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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可行性研究

我国《继承法》在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公民“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在实践中,这一条款留下了诸多疑问,诸如遗嘱执行人应符合什么条件,应按照何种程序确定,遗嘱执行人有哪些权利、义务,没有遗嘱执行人又如何处理。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虚化影响了遗嘱的有效执行。本文拟对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可行性进行初步研究。
一、公证机构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的理由
1、在法律上公证机构具有作为遗嘱执行人的主体资格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执行人的资格问题未作具体规定,也未禁止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向美琼、熊伟浩、熊萍与张凤霞、张旭、张林录、冯树义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中认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均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只要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民事主体处分自己私权利的行为就不应当受到限制。”公证机构作为依法设立并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当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据此,为实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公证机构可应当事人申请作为遗嘱执行人。
2、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的独有优势
(1)公证机构具有中立的属性,不会出现利益偏袒。相对于普通自然人、其他组织,公证机构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能确保遗产分割的公开和公正。
(2)公证机构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作为法定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案件具有丰富的操作经验,积累了相当的专业知识,与一般的自然人或组织相比,能够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
(3)公证机构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性机构,无论遗产的多少,均能提供平等的服务。与律师事务所等营利性机构相比,公证机构的服务收费相当低廉。
(4)公证机构具有丰富的信息资源,便于执行遗嘱。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和相关业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当事人身份信息、亲属关系等信息。并且在上海市已经实现了通过内部信息平台快速查询被继承人的房产信息、婚姻状况、遗嘱公证等信息,这为公证机构执行遗嘱创造了良好条件。
(5)公证机构具备较强的责任承担能力。公证行业已经参加了执业保险,还建立了赔偿基金,充足的资金保证了一旦遗嘱执行不当,公证机构完全可以承担得起相应赔偿责任。
二、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设计及立法建议
我国每年都有大量遗产未依法继承,其中很多情况都是 :有人立有遗嘱,也作了公证,但怕引发家庭矛盾,而把公证书藏了起来,不料因突然死亡,来不及告知继承人遗嘱事宜,结果继承人根本就不知道遗嘱的存在,导致被继承人生前遗愿无法实现,最终只能依照法定继承办理,从而使公证遗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公证遗嘱只解决了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所以,怎样才能在第一时间知晓立遗嘱人是否死亡并且实际掌控遗嘱所列遗产,这关乎公证遗嘱是否可以生效和遗嘱是否能顺利执行。最理想情况是公证机构之间、公证机构和户籍登记部门、产权登记部门、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以便及时掌握当事人生死和遗产情况。笔者认为,要解决以上种种问题,只有本行业相关法规中明确了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资格以及具体权利义务时,才能在法律层面上和其他职能部门进行合作,实现遗嘱人利益的最大化。
(1)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
由于我国《继承法》对遗嘱执行人的选任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我们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被继承人若在遗嘱中没有指定过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可以协商确定一名遗嘱执行人,且该遗嘱执行人不以继承人为限。这既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重要方式。因此办理遗嘱公证时公证机构可以告知遗嘱人可以选任遗嘱执行人,而遗嘱人去世后,公证机构也可以通过继承人的协商被确定为遗嘱执行人。
(2)具体操作流程第一,为遗嘱继承人提供事前服务。在确认遗嘱人死亡后,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首要任务是通知遗嘱继承人与相应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向其公布遗嘱内容。同时为遗嘱继承人提供前期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指导,告知其需要准备的文件材料,以便遗嘱继承人之后顺利办理继承公证及其他相关手续。如遗嘱继承人要求公证机构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后续手续,公证机构可以接受其委托。但公证处怎么才能在第一时间知晓遗嘱人已经死亡的事实变得极为重要了。笔者建议是否公证处遗嘱信息库与公安局的户籍信息库实现联网互通。当事人在立遗嘱后,公证处即向户籍信息库发送提示信息,当遗嘱人去世后,家人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登记时,该信息自动反馈到公证处,这样公证处就可以立即进行处理。
第二,编制遗产目录,确定遗产范围。
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可依据遗嘱的内容编制遗产目录,并逐一核实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是否仍然为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然后确定遗产范围。同时,将遗产目录告知遗嘱继承人,并在公证处网站上进行公示,确保该遗嘱可以全部生效。同时告知遗嘱继承人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所需要的材料,方便遗嘱继承人之后办理继承公证。
第三,调解纠纷,保证遗产分割的顺利进行。如果遗嘱继承人之间或者遗嘱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存在纠纷,公证机构可利用其自身中立的优势,召集各继承人,进行相应的调解工作,促成各继承人之间达成协议并办理协议公证,以便遗产的分割能够顺利完成。
第四,协助遗嘱继承人分割遗产。在遗嘱继承人完成继承公证进入遗产分割阶段后,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帮助遗嘱继承人完成遗产的分割,并代为排除妨碍。虽然公证机构的服务群体大都为普通民众,其遗产的数量和价值有限,一般为不动产、存款、有价证券,但几乎家家户户都会遇到。由于办证数量的较大,涉及面较广,加之公证机构具有丰富的办证经验和实务操作经验,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故公证机构担任遗嘱执行人,这无疑是为每一个普通老百姓提供了一项既专业又低成本的法律服务。如相关遗产是不动产,公证机构应告知当事人需准备的文件资料,亦可陪同遗嘱继承人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以便当事人一次性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因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公证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该损失如果是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过错造成的,公证机构应按照《公证法》第43 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公证当事人的有效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从继承实务的角度出发,公证机构完全有能力承担遗嘱执行人的角色,从而为实现自然人继承权利承担起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职责,为维护人民家庭安定团结、提高社会文明、创建和谐协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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