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是法国公证人业务的重要一部分。在法国人的概念中,提到公证人,就会想到继承。
法国公证人的职能在于确保死者的财产移转其继承人。这就是为什么法国民法典有关继承的条款,被安排在“取得所有权的不同方式”这一篇里。
当一名法国公证人办理继承时,他要确定谁是继承人,确定继承中的财产和债务,确定每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一、确定继承人
此时,公证人行使调查员的角色。首先,他需要确定死亡的真实性;为此,他要求来者出示死亡证副本,或向死亡地的政府请求死亡证副本。
确定死亡的真实性后,公证人必须核实是否存在遗嘱。为此,他查询遗嘱信息档案(集中了所有遗嘱信息的电子化档案)。
完成上述初步查核后,公证人必须寻找继承的相关人。
1、无遗嘱时继承人的确定
法国民法典规定了谁是法定继承人。公证人根据法定财产移转规则所确定的顺序来调查、确定法定继承人。
他必须分析每个人的亲等。
继承权方面的法定规则排除亲等过远的亲属继承,因而只需处理那些有效范围内的亲属。
法国法根据两个原则来确定继承人:顺序和亲等。这些原则中又有两个例外:代位和父母系分离。
法律将继承人分成四个顺序:卑亲,特权尊亲和旁亲(父母亲、兄弟姐妹),普通尊亲(祖父母)和普通旁亲(叔伯姨姑堂表)。
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排除后一顺序的继承人。
在同一顺序内,较亲等级的继承人排除较远等级的继承人。
这些原则中有两个例外:
- 代位:允许死者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取得他们已故父亲或母亲的继承地位;
- 如果有普通尊亲和普通旁亲,则将父系和母系亲属分离。此时,继承被分成独立的两块,而不再考虑顺序或亲等原则。
夫妻未亡人具有特殊地位;根据其他继承人的顺序不同,夫妻未亡人取得不同的权利。
询问继承人之后,公证人要核实他们所提供的信息;这主要通过审查以下正式文件实施:
通过死亡证,可以了解:
- 继承地点。由此确定管辖法院和税务机构,以便完成某些手续;
- 继承开始时间。这是某些期限的起点;
- 死者的婚姻状况。
出生证可以确定继承人的父母亲,从而明确其与死者的亲属关系。
出生证里的备注可以说明此人是否已经死亡,是否结婚,是否离婚,是否被收养,是否具备民事能力或受到监护。
结婚证可以确定当事人是否签有结婚合同。
户口簿里则归纳户内的所有身份文书,列明所有婚生子女的身份,因此可以确认亲属关系。
如果公证人的调查得不到什么结果,不能确定继承权,他必须使用专业寻亲服务以查找继承人。所谓的家谱调查员,就是在继承权复杂或难以确定时,寻找继承人的专业人员。
2、遗嘱或合同继承
一旦确定法定继承权之后,就要尽可能实施可能存在的遗嘱。
遗嘱能否得以全部执行,要看是否存在特留份继承人。有些类别的继承人(卑亲和夫妻未亡人)享有法定特留份;遗嘱不得剥夺他们这一权利。
公证人必须确定立遗嘱人有处分能力,受赠人有权继承。有些人,例如对死者作最后治疗的医生,不具备享有遗赠的权利。
可以因死亡而处分财产的文书有几种。
首先可以是含有夫妻特别权益的婚姻合同。特别权益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夫妻共有财产作不对等分配的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全部归属一方的约定,一方放弃索回共有财产中自己带来之财产的约定。
婚姻合同中也可以包含不可撤销的、对未来财产的赠与。
夫妻之间因死亡而行处分的情况多为对未亡人的赠与。它是通过公证文书的形式赠与将来的财产。它可以不需理由而被随时撤消。
这一赠与,在有子女时,可以使夫妻未亡人取得法律允许的最大份额;在死者没有卑亲时,可以使夫妻未亡人取得全部继承财产。
对夫妻之外的人,法律允许的可以因死亡而得处分的唯一形式是遗嘱。
在法国法下,遗嘱是单方行为:只需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取得效力。
立遗嘱人可以随时撤销遗嘱,因为遗嘱只有在其死亡时才生效。
为此,法国法禁止联合遗嘱。
有三种形式的遗嘱:
- 手写遗嘱。该遗嘱要有效,必须全文由立遗嘱人自己手写,并签名、署日期。
- 公证遗嘱。由两名公证人或一名公证人加两名证人受理。
- 秘密遗嘱。由当事人将用封条封口并盖章了的遗嘱,当着两名证人的面递交公证人。该遗嘱要求立遗嘱人知道写字。是实践中最少使用的形式。
法国法根据赠给的份额,将遗赠分为三种:
- 概括赠与。它包括继承的全部,可以是赠给几个人;可以指全部财产中的虚有所有权;或是可以自由处分的部分(有特留份继承人时)。
- 部分概括赠与。它指定全部财产的某一部分,例如所有不动产或所有动产。
- 特定赠与。它明确指定某一财产。
死亡之前,遗嘱的存在和内容受到职业秘密的最高保护。
死亡之后,公证人须将遗嘱告知受遗赠人以及遗嘱未提及的继承人。
如果有特留份继承人,公证人应告知他们遗嘱的内容,因为他们须要交出遗赠财产。
如果有普通继承人,公证人如果减少他们的继承权,则告诉他们遗嘱的内容。相反,如果是遗嘱剥夺他们的继承权,公证人则不需告知他们遗嘱的内容,除非他们要求告知。
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有权检查剥夺其继承权之遗嘱的规范性。
对要求知道遗嘱内容的继承人,公证人必须审查他们的身份和资格。
3、继承人资格的证明
在法国,继承人的资格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证明。但公证实践是制作文书,以便收集证据,明确继承权。
这个文书叫公知证书,其内容自2001年以来受民法典约束。
权利继承人必须参与到公知证书中,确认继承权的准确性,并为此负责。文书中写明,如果他们作虚假声明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隐瞒继承人按隐匿继承财产处理,并导致当事人就被隐瞒的继承人应得之份额丧失全部权利。
要制作公知证书,只要一个继承人向公证人提出。但是,最好有全体继承人参加,以免某一继承人质疑继承权。
继承人可以亲自到场,或请凭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到场。
文书中的说明必须有相应的文件证明;这些证明文件作为公知证书的附件。
它们是:
- 证明民事身份,即亲属关系的文件;
- 有关遗嘱信息档案的证明,以证实没有遗嘱或夫妻间赠与;
- 婚姻合同的副本(如果内含因死亡而处分财产的情形);
- 遗嘱或夫妻间赠与条款的副本。
公知证书可以在无遗嘱的状态下让继承人取得死者财产的所有权。特别是银行;它们要求该文书以便解冻账户。
二、确定继承财产体
对继承财产体的调查可以确定哪些是供继承的财产。
这里并不是要对夫妻共有财产作复杂而技术性的分割;虽然这是了解已婚死者权利的先决步骤。
受理继承的公证人在此回答两个问题:要找哪些财产?怎样找到它们?
1、继承财产体内的资产
供继承的财产可能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a) 不动产
要确认死者是否拥有不动产,公证人必须:
- 询问继承人。他们一般最了解死者拥有哪些不动产;
- 查询地籍;
- 查询抵押登记局的不动产档案。
公证人还须确定死者是否为相关不动产的唯一所有权人。
为此,他需要取得所有权证,并进行分析,以便了解死者在不动产上享有的权利。
一旦公证人确定了死者的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他必须在抵押登记局的不动产档案作所有权过户登记;过户给继承人和受赠人。为此,他制作一份名为死后不动产证明的文书。该文书告知抵押登记局继承人的身份,也是后者的产权证。
b) 动产
动产的调查相对复杂。
公证人首先要询问继承人,并研究死者遗留的文件。然后须要:
- 查询死者使用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以便了解死亡时银行账户的金额;
- 查询保险公司,以便了解死者是否购买了人寿保险;
- 查询退休基金,以便了解是否还有未向死者支付的退休金;
- 查询商业与公司登记册,以便了解死者是否持有商业资产或是未上市公司的管理人。
2、继承财产体内的负债
负债的评估极其重要,因为它是继承人决定是否接受继承的基础。
绝大多数的继承都会带来利益;但有疑问时,公证人应该告知继承人。
债务可能来源于:
- 日常物品或服务的消费(电话、物业、电,等等);
- 银行贷款(公证人必须向银行查询,并查阅抵押登记档案);
- 死者提供的债务保证(此时,除非死者遗留的文件中有显示,否则没有具体的办法来发现);
- 税(公证人必须向国税局查询)。
公证人还须考虑到继承的费用,即因为死亡而产生的费用:
- 丧葬费;
- 夫妻未亡人的居住权(如果家庭住宅为租房,必须从遗产里支付一年的租金);
- 须返还的社保福利(死者生前取得的某些社保补助须从遗产里返还);
- 继承费用。
3、继承选择
继承财产的移转是自动的,但继承人并不须要非接受不可。
法律赋予继承人三种选择:
- 全额接受;
- 资产等额接受;
- 放弃。
受赠人只能接受或放弃。
一般地,继承人根据继承体内资产的大小作决定。
在继承明显为正数或负数时,选择不成为问题。只是当继承体的构成不明确时,才有选择的问题。
公证人须谨慎建议;如有疑问,应推荐资产等额继承。
选择是自由的;除非存在隐匿遗产的情况。针对未成年人和缺乏完全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主选择资产等额继承;但全额继承须有监护法官的许可。
选择是自由的;即不附任何条件。
选择是不可分的,即选择得适用于继承体内的全部财产。
选择不可撤回。继承人一旦作出选择,原则上无法改变主意。
但,仍有两项例外:
- 作出放弃的继承人可以收回放弃,条件是此间下一顺序的继承人没有作出继承的表示;
- 作出资产等额继承表示的继承人可以改选全额继承;但不得放弃继承。
选择有回溯力,即于死亡日生效。
禁止继承人在死亡之前选择。
以上我们看到,在法国办理继承,公证人的参与具有决定性作用。 因为重组家庭越来越多,这一重要性日趋增加;公证人需要进行更复杂的调查,以保证其制作文书的法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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