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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

人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可以上溯到1902年,其时,这仅是一项预防性措施;而1992年的水法将之上升为一项法律义务。

 

公共卫生法典,尤其是与水源保护区相关的L.1321-2R.1321-13条款,详细规定了有哪些保护区及其功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涉及建设三种级别的水源保护区,这些保护区是根据水文地质意见确立的,目的是避免当地的、点状的以及偶发的污染风险;经省级公益声明令批准而最终建成三类保护区所需程序冗长且会涉及多方因素。比如,在卢瓦尔布列塔尼水务机构所辖流域,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需的平均时间长度为7年。

 

即时且强制保护区

 

此区域建设在取水点周围;负责水务的市镇或多个市镇组成的集体组织必须掌握该区域完整的土地所有权;该区域为封闭式,仅向取水活动开放且只针对饮用水的生产。

 

近距离且强制保护区

 

在此区域内,将禁止某些可能直接或间接破坏水质的活动或设施或者以特定方式对其进行管理;这些在省级决令中都有相关规定,决令还涉及保护区的建设以及对采集人类饮用水的许可等事项;以上规定适用于所有相关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

 

远程且可选择性保护区

 

在此区域内,对某些可能破坏水质的活动或者设施进行管理;但该区域不设禁令。对于某些比较特殊的水文状况,只能建设即时保护区。

这些规定适用于每次取水活动;可在市政府或大区卫生署的省级排除机构咨询到。

 

水源保护区的建设程序

 

整个过程可持续十年。首先,负责水务的地方政府或者多个市镇组成的联合体进行磋商协议;接下来,进行前期研究并且由省长指定的一名注册水文学家给出意见。水文学家的意见具有决定性。

 

随后,将材料报批省政府,在经国家相关机构分析后,该材料进入到公共调查阶段:对于即时保护区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征用,要掌握完整的土地所有权,与此同时,展开与公共利益公开调查相关的部分调查。

 

公共调查结束之后,相关材料、调查委员的结论、公共利益声明令的草案以及附加条例将会交付省环境及卫生技术风险委员会(前省卫生委员会)。在整个过程结束时,省长签署省级公共利益声命令,该声明令所设立的地役权在抵押登记局进行公告。

 

转让发生时的告知义务及承诺义务

 

在位于以上提到的保护区内的任何一部分土地发生所有权或者收益权的转让时,公证员有责任告知缔约人(买主、受赠人或承租人),缔约人必须在文书中承诺遵守省级决令规定的条款和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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