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法国拥有的第一批公共基础设施均为公权和私营企业合作的成果:比如建于封建时代的南方运河、法兰西第二帝国时期由奥斯曼男爵倡导的巴黎城市基础设施的现代化改造,等等。随着时间的推移,规定此类合作的法律形式越来越多,保证了二战之后的领土整治和国家重建得以实现。
21世纪初,法国感到有必要创造公私合作的新模式,以保证公共服务的进一步发展。在此背景下,2002年法国出现了公私合作合同的模式,经过长期完善,于2004年6月得到法律通过,这也是新公私合作合同正式诞生的标志,它被用于组织公营部门与私营企业之间的合作。
我的发言首先将介绍建立公私合作新模式的必要性;然后对合作合同进行介绍——主要是说明合作合同和公共服务授权委托的不同之处、以及它的具体组织方式;最后对合作合同在法国的运用作出评估,并介绍国家推广合作合同的配套措施。
- 为何建立新的公私合作形式很有必要
首先从宏观经济方面来看。事实上,在公私合作模式出现之前,法国现有的合作机制一直运转良好,公共服务可通过服务使用者缴纳的过路费或税费,达到自我融资。比如停车场、高速公路的融资,都属于这样的范畴。
但是,其他不能靠终端用户提供资金的机构,则只能依靠公共部门、国家或地方政府拨款。今天,公共部门已不再拥有足够的财力,无法满足公民和用户日益增长的需求。这种情况可能造成现有基础设施每况愈下,应有的投资往后推迟等危险。
其次,从微观经济角度来看,之所以要建立新的公私合作模式,是因为:
- 法国和其他很多欧洲国家一样,由于其公共市场建设的期限和限制,造成了投资和运行成本增加,工程竣工期限拖长;
- 由公共部门负责的项目没有汇报的义务,因此很难知道这些项目的完成期限和成本。
因此,基于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两方面的原因,用户的期望和公共部门所提供的服务水平之间的鸿沟可能会持续扩大。鉴于公共部门资源的稀缺性,有必要对该资源进行优化,并将其集中使用到政府特有的任务上。
尽管建立新的公私合作模式的必需性已经被证实,但其实施只能在进行了充分的试验之后才能开始,因为这一模式无论对公共部门、私营企业、还是用户而言都是新鲜事物。公私合作的试验始于2002年。一些行业法规为公私合作的新的特殊机制开辟了道路,并使其在实践中得到了试验。这些行业法规首先涉及的是曾被警察局或国防部使用过的房屋,其次是被司法机关用过的房屋,最后是医院。在两年的时间里,合作的各参与方——包括国家政府、地方政府、建筑与公共工程企业、设计师等——进行了充分的协调。
2004年,在行业协调和试验的基础上,一条关于新的公私合作合同的法令得以通过,这一合同的主要目标有两个:
- 根据项目的成本、期限、功效和风险,优化公私之间的任务分配,
- 走出“公有财产 / 私有化”二选一的圈子,同时又不影响公共部门完成提供公共服务的任务。
2. 公私合作合同及其和其他公司合作形式之间的不同处
通过公私合作合同,公共机构将一个项目整体委托给一家企业或企业集团;项目的内容包括:
- 对公共服务项目所需的投资进行设计、建设、融资;
- 对已经完成的投资项目进行维护、保养及/或营运。
此类合同除了涉及项目整体之外,还有其他特点:
- 合同期限长,可达10至35年,甚至更长;
- 支付方式灵活,可在合同期限内分期支付,并可根据项目的绩效目标支付,
- 可将建设风险、设施或服务的可及性风险、以及管理风险转移给合作合同的私营方,但项目的收入却不会因此而受影响,
-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公司合作合同属于公共部门采购的例外模式。并非所有公共项目都可采用公私合作模式。它必须经过评估,满足两个条件:一、项目时间紧、复杂性强,这是公私合作合同得到法律批准的必要条件;二、和公营部门所拥有的其他手段相比,公私合作合同在项目成本、建设期限、绩效、风险分担等方面必须都具有优势,这能保证合作合同的经济效益。
公私合作合同,在公共部门原有的两种主要合同模式的基础上,为其进行公共服务管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手段。原有的两种模式为:
- 公共采购。在该模式中,私营企业仅仅是产品或服务的供应方,或公共机构规定项目的建设方。与公共采购不同的是,公私合作是长期合同,包含一揽子的整体服务,私营企业对项目——特别是在融资方面——的参与程度,大大提高。
- 公共服务授权。在该模式中,公共部门将公共服务的管理授权给一家私营企业,其收入与服务经营的结构密切相关。通过这个模式,公共部门将管理风险和设施及服务的可用性风险全部转移给了私营企业,但同时,收入与需求风险也转移给了对方。与此相反,在公私合作合同中,私营企业的收入不和设施的营运收入密切挂钩,而是和设施的效能/可用性指标相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收入的风险不由私营合作方承担。
纵上所述,公私合作的主要优点在于:
- 公营合同方和私营营运方分担风险,目的是由最有能力的合作方承担风险;
- 财政预见性更好,各合作方的责任和义务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 私营企业的赢利能力,经常使项目完成的速度大大提高。
公私合作合同将通常是分开的合同整合到一个单独的程序之中,并充分利用私营企业的能力和经验,从而达到以下效果:
- 遵守项目期限和成本;
- 规模经济效应。
具体来说,公私合作合同的实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 各私营合作者加入一家项目公司,该公司的唯一职责是负责项目。因此,该公司与公共部门签订合同,负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 为了保证项目的建设、维护与营运,项目公司和建设方、维护方和营运方签订合同。
- 各私营合作者用自有资金向项目公司投资,以保证建设的资金来源;如工程规模巨大,则项目公司可通过银行贷款实现自我融资。
- 设施建设完成后,项目公司负责对其长期管理,公营合同方须向项目公司支付租金;后者使用所获租金归还贷款、偿付股东。
- 租金金额根据设施的绩效或可使用性变化。
3. 法国对公私合作合同的运用及推广手段
自从2004年被推出后,公私合作合同在法国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在327个项目当中,只有57个签订了公私合作合同,其中3/4由地方政府和私营企业签订,主要集中在公共照明领域。大部分合同的标的都在3000万欧元以下。
至于大项目,2010年7月20日一份提交给法国经济部的有关公私合作的报告,证实了公私合作合同在危机背景下的好处。正因如此,法国政府在经济振兴计划中,拨出100亿欧元为大型公私合作项目作担保。
此外,还成立了一个公私合作支持委员会(MAPP)。这是一个由专家组成的机构,任务是为所有准备签订公私合作合同的专业参与者提供支持:为此,委员会可以对项目的整体经济性作出评估,帮助项目的公营持有人进行必要的评估。
委员会也在合同的授予和谈判阶段提供帮助。它会提出建议,提供解释性文件,特别是经济部出版的实用指南《公私合作合同——原则和方法》,该指南介绍了一系列操作原则,并给出了签订合同的指导性纲领。此外,委员会还在网上开发了一个成本模型和风险评估工具,供预评估阶段做“比较分析”使用。
所有国家或其下属公共部门的公私合作合同项目,都必须听取公私合作合同支持委员会的意见,并由该委员会审查公共招标方所提供的预评估书,确认项目是否符合公私合作合同的使用原则。至于地方政府,如果愿意,也可以在省长的帮助下,求助于公私合作合同支持委员会,由后者根据所提交的项目评估书,确认项目是否符合公私合作合同的使用原则。
最后,委员会还负责合同的后续跟踪,它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收到合同及其附件;并根据新合同所反馈的经验,向政府提出相关法规的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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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总结,应该指出的是,公私合作合同使项目全体参与者的行为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 公共部门不再自己动手做,而是教别人如何做;不再购买设施,而是购买服务,
- 私营企业必须学会长远计议,使投资和营运之间的获利内部化,
- 投资者必须把投资行为视作目的,而不仅仅是获得其他合同的手段。
作为一名长期投资者,法国信托银行被要求参与公私合作合同项目的投资。因此,它通常持有项目公司30%至50%的股份。它还成立了一个名为“CDC Infrastructure”的特别分支机构,负责在国家基础设施项目中进行投资活动。到2014年,法国信托银行将拨款15亿欧元,用于这一类投资。
事实上,这方面的需求是巨大的:
- 在现有基础设施方面:港口现代化改造、机场体制改变、铁路业务向国际竞争开放、能源生产与运输网络分离,等等……
- 在新建基础设施方面:根据“格勒纳勒环境对策会议”的规定,法国在2020年前,仅仅用于交通运输方面的投资计划就达到1000亿欧元,其中300亿欧元的项目将在2015年前启动。而据估计,整个欧洲市场的投资额在2015年前将会达到3000亿欧元,需要投资的项目数量达200个左右。
鉴于需求和公共财政状况的巨大规模,公私合作合同将毫无疑问地成为未来几年一个迅速发展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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