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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赠与析产

 

赠与析产受到2006年6月23日改革的调整。除了提供新的可能性,它保留了两个根本优点:避免赠与的返还和扣减,调整前期已作处分。

 

 

赠与析产,以前被称为尊亲析产,不再限于适用子女和孙子女。自2006年6月30日法律以来,它可以适用所有的推定继承人,诸如叔伯、姨表或侄甥。但2006年的改革赋予了其它优点,特别是可以“跨代”进行。经过子女的同意,孙子女可以取代子女,分取后者应得的一部或全部财产。与逐进赠与相结合,赠与析产可以为诸多情况提供解决方案,特别是对重组家庭或残疾子女。

 

赠与析产的决定性优点在于,只要满足一定条件,赠与者继承析产时,以赠与析产形式处分的财产无需考虑。不常用,但非常实用的是,通过赠与析产可以重新洗牌,根据个人的状况和家庭的财产状况来调整财产的流转。

 

 

零散赠与的不便

 

如果一个人有多个子女,对一个或另一个子女作出的赠与在其死亡时必须并入考虑。如果赠与是以提前继承的方式作出,赠与额必须并入受赠人的特留份,必要时,并入自由处置份额。

这就是所谓的赠与返还。无论如何,必须保证它不侵害其他继承人的特留份。问题在于确定赠与应按什么数额返还或扣减。

 

1937与1971之间

返还或扣减机制在历史上并非一成未变。1937年作了简化。不动产赠与按赠与时的价值返还,即文书里说明的价值。但这一机制在通货膨胀下就危险了。1971年7月3日的法律重返拿破伦法典的规则:就返还和扣减,根据赠与时的财产状态,赠与财产按析产或死亡时的价值计算。这更公正,但有时特别复杂。

 

赠与时的财产状态

考虑赠与时的财产状态是为了让受赠人就财产作出的改善受益,同时对财产的恶化负责。处理就像财产还在赠与人手里一样。可以给许多例子:赠与人改善了受赠房产而无需证明所支付的费用、受赠人花钱修复的五斗橱、受赠人建造了房屋的土地。

 

企业的赠与

赠与一家企业可以很好说明困难的程度。父亲有三个子女,将他的企业给接班的孩子。该子女让企业壮大,并作了重大投资。死亡也许十年或二十年之后,评估企业就会产生困难,特别是相互达不成一致的时候。增值是受赠人劳动的结果?如果是赠与人就达不到这个结果?生意的发展是源于整个经济、区域经济的发展,或是赠与人劳动结果的延续?存在许多不容易回答的问题。

 

赠与析产可以解决问题

通过赠与析产方式移转的财产,如果满足后述条件,在继承时不需评估:全体推定继承人接受赠与析产,收到至少相当各自特留份的份额,无现金赠与,无赠与人用益权保留。就已行赠与的财产,继承分割完毕,无须再度处理。如果从返还和扣减的困难角度考虑,可想而知,赠与析产在财产流转上有难以比拟的优势。

 

 

前期赠与

 

1971年以来的规章还包含一个非常有益的可能性。在赠与析产中,可以纳入前期已行作出的赠与、调整方式、将继承份额之外的赠与改成先行继承、将某一财产分配给另一继承人。这是根据新的情况来调整财产的移转,一种我们称为逆转的操作。这个术语有点模糊,它指改变已经实施的行为,同时遵守“赠与即不得扣留”的原则。当然,这需要前期赠与受益人以及赠与析产参与者的同意。不通过文书的实物直接赠与经常带来诸多问题,也可以通过此途径解决。

 

企业领导的更换

这里也可以举很多例子:房产受益人居所的改变、继承人职业状况的改变、另一继承人因事故造成独立程度降低。再回到前述简单赠与或零散赠与下的企业。假设受益人不能行使领导的职能,而另一子女可以替代。则先前通过赠与析产方式作出的处分可以纳入新的赠与析产;企业可以分配给有能力掌管的子女,而对原企业领导可以分给其它财产,甚至是新企业领导原来分得的财产。

 

 

继承分割

 

所以一个继承可以实行多次分割,前提是满足法定条件。可以举个实例。夫妻双方改变他们的财产制,实行全部财产共有以及未亡配偶赠与;此时子女可能丧失继承税基减免和税率优惠,因为所有的财产仅能从未亡配偶那里继承。此时的方法就是由夫妻双方作赠与析产,各自作出的处分都能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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