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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法公证法律专题讲座上的交流

尊敬的让-皮埃尔.费瑞先生、尊敬的法国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听了法国专家对公证人身份作用、民事责任、公证人的教育培训的介绍,受到很多启示,加深了我们对法国同行的了解和认识,作为历史悠久,发展成熟的法国公证业,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首先请允许我对法方到云南的交流表示感谢,并对我省的公证情况做一点简要的介绍。

      公证制度在云南同样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在当时的中央政府就公证基本规则和费用问题做出规定后,云南省首先在昆明市设立了公证处。1956年,在国务院第29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工作的请示报告》指导之下,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法院和晋宁县人民法院率先开始了公证业务办理。整个社会主义改造和建国初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省公证工作在保护国家利益和办理民事事务发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1980年,司法部重建,发出《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地先受理收养子女、遗嘱、继承、委托、赠与等几项主要公证业务,接着发出《关于公证处设置和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直辖市、省辖市、县设立公证处,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业务。自此,云南省内各市、县普遍建立了公证处。

      经过若干年的建设,尤其是改革开放的契机,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我省公证行业带来了绝好的机遇。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社会和谐思想更为公证事业提供了意识形态领域的引擎。近几年来,我省公证业务收入每年以平均47%的幅度增长,每年的平均办证量都在20万件以上。按照我省总人口比例、经济总量和历史发展积累来说,云南省的公证行业正经历从无到有,从贫瘠到兴盛的跨越式发展过程。

      随着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公民法律意识增强,如今许多公民不仅熟悉了公证项目,在接触到新鲜事物需要寻求法律保护时,都把公证作为一项首要考虑的法律保护措施,公证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我省公证服务领域也在不断拓展和深化,由服务国内工作为主转为国内和涉外并重,由服务民事领域为主向服务社会生活各领域全面延伸。

      据我们的了解,包括法方在内的许多国家,公证制度的预防作用大量地体现在实体法中,例如对公司的章程、股东大会的记录和决议、股份的转让、公司资产变更的重要文本等,都规定了必须或应当公证。类似的还有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抛弃、不动产的使用、转让、买卖、赠与、抵押等都规定必须或应当公证。许多国家在民法中还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契约、合同、买卖、让与、债权及其他无形权利的转让、租赁、合伙、委托)必须经过公证或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公证。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就成为法律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采用公证的程序进行调整,可以最大限度地使之成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通过这一程序可以减少出现矛盾和纠纷,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诚然,和法国相比,我国在民商事实体规范中的法定公证事项还很少,但事实证明已经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以我省为例,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对公民、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行为进行引导,从而预防社会纠纷;通过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证明,从而服务于人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于民生;通过介入金融、经济活动,保障了交易安全;通过对政府投资采购项目和某些政治事务的监督,保障了市场的公平秩序,促使了政府的廉洁;我省公证已经涉及经济、科技、文化、政治事务和其它社会领域,产生了明显的效果。

      在新的历史时期,公证工作负担着巩固社会发展成果、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减少预防社会纠纷、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责任。我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围绕促进经济发展、解决民生问题的目标,充分发挥公证工作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职能作用,认真办理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协议、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等公证法律服务事项。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切实承担起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应有责任,认真办好房产继承、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等公证事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积极介入国有企业改革、民营经济、金融和房地产等领域。通过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职能作用,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在我省的经济建设中,公证工作不断扩大其服务领域,为依法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经济运行秩序和安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随着公证服务领域的拓展和深化,公证对经济的作用已不仅仅局限于证明。实践中不少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对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和探讨,提出立法建议;通过公证活动,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设计出合乎法律规范的标准合同文本,提供公证活动使用,维护客户的利益等等。从而提高人民群众和政府对公证的认知度,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目前,在云南的一些大中城市,房地产等不动产的交易过程中有相当数量的公证介入,这和法国的情况类似,既公证介入在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易过程中。如前所述,这样的交易公证并非为实体法规定的义务,而是在长期的交易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交易习惯。为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障交易安全,避免风险,我省的一些城市于10 年前开始推行对二手房交易进行自愿公证。在2002年《昆明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立法草案过程中,曾经尝试将所有转移登记都应提交公证文书作为确保交易安全、真实、合法的一种保障措施,因无上位法依据,最终文本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提倡公证却是相关部门的主导方向,昆明因数年的倡导和实践,已经形成了将公证程序作为二手房转移登记的交易习惯。云南省公证机构在房屋登记活动中办理了大量涉及房屋产权变动的公证事项,公证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房屋登记活动中被广泛采信,对于房屋登记机构统一采证和审核标准、提高登记效率、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近年来,中国公证界加强了与国外公证界的交流与合作,中国公证协会于2003年正式加入国际拉丁公证联盟,不仅标志着中国公证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得到联盟各成员国的认可,也标志着中国公证制度已成为世界公证制度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中国公证协会的团体会员,云南公证协会准备充分利用之这一契机,广泛开展对外交流,尤其是面向东盟的对外合作,也希望和法方的同行们开展类似的来往。学习借鉴你们的有益经验和做法。

      目前,我省公证机关办理的涉外公证文书已经通行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涉外和我国自然人出入境办理出生、收养、婚姻、亲属、学历、经历、职称、未受刑事处分、死亡公证等;为中国侨眷和其他公民出国探亲、定居、升学、谋职、继承域外财产等出具相关的公证证明;在对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开发第三产业等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按照国际惯例和双边协议,提供各类型的涉外公证文书,以便这些单位在国外注册登记、设立办事机构、开展业务、参加投标、承包工程等;为对外经济谈判人员出具法人授权书、委托书等公证;为出口的商品出具商标注册公证书等。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推进,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建设,我们与东盟贸易区的经济往来和民事往来增多,云南公证在办理涉东盟国家公证事项上也逐步呈现了公证需求增长、业务数量增长、业务类型增多的形势。公证发挥着桥梁纽带作用,为云南面向东南亚、发挥东盟贸易桥头堡、建设次区域合作的战略目标实现成功助力。通过这些涉外公证,促进了区域经济贸易往来和科学文化交流合作,促进了国际友好往来。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依法对全省公证机构设置进行调整,目前,我省14个州市完成机构设置调整、更名工作,全省公证处从原来的151个,调整、合并为140个。同时,对全省公证机构的名称和执业区域进行了规范,基本实现了统一规范名称,统一公证执业区域,统一业务监管。使公证资源配置趋于科学、合理,目前公证工作服务机构覆盖全省城乡,一个完整的能满足公证实际需求的公证机构体系在我省已经建成。在管理和监督方面,和法国公证人在客户、行业协会、检察官三重监督之下履行职业的情况类似,我省在对公证工作的管理上实行的是“两结合”的管理模式,即云南省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而公证协会作为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其特点是以行政管理为主导,以行业管理为补充,行政和协会合理分工,各有侧重,优势互补。

      总之,我省公证事业还是一个年轻的事业,但在它成立之初就显示了蓬勃的生命力,希望一如既往地和法国公证界的朋友们开展类似的交流,在更大的范围、更广的领域、更高的层次上参与共同的经济、技术和信息合作。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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