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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思维助力公证服务

目次:
一、何谓网店确权?淘宝公司为何要进行此项工作?
二、网店确权为何需要公证机构介入?
三、公证机构提供的解决方案
四、对相关公证法理问题的讨论
(一)公证法律服务事项的界定
(二)公证申请主体的识别
(三)公证程序合规性的判断
五、结语

  二○一四年五月的一天,一家名为“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店铺”悄然出现在淘宝网上,“店铺”里只挂着一个“宝贝”——“淘宝网店铺确权服务(保管)”,在开设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店铺”已陆陆续续接待了20 多位“顾客”,这对一个新“店铺”来讲着实不易。公证业许多同行很快注意到了这个“店铺”,对此十分好奇,但也有几分疑虑:该“店铺”提供的到底是什么样的公证法律服务?它是否涉嫌借助电商平台招揽公证业务? 其实,这家“店铺”是本处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设计提供的公证解决方案中的一个具体实施环节,该解决方案一方面旨在帮助淘宝公司在其网店确权工作中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方便网店确权的相关主体通过互联网便捷地获得公证法律服务。可以说,这是本处发挥互联网思维,创新公证法律服务模式的又一次有益尝试。

  一、何谓网店确权?淘宝公司为何要进行此项工作?

  淘宝公司对其网店确权的解释是:“确定店铺归属权或者确定店铺实际经营权。”在此之前,淘宝公司已经开放了基于三种事由的网店确权——协议离婚、判决离婚和继承,这三类事由的网店确权主要是基于原网店注册人因离婚或死亡而产生的相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确定其注册网店的归属权。此次网店确权工作的缘由是淘宝公司发现其历史存量卖家存在网店注册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情况,为防止之后政策更新对卖家产生影响,淘宝公司针对此批卖家开通确权入口,确定网店经营权。

  二、网店确权为何需要公证机构介入?

  淘宝公司就此次确权工作设计了一套包含申请、审查、公示、变更登记等环节的办理流程。由于确权相关当事人遍布全国各地,要求当事人前往位于杭州的淘宝公司进行当面申请不具可行性,因此,淘宝公司的法务部设想允许确认当事人在线提交确权申请,但前提是当事人须前往当地的公证机构,就确权申请所涉及的事实和意思表示发表声明并办理公证。

  三、公证机构提供的解决方案

  淘宝公司在设计流程之初就意识到一个问题:他们所拟制的声明书并不一定能够被全国各地的公证机构所认可,在与各地公证机构协调沟通方面可能需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因而,他们与本处进行了联系,向我们咨询是否能够帮助解决其困难。本处经过研究分析,从淘宝公司的实际需求出发,认为其作为网店确权的审核主体,如何证明自己尽到了审查责任,最大限度避免今后可能因网店确权变更而产生的风险是其联系公证机构的首要目的,而如何为网店当事人就发表声明事项提供统一、便捷、人性化的公证法律服务也是淘宝公司关注的一个重点。
  在对淘宝公司的需求进行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本处为淘宝公司提供了一个初步的解决方案。该解决方案的核心内容是利用电话录音技术、网络视频技术及相关数据固定技术,对店铺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媒介与我们“面对面”发表相关声明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数据进行固定并予以保管。若今后淘宝公司因网店店确权变更与他人发生争议,则可向本处申请调取上述电子数据,并依此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这个解决方案马上就获得了淘宝公司的青睐,本处与淘宝公司对其中的相关细节问题进行了多轮磋商以进行完善。
  本处提供的解决方案具体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一)当事人在我们开设的“店铺”中拍下“宝贝”——“淘宝网店铺确权服务(保管)”,并与公证员预约办理时间;
  (二)公证员与当事人在预约的时间同时进行电话通话和视频通话,公证员对身份证和视频通话中的当事人的外观形象进行比对、辨认;
  (三)当事人就相关网店的情况进行阐述,对网店确权的意思表示发表声明;
  (四)公证员对上述通话过程进行录制并予以保存。
  这一解决方案是我们用互联网思维对服务模式进行思考的产物。淘宝公司及其平台上的网店当事人均已十分熟悉淘宝网这样的互联网平台,我们何不将公证服务中的一些环节也整合到这个平台中去,使当事人通过淘宝网即可进行咨询、预约和付款,让他们在最熟悉的环境中体验我们的公证法律服务?虽然它在名义上是一个“店铺”,但本质上是公证机构方便当事人,提供优质公证法律服务的一个线上窗口,另一方面也是让
电商企业和亿万网民认识和了解公证行业的一种新的宣传途径。

  四、对相关公证法理问题的讨论

  在正式对外提供这项公证法律服务之前,本处业务指导委员会专门召开了全体会议,对解决方案中涉及的相关法理和公证程序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并且设计制定了符合公证程序的具体规范和流程。根据讨论和综合评议的结论,在开展该项公证法律服务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下述三个法理问题:公证法律服务事项的界定;公证申请主体的识别;公证程序合规性的判断。
  (一)公证法律服务事项的界定 在开展这一公证法律服务之前,首要讨论的问题便是这项公证法律服务究竟应当归为何种事项。考虑到网店确权行为系在互联网平台上开展,当事人无需亲临公证处来申办,公证人亦无法当面亲自审核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因此,该服务并不属于公证证明的范畴,而应当归为《公证法》第12 条第3 款所规定的保管事务,保管对象是公证员对网店当事人通过电话和网络发表相关声明的事实进行录制而生成的音频数据和视频数据。针对每一项保管事务,我们为申请人出具的法律文书理所当然是电子数据保管证明书,所确认的对象是上述这些数据的生成过程以及数据已交由本处保管的事实。
  (二)公证申请主体的识别 其次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保管事务的申请人应当为哪一方?是淘宝公司还是网店当事人?从该公证服务的最终需求方着眼,淘宝公司此举是为了规范淘宝网店的管理,预防因淘宝网店实际运营人的变更导致网店权属纠纷,故该公证法律服务的最终需求方应当为淘宝公司。另一方面,从公证保管实务受理的可行性出发,由于淘宝网店商家为数众多,且公证机构无法全面了解淘宝网店实际运营者的信息,因此,该公证法律服务由淘宝公司申请为宜,无论从电子数据的最终用途考虑,还是从公证保管事务受理的可行性角度出发,淘宝公司作为公证保管事务的申请人是最为合适的。
  (三)公证程序合规性的判断 最后需要明确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该公证法律服务的合规性。由于在该公证法律服务中,公证机构采用电话和网络视频聊天工具与店铺当事人进行沟通,这种操作模式是否符合公证程序的当面性原则需要我们深入予以探讨,可以认为:
  1、本处并不直接对网店当事人签署声明书的行为进行证明,也未对网店权属的实体内容进行确认,甚至连网店当事人的身份也不作实质上的确认,仅是以类似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将网店当事人发表声明的事实用电子数据这样的载体客观地固定下来。
  2、用即时发生的电话通话和视频连接的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面对面”的交流效果。因为,电话和网络视频的软硬件在本质上仅是做了将光、声波转换成数字,通过物理介质进行传输,并在另一端把数字转换回光、声波的物理工作。以现今时代的技术发达程度而言,电话和网络视频技术完全可以“原汁原味”地呈现通话双方的声音和外观形象,这就意味着双方的信息交流不会缺失或被改动。因此,公证机构采用这种方式为申请人固定并保管的电子数据完全可以在诉讼中帮助法官还原当时的事实状态,查明相关事实。
  3、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远程的、在线化的公证法律服务模式将是未来公证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虽然这将在很多层面颠覆传统的公证办理程序和方式,但是只要我们把握住真实性和合法性这两个基本原则,那么,互联网技术将会为我们的公证法律服务增添更多的可能性。

  五、结语

  诚然,公证法律服务与互联网的对接对于公证行业而言确实是一个崭新的课题,然而,我们需要看到,新尝试不仅意味着新挑战,也意味着实现新突破的可能性。对于公证人而言,只要恪守自身的职业理性,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无论执业的平台处在现实之中还是建构于网络之上,公证的价值都能得到充分的体现,而公证事业的突破才能真正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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