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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魅力

2013 年6 月23 日至7 月13 日,应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邀请,以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副局长尤海东同志为团长的由公证从业人员与行业管理人员一行二十人组成的赴法培训团前往法国进行了为期二十天的考察学习,学习内容涵盖法国公证的方方面面,主要内容为法国公证行业的历史、运转模式与制度设计。期间,在上海中法公证法律交流培训中心的协助下,全团受到了法方的热情接待,代表团到访了波尔多、圣特、巴黎等城市,参观了包括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波尔多省公会、圣特县公会、凡尔赛公证人事务所等在内的多类型法国公证行业相关机构,接受了法方公证同行精心安排的多场培训,与法国公证从业人员坦诚地进行了深入地沟通与交流。总的来说,这是一次有意义的收获颇丰的培训,全团人员既领略了国际先进公证制度的无穷魅力,也增进了彼此的感情。
本报告首先如实介绍了本次培训团在法的学习行程及学习内容,其次突出介绍了对中国公证制度有重要启示意义的制度和内容,包括高等理事会、不动产公证、执业担保机制三方面,高等理事会可谓法国公证最重要的机构,不动产公证是法国最核心的公证业务,而执业担保机制恰是保障机构平稳运转、业务有序开展的最关键制度之一,法国公证人在这三方面的制度设计让我们在学习它们时无时无刻不感受到法国同行的智慧以及良制之无穷魅力。

一 学习行程及学习内容

培训团在法行程从南部城市波尔多开始,全团首先拜访了波尔多上诉法院下辖大区级公证人协会,协会秘书长与财务检查专员分别进行了关于大区级协会的职能及公证事务所的财务制度的培训,到访滨海夏朗特省公证人协会,接受了关于省公证人协会的作用及公证人纪律惩戒的培训。参观了该省的档案馆,不仅看到了近代公证文书,大家还有幸看到了早在18 世纪时的关于航海与中国贸易的公证文书,从而对法国公证行业关于公证文书的保存有了一个更加直观的认识。代表团还来到了凡尔赛市,其作为法国典型的历史文化城市对公证在保护历史建筑方面非常具有经验。就在当地公证人萨武雷先生的事务所,他本人指点着窗外一幢幢古老的建筑向我们娓娓道来公证人是如何参与到这些历史保护建筑的交易、维护、装修等等事务中来的。在巴黎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接受了为期近一周的培训。期间我们还参观了一个新型的法国公证人组织,该组织主要是为了加强法国公证人在国际间的公司法方面的合作而成立的。

二 高等理事会——自律以自治的典范

鉴于过往的诸多介绍,高等理事会的运转模式已无需多言,其对于法国公证的发展所起的巨大作用亦毋庸置疑,那么它是如何做到的?得益于全体法国公证人高尚的个人品质吗?这是原因之一,但显然并非根源,我们认为,成功的根本在于高等理事会的自治性与唯一性。法国对公证人的监督管理制度,是遵循行业自律管理为主、司法行政监督管理为辅的原则构建的,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即是以高等理事会为首的行业协会,对公证人的司法行政监督管理则由司法部承担。
表面上看,这种结构与中国公证的监督管理结构相似,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与中国不同的是,通过配套的制度设计,法国公证人真正践行了这种自治为主的模式。高等理事会成员由全体公证员代表大会共同选举产生,包括主席在内的七名常务委员每三个月就应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司法部长在任命公证员时,高等理事会的意见占据重要地位。尽管高等理事会在法律层级上不享有立法权,但涉及规范从业人员、公证业务等的规范性文件均由高等理事会制定,然后交司法部批准,且经司法部批准后,法院可在诉讼中援引这些规范性文件。高等理事会的成功运转,获得了法国社会的广泛认可,法国的相关立法机构在制定法律时,凡涉及公证的,均向高等理事会征询意见,政府在了解不动产交易情况时,高等理事会的数据与意见起到重要作用。
事实证明,行业从业人员与行业的荣辱兴衰具有更加紧密的联系,行业从业人员的高度自治更加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反观我国,尽管立法设计了行业自律与司法行政监督并行的监管结构,但在配套制度设计上,仍显得不够健全与完善,导致公证行业的监督管理与我国诸多行业现状相似,有的涉及权利的事项,可能多头监管甚至权力寻租,有的涉及义务的事项,可能因畏惧担责而无人监管。目前,由于公证机构自身的人权、财权有限,整个机构的运转正常与否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机构内部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与管理水平,而是取决于与该机构相对脱离的上级机关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人治特征比较突出。公证协会这一表面上代表全行业从业人员的自律组织能否发挥预期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公证机构的自愿配合程度,这种现状决定了无论地方协会还是全国协会,都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公证行业的整体形象与统一行动更是无从谈起。
法国公证的经验启示我们,公证行业意欲建设成为能在社会运转中发出强有力声音的行业,意欲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没有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行业自律组织,恐怕很难做到,长此以往,公证制度即使不被淘汰,也有可能沦为鸡肋。我们认为,结合我国国情,借鉴法国经验,可以选取试点省份,以强化省级公证协会的职能作为突破点,实现省级公证协会的完全民主选举与高度自治,赋予其制定在本省行业内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微观上弱化司法行政部门对具体个案以及单一公证机构的监管,宏观上强化其对省级公证协会与行业发展方向的监督与指导,使省级公证协会在行使权力的同时,面临来自行业从业人员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双重监督。待试点成熟,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推广至全国,最终建立司法部监管下的中国公证人协会发挥主导作用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

三 不动产公证——公证人智慧与力量的集中展现

不动产公证业务在法国公证人全部公证业务的占比超过50%,在有的地区,甚至超过70%,毫不夸张地说,不动产公证业务是法国公证人的生命线,相应地,法国公证人也非常自豪地表示,公证人是不动产交易的保护神。众所周知,法国是法治发达国家,法律条文众多,普通民众甚至非不动产专业的律师都无法完全掌握涉及不动产的法律与政策,公证人在这一领域游刃有余,其法律素养不言而喻。在不动产交易中,公证人可谓全产业链的掌控者,占据完全的垄断地位,公证人甚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居间业务,对于公证文书中必须提及的不动产的物理属性,公证人把部分的工作职责交由外部专业鉴定机构承担,公证人把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载入公证文书。当然,法国公证人也清醒地认识到,垄断意味着
巨大责任,因此公证人不断从行业自律、执业担保等方面强化自身力量。
我们认为,不动产交易公证的核心在于公证文书。全团人员在凡尔赛的公证人事务所认真听取了公证人对于一份厚达数百页的公证文书的详细解读,这份公证文书中记载了公证人的所有公证活动、当事人签署的合同、房屋的基本状况与历史记录、有关的政策法令等内容,囊括了一宗房产交易中可以遇到的所有问题,公证文书集中展现了公证人的智慧与活动。法国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与我国现行实践中多见的公证文书大有不同,公证文书并非简单的格式化产品,而是所有公证活动的结晶与公证人智慧的展现。法国不动产公证实践充分表明,公证文书质量的高低,事关公证行业从业人员法律水平的进退,事关公证业务开拓与创新的力度,事关公证行业的整体形象,对此,法国公证人有深刻认识。目前,我国正在推进要素式公证文书改革,这表明行业管理层对于公证文书的重要性已有相当认识,但从推进改革的进度及效果来看,行业似应更加重视
推进这一改革,提高推进改革的层级,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加强宣传,在注重质量的同时提升改革速度,确保要素式公证文书改革能够取得实质性成功。

四 执业担保机制——良制保障发展的样板

在法国,公证人由司法部任命,国家检察官对公证人承担监管职责,如此说来,公证人因公证活动产生的责任似乎应由国家承担,实则不然,公证人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属性决定了公证人因公证活动产生的责任由公证人承担。
法国公证人提供的数据显示,全国公证人每年约出具400 万份公证文书,约4000 份公证文书会面临投诉或起诉,占比为0.1% 左右,当然,并非所有针对公证文书的投诉或起诉均导致公证人承担法律责任,因这些投诉或起诉而导致公证人最终承担赔付责任的公证文书比例约为1/2。面对要求赔付的主张,公证人可以选择协商解决与诉讼解决两种途径。由于法国公证人50% 以上的业务与不动产相关,公证人对这一传统业务介入非常之深,相对律师等其他法律行业具有垄断性,因此与不动产公证相关的赔付占比较高。
在诉讼中,公证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我国法律规定相同,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行为人有过错;(2)有损害事实产生;(3)过错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与我国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不同的是,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中,适用举
证责任倒置原则,法国公证人与医生、律师一样,对于其行为没有过错和过错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学术界通常述及的“专家责任”。所谓“专家责任”,系与“普通责任”相对,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自由职业,基于自己的责任和经济上的独立性向相对人提供专家的精神创造成果;(2)有作为完成职务的前提的资格、创造能力及获得该资格和能力的学历;(3)基于同相对人间的特别信赖关系以完成职务;(4)国家承认职务从事者团体的自律性,由团体规定职务行为的规准,并对违反行为予以制裁;(5)普通大众与专家之间发生法律关系时通常对专家抱有高度的信赖,对专家的委托不作细致指示而授予广泛裁量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时,曾就“专家责任”是否写入法律有过讨论,但最终未能入法,法国法律也并无直接规定“专家责任”,但根据“专家责任”的以上特征,法国公证人承担的显然是专家责任,并且公证人不可通过合同约定免除责任。正是因为套有“专家责任”的紧箍咒,法国公证人更加注重审慎地进行公证活动,实践中,公证人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证明已履行所有应尽义务,一是出具一份合法的、完善的公证文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这是最主要的方式,例如当事人在购买土地时,为享受税收优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公证人应明确告知当事人,若无法履行承诺,则会被处以罚款;二是通过
公证文书之外的其他行为履行义务,例如专门就某件事项致信当事人。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公证人承担专家责任,也未明确与公证人相关的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那么法国公证人承担专家责任,利弊如何?对国内公证有何启示?我们认为,公证人承担专家责任会增加公证人举证不能的风险,导致公证机构败诉的几率上升,从而产生赔偿责任,这显然是任何公证从业人员试图回避的状况。然而,公证人承担专家责任,一方面在内部可以倒逼公证机构、公证人对于每一个公证案件履行最高程度的审慎义务,注重办证质量,另一方面在外部可以树立公证行业负责任的公众形象,有利于提高公证制度在整个法律制度、社会制度层面的地位,增加话语权,从而促进公证行业的长远发展。法国的公证行业的历史与现状充分证明了以上两方面的良好期许并非臆测,在法国,由于公证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具有责任感的公众形象,愿意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因此公证制度在社会制度设计中享有重要地位,尽管公证行业往往成
为最后的“埋单人”,但相比宏观上整个行业对社会有序运转作出的贡献与微观上整个行业的收益而言,一定比例的案件赔偿显得微不足道。当然,鉴于中国法治环境尚待改善、公证执业保险制度亟需完善、各地公证行业发展程度不均、公证从业人员法律素养整体不高等现状,立即在法律上要求公证人承担专家责任并不合适,极有可能造成整个公证行业的迅速萎缩。但是,种种理由这并不意味着公证人不应该为塑造整个行业负责任的公众形象而努力,现阶段,公证行业可在内部率先适用专家责任原则。

五 结语

法兰西素以浪漫著称,浪漫非散漫,法国公证制度的方方面面均有章可循,法国公证人富有素养、团结自律、热衷交流,法国公证行业乐于承担社会责任、敢于承担法律责任,法国公证的这一切也造就了公证行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公证人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公证制度在国际居于领先地位。这一切恰是正身处这一行业的中国公证人希冀实现的,在通往美好未来的路上,注定困难重重,同样需要中国公证人亮出勇气、展现智慧去披荆斩棘,这也正是此行赴法学习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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