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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环境保护的新措施

今年夏天,法国采取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新措施。这些新措施被收入一部名为“国家环境义务法”的法律中(2010年7月12日第2010-788号法)。从这部法律的名称,可以看出立法者大幅度降低法国能源消耗的勃勃雄心。事实上,该法所汇集的措施既多又杂。多,是因为它总共有257个条目,其中大多数条目都包含着多个规定;杂,是因为它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包括城市规划、建设、水质与空气质量、交通组织、噪音规定、地方政府权限…… 不胜赘述。

从技术层面看,我们首先注意到的是,这部法律出台的国际背景反差很大:一方面,各国都在“京都议定书”内做出了承诺;另一方面,尽管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结果不尽如人意,但各国还是达成了一个共识同的目标,即将全球气温降低2度。

其次,我们注意到,从法国国内法的角度而言,这部法律是2009年8月3日法(第2009-967号)的延伸;后者带有2008年底欧盟各国谈判的烙印,当时法国正是欧盟轮值主席国,谈判决定,欧盟各国在2020年必须达到“三个20%”的目标。换言之,2020年欧盟各国必须:

-         将温室效应气体排放降低20%,

-         将能效提高20%,

-         将可更新能源占全部能源消耗的比重提高到20%(法国的目标是23%)。

在这个背景下,这部新出台的法律反映出法国社会全体动员、以回应气候挑战的决心。本文索要介绍的,正是这部法律的内容。法国采取的这些新措施构成了一项战略,或者说一个“工具箱”,帮助我们达到降低能耗、保护环境的目标。新措施有着“横向”的特点,与其说它们涉及的是一个特定领域,不如说是涉及到我们习惯和行为的各个方面。这也是为什么这些措施不同于传统的法国法律,它不是关于某一法律分支的条文汇总,而是一系列手段或方法的集合,唯一将这些手段和方法联系起来的,是它们必须达到的结果。所以,我将围绕四个和公证业务有关的主题,来介绍这部法律的一些规定:

一、建筑能效的提高;

二、使用者信息的改善;

三、水和水的净化;

四、城市规划。

 

一、建筑能效的提高

建筑能效被视为环境问题的首要挑战。事实上,在法国,建筑物的能源消耗占能源消耗总量的42%。因此,早在2010年7月12日法律颁布之前,一个隶属于法国可持续发展部的行动小组就已经开始制定建筑节能计划,该计划被称为“建筑计划”。行动覆盖法国所有建筑物,即包括待建房屋和已建房屋。

新法希望针对待建房屋(1)和已建房屋(2)采取不同的措施,以达到提高能效的目的。

1 – 新建房屋

针对新建房屋,或待建房屋,2009年8月3日的法律已经制定了在2012年前建造低能耗房屋(BBC)、2020年前建造“积极能源房屋”的目标。根据这部法律,所有新建房屋都必须将初级能源的消耗控制在每年每平方米50千瓦时以下,这一规定从2011年起对公共建筑生效,2013年1月1日起对住宅生效。

新法一方面强调环境要求(A),另一方面强调业主的责任(B),以保证目标的实现。

A)环境要求的扩展

2010年7月12日法律扩展了环境方面的要求,它不仅规定了建筑物能效标准,还规定了其环境效能,“特别是建筑物在建造、维护、改造及拆除阶段的温室效应气体排放、水消耗、以及垃圾产生”等(见“建筑及住房法”新增第L111-9条)。

这意味着建筑物的能效不止要考虑建筑物建成后为保证运转而需消耗的能源,还要考虑它从建造到拆除(包括拆除)整个生命周期的能源消耗。

B)业主的责任

a. 新法规定,业主必须在房屋建造的每一个阶段,证明自己遵守房屋隔热的相关法规。为此,在以下情况中,他必须提供具有法律资质的人员出具的证明:

- 在递交建筑许可申请时;

- 在建筑许可所涉及的新房或既有房屋新增部分的建造工程竣工时;

- 在既有房屋隔热改造工程竣工时。

b. 上述证明由具有法律资质的人员出具,包括:技术监理、经过认证的建筑诊断师、建筑师等,他们都必须是专业人员,具备得到承认的专业能力,并独立于房屋的建筑参与方。

立法者希望通过上述手段,保证和新建筑相关的隔热及环保法规得到最大限度的遵守。

2 –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不能像待建建筑那样,通过广泛而迅速的强制手段来实现。因为这样的手段很可能达不到任何效果。所以,法国政府一方面设立了一个名为“建筑计划”的行动协调小组,以调动所有建筑参与者的积极性并向他们提供解决方案(A),另一方面,在某些可行性较大的行业采取迅速的措施,但这些措施的实施仅限于某些建筑,以保证它们能得到切实的遵守(B)。

A)“建筑计划”

“建筑计划”行动小组隶属于可持续发展部,负责既有建筑的改造。该小组正针对各个行业逐一制定规划,以回应每类建筑的特殊情况。比如针对国有建筑、地方政府建筑、私营办公楼、社会福利住房等等…… 都有特别的改造规划。

-       “国有建筑计划”的目标非常宏伟,它希望用8年的时间,将国有建筑的能耗降低40%,温室效应气体排放降低50%。这一计划涉及5千万平方米的国有建筑,7千万平方米的公共事业建筑。

-       “社会福利房计划”也有特别目标,改造将从能耗最高的80万套住房开始,目标是到2020年将能耗降低到每年每平方米150千瓦时。

-       在商业建筑(即办公楼)方面,计划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的8年内,商业建筑必须进行改造工程。但这类建筑强制改造工程的性质,还有待根据建筑类别加以确定。

-       在私有住房方面,计划的目标是到2020年将能耗降低38%。针对这类建筑,政府采取了许多特别措施,鼓励业主实施节能改造工程,以达到节能目标。比如向业主提供零利率贷款,供其对自己的主要住房作大规模的隔热改造,以减轻业主这一方面的经济负担。又如,业主购买设备以降低住房的能耗,可享受退税,从而减免部分开支。

B)某些建筑的改造措施

新法并未大规模强制私人业主对其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但是,针对办公用房或公共事业建筑的业主——即针对国家、地方政府或公权掌握者——新法则有类似的强制要求。这类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必须在2012年1月1日起的8年时间内——即2020年1月1日之前——完成。政府即将颁布法令,明确此类强制改造工程的性质和方式,特别是明确“必须遵守的隔热性能或能效规定,同时应考虑建筑的初始状况、用途及特殊限制,如残疾人士或行动不便人士的可及性、历史遗产保护的需要,等等”(“建筑及住房法”第L111-10-3条)。

为了达到政府制定的目标,立法者还希望改善公民的信息权。

 

二、信息的改善

为了让所有相关人士了解改善建筑能效的必要性,新法规定了多项有关信息告知的措施。根据规定,能效应作为建筑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缔结房屋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时予以特别考虑。立法者希望通过市场杠杆,使各相关方——房屋的买家或承租人——理所当然地选择能效更高的房屋。

这里列举五项措施:

1. 原来的法律规定,居住用房买卖或租赁,必须出具能效诊断书;新法将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展到那些拥有集体采暖或制冷设施的房屋。不管怎样,那些在2001年6月1日之前获得建筑许可、产权份数在50份或以上的共有产权住房,必须接受切实的能效审计。“共有产权住房业主法”也通过了修订,以督促物业公司(即代表大楼所有业主的人)向业主大会提交节能改造工程计划或能源管理合同(“建筑与住房法”第L134-4-1条)。

2. 迄今为止,能效诊断书只在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时才被要求;但新法将这一规定扩展到了所有的租赁合同(农业用地租赁和度假设施租赁除外)。

该诊断书仅有告知价值,房屋出租人并不对它所含的信息负有责任。(“建筑与住房法”第L134-3-1条)。

3. 从2011年1月1日起,房屋的能效将被写入房产买卖或租赁的广告中。

4. 新法规定,如办公用房或商业用房的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那么在新订或续订租赁合同时,合同必须包含一份环境附件。附件可向承租人规定一系列义务,以限制他的能源消耗。房东和房客应互通信息,以降低出租房的能耗。房客应允许房东进入出租房实施房屋节能改造的工程。

5. 最后,国家拥有受污染土地和土壤的信息,信息来源主要是一些特别设施——即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设施——的经营者向政府提交的声明。政府收到声明后,有义务将这些信息公之于众。一项新的规定要求业主在签订买卖或租赁合同时,告知购买方或承租方土地可能受到的土壤污染。因此,在出售或出租土地时,不管土地上是否建有房屋,业主都必须向政府部门要求有关土壤污染的信息,即这里过去是否存在过对环境造成危险的设施、或可能带来污染——特别是农业污染的设施。

如业主不履行上述义务,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买卖或租赁合同将被取消,房价或租金将被降低,业主本人还有可能被强制要求将房屋或土地恢复原状,只要恢复工程的造价相对于房价并不十分离奇。

在实际操作中,已经有过判例,强制卖方承担信息告知的义务。

 

三、水和水的净化

1. “水法”(2006年12月30日第2006-1772号法)规定,非集体的净水设施由各市镇负责检查。新法改动并明确了这一检查职责。根据设施的新旧不同,检查的实施也有所不同:

如净化设施是新建的,检查后必须出具一份文件,对该设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出评估。

如净化设施不是新建的,检查后必须出具一份文件,说明应实施哪些改造工程,以消除对人类健康可能带来的危害、以及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如净化设施不符合规定,买方必须自在公证人面前签订售房合同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完成整改工程。

市镇必须每8年对净化设施进行一次检查。

市镇还必须制定集体净水计划,并附有污水收集和运输的施工说明书。

净化设施的业主则有义务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

2. 新法将供应净水的权限划归市镇。如净水流失率高于法令规定的门槛,那么每个市镇都必须制定一个供水网改造工程的多年规划。

如不制定上述规划,那么该市镇应缴纳的水费将翻倍。(“环境法”第L213-10-9条)。

3. 如要回收雨水并供家用,必须到市政府作一个回收利用设施的申报。比如利用回收的雨水冲洗地面、洗衣服,等等。

 

四、城市规划

新规定根据环境法规,对与占用土地有关的法律做出了调整。为了避免城市规划方面的规定成为阻碍实现环保总体目标的障碍,人们对这些法规作了三个改动:1)废除可能与生态建筑相矛盾的城市规划规定,2)对生态建筑给予优惠措施,3)城市规划方案的改进。

1. 城市规划许可(主要是建筑许可和建筑物改造许可)将不得“阻碍使用可更新材料或可避免温室效应气体排放的建筑材料和工序,也不得阻碍安装雨水收集装置和生产供相关房屋或部分房屋居住者家庭使用的可更新能源”(“城市规划法”第L111-6条)。换言之,根据这一规定,政府将不得再援引城市规划法规,反对人们在建筑过程中使用生态建材或生态建筑工序,安装雨水收集装置或节能装置,如太阳能光伏发电板。

不过,这一规定也有一些针对特殊情况的例外,比如历史遗迹的保护或自然风景的保护等。在这些特殊情况下,环保不得不让位于另一个被认为更重要的需求。

2. “城市规划法”再次得到修订,以便推进生态建筑的发展。根据规定,城镇有权做出决定,那些满足高能效标准、或使用自有设施所生产的可更新能源的建筑,其建筑面积可超出原先得到批准的标准。

3. 法国法律中出现了一份新的城市规划文件:“地方可持续发展与整治指令”。这份法律文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代表(大区、省、城镇)合作制定,根据区域,确定国家在城市规划、自然空间、风景、生态连续性、能效改善、温室效应气体排放等方面的目标。它将凌驾于一些等级较低的城市规划法规之上:特别是颁发建筑许可的依据性法规“地方城规计划”。这也是国家将其目标强加于人们的一种方式。

 

总结

上述保护环境的措施都和公证人业务特别有关。它们只是法国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中的一部分。事实上,还有其他许多措施,如交通运输、生物多样性、空气质量、垃圾管理、洪水威胁等领域,得到实施。

在交通运输领域,法国政府鼓励公共交通,为此,新法对城市交通作了重新定义,禁止机动车停靠、限制机动车停放时间、推广电动车、设立城市交通收费机制,也就是说,要在市中心开车就必须付费购买通行证……

在保护生物多样性领域,新法规定制定“地区生态和谐纲要”,特别通过设立野生动物专用通道,来保证自然空间的生态连续性。比如,应避免高速公路成为野生动物行动的障碍…… 这即是人们所说的“绿蓝经纬”,绿色供陆生动物使用,蓝色供水生动物使用。

在洪水威胁方面,新法借用了一个欧盟指令(2007年10月23日欧盟第2007/60号指令),规定由政府划定受洪水威胁的区域,并在2015年12月22日前制定出洪水危机管理计划。

法国在环境方面采取的新措施还包括很多其他规定。这些规定都刚刚开始实施。尽管政府明确表示希望尽快,但实施将会需要很长时间。仅仅是实施2010年7月12日法律,就需要颁布至少100多个指令,工作的复杂性由此可见一斑。

这部法律除了涉及面广之外,它在法国法律(税务方面的法律除外)中不同寻常的技术也值得我们注意。事实上,很少有一份法律文件包含如此众多的措施,而这些措施相互之间并没有真正的联系。这使得对这部法律的阅读变得非常困难。但早在很久之前,著名的中国诗人苏轼——也就是苏东坡——就曾指出了这种困难,并得出结论说“法是不能阅读的”。我所介绍的这部新的法国法律充分证明了这位中国古代诗人的看法:制定法律是为了让人们参考它的规定,而不是满足人们阅读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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