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3日,法国议会通过了关于《继承与捐赠法》的修正案,并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尽管相关法令曾在1988年、1991年及1995年作了三次修正,但总体上来说,自1804年起,没有大的变化。这些过于复杂又效率低下的法令条款已经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现状。
此次改革的目的在于更加尊重当事人转让其财产的意愿,特别是当所有的继承人都同意其意愿。同时,改革也构筑了新的转让模式,尤其鼓励达成“继承协议”。直至今日仍然很僵化的法国《继承与捐赠法》由此向“合同化”敞开了大门。
1/ 继承协议:继承人可以同意被剥夺特留份
最大的变动在于:今后,继承人可以放弃降低捐赠者在生前决定的“捐赠”份额的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位企业家,只要其他子女放弃他们的特留份,就可以在生前转让其所有的业务给其配偶或某一子女。这就涉及了未来继承协议。放弃要求降低捐赠,这样的捐赠或遗赠将牵涉一家企业或所有财产。
与目前适用的法国法律相比,这无疑是个巨大的变化:以前即使在子女同意的情况下,父母也不得剥夺其子女的特留份(即法律规定其拥有的继承份额)!如此以来,如果父母同意捐赠或遗赠,而且这样的捐赠侵犯了子女的特留份,在继承分配的当日,子女可以起诉要求降低捐赠。这样的起诉在实践中通常会因捐赠财产的不可分,从而引出一系列的麻烦,甚至导致财产的让与。对一家企业来说,结果很快便会是一团糟。
改革不仅使得今后继承人在其父母生存期间,可以放弃其特留份;而且这一放弃,并不被视作一种捐赠:也就不会重复征税,所以在纳税方面,有很大的优势。
五项条件:
但是,这样的放弃,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 放弃人必须拥有捐赠能力(思维正常,同意的行为没有瑕疵);
2) 放弃必须得到父母—捐赠人的同意;
3) 放弃文书必须指明放弃而产生的受益人;
4) 放弃不得给捐赠人增加义务(为了避免敲诈);
5) 放弃文书必须在两位公证人面前签署。
放弃特留份决定的可撤回性
必须注意到放弃的决定并不是不可撤回的,这也将导致脆弱性。放弃人可以要求撤回其放弃如果他没有放弃权力的需要的情况消失时。这一“需要的情况”的概念是模糊的,并可能导致法律不安全的风险。两项措施正试图来限制这一潜在的不确定因素:诉讼必须在继承开始后的一年内提出,并且撤回只有在达到放弃人需求时才可以宣告。
2/简化不同代之间的财产转让
其他变革:“跨代捐赠—分割”。如此,一位祖父可以将某些财产给他的两个儿子,某些财产根据其中一个儿子的特留份给他的子女。祖父过世的时候,孙子辈可以获取相应的权利。税务方面,根据孙子辈适用的财税机制,行政机构不重复征税,在子女过世时,不会再次征税。
同样,今后,不同血缘的子女都可以加入到同一捐赠—分割,以此获得其应该享有的个人财产以及共同财产,一方配偶为共同捐赠者的情况除外。税务方面,所有人都是受益者,可以按照捐赠财产的总价值的收费标准来纳税。
捐赠—分割是一类文书,即父母通过这一文书在生前安排将其财产转让给其子女,例外的情况为提前分割。这次的改革放宽了捐赠—分割的适用范围,不仅体现在转让的人员,而且还体现在转让的财产标的方面。民法典原1075条规定:捐赠—分割只针对后代。现在则为:“推定继承人”,换而言之,所有可能成为继承人的人员,比如兄弟姐妹都适用。同样,捐赠—分割也可以在不同辈分的后代之间进行,不论其是否为捐赠人的推定继承人。这些条款,结合放弃起诉来要求降低侵犯特留份的捐赠都大大方便了将财产转让给不同辈分的后代。
最后,关于捐赠—分割的巨大好处在于在捐赠当日保留了转让财产的价值,如果符合下述两个条件对于跨代转让的情况也是可以考虑的:捐赠者的所有子女都同意并且不存在金钱的用益权的特留份。否则,考虑到捐赠当日的实际情况,将保留过世当日的价值。
请注意,未分配到财产或未收到特留份的子女仍然有要求降低捐赠的诉讼权,如果,也仅在开始继承的时候发现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构成他们的特留份。
一家企业的股份权对第三者可以捐赠—分割。
为了保持业务的平衡及延续,现在,和以往一样,企业家可以将其企业的一部分转让给其子女,孙辈,另一部分给其工人。
到目前为止,如果转让的财产是一家个人企业(1988年1月5日的法令),第三方可以参加捐赠—分割;根据新的法令,捐赠—分割扩大到一家企业的股份权。
将财产交给某人,再由其转交给另一人。
现在开始,企业家可以在退休之前,将其业务转让给其子女,通过另一人来转交这一专业的财产(例如配偶)。
此次改革推翻了这方面之前的规定。政府方面,之前很少有“间接及余留的捐赠”的条例,但在议员这里,通过了一定量有积极意义的建议。在这两种情况下,第二个孙子拥有其应有的捐赠的权利。如果有残疾子女,这些操作待推荐。
关于财产继承转让的间接捐赠(实物保存收到的财产,在捐赠者死亡后,转交给其指定的人),原则已经推翻:今后,继承替代人合法有效,不管拥有人和继承受益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根据目前的情况,只有在非常严格的条件下才允许(家庭方面)。但是,继承替代人不可以是不确定的人:对义务还是有一定限制。
关于余留的捐赠,即某人捐赠交给另一人,并由后者将捐赠剩余转交给由前者指定的一人。这些捐赠将来可能不仅仅涉及捐赠,还将涉及遗赠。在这样的情况下,不会加重第一个孙子辈的特留份的义务(除非打算放弃要求降低捐赠的诉讼权,前文已作分析),他还可以出售获取的财产,除了重新使用获取的财产不会给第二个孙子辈带来收益的情况外。但是,如果捐赠者订立相关条款,第一个孙子辈不能遗赠也不能捐赠获取的财产。这样,人们可以将其企业全部或者一部分的财产遗赠给其配偶,其子女同意放弃侵犯特留份而要求降低捐赠的诉讼权。等配偶过世时,子女将可能重新获得他们的财产。
这里也需要注意:在税务方面,不存在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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