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水法的首要原因之一,是保护水资源的质量,以使欧盟所有成员国的地表水,在2015年之前,达到一个“较好的生态状况”—— 这是水法所定下的目标。
除了上述质量方面的考虑之外,最近人们还开始关注对水资源数量上的管理,因为频繁的干旱让大家意识到,水并非是一种无穷无尽的资源。对淡水资源应该有一个平衡的管理和分配,使其能够满足人民对健康、饮水、农业、渔业、工业、运输以及旅游的需要。我们知道,水“是一个国家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对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是全体国民的利益”(《环境法》,第L210条第1款)。
农业是一个高耗水的产业(农业用水占全部净耗水的60%),因此它自然而然成为必须面对水资源挑战的第一个产业。
法国水法的基础是1964年12月16日法律,1992年1月3日法律对其做了补充。此后,法国的水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三十多部)欧盟法令的移植,尤其是对2000年10月23日欧盟关于水资源的指导性框架法令的移植。这一点,体现在法国2006年12月30日有关水和水生环境的法律上,最近也体现在2011年2月7日有关水供应和水处理团结互助的法律上。
1. 水资源利用的总体规划(《环境法》第L213条第1款S)
专门的管理机构
流域区。法国本土共有6个流域区,它们是水管理的行政区划,根据地区的地貌和水文标准进行划分,所以和法国基本的行政区划(如大区、省……等等)并不吻合。
流域区区长。是流域区的主管领导,负责所管辖地区的事务协调,和公共机构以及地方政府签订各类协议。参与“水资源整治与管理指导纲要”(SDAGE)的起草,并批准所有的补充文件。他也拥有警察权,特别是在水资源发生危机的情况下,有权对水的使用做出限制。
流域委员会。由地方政府、用水者、国家、环境保护团体、以及农业、手工业和工业组织的代表构成。所有和流域内事务相关的行动和问题,都要向流域委员会咨询协商。委员会还负责对水资源管理文件的批准,并确定水务署的行动方向。
水务署。拥有法人资格和财政独立地位,有资格购买土地,特别是位于湿地区域内的土地,以租赁给农民耕作。水务署负责实施各类规划文件(如“水资源整治与管理指导纲要”SDAGE,以及“水资源整治与管理纲要”SAGE等),制定多年度参与计划,并根据该计划,向参与水资源平衡管理的行动者或施工者发放贷款、奖金或补贴。水务署的资金来源,是向公共或私营单位征收税费(如用水费、水污染费、水道障碍费,等等)。
规划
水资源整治与管理指导纲要(SDAGE),在流域层面或次流域集团的层面制定通过。该纲要是一个重要的文件,其作用:
- 确定水资源平衡管理的基本方向,及其在质量和数量上的目标;
- 根据2009年和2010年的“Grenelle环境法”,领导“蓝色经纬网”(即生态水网)的建设;
- 指明消费者如何承担用水开支,对工业、农业、家庭用水者进行区分,并且实施“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
- 确定必要的水资源整治行动,以防止流域内水资源的损坏,改善其状况。
水资源整治与管理纲要(SAGE),由次流域集团、或一个独立构成水文单位或蓄水层系统的次流域制定。该纲要说明水资源的状况以及利用方式,以确定地表水、地下水以及湿地的利用、开发和管理的总体目标。纲要还规定“整治及可持续管理规划”(PAGD)所应优先实施的项目、及其资金来源。当然,“水资源整治与管理纲要”(SAGE)必须符合“水资源整治与管理指导纲要”(SDAGE)的内容。
所有有关水资源的行政决定,都必须符合上述两个“纲要”的规定,这两个“纲要”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抗辩力。
水务警察,负责两类行动:
- 对各类申请进行预审,做出各种规定,以避免或减少对水资源造成的危害;
- 检查、发现及惩处各类违规行为。
对水务警察所做的规定不加遵守,可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为此,设立“国家水资源及水生环境局”(ONEMA),以监督相关规定的遵守。
关于未被列入“环境保护设施”(ICPE)名单的用水设施:任何公共或私人机构,出于生活需要,建立设施、建筑、工程或实施行为(IOTA),如需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或改变水流现行的流动、注入、排放(即使是没有污染的排放)方式,都必须遵守申报与审批制度。
上述行为被一一列出,根据对水资源和水生态系统可能带来的危险、以及造成结果的严重程度,这些行为有的只需申报即可实施,有的则必须经过公共机构的调查并获得批准,而且该批准仅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如有必要,批准还可以撤销或修正。
2. 水资源的数量管理
一个可持续和平衡的水资源管理原则,保证了对水资源多样化利用、特别是农业用水的需要。1992年的法律规定了水资源使用的缓急级别,这在发生水荒的时候特别有效。首先必须保证用水的领域包括:医疗、公共卫生、民生安全、百姓饮用水。与上述领域相比,其他的用水需求,如农业和渔业,都属次要。每个水管理纲要,都可以确定水资源的使用优先领域,以及每次使用所汲取的水量的分配原则。
水资源的获得和限制
虽然农业生产可以借助雨水和径流水,但它更多地还是依赖灌溉网或地下水。
法国的“乡村法”(第L152条第1款s)规定了一系列与用水相关的限制,这些限制和“民法典”所做的规定不同。比如,在涉及雨水的条款中,“民法典”允许土地所有者或权利人自由处分降落在其土地上的雨水(民法典,第641条),并且可以将这些雨水保存起来;而剩下部分的雨水流动,就需要在地势较低的土地上设立和水流相关的限制。因此,“乡村法”设立了公共水流管道或水处理管道的铺设役权、灌溉水管道的通过役权、高架水道役权、支架役权、以及水流役权。这些役权,常常附带有在供役地上通过的权利,以保证对水流设施的维护;而上述通过权本身,也可以以机械设备通过役权的方式来体现。通常,对这些役权的实施并非是理所当然的。除了友好协商达成一致之外,对役权的承认,取决于司法审判官对所设役权造成的利弊的权衡。根据相关土地的性质,或者诉愿人的身份,上述役权的设立会有一些限制。最后,设立这些役权,通常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灌溉用水的行政管制
以泵取、抽取、引流、或其他任何方式,从钻井、土井或其他地下设施中,永久性或临时性汲取灌溉用水,如水量大于20万m3/年,必须获得批准;如水量介于1万至20万m3/年之间,则必须事先申报。
建造河流或湖水的取水设施,如取水的最大能力在1000m3/小时或水流总量的5%以上,必须获得批准;如取水能力在400至1000m3/小时之间,或水流总量的2%至5%之间,则必须事先申报。流域区长有权定期或不定期颁布用水限制令,特别是在遇到干旱或有水荒危险时,对农业灌溉和浇灌做出限制。
2006年的法律规定,设立一个统一的灌溉取水集体管理机构,所有需要灌溉的农业生产者都必须向该机构提出申请。
原则上,所有需要取水从事生产的人,都必须缴纳取水金。取水金由负责流域区管理的水务署收取,金额根据一年内所取水量的总和计算。此外,枯水期储水,如果储水设施的容量在100万m3以上,那么该设施的主人还必须缴纳储水金。
3. 水资源的质量管理
水资源质量与储备的保护
“水污染”犯罪的普通形式是:往水体——不管是地表水、地下水、还是领水或领海——中,直接或间接地投放、倾倒或排放一种或多种物质,从而造成对人类身体的伤害、对动植物的损害、对正常水供应方式的严重改变(环境法,第L216条第6款)。
除此之外,一些特殊规定以法令的形式,对在水道附近排放或堆置物品做出了禁止或规制。比如,为了避免水道污染,法令规定沿水道必须辟出一条5米宽的“草地带”,这一机制原先只针对农业生产者,后来推广到所有相关人员。
最后,流域区长有权做出一些地方性的规定,比如临时限制或暂停一些用水,以应对某种威胁,或事故、干旱、洪水所造成的后果。这些措施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而且受到时间上的限制。
对人类用水取水点的保护
在取水点周围设立保护区:
- “直接保护区”,区域内土地完全归政府所有,周边有围栏保护;
- “贴近保护区”,区域内禁止或限制任何可能对水质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害的设施、工程、活动、堆放、建筑、或者对土地的整治或占用;
- “远距离保护区”,区域内的活动和设施都必须遵守规定。
保护区的土地所有者、占用者和生产者,都会根据其所收的限制,得到补偿。
农业污水的倾倒与排放,若未被列入“环境保护设施”(ICPE)名单之中的,受水法相关规定的规制。如果有公共污水处理网络,农业生产者可以向其中排放农业污水。向地表水中排放非生活污水,必须根据排放的体量,获得批准或事先申报。
污水的倾倒受环境法和卫生法的双重管辖。
防止来自农业生产的硝酸盐污染
法国国内相关的法律是对1991年12月12日欧盟法令的移植。该法律罗列了所谓“脆弱区域”的名单(比如,人类用水取水点区域,江河入海口水体 – 绿藻问题),从而帮助行政管理当局就氮肥问题制定行动方案,并且确定农业生产的最佳实践规则(如对农业污水的储存和排放做出特别的规定)。
有关水资源管理的适用法律非常多,以至于人们很难找准方向。因此,法国的公证行业基于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乡村空间及环境公证研究所的工作成果,建议在不久的将来,通过一部“水法典”,就像现有的“卫生法典”、“环境法典”一样,对现有关于水资源的法律文件加以集中,并使其更加易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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