的盘存价值,即其使用价值或者实际价值,与其原始价值之间选取最低值入账。

  设备与库存

  设备同样需要进行查验。实行大幅度抵减折旧的企业并不能反映其设备的真实价值。库存也需要特别注意,尤其是市场行情明显高于购置成本的情况,而库存的财务入账价值以购置成本为准。

  效益价值

  效益价值,即对以追求收入为目的之购买者或者接管企业的子女而言的企业价值。很显然,根据企业接管人情况不同——大股东或小股东,效益价值的计算方法也不同。
  ■ 大股东。企业所有权人——控股大股东追求的是利润、资本增值以及企业的发展壮大。他关注的不仅是股息,企业利润很重要。利润根据企业效益价值评估。将前三年的平均纯利润按照一定的比率资本化即得出效益价值。原则上,这一比率也应该体现其它领域的收益情况。企业效益价值比率经常参照国家债券的收益率,加上一定的风险溢价。
  ■ 估价方式。在大股东所获得的企业利润缴纳公司所得税后,再资本化即可得出企业估价。这些价值都与企业以往的经营结果相关。

  企业主死亡后的财产价值

  在计算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受赠人的应纳税额时,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公司制企业主去世可能引起的资产贬值也被考虑在内。所移交财产需要在死亡后的六个月内申报。资产贬值来源于业务减少引起的利润额下降。通过行业费率表可以对营业资产、客户群、公务助理人员和司法助理人员进行评估。如果有证据证明,与管理人工作有关的价值和企业效益价值长期受到管理人去世的影响,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公司的发展前景,那么企业财产的贬值可以被计算在内。
  这些估价规则仅适用于未上市股份。上市股份的价值根据死亡当日平均行情或者死亡之前30 天的平均市价而定。

  未来发展前景

  通过分析企业资金流量可以推测未来财务流量,从而确定企业价值。如此,这一计算方法便回答了“今天我应该投入多少资金才能在第n, n+1, ..., n+5 年获得收入?”的问题。这一方法的好处在于能够将与企业业务和企业资金独立能力相关联的参数纳入计算范围。

  ■ 混合价值方法。“商誉”的方法就是对数学价值和效益价值进行综合。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方法被称为实践家方法,旨在将重估净资产价值与效益价值进行比较。第二种方法为英美做法,建立在寻求超利润的基础上。该计算方法以标准利润为出发点。当企业利润超出根据数学价值计算所得利润值时,则存在“商誉”。相反则为“负商誉”。
  企业价值的确定,是本文所介绍的各种方法整体平衡的结果。然而,如果研究所得信息发现可以更为准确地选择估价方法时,其它方法可以排除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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