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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现行法律对个人无偿处分财产的限制和对特定继承人的保护

提要:我国的《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颁布。三十多年来经济改革带来的物质财富已经引起人们精神上的诸多变化。死者对财产的处分对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影响日趋重大。《继承法》只是在第十九条简单地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似乎已不能满足我们社会的需要。此文试图概括性地介绍2007年1月1日之后法国继承法中的特留份机制,或许对关心中国继承法的人们能够提供一点素材。

 

主题词: 法国、继承、遗嘱、特留份、自由处分额、公证

 

在目前的中国社会里,对子女来说,继承中最不愉快的事情大概就是父亲竟然将遗产全部赠与年轻的后妻、保姆或包括宠物在内的其他第三者。此类案件中,最出名的莫过于邝安堃教授的继承案了;2008年国内各种媒体竞相报道。自1992年始,两个儿子前后两次对邝先生的后妻提起诉讼;但两次均被驳回。原因很简单,邝先生的遗嘱在法律上无懈可击:“在我百年之后,属于我名下的动产、不动产悉数赠与朱菊仙”[1]。无论是遗嘱的形式还是遗嘱的内容都满足1985年4月10日公布的《继承法》要求:代书遗嘱有两名证人见证;法定继承人中并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法律不禁止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则的行为;法院自然不能支持邝先生两个儿子的主张。

但是两个儿子坚持诉讼达十八年。原因何在?恐怕不能只考虑人们对财富的欲望,更需看到血缘、情理的因素。不过这不是本文的主题。作者将十分简单地介绍法国现行法律是如何规范自然人财产的无偿处分,以保护特定继承人的权益,维护血缘关系。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893条,无偿处分只有两种形式:生前赠与或遗嘱赠与[2]。假设无偿处分人在作出处分时处于精神正常状态,其意思表示没有误解、欺诈或胁迫的瑕疵,处分的目的不违反公序良俗,处分的形式符合要式条件;则处分的内容,即财产的本身应至少满足一个基本的条件——继承特留份。作者斗胆谈论一个为中国法律界熟知的概念,一是因为这一主题对中国社会仍有迫切的实际意义,二是因为法国的继承和赠与受到2001年12月3日第2001-1135号法律和2006年6月23日第2006-728号法律的重大修改,而国内的文献似乎没有反映立法的实际状态[3]

我们首先介绍法国历史上法律对自由无偿处分的态度(一),然后顺次介绍法国现行的继承特留份概念(二),特留份的具体内容(三),违反特留份规范的处置(四)和法律允许的例外(五)。

 

一、个人自由处分财产在历史上的地位

无论法律或是习惯,不可能面面俱到,至少是无法考虑到个人的情感因素;而财产的赠与往往是表达个人喜恶的重要手段。这也是为什么在法定继承之外,总有遗嘱继承。鉴于人情无常,而遗嘱又是单方意思表示,只要立遗嘱人能完善表达意思,可以随时修改遗嘱,一直到死亡为止[4]

遗嘱是古罗马人处分遗产的主要手段。古罗马人的无遗嘱而终就像中国人的无子而终,是件忧伤的事。另外遗嘱一般会处分全部的财产。[5]

而在法国旧法时期,遗嘱的宗教性重于财产性:立遗嘱更多是为了挽救罪恶的灵魂;故而与其向穷人不如向教会施舍。这也是为什么欧洲的教会在很长的一段时期里是俗界最富有的组织。

但是,人从来不是绝对的个人,首先是家庭成员。其拥有的财富往往包含前辈的财产;更准确地说,历史上,财产属于家庭而不是个人。这一点无疑适用于法国或中国的历史。另外,如果全凭个人意志,难以想像财产会用于什么目的。故此,罗马法(1)和法国旧法(2)对遗嘱处分都有一定限制。

1、罗马法对遗嘱的限制

在罗马法下,除了形式上的要求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外[6],对其内容也有限制。例如遗嘱须明确给与或剥夺子女的继承权;如果给与继承权,则必须有实物相随。针对剥夺继承权的遗嘱,罗马法上有一种诉讼,“不道德遗嘱之诉”。其诉辩理由很简单:立遗嘱人肯定是疯了,竟然剥夺自己子女的继承权;遗嘱本身就是发疯的证明[7]。这种不道德之诉后来扩展到生前赠与和嫁妆。

另一方面,继承人的最低继承份额逐渐确立,从根据法定继承引申而来的法定四分之一,到后来查斯丁尼根据子女多少而确定的三分之一和二分之一。而剥夺继承的法定理由也被明确。

如此,罗马法中遗嘱继承的最低份额(实即特留份)问题已有一个完整的体系。不仅被剥夺者可以提起不道德之诉;得到遗产过少的继承人也可以提出补足之诉(实乃今日法国法中的赠与扣减之诉)。[8]

2、法国旧法对遗嘱的限制

直到大革命之前,法国各地的法律并不统一。北方多为习惯法,南方多为成文法,即罗马法。上文已经介绍,成文法使用法定最低份额的概念,适用于继承、生前赠与和嫁妆。我们粗略看一下习惯法。

如果追索较远,在八世纪中期就出现了三一律的习惯;即动产的三分之一归死者,或焚烧或陪葬。后来发展,可以用于宗教捐赠。而另外的三分之二则归寡妇和子女取得。

十三世纪初,在巴黎和奥尔良地区——也就是后来构成法国普通法的地区,形成的习俗是五一律;即财产的五分之四属于特留份。不过当时,特留份继承权是按系来定,即父系亲属可以就来自父系的财产主张特留份,母系亲属就来源于母系的财产主张特留份。这一习惯一直保持到十八世纪[9]。在创造财富十分缓慢的时期,这种按系设定的特留份可以保障财产在家庭内部的移转。但是,资本主义的发展可以让财富在一代人之间急剧增加。社会发展要求特留份概念下的财产扩展到新增的财产。

各地区做法的不一,要等到大革命才消除。不过1804年的民法典并没有规范特留份,而是与它相对的概念,自由处分额:死者留有一个合法子女时,自由处分额为遗产的1/2;有二个合法子女时,为1/3;有三个以上的合法子女时,为1/4。注意,这里明确规定是合法子女,即婚生子女,而不包括私生子。当然民法典还规定了适用尊亲的情况。民法典起草者之一,朴塔利斯(Portalis)指出,自由处分额可以让子女多受益或少受益;这样能够加强父权,使“父亲可以惩罚、补偿,弥补子女之间的不平衡”[10]

如果说特留份的机制历史源长,特留份的法律定义却是在二十一世纪出现的。

 

二、什么是继承特留份

法国民法典第三卷第二编第三章专章规定继承中的特留份机制。

根据由2006年6月23日第2006-728号法律[11]增加的民法典第912条的定义,“继承特留份指法律确保向特定继承人不附加任何条件移转的那部分遗产”;当然前提是此等继承人接受继承。所以,特留份中有三个要素:特定继承人、财产的一部分、不附条件的移转。

与继承特留份相对的则是自由处分额,即“遗产中法律没有保留权利的部分,也就是被继承人可以自由地无偿处分的那部分财产”。

个人意愿与公共意志在同一法条里相碰。值得注意的是,特留份的定义在前,自由处分额的定义在后。这种安排是否为一种立法思想的体现,即个人自由只有在公共秩序的框架里才能实现?

下面我们介绍特留份的内容。

 

三、特留份的具体比例

根据特留份继承人的组成和数量,特留份的份额相应变化。有三种可能:死者留有子女(1);死者没有子女,但有夫妻未亡人(2);死者既无子女亦无夫妻未亡人(3)。

1、被继承人留有子女

根据现行法律,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一视同仁,均享有特留份。如果说1972年1月3日第72-3号法律还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1896年3月25日法律对婚生子女与私生子女的区分,则2001年12月3日第2001-1135号法律赋予他们同等地位。

民法典第913条规定,无论是生前赠与或遗嘱赠与:

-      如果被继承人只留有一个子女,特留份总额为处分人财产的1/2,即自由处分额不得超过财产总额的1/2;

-      如果留有二个子女,特留份总额为2/3,自由处分额不得超过1/3;

-      如果留有三个或以上的子女,特留份总额为3/4,自由处分额不得超过1/4。

这里要提出的是,子女中如果有人放弃继承,如何计算特留份总额?即放弃继承的子女是否仍计算在特留份继承人的总数中?回答是否定的;但有两种例外。

一是放弃者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况(另见民法典第754条)。举例来说,死者留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放弃继承,但其自身也有两个子女(即死者的孙子女)。此时的特留份仍按两个子女算,即遗产的2/3;其中放弃者的两个子女共占1/3,各占1/6。

二是放弃者同时具备无偿处分受益人的身份,受民法典第845条的约束,须将无偿取得的财产返还到待继承的遗产之中。那第845条是如何规定的呢?一般情况下,继承开始时,无偿处分(无论是生前赠与或遗嘱赠与)的受益人可以要求保留受赠财产,但额度以被继承人的自由处分额为限。但如果被继承人在处分时明确,若受益人放弃继承则须返还受赠财产,此时放弃者须返还受赠财产,并计入特留份继承人的总人数中。不过返还的不是实物,而是价值。他应向其他继承人补偿其实得份额与其正常参与继承时可得份额之间的超出额。

如果没有前述两种例外,放弃者不应算入特留份继承人的总数中。举例来说,死者留有两个子女甲乙。其中甲无子女,且放弃继承。死者遗嘱指定丙为遗赠概括承受人。此时特留份总额为遗产的1/2,由乙继承;则丙受赠1/2,即自由处分额。

2、被继承人没有子女,但有夫妻未亡人

此种情形由民法典第914-1条规范;该法条由2001年12月3日第2001-1135号法律创设,2002年7月1日生效。

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任何子女,而夫妻的另一方健在,则该夫妻未亡人享有继承特留份;具体为遗产的1/4。

对夫妻未亡人只有一个限制条件,即没有离婚;即使已经启动离婚程序或已事实分居也无影响。

2006年6月23日第2006-728号法律虽然修改了这一法条,但并未改变夫妻未亡人享有的特留份份额;即此时被继承人的自由处分额不得超过其财产的3/4。

3、被继承人既无子女亦无夫妻未亡人

根据民法典第916条,如果死者既没有留下子女,也没有留下夫妻未亡人,死者可以通过生前赠与或遗嘱赠与处分其全部财产。

按照中国人的养老观念,我们不禁要问,如果被继承人的父母还健在呢?

尊亲的特留份权利早在十九世纪初就通过1803年5月13日公布的法律设立(民法典原第914条)。1972年1月3日第72-3号法律修改了民法典原第914条。根据其时的规定,在没有子女的情况下,如果有父系和母系的尊亲,不论人数,被继承人的自由处分额为其财产之1/2;如果只有父系或母系一支的尊亲,则自由处分额增至3/4。但这一规定被2006年6月23日第2006-728号法律废除。

从立法报告看,取消尊亲特留份的原因主要有三[12]

-      尊亲已经通过赡养费机制得到保护;

-      尊亲特留份有背经济发展的方向。经济的发展应将财富转移给后代而不是反过来返回上代;

-      尊亲特留份容易激发老人和夫妻未亡人之间的矛盾。

不过,针对尊亲,法国继承法中的回转机制能起一定的保护作用。根据民法典第738-2条,如果死者没有子女,但留有父亲和/或母亲,则死者生前从父母亲那里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健在的父母亲;不过以父母一人各占死者遗产的1/4为限,且返还权只能在死者生前从父母亲那里取得的财产上行使。

 

从前述三项介绍来看,法国继承法中的特留份首位保护的是死者子女的利益;其次才是夫妻未亡人的利益;而尊亲不在特留份考虑之列。我们下面看,如果死者无偿处分的财产超过法定的自由处分额会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四、违反特留份的处置——扣减

被继承人实际无偿处分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自由处分额,并不导致无偿处分的必然无效。法律设置的纠正措施是扣减(2),扣减之前须抵算(1);而相关权利人可以放弃扣减权(3)。

1、抵算自由处分额

要确定死者无偿处分的财产是否超过法定的自由处分额,需要完成以下步骤:

-      统计遗产;

-      计算特留份和自由处分额;

-      确定无偿处分的财产应计入自由处分额还是特留份;

-      扣减过分的无偿处分财产。

(1) 遗产整体可以通过以下公式实现:

现有财产 - 现有债务 + 已赠财产 = 遗产总额。

(2) 有了遗产总额和特留份继承人名单就可以确定自由处分额:

遗产整体 x 法定比率 = 自由处分额。

(3) 下一步是抵算,即确定赠与的财产是计入自由处分额还是特留份。民法典从第919-1条到第930条作了详细的规定。我们这里仅简单介绍两个主要的规则:

如果赠与的受益人是非特留份继承人甚或非法定继承人,赠与无疑要计入自由处分额。但如果受益人是特留份继承人呢?这需要看处分人的意思表示:如果赠与实为遗产的提前交付,这时如果继承人接受继承(我们不讨论放弃时的处理),该赠与先抵算其特留份;如果超过特留份,再抵算自由处分额(民法典第919-1条)。如果处分人明确表示是额外赠与,则赠与应先抵算自由处分额,如有超出,再抵算其特留份;即这时,赠与应与受益人的特留份叠加(民法典第919条、第919-2条)。举例说明,死者留有两个子女甲乙,设遗产总额为600,其中以遗产提前交付的形式给甲赠与500。根据规定,自由处分额为200;特留份总额为400,甲乙各200。此时,先在赠与500里抵算甲的特留份200,还超300;将此300再抵算自由处分额200,仍超100。则100为扣减数。

抵算的顺序:最早作出的赠与(无论生前或死后)最先抵算。即最先可能被扣减的是遗赠。如果生前赠与就超过了自由处分额,最先被扣减的是最近作出的生前赠与;如果多笔赠与同时作出,则比例扣减(民法典第923条)。

通过抵算,可以确定死者的无偿处分总额是否超过了法定的自由处分额,是否侵害了特定继承人的特留份。如果侵害了特留份继承人的权益,赠与可能被扣减。

2、扣减

鉴于自然人的财产在其有生之时是一个变数,即在不同时间其数额可能不一致,死者的测算再精细,赠与都可能在无意或有意之间超出法定自由处分额。只是,赠与超过自由处分额并不导致自动扣减[13];未被扣减的赠与仍然有效(第920条)。必须由权利人,即特留份继承人或其权利承受人提出扣减[14]

实践中,扣减不一定是诉讼程序,而是协商的结果。另外,补偿的形式原则上为价值,而不是实物;原因很简单:尽量保持既有状态的法律安全。

这里要着重说明的一点是,扣减之所以在很多情况下能协商解决,除了当事人的主观因素,还有一个重要的外部因素——公证人。法国现行民法典2500多条,其中直接或间接涉及公证的达90多处。对自然人来说,从未出生一直到死亡,其民事生活的重要事项都会有公证的介入:收养、监护、结婚、离婚、继承、析产,等等。就继承而言,婚姻财产制协议(第1394条)、手写遗嘱和秘密遗嘱的存放与执行(第1007条;公证遗嘱更是不言自明)、继承人身份认定(第730-1条)、遗产清单(第789条)、未成年人和被监护成年人财产的管理(第507条)、不动产公告(第2416条、第2524条)等都须通过公证。公证人作为专业法律人员,对家庭提供连续性的服务,了解家庭和家庭财产的前后变化。在继承上,他无疑是家庭的最合适法律顾问;另外,他针对整个家庭而不是家庭的某一成员提供服务,可以保证意见的公正性。由此,在死者实际无偿处分的财产超过法定自由处分额时,公证人应能提出合法且合适的居中意见。

3、扣减权利的行使与放弃

前文已经提及,扣减是一种请求权。法国民法允许当事人在事前或事后放弃这一权利。继承人事先放弃,即被继承人还未死亡时放弃扣减权,往往是为了方便某一具体财产的继承,例如家庭企业。事先放弃需满足严格的条件:必须指定放弃的受益人;必须得到被继承人的认可(民法典第929条)。之所以要被继承人同意,是为了避免继承人放弃时考虑不周或迫于其他继承人的压力[15]。鉴于放弃对继承人产生重大影响,民法典第930条进一步规定,放弃声明必须公证,且须由两名公证人公证;公证时除了放弃者之外,不得有第三人在场。这无疑是要充分保证继承人的意思表示自由。

如果要行使该请求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继承开始算起的五年内;或继承人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的二年内,但最迟不得超过死亡日起算的十年。这与2006年修改前的死亡日起算的三十年相比,大大缩短。可以看出,立法者一方面保护特定继承人的利益,同时兼顾法律关系的普遍稳定。

还需要了解的是,特留份是否为一种绝对性的保护。

 

五、特留份的例外

除了上文介绍的特留份继承人主动放弃之外,从处分人的角度而言,法律只在一种情况下允许被继承人不遵守特留份的规定,即存在法定剥夺继承权的事实。

剥夺继承权的事实由继承人危害被继承人的犯罪行为构成。根据继承人犯罪的严重程度,此等事实分为两类:一是自动剥夺,二是司法剥夺。

1、自动剥夺

根据民法典第726条,如果继承人被宣判对被继承人犯有下列重罪,则自动丧失继承权:

-      故意谋杀被继承人的罪犯或同案犯;

-      故意伤害被继承人并导致其死亡的罪犯或同案犯。

2、司法剥夺

民法典第727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根据其他继承人的请求,如果继承人被确认对被继承人犯有下列轻罪[16],大审法院可以宣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      故意谋杀被继承人轻罪的罪犯或同案犯;

-      故意伤害被继承人而导致其死亡轻罪的罪犯或同案犯;

-      在被继承人作为被告的刑事诉讼中作不利被告的虚假证词;

-      在被继承人身体受到侵害的刑事案件中,继承人本可不冒任何危险即能阻止犯罪行为,但故意不阻止,被继承人受害死亡;

-      继承人诬告被继承人,后者因诬告事实而被判处重罪。

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自然不得参与继承;并得返还所有自继承开始起取得的孳息或收益(民法典第729条)。

但是,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之子女不会因其过错而受到惩罚。如果该继承人自身有子女,不论被剥夺者是健在或是死亡,其子女得直接或代位行使继承权(民法典第729-1条、第755条);即在继承中要计算被剥夺权利者的特留份。

另外,法国继承法还是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即使继承人犯有民法典第726条和第727条规定的两类罪行,如果被继承人在犯罪事实发生之后,在知道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仍然以遗嘱的形式明确保留该继承人的继承权,则该继承人将不被剥夺继承权(民法典第728条)。

同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相比,法国机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以上我们十分粗略地介绍了法国现行的特留份机制。从中我们大致可以看出,个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它受到公共秩序原则的限制。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的剥夺继承权情况,或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达成明确的协议,死者不得侵害特定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

对中国的继承立法来说,法国的特留份机制较全面细致,同时不失可操作性和灵活性;值得进一步研究。特别是当自由处分侵害了特留份时,并不导致赠与或遗嘱的完全无效;而是经权利人请求,在法定的框架下“纠正”赠与或遗嘱。简而言之,继承法一方面要保护特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另一方面,在家庭和谐和公共秩序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死者的意愿 。

 



[1] http://www.womenofchina.com/newspage.asp?id=9962

[2] 下文中,如不特别说明“赠与”包含生前和生后无偿处分。

[3] 例如,http://law.law-star.com/txtcac/lwk/023/lwk023s454.txt.htm(中國法律信息网)一文采用的是1999年版法国民法典;而http://www.lawtime.cn/info/lunwen/mfjicheng/2006102651469.html(法律快车)和http://www.sunstu.com/bbs/thread-27411-1-1.html(阳光学习)的文章采用的都是1982年版法国民法典。

[4] « Ambulatoria est voluntas defuncti usque ad vitae supremum exitum. » Ulpien (D., 34, 4, 4)(死者的意愿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都可改变。乌尔比安)。

[5] Lévy, André Castaldo, p.1179。

[6] 如对口头遗嘱须一定数目的见证人;对自书遗嘱要求手写日期和签字;另外这时已经出现了公权遗嘱。可以说是现在公证遗嘱的前身,首先它由公权机关保存,另外其内容由官方书记笔录。Lévy, Castaldo, p.1194。

[7] 所以又称“疯狂之诉”。Lévy, Castaldo,p.1286。

[8] Lévy, Castaldo,p.1288。

[9] Lévy, Castaldo,p.1292。

[10] Lévy, Castaldo,p.1300。

[11] 该法2007年1月1日生效。

[12] Delfosse, Peniguel,p.145。

[13] 民法典,第920条。另见,判例:Cass. 1re civ., 21 janvier 1969. http://www.legifrance.gouv.fr/affichJuriJudi.do?oldAction=rechJuriJudi&idTexte=JURITEXT000006978106&fastReqId=727803819&fastPos=4

[14] 根据民法典第921条,特留份继承人的权利承受人也是扣减权利人;其债权人也可以代位行使。

[15] Delfosse,Peniguel,p.190。

[16] 轻罪与重罪的差别在于,轻罪最高徒刑为10年;重罪一般为10到30年,也可以为无期徒刑。《刑法典》第131-1条至第13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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