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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变迁和多样化

古玛丽女士,巴黎第二大学教授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3月16日的物权法在其第二编“所有权”的开章之句(第39条)。这种描述方法,法国法学家们很熟悉。从中可以看到罗马所有权的三个组成: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但它未论及排他主义或绝对主义,而这是我们民法典第544条的核心。对英国法学家来说,这一缺乏毫无妨碍;因为他们熟悉的情况是,在同一个物上可以同时存在所有权的不同权能,而在不同时间上可以先后存在。对中国来说,多种所有权可以同时和谐存在: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后者在2004年修改后的宪法第13条得到了进一步确认。这与非洲法中土地的超自然特性相去甚远;其习惯认为土地不可以私有。不过,这里通过法律满足了的需要还可以通过其它规范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想到亚洲某些国家历史上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关系。


这也就是说,从空间上,所有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并没有一个唯一的法律模式。但是,在所有文明中,所有权都有永恒的概念。所有权法律模式的多样性与我们所研究的社会和法律体制紧密相关。其发展有双向特性。所有权是一个应得到保护的价值,因为它是经济发展的有效工具。


作为私法,无论从个人还是集体角度,所有权都作为经济价值得到保护。在1804年,所有权,如同自由,被认为是基本权利之一;人权宣言清楚表述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也是民法典的主概念。这符合个人占有的自然趋势。这是某种程度上的所有权普通法。作为受保护的权利,不动产所有权的经济重要性更为突出。其多样性需要立即得到说明:城镇、乡村和工业区所有权。作为私有权利,也必定受到限制,以满足他人的私有权利:民法典里的相邻关系和法定役权;然后是十九世纪判例确立的邻里非正常干扰;及现时的环境法,它追究危害者的责任。


所有权是个人权利,也是集体权利。例子有合作社或农业生产者。起初,民法典对不动产只作了简单的设想:一块地上一幢房子。但民法典以来,在法国同时出现了多种复杂的取得方式,有的是因为物的性质:分界共有、建筑物共有、建筑群、合作投资基金。对所有权的限制,正是因为需要遵守共同的规则。因此,从个人对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中产生了新的集体权利形式。


无论是个人权利或是集体权利,所有权都受制于其社会功能。不可否认,所有权已经成为公权干涉的习惯领域。不过,我认为,因公共利益而受到不同的侵犯,是其今天发展的特点。首先,国家要保证的是对集体利益的遵守。因此有通过事先适当补偿而行征收,因此有优先购买权,以保证国家和集体在需要时取得土地和建筑物。其次,侵犯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对上位公共秩序的遵守;此时,所有权的内容都受到重塑。环境法、城市规划法、乡村法引致国家、公法人在私有不动产管理中的干涉义务。因此,在住宅租赁、农业租赁和商业租赁中都有立法者追求的明显合同不平衡;实际上,这是许多不动产经营和转让模式的背景。


这一分析并不该掩盖法国法律所达到的平衡:对所有权的限制不得使该权利的性质改变。既没有所有权的绝对排他性,也不得有过分的限制。国家判例和欧洲人权判例都注重限制与所追求目标之间的比例性。而公权干涉的效率在事实上有限,因为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价值不断增长;这一点正表明所有权人并没有被剥夺最基本的属性。


作为经济发展的优先工具,所有权普通权利与其它形式的特别所有权结合。许多情形可能会使所有权特别化。一项无形物之所有权的行使方式不同于一项有形物之所有权的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不同于有形动产的所有权。就权利人而言,相对自然人的所有权为法人所有权,在后者中又有公法人或私法人所有权。附条件的所有权,表见所有权。但在所有这些情形下,所有权人的权利根本上是一致的,尽管所有权的具体行使有所不同。相反,在其它情况下,集体所有权、信托所有权提供的是另一种模式。作为经济发展动力的所有权,与其多样化陪伴的是将所有权投资于经济。


 所有权的客体,物的多样性受到保护:非物质化的动产证券,诸如商业资产和动产证券的财产集合,与新科技相连的财产——软件、商业秘密、企业。这些物的共有特性是它们的纯经济价值。这些无形物都构成所有权的对象。仍然是所有权,但有特殊性。在所有权一般理论之外,出现了所有权的特别权利,不动产所有权实际上只是其中一个因子。无形物所有权、知识产权,众多具备经济价值的新物体。


物的多样性同时,是所有权派生权利的多样化。实际上是所有权分解为各种可能的形式,以便赋予物体以经济价值。要么是法定权能的分割:用益权、虚有权⋯⋯;要么是物质的分离:地骨权与地表权的脱离、时空所有权。


作为经济发展的优先工具,所有权也用于经济投资。可以考虑的有:所有权人保留所有权而用于担保的所有权,债务人转让所有权的担保:所有权担保、所有权回转担保、所有权保留条款。这些都是不动产领域不具备的灵活性。因为2007年2月19日的法律,信托这个概念腼腆地进入了法国法律。所有权或确切地说它所包含的权能可以在一定时限内用于确定的目的。所有权可以因此用于有别于所有权人利益的目的。信托因此可以让所有权成为服务某一特定目标的工具。


要下结论很困难。所有权具有永恒的生命力,它服务于经济生活;但不能忽视公共利益的各个方面。相信中国法律能在所有权人的权利与集体的权利之间找到平衡。这是一个脆弱、微妙的平衡,立法者、法官和法律工作者都应关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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