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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公示催告制度之构想

在继承公证实践中,遗漏继承人问题、利害关系人利益受侵害问题一直困扰着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继承公证的办证难度,增加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风险,加大了继承人的举证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我国继承公证程序中建立公示催告制度。

一、继承公证面临的挑战

随着公民的财富逐年增长,房产、汽车、股票、存款等财产在其死亡时往往需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后方可办理财产变更(或领取)手续,继承公证的业务贵呈现逐年快速递增之势。面对公民对继承公证的大量需求,办证的操作程序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需要。

继承公证实务中,公证机构的首要任务是查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这在早期,应当说是没有问题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也确实是"可以査明的"。这是由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当时的情况是公民的居住、户籍、工作、婚姻基本上都是稳定的,很少发生变动,一般都在国有的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工作,经常在一个单位一干就是几十年,结婚需要由单位开证明,特别重视档案管理工作,人事档案比较健全,人户分离情况极少。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查询人事档案、户籍档案,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实在不行的话,跑一次村委会或居委会,基本上就可以掌握被继承人上下三代的亲厲关系了。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上述情况出现了很大变化,人员居住、户籍、工作、婚姻都极易发生变动,多数人是在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工作,跳槽频繁,很多人档案不健全,异地工作、异地结婚、人户分离、私生子、夕阳婚、多年在国外生活等,都导致很难查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别说仅有核实义务的公证机构,就是有调查权的公、检、法部门也很难查明。所以说,现阶段及将来,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具有"不可查明性"。

另外,在继承公证实务中,不得不承认的一个现状是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诚然,这主要是继承人有意或无意的隐瞒使然,其实和相关制度及公证员理念上的不重视不无关系。究其原因,一方面,办证时继承人如果不如实告知利害关系人的情况或继承人确实不知道,公证员就很难发现;另外一方面,即使知道了利害关系人的情况,由于缺乏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相关制度及具体操作程序,公证员一般也只能在公证书中一笔带过,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很多时候还是得不到保护。

二、继承公证公示催告制度的价值

(一)防止遗漏继承人

遗漏继承人是公证员在办理继承公证案件中最担心的问题,所以,公证员必须经常思考: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如何才能不遗漏继承人?容易遗漏继承人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被继承人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最常见的是被继承人的年龄比较大了,申请人称被继承人的父母早就死亡,但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再如需确定被继承人生前有无养父母及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情况。

2. 非婚生子女。

3. 异地婚姻、事实婚姻的配偶。

4.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实际的继承公证中,很少有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承遗产的。

5. 胎儿。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6. 遗嘱〔遗赠)受益人。遗嘱的自由性(即遗嘱的方式、遗嘱的内容以及撤销、变更遗嘱均是自由的)导致了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留有遗嘱、是否留有公证遗嘱、是否是最后一份遗嘱以及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等情况有待查明。

7. 申请人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被继承人有哪些继承人的,有的被继承人生前无工作单位,户籍资料又记载不全,申请人也没有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无法出具相关证明的。

避免遗漏继承人的关键是要让潜在的继承人知道继承开始的事实,法律虽然规定了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之亊实的继承人负有的通知义务,但该继承人可能故意隐瞒,也可能确实不知其他继承人的存在,这时公示催告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潜在的继承人可以通过公示催告了解到继承开始的事实,及时申报自己的继承权。

(二)    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称的利害关系人是指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请求权的人。继承公证中,除了要保护继承人的权利之外,有很多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

1.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3. 被继承人的债权人;

4. 税务机关。

遗憾的是,上述利害关系人的权益,由于缺乏相关制度及具有操作性的程序,并没得到应有的保障,尤其是债权人的利益。很多时候,利害关系人对于被继承人的死亡拫本就不知道,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时,如果公证机构发布公示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被继承人巳经死亡,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及时申报自己的权利,从而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    降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风险

众所周知,公证行业是个高风险的行业,这种高风险有时会使公证员有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之感,正如有的公证员所说:办一个证,就等于埋了一颗定时炸弹。公证行业之髙风险由多方面原因造成,有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有当事人违法成本太低的原因,有行业从业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不过硬的原因,有法制不健全、立法滞后之原因等等。具体到继承公证,由于公示催告制度的缺失,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风险被无限扩大。如遗漏继承人问题,在目前的情况下(将来该问题应该会更严重),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如前文所述具有"不可查明性",而继承公证书中的表述基本上都是确定性语言,一旦遗漏了继承人(无论什么原因),对于被遗漏的继承人来说,公证书很明显地侵犯了其权利,公证机构则面临被起诉和赔偿的问题。如果建立了公示催告制度,公证机构受理了申请人的继承公证申请后,按照法定方式进行公示催告,催告潜在的继承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向公证机构申报继承权,潜在的继承人知道继承已经开始的亊实后,会向公证机构及时申报其继承权,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则应当视为自动放弃继承权,当然公证机构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了。

三、继承公证公示催告制度主要内容之构想

(一)主体

公示催告的主体包括两方面,一是公示催告的发布者,二是公示催告的对象。继承公证公示催告的发布者当然是公证机构,公示催告的对象,一是继承人,二是利害关系人。

(二)    公示催告的期间

由于公示催告涉及公民的实体权利,应当慎重,期间的规定宜长不宜短,建议公示催告的期间做出如下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由公证机构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三个月。

(三)    公示催告的方式

公示催告制度的宗旨应当是督促被催告的对象及时行使权利,而不是为了剥夺被催告对象的权利,故在公示催告方式的选择上,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催告的对象知晓的方式进行设计,建议以下方式并用:

1.在受理继承公证的公证机构专门的公示栏中进行;

2. 在被继承人生前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 (或村委会)进行;

3. 在中国公证协会的网站上;

4. 在全国性的报刊上进行。

(四)    公示催告的主要内容

我国公示催告制度中公示的内容包括:

1.被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已死亡之事实;

2. 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

3. 哪些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之情况;

4. 已经向公证机构申报继承权的继承人之情况;

5. 哪些人是利害关系人之情况;

6. 已经向公证机构申报权利的利窖关系人及申报的权利之情况;

催告的内容包括:

1.催告继承人在规定期间内向公证机构申报其继承权;

2.催告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间内向公证机构申报其权利;

3. 继承人、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间内申报其权利的法律后果。

(五)    公示催告的法律效力

1.对于公证机构的效力。只要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发布了公示催告,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对于遗漏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应当免除公证机构的责任。当然, 如果公证机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公示催告之义务,造成遗漏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则其责任不得免除。

2. 对于继承人的效力。继承人如果没有在公示催告的期间内申报其继承权的,应当视为自动放弃继承权。

3. 对于利害关系人的效力。利害关系人如果没有在公示催告的期间内申报其权利的,在主张权利时,如果遗产还没有处理完毕的,则其只能在剩余遗产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如果遗产已经处理完毕的,则其不得再主张权利。

 

出自:《中国公证》杂志,2013年第2期,总第1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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