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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讯

  • 2007年1月6日,法国掌玺和司法部长帕斯卡尔·克莱芒代表团一行在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桂晓民的陪同下前往上海市公证处参观访问。黄群主任接待了代表团,并首先简单介绍了中国的公证制度及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基本内容,另外还对市公证业务情况做了简要的说明。之后,桂晓民副局长谈了上海公证行业的基本情况,并着重介绍了近年来中法两国在公证领域的交流体会。帕斯卡尔·克莱芒部长对两国公证界的交流合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并为上海市公证处欣然题词:“上海公证处之行以及与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开展的合作给我留下深刻印象。我祝愿中法两国以成文法为基石,增强双方的友谊”。

  • 来自全国各省、市的30支公证员代表队经过两天激烈角逐,于2007年1月10日下午决出胜负,浙江队获得“全国公证岗位培训知识竞赛”总决赛一等奖,北京队、上海队获得二等奖,河北队、福建队、重庆分获得三等奖。这是首次举行全国公证行业知识竞赛,此次竞赛是对自2006年4月开始的首次全国公证岗位培训活动成果的检阅,也为岗位培训活动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信息来源:中国公证网)


  • 为了规范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公证执业秩序和公证行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并经中国公证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5月1日施行。全文分为4章,共26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诉的受理》、第三章《投诉的处理》、第四章《附则》。该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信息来源:中国公证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物权法的出台历经8审、13年的时间。全文共247条。“物”以及“物权”的概念在该法中得以明确。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和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期限届满时,物权法第149条明确规定:自动续期;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根据物权法第43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用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物权法第42条指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业主共有部分的管理,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共同管理。物权法对相邻关系也有明确的对待。除了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之外,物权法强调了对国家财产以及集体合法权益的保护(第57条、第63条)。在无形权利方面,物权法第18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都可以进行抵押,这与草案中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都可以进行抵押”相比较而言,无疑是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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