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以来,法国法都注重对家庭的保护,尤其是在父母财产发生移转的情况时对子女的保护。
不论子女是何种身份(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或养子女),都享有特留分,即他们应得以继承的父母遗产中的固定份额。
算定特留分,不仅要算入父母一方死亡时现存的财产,还要包括父母一方生前已经赠与的财产。
只有一名子女时,特留分为二分之一,两名子女的特留分为三分之二,三名及以上子女的特留分为四分之三。
剩余的财产被称为自由处分额。父母可自由处分该部分财产,用于特别照顾某位子女,或使第三人受惠。
计算特留分时,父母生前已赠与的财产也重新计入遗产内,而当时赠与的受益人可以是子女,也可以是不属于该家庭的第三人。
要注意的是,计算特留分时人寿保险金不计入内,除非保险金被视作无偿给与的财产。
关于未亡配偶的权利
1、居住权
在任何情况下,未亡配偶都享有对主要住所的居住权。如果主要住所为被继承人所有,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居住权表现为对主要住所实际的占有权;如果该主要住所是租赁的,居住权也可以表现为房屋租金从遗产中支出。
2、继承权
除居住权外,如果无特别规定,未亡配偶还可以选择对四分之一的遗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对全体遗产享有用益权。
应注意的是,当子女非双方的共同子女,即由前一段婚姻所生,法律规定未亡配偶只能享有对四分之一遗产的完整所有权。但是可以通过夫妻间订立赠与合同或通过遗嘱,来对未亡配偶的权利进行修改或补充。
因此未亡配偶可以或者享有对全体遗产的用益权、或者对自由处分额财产的完整所有权、或者对四分之一遗产的完整所有权,和四分之三遗产的用益权。
附带共同财产整体承受的夫妻完全共同财产制
应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可以采取共同财产由未亡一方整体承受的夫妻完全共同财产制。夫妻通过此协议约定,所有属于他们的财产、无论来源何处,都为共同财产,并且未亡一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完整所有权的唯一承受人。
因此子女在父母中一位先行死亡时不继承任何财产,待后亡的一位过世后才发生对其遗产的继承。
考虑到此类协议产生的后果,如果有子女为夫妻的非共同子女(在父母中第一位死亡时无法进行继承),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扣减出抚养费,以对抗未亡配偶享有的优势。也可以重新使整体承受的财产仅限于某一具体财产,如主要住所。
一般自由处分额
特留分
特留分 自由处分额
法定部分共同财产制
1/2
如果男方去世
未亡配偶的权利
全体财产的用益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前一段婚姻留下的子女 | |
|
特殊自由处分额
( 通过赠与或遗嘱处分)
¼所有权 +
¾ 用益权,通过遗嘱或夫妻间赠与进行处分
或 |
+ 居住权
完全共同财产制
未亡一方整体承受
首先取得共同住所,随后取得一半的所有权和一半的用益权
* 本文为7月6日在欧洲里尔馆举办的法国北部-加莱海峡公证人公会代表团与上海公证员代表进行交流会时的发言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