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公证,在现行的法律背景下,仍归属于传统公证,电子公证书与传统公证处的不同之处在于以电子文件、电子签名代替传统公证书上的纸质文书、签章。虽然电子公证产生的背景在于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借此开展电子商务、交易等民事活动,但不能据此将电子公证设立为专为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相关问题的新的制度,而是应该将电子公证视为传统公证的业务拓展,使公证的内容也能与时俱进。
在我国,尚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公证制度,无论是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还是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公证法》以及2006年7月1日施行的《公证程序规则》,都没有电子公证的相关规定。但是随着计算机通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交易迅猛发展,社会对公证的需求内容在改变、数量在增长,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信用、安全需要合法、权威、公正的“第三方”来介入;网络知识产权、人身名誉权等侵权事实,需要公证予以保全证据,面对这一切,上海公证行业又是怎么做的呢?
作为承担全市公证行业管理的上海市公证协会,在整个公证行业的信息化建设、电子公证的基础建设中,以建立并完善“一个网络、一套系统、两个中心”为建设目标,为最终实现公证业务数据电子化,业务办理流程智能化,业务管理规范化,决策科学化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一个网络”就是搭建一个覆盖全市公证行业的信息传输纵向业务专用网络框架,包括公证专网、互联网。公证专网分为各公证机构、协会局域网、公证行业纵向业务网、相部门专网几个逻辑网络。互联网是面向公众,为公众提供公证服务和公证宣传的Internet网络。
“一套系统”就是开发一套上海市公证行业信息系统,这套系统分为公证业务子系统、公证业务管理子系统、会员管理子系统和对外查询子系统。公证机构通过这套系统达到了公证业务办理电子化。从咨询、受理、承办、审批、打印,到办结、归档、纸质材料的电子化(扫描)以及相关费用的管理等都通过这套系统进行操作;通过各种软硬件检测验证,运用电子手段,可以辅助公证员识别当事人身份、材料等信息的真伪,当事人诚信记录、重复办证等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风险问题并进行必要的控制;运用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为现场办证提供远程应用支持。
“两个中心”。建立了数据服务中心和查询中心。
1、数据服务中心:包括遗嘱信息、担保登记、警示信息、电子公证档案等登记、备案的服务平台。其中上海公证协会在2007年建立了公证遗嘱信息库,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截止到2011年6月30日,遗嘱库共有公证遗嘱信息69457条,查询次数59077次。全国统一的公证遗嘱登记备案查询中心也在抓紧建设中,预计2012年底前可在行业内开通。
2、查询中心:协会为各家公证机构提供房地产登记信息、担保抵押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个人身份信息核查、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平台。公证员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可通过查询中心对上述信息进行查询、核实,以确保公证书的正确性。
这一切都可以在系统中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进行。
上海市公证协会在基础建设方面为公证机构创造了条件,上海的公证机构在电子公证方面也进行着不同程度的试验和探索。
部分公证处在制作公证书的时候使用了电子签章,虽然最终公证书还是以纸质文书出具,但在技术上公证书的电子化已经没有障碍,相关部门(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就可以持公证机构颁发的密钥,通过网络进入公证机构的业务查询平台进行公证书的查询、核实。
电子公证的最终目的一是实现公证书的电子化,在我国,在缺乏法定公证的形势下,更为重要的目的是公证业务的拓展,目前主要集中在数据电文的保全、保管业务方面。
随着计算机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侵权等各类网络纠纷越来越多,数据电文保全证据公证,作为网络侵权纠纷中最有效的保全证据手段,在法院的审判实际中得到了普遍的认可,该项公证业务随之成为各公证机构的新亮点,上海每年涉及数据电文保全公证的咨询办理量,达上万件,主要涉及网页、视频证据保全、电子邮件证据保全、聊天记录证据保全、电子信息证据保全、手机短信证据保全等等,其效果主要在于,对可能灭失的网页、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进行下载打印等保全行为操作,以免电子证据被删除,从而造成电子证据难以恢复或难以举证相关证据内容。
东方公证处在此基础上研发了数据电文保全服务平台,当事人可通过自己的电脑远程登陆到平台,通过平台登陆互联网固定相关证据,平台将当事人提取的证据文件存放在公证处架设的储存储备中,当当事人需要使用证据时,凭当事人和公证处双重密钥调出保存的数据电文,并由公证处出具相应的公证书。
徐汇公证处推出的电子邮件保管箱业务,即当事人在使用公证处免费提供的电子邮箱时,系统通过对当事人发送、接受的电子邮件即时备份归档,固定当事人电子邮件的客观信息,若今后需要调取邮件作为证据,凭当事人及公证处双重密钥登陆备份归档系统后,将所需邮件调出并由公证处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
虽然,我国的电子公证尚处于探索与研究阶段,电子公证书在法律上也尚未得到认可,但随着电子时代的到来,在公证同仁的不懈努力下,电子公证将有着更广阔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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