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3月起,上海市区域内所有公证机构的名称将统一变更为挂"上海市"头衔的市级名称。公证机构不仅改了名字,而且执业范围也打破了原来的市级、区级分别,均可受理全市范围内的公证法律服务。
上海公证机构更名是按"上海市+字号+公证处"的标准进行的。譬如,原上海市公证处是市级公证处,现在更名为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原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证处为区级公证处,现在则更名为上海市浦东公证处。原先"级别"分明的两家公证处,现在不论在字面上还是在实质上,都实现了平等竞争。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桂晓民说,公证处更名后,由市级司法部门统一管理。此举的目的在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促进上海公证机构的规模化、专业化建设,实现公证机构之间公平、有序、适度的竞争,为广大群众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
上海市共有公证处22家,其中原市级公证处1家,区县级的公证处21家。近几年来,上海各家公证机构每年办证量保持在40万至50万件之间,公证种类达200多种,公证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证明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不同级别的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公证证明,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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