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在担保业务中发挥作用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我国《公证法》第37条也规定:“对经公证的已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对于一些权利义务关系比较简单、明确的合同经公证机构公证后,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权利义务比较简单、明确的合同通常仅包括单务合同(如还款协议、借用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和各种借据、借单)以及部分简单的双务合同(如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规定奠定了公证在金融活动特别是担保业务中发挥作用的基础。
二、(反)担保合同的特性及其与公证债权文书的契合
从法律上讲,担保合同是《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的从合同,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一旦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按期还款义务,担保人(包括债务人自己和第三人作为担保人)将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从这个意义来讲,担保合同本质上也是一种单务合同,它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债权文书的成立要件。
反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类似,只不过它在担保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保证担保法律关系,而所有的反担保合同都是基于这个保证担保法律关系产生的。反担保合同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保证人的利益,一旦主债权的保证人履行了保证担保义务以后,提供反担保的担保人将必须履行反担保义务。从这个意义来讲,反担保合同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单务合同,它也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债权文书的成立要件。
三、公证在担保业务中的法律实践
近年来,我国的公证机构为银行、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金融机构及其客户提供了大量的公证法律服务。现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的法律实践为例加以说明。公证法律服务主要发生在以下几个环节:
1、公证处主动帮金融机构修改和完善了业务合同。在合同中专门增加了关于公证的条款,明确了债务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的条件以及公证机构应该如何核实债务人或担保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的方式。
2、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公证处指派承办公证员为贷款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提供上门的公证法律服务,借款双方在签约现场办理合同公证并依法赋予该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
3、担保涉及到抵押或质押的,公证处将审查抵押物和质物的真实性及其权属状况,并要求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利人都到场签署合同,以保障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纠纷的出现。
4、对于没有法定抵押登记部门的抵押物,根据《担保法》第43条的规定,公证处可以作为登记部门为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使债权人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5、涉及公司提供担保或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公证处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担保人出具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以保证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在合同双方就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公证处的承办公证员以中立的第三方的身份为双方当事人解释并按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修改合同,从而避免当事人对合同含义产生误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7、针对社会上少数不守诚信的私营企业主在注册完公司后抽逃公司注册资本金的现象,公证处为金融机构设计了适合中小企业贷款的(反)担保措施,即在给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之前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签署《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或《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对该承诺函或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上述承诺函或合同中公证处为金融机构设计了这样的强制执行公证条款:“我们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我们同意本承诺函经公证后将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如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按期还款义务而由贵公司依据《委托保证合同》规定履行代偿义务的,或债务人不能依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给付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的,贵公司可向我们或我们其中一人通知履行本承诺函项下的反担保还款义务,如果在上述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未能依据《委托保证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同时我们也未能履行本反担保函规定的代偿义务的,贵公司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们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通过这种方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及其配偶需要对公司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且经过公证后,借款人一旦不按期还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将直接面临着人民法院对其家庭财产的依法查封、扣押或对银行个人账户的冻结。从这个角度来讲,《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或《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在办理完公证后对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威慑力还是相当大的。
8、除了上述《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和《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外,公证处为金融机构设计了形式多样的(反)担保措施,主要包括:不动产抵押(反)担保、动产(包括公司的机器设备、存货等)抵押(反)担保、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反)担保、商标权质押(反)担保、专利权质押(反)担保、著作权质押(反)担保、应收帐款质押(反)担保等。
9、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都齐全的情况下,公证处将依法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10、 若债务人或担保人到期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还款义务或担保义务,公证处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线索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核实他们履行还款义务和担保义务的情况,若当事人未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公证处将应债权人的申请为其具《执行证书》。债权人可持《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实践证明,公证在担保业务中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公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功能一旦发挥出来,得到社会公众特别是金融界的普遍认可,就会转化为巨大的能量,为社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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