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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结合契约

一、能力

    1082. 唯有成年人可以签订公民结合契约* (199)。与缔结婚姻不同,未成年人即使已脱离监护 (200),也不得签订公民结合契约。这一差异也许显得匪夷所思。有人认为“时移事易”。婚姻是过去的产物,而如今,无论通过婚姻还是签订公民结合契约 (201) 结合,人们的平均年龄确实一直在上升。因此1999年的立法者并未受影响而改弦易张。如果一名未成年人签订了公民结合契约,将因当事人缺乏行为能力而导致合同相对无效,并且初审法院的书记官也将拒绝对登记该契约。

 

二、合意

    1083. 公民结合契约作为合同,其有效性以合同当事人的合意无瑕疵为要件。宪法委员会在其1999年11月9日的决议中已明确,公民结合契约受民法典第1109条及随后条款调整。据此,因误解、胁迫和欺诈提起的无效之诉,法院可予受理(202)。在公民结合契约方面尚无判例,因此无法分析法官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法官是否将单纯只从债法角度分析,还是会受公民结合契约作为一种结合模式的特点的影响,而把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移植到公民结合契约上来(203)?这种立场将拉近婚姻和公民结合契约两种结合模式的联系。同样, “伪公民结合契约”缺乏合意的情况也值得分析。公民结合契约产生各种权利,特别是社会权利和税法上的权利。有名无实的公民结合契约较常见是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调动便利上*。同婚姻类似,公民结合契约也意味着两人须共同生活 (204)。那两人无共同生活而导致合同可撤销,是基于合意欠缺、还是基于目的或标的欠缺?

 

三、禁止条件

    1084. 民法典第515-2条规定,直系尊卑亲间、直系姻亲间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禁止订立公民结合契约。与婚姻不同的是,公民结合契约无任何特许情况(205)。从这些禁止条件可以看出公民结合契约确立双方结合关系和性关系的特点。婚姻所适用的禁止乱伦的规定也被移植到此处。 “重婚” 也在禁止之列,同样根据民法典第515-2条规定,两人中如果至少一人正处在婚姻关系中、或已签有公民结合契约,两人不得再订立公民结合契约。

    违反这些禁止条件的公民结合契约无效(206).。

 

四、合同目的和标的

    1085. 正如傅希宏教授指出的(207),公民结合契约受债法一般法调整,必须具有合同标的和目的。标的应当合法并且符合公序良俗。目的也必须合法且合乎道德。笔者指出,所谓不合乎道德或为违法,应仅仅指禁止合同内容条款无视关于公民结合契约的强制性规定或者限制伴侣的自由,如设立忠诚义务或对契约的解除加以限制。

 

五、合同拟定

    1086. 公民结合契约的伴侣双方应就双方的共同生活和财产关系达成协议,否则双方的共同申报(208)将不被受理。该协议书可以以私署文书或公证文书形式订立。除开公证具有的传统优势:证明效力、由公证人负责保管、可出具副本,伴侣双方借助公证这种形式,还可以更好地了解他们所作承诺的法律意义。如果当事人以私署文书形式订立协议,则至少必须签署两份原件。对于其保管,为谨慎起见,最好再签署一份原件以作备份,存放在公证人的文书原件保管处,将来可由公证人出具副本。

    协议书内容由双方伴侣自由约定,譬如,协议书内容可能就简单地依照民法典第515-1条及随后条款的规定,而导致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因此寻求咨询有助于公民结合契约协议书的拟定:关于家庭开支的分摊、选择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209)、财产管理的安排、约定解除的结果(210)。但双方还应注意,不得篡改或排除公民结合契约的核心,即双方结合的义务,包括共同生活、物质帮助和相互扶持 (211)。同样,影响契约解除自由的条款也是禁止的(212)。另外出乎意料的是,公民结合契约不得包含关于死后安排的条款,因为禁止共同遗嘱的做法,即便公民结合契约由自己拟定,其涉及遗嘱部分也将因为是由双方共同签署而丧失效力。

 

六、向初审法院书记室申报

    1087. 根据民法典第515-3条第一款规定,伴侣双方应向共同居住地(213)的初审法院递交订立公民结合契约的共同申报。双方必须亲自前往,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如果暂时行动不便,双方应推后再去。如果长期行动不便(214)并且出具了医学证明为证,则可由法院书记官前去受理双方的申报。禁止通过邮件申报订立公民结合契约,只有更改协议书可通过邮寄方式寄往法院书记室(215)。之所以有这些规定,是因为书记官必须见证伴侣双方的合意,这是与结婚相关规定的又一相似之处。但是没有任何规定允许在一方死亡后仍可与之订立公民结合契约*

    1088. 法院书记官在特定的登记簿上对公民结合契约的申报进行登记(216),登记内容包括日期、登记号、双方的身份(217)和性别。书记官的角色不只限于登记,他最主要的职责是核实申报是否有效,可作出该公民结合契约申报无法受理的决定。该决定应当具有合理依据,如缺失协议书、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违反某项禁止条件等。在这种情况下,书记官应当在普通公文纸上就此作出证明,当事人可将该决定诉至大审法院,由大审法院院长按紧急程序审理(218)。公民结合契约登记的证明是书记官在发还给伴侣双方的协议书上所作的签注(219)。

    公民结合契约自登记完成起在伴侣双方间生效,登记之日为协议书成立的确切日期(220)。但是订立公民结合契约的申报只有在公告之后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书记官发函通知双方出生地的户籍官,后者在出生证明上加注公民结合契约的申报和对方伴侣的身份(221)。和结婚一样,一方伴侣的身份从此以后将留在另一方的出生证明上。这一做法并未见于1999年12月14日法律,因而曾备受争议(222)。它强化了公民结合契约的结合性和属人性特点,为和伴侣双方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供了保障的基础(223)。然而它也向第三人透露了当事人的性取向。对这一观点,立法者认为应让位于民事互助协议的社会属性以及它在民众中的普及度。



* 公民结合契约,法语原文为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简称PACS,是指不同性别或相同性别的两个人为组织共同生活而订立的契约。该契约在伴侣双方之间创设了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有互助义务和物质帮助义务等。译注

199民法典第515-1条,关于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订立民事互助契约,见后文第1129段及随后内容

200 就这点可见《Dalloz Action》 2008/2009, 家庭法篇,第151-13号

201见前文第1006段及随后内容

202根据洛赛勒格言“婚姻只适用过错”,即误解和胁迫可导致婚姻撤销,欺诈不适用于婚姻关系。

203见前文第1077段及随后内容

* 译注:对于公职人员,如果签订有民事互助契约,一方可以申请职务调动以距离另一方较近,方便两人共同生活。

204见前文第1065段

205 见前文第 1074段

206 宪法委员会1999年11月9日决议,第99-419号,“关于民法典第515-2条规定的禁止条件的性质,乃基于与婚姻禁止情形同样的原因,该条款规定的合同无效为绝对无效。”

207马莱利、傅希宏,《家庭》,巴黎,Defrénois出版社 2008年出版,第369号

208民法典第515-3条

209 见后文,第二专题委员会

210见后文,第二专题委员会

211 民法典第515-4条,见前文第1067段。

212 见前文1085段。

213 在境外,如果至少一方具有法国国籍,该职能由法国驻外使领馆行使。民法典第515-3条,最后一款。

214 2007 2007年2月5日司法部通函。

215民法典第515-3条第4款。

* 译注:根据法国法律相关规定,特殊情况下,一方可以在另一方死后仍与之确立婚姻关系。

216 某些机构在努力促成在市政厅登记民事互助契约( Inter-LGBT)。

217 姓、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

218 2006年12月23日第2006-1806号政令,第1条。

219 登记号、登记日期、书记官署名和法院盖章。

220民法典第515-3-1条第2款。需要注意的是,协议书采用公证形式也赋予了协议书成立的确切日期。鉴于法院书记室事务繁多,协议书很难在签署之日便得以登记,协议书因此将会有两个确切日期!

221民法典第515-3-1条第1款。对于与外国国籍的当事人订立民事互助契约,其加注内容登记在巴黎大审法院书记室专门的登记簿上。

222 《Dalloz Action》,家庭法篇,2008/2009,第151-61号及随后内容。

223 2006年6月23日第2006-728号法律对在2007年1月1日前登记的民事互助契约作了过渡性规定,这些契约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在出生证明上作出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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