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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委托书

所谓委托,即构成代理合同基础的文书(instrumentum)。

 

基于财产和人员流通的发展,这一主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例如,许多中国人在法国购置不动产,许多法国企业家在中国投资。

 

财产的流通带来人员的流通。跨国婚姻随之发展,这自然带来国际离婚和国际继承。

 

在所有这些不仅限于中国和法国之间的情形下,法国公证人逐步使用外国的委托书,也制作在境外使用的委托书。

 

下面仅从法国的角度来顺序讨论:

-        在国外制作的、以便在法国签署文书的委托书,

-        在法国制作的、以便在外国签署文书的委托书。

 

 

一、在国外制作、用于法国文书的委托书

 

有一些文书必须公证,其原因不限于不动产登记和公告(此两种情形下可使用私署的委托书)。

这特别涉及要式文书(赠与、婚姻合同、遗嘱、收养……)和要求对当事人一方予以特别保护的文书:特别有设置抵押、解除抵押、在建房和待建房的销售等。

这些要式文书和保护文书的原则是:形式平行或形式对等,即委托书必须采用公式文书的形式。

 

此时,法国公证人可能面对两种不同情况:

1、委托人(授权人)处在拉丁公证国家:此时,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委托书即可。例如,居住在外国的法国赠与人可以请外国当地的公证人出具委托书。该委托书要在法国使用,须通过附签的形式认证(由外交部盖章)。

 

2、委托人处在的国家并无拉丁公证的概念。这特别有英美等国家。此时,可分为两种情况:

-        委托人(或受托人)请法国领事出具委托书。实际上,法国领事可以接受法国人和外国人的申请而出具委托书,条件是文书的使用目的地为法国。

此时,委托书直接由领事机构以法语出具(因此不用翻译,节省费用),且不用认证(视同文书在法国制作)。

法国领事所制作文书的形式和有效性条件根据适用于公证文书的一般法来判定。

要注意的是,自2005年1月1日以来,在欧盟成员国、挪威、瑞士、安多拉和摩纳哥,法国领事不再行使公证业务。

 

-        第二种情况是,文书出具国为欧盟的英美法系成员国,法国领事馆相距遥远,进而适用“当地的公证形式”。

因此,需要一事一论,根据情况寻找与法国公证文书对等的文书。

在英国,应无特别大的困难,因为有“代书公证人”(scrivener notary)和“公务公证人”(public notary);他们可以按公务助理对待。他们制作的委托书在经过认证后,可按公式文书对待。

在其它国家,唯一的办法就是请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员出具,通过变通的方式来确认该委托书“相当于”公证的委托书。

无论如何,此等文书要在法国产生效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   必须经过认证,

§   如果制作语言不是法语,必须有专业翻译的译文。

 

需要提出的是,自1974年以来,公证界的国际组织已经针对买卖、借贷和继承制定了双语的委托书;扩大它们的应用十分有益。

多个机构已经制定了多语种的委托书。诸如:

-        欧洲公证研究院(IRENE);网址:www.irene-eu.org/index .html

-        国际拉丁公证联盟;网址:www.uinl.net

 

二、在法国制作、用于外国文书的委托书

 

这种情况下的困难较少。但是须知道,许多民法体系的国家要求公式性的委托书,即使在相同情况下法国不如此要求。

此时,委托书由法国公证人受理,以法语制作,然后翻译为使用国的语言,且大部分情况下要认证(除非法国与使用国之间有国际协议约定)。

认证的程序是,法国公证人将其受理的公证委托书递交其所在的上诉法院,由后者在文书上盖章。

 

结束之前,应说明法国制度一个特殊的地方,公式性委托书同时存在两种形式:

-        原件由当事人持有的委托书,

-        原件由公证人保存的委托书。

原件由当事人持有的委托书用于相对次要的文书(买卖、借贷)。用作主文书附件的,是由委托人和公证人签字的原件。

原件由公证人保存的委托书用于要式文书。其原件(minute)由受理文书的公证人保存。用作主文书附件的,是仅由公证人签字的公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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