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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上)

您刚刚继承一笔遗产,各项手续紧跟而来。在公证人的帮助下,您从容处置。
目录
(上)
一、 死者无任何表示时,由谁继承?
二、 未亡配偶的状况
三、 继承人享有的选择
四、 开始继承
(下)
五、 公证人的职责
六、 公证人的文件
七、 继承申报
八、 继承税
九、 继承收费
您刚继承一笔遗产;对您来说,自行处理或许比较吃力。您的公证人为您办理产权转移的必要事宜,解答您提出的问题,例如:谁是继承人? 2001 年12 月3 日法律之后,未亡配偶拥有哪些权利? 2006 年6 月23 日法律之后,债权人拥有哪些权利?如何处分继承财产?需要缴纳税款多少?收费总额多少?本文旨在帮助您理解为什么需要履行这些程序和手续。
一、死者没有任何表示时,由谁继承?
在死者未作赠与或遗嘱时,法律对继承人做了规定(详见《夫妻间赠与》、《遗嘱与遗赠》)。
继承人分为四个顺序:
1、卑亲:子女、(外)孙子女......;
2、享有优先权的尊亲:父母;享有优先权的旁系亲属:兄弟姐妹、侄甥子女;
3、普通尊亲:(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4、普通旁系亲属:叔(舅)、姑(姨)、堂(表)兄弟姐妹。
配偶地位特殊。死者留有卑亲及父母时,配偶仍有继承权。配偶排除任何其他亲属的继承权。
卑亲
一般情况下,遗产由死者子女继承,因为他们是死者最近的亲属。除死者的未亡配偶之外,子女排除所有其他亲属的继承。如果所有子女均为夫妻的共同子女时,未亡配偶可享有1/4 遗产的所有权,或者选择享有所有现有财产的用益权。
举例
杜邦先生,鳏夫,去世时留有3 位子女。其遗产由该3 位子女继承;他们优先于其他人。遗产应该按照每人1/3 的份额由3 位子女分享。
但是,如果杜邦先生去世时配偶未亡,且为其子女母亲,则子女应该尊重未亡配偶的继承权(2001 年12 月3 日法律):1/4 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全部现有财产用益权。
■ 所有子女权利均等。无论为唯一婚姻生子女、多次婚姻生子女、得到承认的非婚生子女,或者是收养子女,都享有均等权利。
举例
勒布朗先生有婚生子女2 位,以及年轻时与交往对象育有1 位私生子。在他去世时,需要将其遗产平等地分配给3 位子女。
迪布伊先生前后几次婚姻共有4 位子女。这4 位子女在其去世时拥有同等权利。因此,其遗产将被划分为均等的4 份。
对婚外子女或私生子女的歧视已取消
死者的婚外子女,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与第三人所生的子女,与死者的其他子女拥有同样的权利。婚外子女从此享有与其他子女同等的遗产份额。在2001 年12 月4 日前已经开始继承但尚未分割的财产继承中,婚外子女也享有同等继承权利。
■ 代位继承。死者子女先于其死亡或者放弃继承时,将由其卑亲,即死者的(外)孙子女,代位继承遗产。
举例
马丁先生刚刚去世。马丁先生共有3 个儿子,仍然在世的让和保罗,以及已经去世但育有2 位子女的皮埃尔。分配遗产的比例是,让1/3,保罗1/3,皮埃尔的子女继承1/3。皮埃尔的2 位子女代位其父亲继承祖父的遗产,每人享有1/6。2006 年6 月23 日的法律于2007年1 月1 日生效,该法修订有关继承和赠与的规定,当被继承人子女放弃继承时,得代位继承。如果皮埃尔放弃继承,其子女将代位继承祖父的遗产,每人享有1/6。代位继承亦适用于兄弟姐妹及其卑亲。
父母
无子女时,死者遗产的一半由其未亡配偶继承。遗产的另一半由死者父母继承,父母各享有1/4。如果父母中一方先于死者去世,其份额则由死者未亡配偶继承。此时,死者配偶继承3/4 遗产。
兄弟姐妹
如果无子女,也无父母,则死者遗产全部由未亡配偶继承。此时,死者兄弟姐妹被排除在继承人范围外,“家庭财产”除外。家庭财产即死者生前通过赠与或者继承方式从其父母或其他尊亲处获得的、在去世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此类财产的1/2 归其兄弟姐妹。
无配偶时,死者的兄弟姐妹、侄(甥)子女都可能与死者的父母共同继承遗产。父母双方皆在世时,他们继承1/2 遗产;父母中仅一方在世,继承1/4 遗产。
(外)祖父母
假设死者生前已经失去配偶(或者从未有过)、父母,没有子女、兄弟姐妹或者侄子女、外甥(女)。如果死者的(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尚在世,则由他们继承死者遗产。比如,如果死者的外祖母与曾祖父尚在世,两人各继承1/2 遗产。死者遗产分为两半:一半归母系亲属,另一半归父系亲属。当(外)祖父母是死者母系或者父系亲属的代表时,也可能会与死者的父亲或者母亲共同继承遗产。
叔/ 舅、姑/ 姨以及堂/ 表亲
他们继承遗产的条件是,死者没有卑亲、尊亲、兄弟姐妹、(甥)侄子女,也没有未亡配偶。死者第6 亲等内的亲属可以继承。遗产在母系亲属和父系亲属对半分配。
在各系亲属中,遗产由与死者亲等关系最近的亲属继承:(堂)表兄弟姐妹互为第4 亲等,叔(舅)与其(甥)侄互为第3 亲等。


1= 第1 亲等 2= 第2 亲等 3= 第3 亲等 4= 第4 亲等 5= 第5 亲等

程序和手续

二、未亡配偶的状况
2001 年12 月3 日的法律自2002 年7 月1 日生效,特殊情况例外。自此,未亡配偶的继承权利得到大大提升。
存在其他与死者亲等关系近的继承人时,未亡配偶的地位得到改善从此,配偶拥有以下权利:
● 当配偶与死者共同育有子女或者其他卑亲时,配偶可以选择1/4 遗产的所有权,或者遗产全部现有财产的用益权;
● 当死者留有与他人生育的子女时,配偶继承1/4 遗产的所有权;
● 当死者无卑亲,仅留有父母时,配偶继承1/2 遗产的所有权;
● 当死者仅留有父亲或母亲时,配偶继承3/4 遗产的所有权。
所有权权利的确定相当复杂。所有权权利根据现有财产和得返还的赠与财产计算而来。然后在尊重继承人的特留份前提下,就现有财产行使权利。
较远亲属的继承权被配偶排除
没有卑亲和父母时,未亡配偶继承全部财产的所有权。未亡配偶排除死者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甥)侄子女、叔(舅)、姑(姨)、堂(表)亲的继承资格。仅没有卑亲时,存在遗产1/4 的特留份继承权。

夫妻财产制的影响
每对夫妻都适用某一财产制,即支配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济关系,及决定婚姻解除时各自或其继承人权利的规则。已婚夫妻未签订婚姻合同的(80% 多)适用夫妻财产法定共有制。当一方配偶去世时,共有财产的一半归未亡一方所有,另一半归死者所有,与死者的其他个人财产共同构成死者的遗产。
住房权
法律规定,配偶一方去世后,未亡配偶有权在其主要住所中继续居住。2001 年12 月3日的法律对保护未亡配偶的生活环境提供了保障(见下文)。死者去世时,如果未亡配偶是其居住房屋的所有权共有人,未亡配偶可以要求子女维持该住房的共有状态。未亡配偶也可以要求优先分配。另外,配偶一方去世后,住房租约得以未亡配偶的名义继续有效。如果住房为适用1948 年9 月1 日法律的老住房,续居权由未亡配偶取得。
暂时占有住房
自2001 年12 月4 日起,配偶一方去世后,未亡配偶有权在住房内免费居住和使用住房内动产,为期一年。如果是租赁住房,那么在这一年中,未亡配偶缴纳的房租(一般是每月缴纳),应该由遗产向其偿还。如果该住房为与第三人(非继承人)的共有财产,那么这期间的占有补偿费由遗产负担。
这一便利属于“婚姻的直接效力”;这项权利不属于继承的范围。需注意,同居伴侣的未亡一方同样享有该项暂时居住权,除非死者在遗嘱中剥夺了未亡伴侣的该项权利。
终身占有住房
未亡配偶如果不能享有死者遗产的全部用益权或者不能继承全部遗产的所有权,就不能保证在1 年后还能继续保留住房。因此,在死者去世后的一年中,未亡配偶可以申请终身占有住房和使用房内动产的权利。这项规定适用于2002 年7 月1 日开始的继承。死者可以在遗嘱中作相反的意思表示,此时必须公证。
就税务而言,终身住房权的价值等同于住房用益权价值的60%,住房用益权价值视未亡配偶年龄而定。未亡配偶与继承人以协议形式确定的居住权和使用权价值计入未亡配偶继承权利之内。如果居住权和使用权价值超出了其应享有的继承权利,未亡配偶仍可享有此等权利,而无需对遗产进行补偿。之后,如果该住房不能满足未亡配偶的需要,未亡配偶可以将住房出租,以获取支付新住房(例如养老院)的资金。
配偶之间进行财产处置的好处
生前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形式解决财产转移问题是可能的,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是更可取的。公证人的协助是非常宝贵的,而且经常也是必不可少的。仅当夫妻间没有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情况下,适用2001 年12 月3 日法律保障的最低限度。
将用益权转换为年金
未亡配偶通过法律、赠与或者遗嘱形式获得的用益权可以转换为终身年金。只要未亡配偶本人或者虚有权所有权人之一提出请求即可。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需要向法院求助。
涉及未亡配偶占有的作为其主要住所的住房时,未亡配偶本人的同意是必不可少的。
将用益权转化为资金
如果未亡配偶与继承人达成一致,可以将用益权转换为资金。
三、继承人享有的选择
任何人都没有必须继承遗产的义务。继承人有三种选择:简单继承、放弃和有限继承(2006年6 月23 日法律之前被称为遗产清单式继承)。
简单继承
接受这种方式的继承可以是毫无保留的明示,继承人将签署的继承接受书寄送或者提交给负责继承的公证人。同样,如果公证人应继承人要求出具不动产证明,也意味着他们的明示继承。不过,继承人有权在接受继承书里设置保留条款。但在随后的修订证明中,继承人必须明确表态。
接受继承也可以是默认。如果继承人行使所有权人的行为,即如同继承人一样将遗产中某财产出售或赠与、受赠与的未亡配偶作出选择,继承人被认为已经接受继承。在简单继承中,继承人本人承担死者的债务。然而,如果偿还继承债务会使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大大受损,每位继承人都可以通过提出合法证据,证明自己在接受继承时不知死者存在债务,申请部分或者全部减免承担遗产的债务义务(民法典第786 条第2 款)。

放弃继承
每个人都有权利放弃“有毒蛋糕”式的继承:死者生前负债累累。如果死者留下的债务高于其资产价值,继承人需要用个人财产去偿还其债务。在作出决定前,应向负责继承的公证人询问清楚。
如果您放弃继承,您将被认为从未具备继承人资格,是与继承无关的局外人。如果您曾经接受过死者的赠与,也与继承无关,除非赠与文书规定放弃继承时要将受赠财产返还。另外,赠与不得影响死者子女或未亡配偶(如果死者没有卑亲)享有的法定遗产份额。放弃继承,需要向死者居住地的大审法院书记处作声明。放弃继承的决定不是不可撤销的。您可以撤回先前放弃继承的决定,除非您撤回决定时,遗产已经被其他继承人继承,或者因无人继承,遗产已经收归国家所有。
有限继承
如果无法确定遗产资产是否大于负债,您可以向死者死亡地大审法院书记处作限于资产净值的继承申报,选择有限继承。公证人将对死者遗产的正负资产进行盘点。盘点结果必须在声明后两个月内提交至法院。您将需要偿还遗产中的债务,但以您继承的积极资产为限。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期限为15 个月。财产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即两厢情愿地出售,但是价格需要告知债权人。在很多情况下,拍卖是更理想,因为债权人无法对拍卖价格提出异议。继承人可以保留某些财产,但需要将情况告知债权人,并支付其价值。
在2007 年1 月1 日——2006 年6 月23 日法律生效之日前,这种继承方式被称为遗产清单继承。随着法律名词的变化,具体规定也做了调整,其中就包括上面提到的保留某些财产的可能性。
四、开始继承
当一个人停止生存,对他的继承立即开始:因此有必要知道死亡日期。作为证据,有必要出具死亡证的副本;死亡证由死者死亡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市政府免费出具。葬礼后的第二天,继承人需要将死讯告知与死者有经常性联系的机构:
● 死者的退休金机构,避免收到多付的退休金后再行退还,并开始将退休金转移到未亡配偶名下的各项手续;
● 死者雇主,或就业协会(如果死者处于求职状态);
● 保险公司(如果死者投有死亡险);
● 银行(以冻结死者的所有账户)。
银行账户的所有委托都终止。当然,银行将兑现死者生前签署的支票、付款通知以及银行卡欠款,并将转账计入死者账户(见后文)。同时,也要通知储蓄银行和邮政活期储蓄中心。

联系公证人
在死者去世后的几周内,建议向公证人咨询,并委托公证人办理继承手续:确定继承人、确定遗产的正负资产以备作继承申报、寻找是否有赠与或遗嘱,或者给未亡配偶的特殊财产利益(见“选择婚姻合同)。这些事情都需要公证人介入。尤其是,如果死者留下不动产(公寓、房屋、地产)时,即使很少,或者如果其已做赠与、留有遗嘱或者签有婚姻合同,就必须委托公证人处理继承。
自由选择公证人
当事人选择公证人时是完全自由的,您的选择可能是因为公证人的名声,或者您住的离事务所很近。每位继承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常用的公证人代表自己。此时,析产服务费将在各继承人的公证人之间分配。每位公证人都会向顾客明确需要支付的咨询费,必要的话还会有差旅费。然而,继承人通常只会求助于家庭公证人,即协助死者购置财产或进行赠与(赠与、寄存遗嘱)的公证人。这更方便解决继承问题。
举例:负责处理继承的公证人与寄存夫妻间赠与或遗嘱的公证人不是同一人,后者需将寄存的夫妻间赠与或遗嘱寄送一份副本给前者。
继承人的协助对公证人是必不可少的。继承人需要配合公证人工作,提供所有必要的材料和证件,以便公证人能够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各继承人份额和继承的税费。

出自:《Les memos-Conseil par des notaires》2009 年版


© 2008 Centre sino-français de Formation et d’Echanges notariaux et juridiques à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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