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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性文书的国际流通

1. 公证适应人员和资本的流动,越来越多地介入国际领域。这体现在几方面。

一方面,公证拥有纯正的国际工具。比如,因1973年10月28日华盛顿公约(1994年12月1日生效)而产生的国际遗嘱;这是一个具有国际效力的文书,被广泛承认。这一形式的遗嘱除了对国内关系有效,如果继承因为死亡而具有国际性,它也适用。

另一方面,公证人越来越有可能向客户提供清楚的咨询:可以告知他们在不动产买卖时选择适用的法律;建议他们婚前或婚姻期间得适用夫妻财产制的法律。

2. 但是还有其它的。重要的是,公式文书在保留其不可争议性以及执行效力的同时,它自由流通。

公式文书的流通有其优点:降低国际交易的成本、简化程序。由此,能够加强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减少诉讼的数量。实际上,公证处在争议的上游。

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将公式文书的流通与司法裁决的流通对比。虽然司法裁决的效力有别于公式文书,即后者不解决争议。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功能:加强某一法律关系或法律状态。公式文书可以受益于司法裁决的带动作用。

3. 不过,法律秩序的非连续性给公式文书的流通造成不同的障碍。且程度不一。

与起草文书语言相关的具体限制并不重要,因为它们不影响文书的性质。认证的要求也是如此,它只是一种证实文书来源的简单手续。

至关重要的是承认文书的忠实性和真实性,即承认公式文书为公式文书。仅有文书的国际流通性还不够:必须在国际私法上确立真正反映公式文书效力的机制。但是,公式文书包含私人意思。公证人就一项法律行为或事实承担受理的角色;法律行为或事实产生于私人意思,公证人授予其以规范的形式。权威源于文书的起草人而不是文书所含交易的当事人;文书所含交易仍受其自身冲突法规则的约束:承认的有效性取决于适用该关系的法律。同样,权威的介入不限于授予公式性,而会间接影响文书所含的交易。这正是公式文书优于私署文书的地方;后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证据文件,效力有限,不具备执行力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4. 公式文书相对私署文书的这种优越性在国际法中得到进一步确认。公式文书的流通不仅存在于普通法中(一),在欧盟框架内得到了加强(二)。

一、普通法

我们先后讨论两点:公式文书的承认(A)和执行(B)。

A/ 外国公式文书的承认

 5. 不仅应考虑公式文书 (a):它确实存在,我们不能视而不见;而且它应理所当然地被承认,即实质性效力 (b),也就是说,它确实融入要求国,即使用国的法律秩序。

6. a) 对公式文书的考虑

首先的困难是对公式文书本身的要求。

这属于实体法的范围:由它来决定是否主动承认经公式文书确立的亲子关系、抵押、民事身份证明或委托。

与公式性要求紧密相连的是,公式文书的内容需要对等性:即连通不同体制之间的共同物质。

这一对等性首先在于相关权威的性质。

判例采取了相对灵活的态度。例如,只要外国机构依据自身法律(lex auctoris)介入,证实一件民事身份事实,则此等文书就会被适用法认定为民事身份文书。

对等性然后在于外国机构在制作文书时行使的职能。如果没有外国机构的正常承认,则无对等性。

一旦具备了对等性,公式文书就发挥多重作用:交易的有效性、权利对第三人的对抗力和文书的证据力。对于最后一点,应该认为,如果外国公式文书被当作比如法国的公式文书,则其将具备法国法律承认的证据力。

7. b) 理所当然的承认

如果公式文书具备实质上的效力,它就具备使用国法律秩序一分子的性质。公知证书将在法国得到当然承认,如同一项司法判决无须执行裁决即在法国得到承认一般:在法国经法官或公证人调整的关系,无须特别程序即得当然有效。

最高法院在2009年6月4日的一项判决(民一庭,2009年6月4日,D.2009, 2004)中确立了一个最新的例子。在本案例中,X夫人在法国出示了一份2002年制作的公证文书,以证实其民事状态,特别是其出生日期、地点和亲子关系;该文件经法国驻华领事馆证明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形式。既然没有任何因素允许质疑文书签字的真实性或签字人资质的真实性,出生证明在法国应具效力。

8. 具有决定意义的是,理所当然的承认意味着文书形式的规范性,即无须就其规范性作当然审查。同时,尽管对公式文书的承认并不排除合约可能包含的瑕疵,在无效之诉结束之前,合约应为有效或推定有效。如此,继承人在国外(突尼斯)制作的有关法国和突尼斯不动产的析产文书,对当事人应当有效且具约束力;既然所有的继承人都在场且具备民事能力(最高法院,民一庭,2008年11月19日,RCDip, 2009 p.296)。

B/ 外国公式文书的执行

9. 公式文书的效力还可以通过是否需执行来体现。在普通法上,需要执行裁决程序。但执行裁决只涉及文书本身,而不涉及文书所含的合约,即原则上不涉及文书的内容。

10. 不过,公式形式就给予其内容一种规范的外表,如同文书本身的效力一般。文书形式上的执行裁决肯定影响其内容。一个看起来有依据的债权应为认真说来无法异议的债权:因此便有不可忽视的后果,即债权人将拥有更大的特权。他可以请求先于执行,以立即收回一笔金钱或迫使债务人履行。

欧盟法强化了这一机制。

 

二、欧盟法

11. 在欧盟,经济边界的取消导致欧盟法律空间的建立;这不仅包括司法裁决也适用公式文书。

欧盟文件中有许多直接或间接涉及公式文书在欧盟内部的流通。1968年9月27日的布鲁塞尔公约已在其第50条规定,一成员国的公式文书得将其执行效力扩展到另一成员国。另外还有2000年12月22日的第44/2001号有关司法管辖权和民商判决执行的条例。但鉴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并不是所有的公式文书都被包含。但是,欧盟有关婚姻和亲权的条例(2003年11月27日第2201/2003号条例,又称布鲁塞尔II乙号条例)及赡养条例(2008年12月18日第4/2009号条例),扩大了相关文书的适用范围。而正在起草中的欧盟继承条例必将推进此进程。

因此,我们从欧盟的角度讨论如何实施一般规则,以设立公式文书的简化执行机制(A),以及创设特有的欧盟执行书(B)。

A/ 一般规则

12. 它们主要源于上述提及的第44/2001号条例的第58条。公式文书享有得适用于司法裁决的简化机制。欧盟法院定义了公式文书的概念。公式性源于公权机构,它不仅应适用于文书上的签字还须适用于其内容;最后,文书必须在制作国具有执行力。因此,丹麦的债权文书不是公式文书,虽然按丹麦法律它具执行力,但仅由债务人签字和见证债务人签字的第三人签字;没有任何公权机构介入(欧盟法院,Unibank A/S,1999年6月17日,通报C-260-99)。

13. 因此,只要是公式文书,就能在其它成员国执行;法官的审查则大大减弱。他只是审查,出示的确实为公式文书、在来源国有执行力、在使用国不违背公共秩序。只要满足这三个条件就可以了。完全不需审查是谁制作的文书、采用了什么法律。

简化执行程序得向大审法院院长请求,由他决定执行。

B/ 欧盟执行书

14. 近年来,在司法裁决和公式文书的相互承认的进程中,欧盟法设置了三种简化程序。其中两种设置真正的跨国诉讼统一化程序(即,欧盟支付命令程序,2006年12月12日第1896/2006号条例,2008年12月12日生效;欧盟小额诉讼解决程序,2007年7月11日第861/2007号条例,2009年1月1日生效)。

15. 更重要的是欧盟执行书,简称TEE;由2004年4月21日第805/2004号条例设立,该条例2005年1月21日生效(实际生效日为2005年10月21日)。这一文件的具体目的就在于将国家文书的执行力扩展于整个欧盟空间:文书可以是司法裁决、调解书、更或公式文书。如何实施呢?只须简单地将证明文书完全当作执行地国家的本土文书看待。

a). 这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16. 首先,只能是金钱债务、一定数额的债权。文件的适用范围因此得到延伸。

然后,公式文书包含的必须是无争议的债权。如果债权经债务人明确或默示承认,则认为债权无争议。如果在司法程序中没有被异议、或被异议但开庭时自身或律师缺席,则推定债权无争议。

最后,文书须经来源国证明为欧盟执行文书,即如果是司法裁决则由裁决机构,如果是公式文书则由制作机构证明。要取得证明,文书本身在来源国须具有执行力。

b) 如果满足这些条件,结果显而易见。

17. 首先,国家文书享有欧盟效力。文书可以毫无障碍从一成员国流通至另一成员国,其执行也不得被拒绝,除非特殊情况(例如第21条所述的,与同一当事人之间涉及同一关系的在先文书相矛盾)。

另外,且这一点与前一点相连,在文书执行国不可能对文书提出任何异议。

 

结论

18. 公式文书的国际流通是一种现实;它由普通法设立,欧盟法强化。因此,公式性是文书在国际秩序中效力和流通的保障。

相应地,它给公证人在国际领域提供新的天地;公证人应该抓住这些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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