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的邀请,以中国公证协会理事、湖南省公证协会副会长、湖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处长何忠禄为团长的中国公证协会赴法培训团一行20人于2011年9月4日至9月23日在法国进行了为期三周的学习考察。
上海中法公证法律交流培训中心对我们的培训、考察和生活做了周密安排。通过参观访问和培训交流,我们对法国公证制度有了直观深入的了解。法国的公证制度历经300多年的发展,其制度设计成熟而理性,是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重要砝码,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公证实践的不断更新和超越更加彰显出制度本身的活力和优越。对法国公证行业的这次近距离观察,使我们对法国公证制度有了清晰、准确的框架式了解,以下是对我们这次培训考察内容的综述:
一、成熟理性的制度
法国的现代公证制度起始于1803年颁布的《风月法令》,历经200多年的历史积淀,已经是一项理性而成熟的法律制度,这不仅体现在完善的公证程序、公证人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完备的职业责任保险和赔偿基金制度等方面,更表现在其辅助性制度和配套制度的细致和完善,典型如公证人的任职制度、在职培训制度和公证人的退休金制度。
(一)公证人任职制度
在法国,公证人任职有着严格的职业准入资格,通常要经过漫长的学习、培训和实习并通过考试才能获得公证人任职资格,一般说来有两种途径可以成为公证人,一是普通任职,二是特殊任职。
……
(二)公证人在职培训制度
与我国公证员培训制度不同,法国公证人的在职培训制度呈现出培训平台的多层型、培训内容的多样性和制度执行的严格性特点。2010年通过的法案,将每年30小时的培训确定为法国公证人(包括助理)的法定义务,由此公证人的在职培训也由行业规范上升为法律制度。
在法国,针对在职公证人的培训由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全面负责,在行业内部设置了不同层次的培训平台。首先,最重要的培训平台即是公证人大学。我们培训团即在普瓦捷公证人大学进行了3天的培训,内容包括公证人的在职培训制度、国际私法视角的婚姻财产制、法国继承法、涉外公证委托、电子公证文书等。
其次是地区性的培训,将全国的公证人事务所按照地域划分为东部、西部等不同地区,地区内每年选择1-2天的时间对在职公证人进行培训。
第三是各省公证公会设立的培训中心,以方便本省公证人就近完成培训。各省往往定期发布培训课程,由本省公证人自由选择。
第四是原来面向公证专业学生的公证职业培训中心现在也面向在职公证人开设培训课程。
第五是公证年会,公证年会也是法国公证行业一个比较重要的培训平台,工作人员往往提前选择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组成研究小组,提出报告。在年会期间就该论题进行讨论和培训,讨论结果甚至对现行的法律或行业规范的修改起到推动作用。如2010年的年会讨论课题就促成了公证担保机制的完善。
第六种重要的培训平台即公证信息文献研究中心。该中心是独立法人,于1965年创设。初衷是帮助公证人解决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现在主要是面向本地区的公证人开展咨询和培训。
虽然在培训平台的设立和课程的选择上法国在职公证人培训制度给予了公证人充分的自由,并且层次丰富、内容多样,在覆盖面和包容度上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准,但其制度执行的严格却达到了一丝不苟的程度,公证人如果在一年内未达到30小时的培训量,本年度不能注册执业,因此法国的公证人为完成这一法定义务,通常会尽量多的参加各层次的培训,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法国公证人知识体系的不断更新、执业水平的稳定和不断提高。
(三)公证人退休金制度
如果说法律给予了法国公证人尊崇的地位和荣耀,那么法国公证人退休金制度体系则是这种尊崇和荣耀的最终的保障,是公证人职业生涯的最后一个完美句号。
公证人的退休金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针对所有自由职业人员的基本养老制度所产生的基本养老金,是普惠性的,由专门的养老金机构负责。另一部分则是公证行业自己设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产生的养老金。通常基本养老金只占公证人退休金总额的15%,其余部分均为补充养老金。
在法国公证业界,助理、财务人员、文秘或其他工作人员也都有各自的养老保险体系。这种细致而完善的退休金制度使公证职业更加人性化,也使公证职业群体拥有了更强的凝聚力。从另一层面来说,它保持了公证职业群体对自身职业的珍惜和敬重,遏制了对经济利益的过度追求,促使公证人和其他从业人员更多的关注工作质量、关注当事人的合理需求。
二、稳定社会的砝码
不动产交易是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公证事项,任何民事法律事务只要涉及不动产,必须提供公证文书并由公证人进行公告。在法国,公证制度是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的重要砝码,这可以从公证与乡村法的关系、公证对历史遗产的保护及公证在遗产继承方面的作用得窥一斑。
(一)公证与乡村法的关系
法国乡村法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部门法体系,包含了涉及所有农业经营活动和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公证人在其中对农业人的法律安全起着重要的平衡和保障作用。
首先是在农村土地交易中,公证人具有垄断性的地位,即农村土地交易的合同起草、公告必须由公证人操作。
其次是自乡村土地交易延伸而来的农用土地租赁制度中,公证人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土地租赁合同只有公证人可以起草并予以公证;对于超过12年的租赁合同则必须由公证人公告。
第三是在私权行使和公共利益保护的冲突中,公证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平衡作用。为了限制私有权的滥用,维护公共利益,法律设定了大量的公共利益役权,如取水权、通行权等等,役权基于合同确立,不仅役权合同必须有公证人起草,而且在一切土地交易和租赁中,公证人必须查明土地上所附属的一切役权充分的告知买方,以保证买方(或承租人)充分知晓并继续履行役权合同。
第四是在乡村环境保护、非开放性农业经营活动的申报审批、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开发、有机农业政府补贴的发放等方面,都活跃着公证人的身影。
可以说在法国乡村法体系中,公证人是法律公平和公正的重要维护者。在乡村空间,公证人在介入的每一项法律事务中通过对各种法律关系的综合、梳理、平衡和告知,通过对役权关系的设计,保证了每项制度的落实,也保证了每一项权利的完美实现,这大概是所有法律人所倾心的公平。
(二)公证与遗产继承
在法国,继承是公证业界的一项重要业务。在非诉状态下,只有公证人才可处理继承事务。继承所涉及的很多文书也只有公证人受理,法院只有在争讼时方可介入继承。
由于公证人在遗产继承事务中细致全面的工作,有效的减少了遗产事务的讼争,维护了家庭关系的和谐和财产状态的法律安全。
(三)公证与历史遗产保护
法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十分重视,城市改造很少拆除老建筑,并且有专门的法规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流转和传承设定保护。
公证人萨沃雷先生介绍,公证人办理房产交易合同的第一件事是必须查明该房产是否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法令,如果属于保护建筑,则必须告知当事人在装修、改造中的限制,并告知其去申请许可;其次公证人必须查明该建筑在本次交易前的改造、装修情况,如有未经许可的装修改造,公证人必须及时告知当事人补办手续。
公证人在办理遗产继承案件时,如果遗产中有名画、文物等财产时,公证人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用所继承的名画或文物抵扣遗产税,通过实物抵扣,国家取得名画或文物,保证了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不外流。
三、超越自我的发展
在参观巴黎伏尔泰河岸公证人事务所时,我们被一楼大厅四壁高及房顶的木质卷柜吸引,深棕色的木柜隐隐透出被岁月洗净后的沉静和雍容。在交流时公证人说这家事务所是法国最早成立的四十家公证人事务所之一。大厅内的卷柜已经有300年的历史了,至今仍在使用。
在法国,公证是个古老的行业,但它并没有沉暮之气,相反,在几个世纪的传承和发展中,公证业始终在超越自我,始终保持着活力和朝气,正如图尔公证人协会主席先生所说:“我们是不断进步,不断变化的”。河岸公证人事务所的公证人为我们举例:2001年法国尚未使用欧元时,我们在公证文书里已经同时标注了法郎和欧元。这样的细节告诉我们,法国公证业从未在传统与历史间墨守成规,而是在传承与超越中完成了自己的现代化进程。
(一)电子公证文书项目
2011年6月开始,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在全法公证行业启动电子公证文书项目。所有公证人事务所都将全部实现公证文书的电子签署、电子存档和电子公告。这意味着法国公证业将逐步告别纸质公证文书,进入无纸化和电子化时代。
(二)遗嘱中心档案库的发展
遗嘱中心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期由部分公证人发起建立的。基于遗嘱自由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任何一名公证人前订立或变更遗嘱。为防止公证人在处理当事人遗产继承事宜时遗漏遗嘱,法国设立了统一的遗嘱中心档案库,开展公证遗嘱的集中登记、检索工作。
历经多年的发展,遗嘱中心已完全实现了电子化,目前已存储有1800万个遗嘱数据,仅2010年一年即有约50万次检索。
电子文书项目的启动和遗嘱中心档案库的发展,都是法国公证行业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步伐,对于一个理性而成熟的制度来说,发展和超越都必然是健康的、充满活力的。
回国时我们自尼斯启程,蔚蓝色的地中海在辽远的天际与碧空相连。短短的十余天培训,我们只是对法国公证做了框架式的了解。同为国际公证联盟的成员国,法国公证制度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借鉴和参照。我们只有30多年的发展史,尚有诸多问题需要我们思索、需要我们实践。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我们的每一次探索,无论成败,都是前进路上的铺路石,我们是制度的实践者,也必然是理想的实现者。
20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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