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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权:不动产开发的工具

1 – 根据法国法律,必须对一个人所拥有的权利作出界定,以明确该权利是针对人、还是针对物。

           

如果该权利针对人,那么可以说相关两个人之间的关系涉及“人权”。比如:甲欠乙的钱,或者出租车司机承诺运送一名乘客,等等。

 

            如果该权利针对的不是人,而是物,那么可以说相关权利人拥有“物权”。从字面上说,“物权”指对一件物品的直接权利。“物”(Réel)这个词源自拉丁语“res, rei”,是“东西”的意思。比如,甲是一幢房子的产权人,所以他可以将它出售、出租、或者推倒重建,等等。

 

      地上权通常被认为是物权的一种,更确切地说,它是一种所有权。

 

            2 – 谈到地上权,有必要对土地所有权、地下所有权、以及地表上方面积所有权作出区分。事实上,本文谈及的所谓“地上”,可以被理解为一个高度或一个深度;其目的是将这两者与地面区别对待。

 

            地上权是一个人对位于地面之上或之下的东西所持有的物权,它和土地所有权不同。

      比如:

      位于地面之上的东西有:植物、建筑、设施等,如树木、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

      位于地面之下的东西有:隧道、管线、地窖、地下车库、国有矿山等,而相关不动产的其余部分可以归另一个人所有。

 

            因此,尽管“地上权人”一词的含义还可以斟酌,但它指的是地上和/或地下物权的持有者。与“地上权人”相对的是“土地权人”,即土地的所有者。

           

      3 – 地上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是对所谓“土地上的一切都是土地的附属物”这一说法的颠覆。这一说法可以在“附属物”理论中找到根源。根据该理论,被视为主要财产的物品可涵盖其附属物。法国民法典第551条及以后各条都规定添附权为所有权。第551条规定,位于土地之上的物品应归并入土地之中。第552条第1款也规定:“土地权导致对地上和对地下的权利。”由此可以推定,位于地上或地下的建筑或设施(地上如房屋、农田,地下如蘑菇房),一方面均来自于土地所有者,另一方面则归其所有。

 

      虽然民法典规定了添附规则,但这并没有妨碍相反情况的发生,即将土地表面与位于地上或地下的东西区分开来

 

      正是这样,尽管民法典没有特别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文,但地上权仍发挥着作用。事实上,法国法律没有制定过任何关于地上权的一般规定。

 

      然而,地上权的合法性却毋庸置疑,因为立法者们会时不时地在某些确定的情况下介入,组织地上权的实施。关于地上权最著名的特别文件有:长期租赁契约、带有房屋翻修承诺的租赁契约、以及根据“公私合作合同”给予政府合作伙伴的物权,等等。以葡萄种植业这一传统行业为例,有一种“果园租种租约”,根据该租约,产权人将农田交予租种者,后者有义务在该农田上种植或培育葡萄。在葡萄树的整个生命周期期间,该租种者可以从中牟利,但他也必须根据当地的惯例,向农田出租人缴纳一定数量的葡萄果实。

           

      I – 地上权的独立性:从乡村做法到空间分割

 

      4 – 将土地权和地上或地下权分割开来的做法,得到了罗马法和旧法的承认。在法国农村,这样的分割使人们得以利用并分享土地的所有收益。

 

      比如,有些水塘会因人为或气候的原因而干涸。当水塘有水的时候,位于地面之上的东西——即水塘里的水以及水中的鱼儿——都是渔民的财产;而水塘干涸以后,剩下了土地权便转移到了农民手中。相似的做法也被用在一些贫穷地区的森林上面:树木、大树的产权归伐木者所有,而土地的直接收益则归农民所有。农民有权砍伐一些小树、拾取树木的果实、让牲畜前来进食,等等。

 

      事实上,这种做法使得封建政府能够从土地上获得最大的财富。所以,不仅法国大革命暂时制止了这样的趋势,民法典同样也对所谓“地上权”这一古老的做法不予理睬。

 

      5 – 不过,事情并非总是朝着人们希望的方向发展。1804年民法典颁布以后,上述做法仍然持续着。因此,当同一块土地的使用者发生冲突时,人们自然会求助于法律的裁判。

 

     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判例将地上权视为一种地役权、一种共有物、一种相互重叠的所有权,由此产生了地上权概念在法律上的独立性。

 

      6 – 今天,地上权被认为是一种能帮助人们全方位开发地产的技术。

 

            我们可以援引巴黎上诉法院拆迁法庭的一个判决,来说明这一变化[1]:“(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未反对将地下之物与土地或地下之物的其他部分分开,这些部分本身构成一件区分明显的物,且可以被归为某人所有;(……)这些条件通常出现在一些大型城市的居民区,特别是在巴黎。因此,土地权人因修建地铁而造成土地所有权的丧失,在评估对他们的赔偿时,必须考虑这些因素。”

           

      7 – 事实上,对空间大小的分割,给予了地上权一个崭新的维度,而这一做法,正是由公证人在实践中提出的,并得到了法国政府的鼓励。

 

      分割空间的做法,意味着不动产不再被视为诸如种植园或房屋之类看得见、摸得着的平面,而是一个三维空间,它可以是被填满的,也可以是完全空的。这样,我们可以想象一个空间,或者一个充满空气的立方体,它和周围的财产完全分离,完全独立于它们。比如,假设在一座大城市中,开发商或政府买下了位于地面上方10米高处的一个填满空气的立方体,该立方体的长、宽、高各位50米。这样的话,人们将要买下的不再是用于建筑的平面,而是一个空间,在此空间内,人们可以从事建造。

 

      根据这样的原则,近几十年来,巴黎建造了很多著名建筑,比如:蒙巴纳斯火车站、中央市场、以及著名商业区拉台芳斯广场等。其中拉台芳斯广场汇集了高密度的办公楼、商店、住宅、停车场、地铁和公交车站、公路等,从而使该区域共生着性质不同、但又错综复杂的所有权。这些所有权不是“共有”,因为相关的不动产并没有“共有部分”,而只是相互并列的公有或私有产权。不同地役权相互作用,保证了这些复杂的建筑群之间有一个和睦的邻里关系。

 

      上述空间整治的新概念不再以地面为参照,从而摆脱了二维空间,引入了三维空间。应该说,这种概念上的进步得益于技术手段的配合:比如法国测量总局(NGF)的“几何标高”技术,使得对抽象空间的精确测量成为可能。

             

      8 – 为了满足城市化的发展和空间占用量极大的重型基础设施的建设,人们狂热地寻找着可供建筑的空间。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地上权无疑是一种非常具有吸引力的机制。空间的匮乏导致其价格的攀升,这促使人们去征服新的空间领土。

      

      因此,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地上权发展的背景发生了变化,但这一机制的意义仍然存在。地上权很好地适应了当代生活方式。

 

 

            III – 地上权的主要特点

 

            9 – 对地上权的法律性质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对此我们在这里不作过多的纠缠,因为相关的争议有着很强的技术性。

 

我们只提请大家注意一点:某些特别法规指明地上权是一种“物权”,但却不直接明了地说它是一种所有权。

 

            但是,从19世纪起,法国最高法院就将地上权作为物权来讨论,并且认为对于其持有人而言,该物权是“一种名副其实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可以对其自由处分。”[2]

 

            然而,有些法学家却拒绝承认地上权的独立性,他们认为地上权仅相对于土地所有权而存在:地上权人的权利仅限于在他人的土地上建造或种植,即使在他们当中所谓最为“开放”的法学家眼里,地上权人也只是偶尔对已建的建筑或已种的植物拥有所有权——而不是在建造或种植之前。这种教条而不得人心的立场似乎很难站得住脚,而自从空中立方和空间分割得到承认、公共权力意识到给予私人公有财产的临时所有权能带来好处之后,这一立场就更显得过时了。

           

      10 – 至于地上权的时效,从原则上说,它和所有权一样,是永久性的。最高法院特别认为,地上权不因其不使用而灭失。[3]

 

            如果某一空间或空中立方发生转让,在大多数情况下,其所有权的转让是永久性的。受让人——也就是买方——将永久成为相关空间以及在该空间中所建造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同时也可以将其出售、租赁、或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交易。

 

            在其他情况下,地上权人通常通过合同而获得的权利只是暂时的:10年、30年、60年、90年不等。当确立临时地上权的合同到期之后,除非有相反的规定,否则根据传统,相关的建筑、种植物以及设施都将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后者可以根据情况,对原地上权人作出或者不作出补偿。

 

            地上权证书应规定地上权的期限,该期限必须对土地所有权人和地上权人都有利:上述双方都应通过交易而获利。比如,地上权人承诺在土地所有权人的空地上建造一座房屋,那么,带有建房承诺的租赁契约所规定的地上权应有足够长的期限,以便让地上权人将他所建的房屋出租,从而达到收回投资并且赢利的目的。但另一方面,地上权的期限也不能太长,必须让土地所有权人有机会收回土地和已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达到(自己或继承人)赢利的目的。

           

             

      11 – 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所有权人有义务容忍地上权人的权利。

 

            他必须分清给予地上权人的,是全部权利还是部分权利。

 

            如果地上权人所拥有的是全部权利,这就意味着他对所有种植物、建筑、以及可以建造或种植的空地都拥有权利。这时,土地所有权人想行使他自己的权利,只有通过开发地下资源,比如地下采石或泥沼等。

 

      如果地上权人拥有的只是针对土地的部分权利,也就是说他只能对地上之物(建筑或种植物),而不能对空地本身或某些区域行使权利,那么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在未开垦的地产上从事建筑或种植。在这种情况下,地上权仅局限于权利人自己建造以及合同所规定的的房屋。

           

      显而易见,当事双方的协议是重要的参照依据。

 

      地上权人如何行使他的权利呢?他像所有权人一样行使权力。对于地上权所涵盖的房屋和种植物,地上权人拥有与所有权人一样的所有权利。因此,他可以自由使用相关财产,比如将其租赁而无需征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地上权人也拥有对相关财产的处分权,就是说他可以将其抵押,以便“获得贷款,为建筑提供资金支持。”此外,他还有权自由出让他的地上权,甚至摧毁相关财产。总之,他拥有所有权人的一切权利,除非法律或合同有相反的规定。地上权人的上述权利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有效,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获得了永久性地上权,那么原土地所有权人的添附权就将永远消失。



[1] 巴黎上诉法院,1997年9月25日,D.1997,IR,226

[2] 最高法院资料,1866年11月5日,D. 1867, I, p. 32; S. 1866, I, p. 441.

[3] 最高法院资料,1866年11月5日,DP 1867, 1, 32 - Req., 1891年4月29日, 219, 记录Labbé – 第三民事庭,1991年3月6日, 民事公告第III卷, n° 84 ; JCP 1992 II, 21890, 记录Ourliac ; RTD civ 1992, 793, 观察员Zénati ; RDI 1991, 189, 观察员Bergel ; D. 1991, somm., 308, 观察员 Ro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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