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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与危机

     一、现代经济离不开信贷;不论是研究、生产或是消费阶段。但是,没有担保就没有信贷。担保对信贷来说必不可少;其表现至少有三点:

-     首先,担保确保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通过非诉讼途径取得支付;

-     然后,担保可以让放款人再融资;他可以将债权转让给另一家银行(银行间信贷),或是将债权证券化,而转让给一个向公众募集资金的基金。但是,只有担保债权才能被被证券化,才能在市场上正常流通;

-     最后,债权的担保是评估银行风险的因素之一,因此也是评估其金融价值的要素。

 

     二、担保可以分为两类:

-     要么一自然人或法人承诺支持借款人,当借款人不支付债权人时,承诺人将支付。这就是人保。在法国,根据民法典(此项于2006年被修改),有三种人保形式:保证、自动担保、担保意向书。

-     要么,放款人取得一财产作担保;如果借款人违约,放款人可以就此财产行使追索权。这就是物保。鉴于法国法律的重大演进,给债权人提供的物上担保权可以分成两类:

o       传统上,它是针对财产价值的优先权。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必须将财产变现;然后就卖价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也可以要求直接取得该财产,这样可以省去变卖。与这一定义相对应的有三种传统担保:不动产抵押、有形动产质押、无形动产抵押。需要补充的是,基于债权人的身份并保护其债权,法律在很多情况下给予一个优先的权利,即优先权(例如,放款用于购买不动产的债权人就该贷款购买的不动产享有优先权,以保证贷款的偿还)。

o       但是今天,另一种物保已经发展起来,并被民法典接纳:债权人取得一项财产的所有权,在整个贷款期间一直持有,当贷款偿还时返还;否则彻底保留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担保对债权人来说有很大优势:一旦贷款放出,财产就脱离提供担保人的财产体;如此债权人不需变现担保,也不会存在因为其他优先债权人而得不到偿付的风险。与这一定义对应,有如下形式的担保:保留所有权的销售、债权信托让与、一定程度上的融资租赁,特别是刚刚得到法国立法承认和规范的信托担保(2007年和2009年)。

 

       三、现时的经济危机与担保之间的联系是多样的,但并不明显。

目前经济危机的表现是生产和财富流通的放慢甚至是衰退。它使很多借贷人无法还贷、无法取得新的信贷。它给财产流转机制带来广泛的冲击,让未来变得极不稳定。担保将面临两种戏剧性的局面:越来越多的贷款人(消费者)将出现过度负债;不同规模的企业都出现资金困难。

这次经济危机的前奏是金融危机,其根源是物保失灵。我们知道,次贷危机的起源是美国购房者过度负债;而过度负债又是因为利率变化,但更多是因为与信贷总量相比不动产担保不足。贷款债权,通过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证券化之后,因为物权担保不充分而变得极不可靠。可以说,广泛信誉的危机,特别是银行之间,根源于美国担保体制的缺陷;它不能保证实际贷款与担保价值之间的比例。而在欧洲国家,比如法国,可以设想这种事情不会发生;正是因为存在一个确保不动产担保与贷款之间充足性的法律体制:在不动产领域必须有公证人介入,这不仅确保不动产担保的有效性,还确保担保的充足性;同时,根据最高法院的一个最新判例(民一庭,2009年5月28日),还能确保信贷适合当事人的能力。

 

      四、我们因此可以看到,担保与一个国家的金融和经济活动有直接的联系。

下面我们粗略看一下,经济危机对担保有哪些影响;然后探讨这次危机的教训。

 

      五、就经济危机对担保的影响可以得出下述两点评论。

经济危机大大增加了借款人的困难,因此加剧了债务人的违约。应该可以说,对担保的要求越来越多。但实际并非如此:危机影响担保的效率。为什么呢?因为债权人的利益被更高的利益取代,后者在金融困难时期变得十分突出:企业重整(对雇员和供应商来说是社会利益,对国家、地区或乡镇来说是总体经济利益);对过度负债的消费者取消其债务,以免其滑入社会边缘甚至被社会排斥。最终,债权人虽然享有担保,但是无法全部或部分主张其债权。

 

      六、针对企业的经济困难,很久以来法国实行了监管程序(即重整与破产程序)。该程序规范所有债权人,即使享有担保,不得主张清偿。

监管程序在1985、1994、2005和2008年被多次修改。

今天,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企业。企业一旦遇到不可克服的障碍,即还没有达到破产的地步,就得启动该程序。程序启动由法院宣布。首先是一个观察期;期间内须在债权人的协助下积极为相关企业寻求解决的途径。如果找到此等途径,法院将制定方案;方案可能要求所有债权人接受缓付期(最长可达10年),甚或要求减免债务(当然如果他们接受)。如果没有解决办法,企业进入清算。只有此时,享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才能行使他们的权利。

我们或许会想,如果债权人享有人保,而担保人处于困难企业之外,因此应该可以向保证人追索。

但法律设置了保护程序。最近的法律改革注重保护企业领导人,因为他们往往就是担保人;以免他们承受监管程序的影响:因此债权人无法向自然人保证人追索。

 

       七、针对处于经济困难的个人消费者,法律在1989年就设置了过度负债的处理程序;它一方面中止债权人的追索(不久这将成为自动机制),另一方面与主要债权人商谈重整计划。如果达不成协议,经法官确认,可以要求债权人接受的措施有重新确定还款期、减免利息或推迟还款。2003年以来,甚至还存在一个针对境况恶劣的消费者个人恢复程序;它将导致债务人所有非职业债务的免除。此时,享有人保的债权人享有一定的优势:他可以向保证人追索。但实际中,保证人往往是自然人,与过度负债的消费者关系密切;其自身可能也处于过度负债的状态。

 

       八、对债权人的这些限制迫使他们寻求那些可以不需追索即能实现的担保;以逃避禁止追索、中止债务或禁止受偿等规定。这也是为了避免市场的波动,避免其担保价值哪怕是暂时性的降低。这就是为什么所有权担保得到了发展;激进的做法是一开始就将一财产的所有权赋予债权人(信托担保和所有权保留);缓和的做法是要求提供者承诺一旦违约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流质条款)。如此可以免除扣押然后变卖财产。

法国法律并不反对这些做法。相反,它接受并规范它们,不论是流质条款(2006年)或是所有权担保(2006、2007和2009年)。但如果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处于监管程序,流质条款将失去效率。而所有权担保在某些条件下有效(不剥夺提供担保人占有的信托担保)。

因此,危机的离奇效应之一是,它促使担保的发展;这些担保形式更趋原始,但给债权人提供可靠的保证。

 

     九、如果要从担保的角度总结当前危机的教训,则应强调必须绝对遵守两个比例:

-    信贷额度与担保财产价值之间的比例。因此法国法律要求评估不动产上的担保负担,以此作为上限;如果是可以重复利用的信托担保,在再次使用时,需作财产评估。

-    信贷额度与借款人及其保证人(自然人)的财产和收入之间的比例。法国法律规定失衡的保证无效。

 

但是,还需要保障的是,比例的评估须由具责任心的专业人员来做。这也是当今追究银行过度信贷责任的原因。这也是为什么在欧洲大陆,公证人在不动产担保信贷中起着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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