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主大会是为了建造或维护建筑物、实施涉及集体利益的物业项目而成立的法律实体,以便:
● 预防自然或公共卫生事故、各种污染和公害; ● 保护、修复或开发自然资源; ● 整治或维护河道、湖泊或水体,道路以及各种管网; ● 提升物业价值。
业主大会受一八六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律管辖,该法律后来经过各种条款的充实,其中包括一九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政令。就总体而言,这部法律修订内容不多,目前依然有效。
业主大会的性质及其成立条件
根据入会的自由程度,业主大会可以分为三类:
- 自由成立的业主大会,业主们一致同意的结果; - 申请成立的业主大会,应多数业主的要求,迫使少数业主加入而成立。 - 法定成立的业主大会,由国家成立,业主必须参加。
自由成立的业主大会
这类业主大会最“独立”,但是业主们必须真正有决心这么做。因为这类业主大会是某个地方的业主们自发成立的,无需行政部门参与,因此不具备公共机构的性质。
必须经过全体业主书面同意,方能成立自由业主大会。
自由成立的业主大会中的业主们应当共同制定规约,确定大会的运作条件:管理区域、行政管理方式、代表授权、财务手段、杂费缴纳方式等。
这些规约必须写入业主大会章程,于表决通过的下月在法定声明报上进行公告,以便产生对第三方的抗辩力。业主大会的成立文件还应该上报省长备案。
申请成立的业主大会
申请成立的业主大会由一部分业主特意提出申请、经省长发文批准后成立。因此办理成立手续比较复杂一些。
首先从省长布置行政调查开始,调查期间,省长召集全体大会,由可能从工程受益的全部业主参加,使他们能够赞同成立业主大会的方案。 省长应该批准成立该业主大会,条件是“半数以上、至少代表场地面积三分之二的利益相关业主同意,或者代表一半以上面积的三分之二的利益相关业主同意”。
应该指出,缺席全体大会、或没有书面表达意见而不投票的业主,被视为同意成立业主大会。
凡是不愿意参与该项目的业主,可以在一个月之内向省长声明,希望以有偿方式放弃属于自己的场地。首次缴纳杂费之后四个月内没有对自己入会提出异议者,不得再质疑业主大会或自己会员资格的有效性。
由此可见,成立这类业主大会的约束条件相当多,从头至尾受省长的领导,从而实现国家对此类业主大会成立的监督。
法定成立的业主大会
在前两种业主大会成立遭到失败以后,才可以考虑法定成立的业主大会。这类业主大会由市长或省长发起成立,强迫全体业主把力量联合起来。
业主大会成员义务的物业性质
不动产将成员们联系在一起。这些原则造成两个后果:
- 业主大会管理区域内任何不动产的拥有者,均可以被业主大会囊括; - 业主大会的权利和义务与业主大会管理区域内的不动产捆绑在一起,不因不动产业主变更而消失,除非业主大会解散或者管理区域的缩小。
运行机制
- 自由成立的业主大会完全受民法规约的管辖,由业主大会章程规定其管理模式,成员应当缴纳的杂费也是如此。 - 申请成立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拥有广泛权力,不过主要涉及合同准许、预算表决、以及每位业主应缴纳的杂费。
法定成立的业主大会被认为是行政当局发起成立的,但是它们的运行必须符合与申请成立的协会相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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