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克莱先生
法国信托局银行业务部经理
1 法国法律体系将金融责任赋予法律行业
在法国,法律行业对于其制定或公证的文书负有法律责任,对于其得到的委任也是如此,这和欧洲其他国家是一样的。但是他们同样也要承担金融责任。因此,某些合同、某些授予这些专业人士的委任、纠纷的解决并不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直接支付款项。法律专业人士在当事人之间起着中间人的作用:他们用特殊的账户接受债务方的资金,然后负责向债权方支付其应得的款项。在法国,公证人、参与处于困境中企业的管理的司法接管人和司法代理人、司法执达员、律师均采用这种做法。涉及的资金数额庞大,总量达300亿欧元,其中主要是公证人操作的资金,这是他们所从事的业务所决定的。2006年,公证人入账的平均金额达到210亿欧元,公证人客户之间的资金流量约为4000亿欧元。
这种体系具有不同的优势:
* 对于当事人而言,这个系统是一种担保:合同规定的金融交易如果没有发生,那么合同就不会产生法律效应。比如说不动产交易,公证人拿到购房者的房款,在签订合同的当天——它表明不动产产权的转移——公证人把购房款支付给卖方。因此,不支付购房款,产权就没有转移,反过来说,支付之后,产权必然转移。
* 对国家而言,它能够依靠法律专业人士征收税收:不动产出让登记税,不动产出让增值税,继承税……
2. 涉及如此巨额资金,必然要求绝对的安全和操作条件的完全透明
资金委托给法律专业人士操作,资金的安全建立在内部纪律以及每个行业特有的监督基础之上,同时也以操作这些资金所必需遵守的一些普遍原则为基础。
* 资金存放的条件受到界定,以防因任意存放资金而导致风险。
* 接受第三方资金帐目的单一性,以免在多个银行之间操作、从而掩盖客户资金不足的做法
* 记账和报告方式的标准化,以便行业监督,
* 公证人事务所的账户与客户账户严格分开,客户账户设立在银行的第三方资金账户上。其目的在于避免事务所挪用客户资金,同时使得公证人的债主们无法扣押这些金额。
* 监督资金存放的期限,以便确保第三方的资金不被法律专业人士无端扣押。
安全的确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但是如果没有保证账面操作条件透明的措施,这种安全也是没有什么意义的。这种透明度必须依靠:
* 避免利益冲突。实施的措施必须确保法律专业人士不能用客户委托其保管的资金中饱私囊。
* 全国统一的处理方法。无论存放的金额多少,每个法律专业人士都应能获得同样的服务。这样一来,法律专业人士也能保证自己的客户获得同样的服务。
* 金融操作的收费原则应该稳定和简单:必须让客户清楚地知道这些金融操作的酬金条件。
3. 作为公立银行,法国信托局为法律专业人士管理的第三方资金安全和透明度做出贡献
就不同行业来说,法国目前的形式为:
- 公证人和司法接管人及司法代理人必须把他们操作的资金存入信托局;这两个行业操作的资金达270亿欧元;
- 司法执达员可以自由地选银行,但是只能用一个账户接受客户的资金。这个行业的资金约6亿欧元;三分之二的司法执达员选择信托局来存放第三方资金;
- 长期以来,律师成立了互助性的合作体系,负责操作律师事务所暂时保管的资金。这些合作体系可以自由选择银行。律师保管的第三方资金约30亿欧元。
信托局遵守上述的各项原则。它还增加了:
* 一种与它稳固的金融实力和管理体系相关的偿还客户资金的担保。事实上,法国信托局得到多家国际评定机构给予以最高等级的支付能力评分,即3A级。这个评分一方面因为它是一家公立银行,同时还因为法国信托局成立伊始就关注其业绩的稳固。它受到法国议会的极为特殊的保护,这种独特的管理机制能够防止公权机构全部地或者部分地支取信托局保管的资金或者信托局建立的储备金。出于上述的理由,法国信托局在2006年和2007年连续两年被全球金融杂志评为“世界最可靠银行”。
* 一种保证将信托局从第三方资金征收的税款上缴给国家的系统。
* 保证将安全和透明度放在首位,因为信托局具有公立金融机构的性质,肩负公共利益的使命。因此,信托局能够提供 服务,比如:
- 实时的网上银行工具,使得专业人士接触到与帐户拥有者相同的信息;
- 将专业人士无法发放的资金(比如找不到继承人)保存30年的机制,以便继承人出现时支付。
- 对申诉的快速处理(最多5天),以便迅速认定会对资金造成不良后果的异常情况。
* 为提高司法为民众服务的效率,以及扩大大陆法系的影响做出贡献。
除了银行关系之外,信托局还发展了与法律专业人士的合作关系。通过这种合作,信托局和法律专业人士共同投资一些能够促进司法为民众服务的效率、扩大大陆法系的影响的项目。
不仅与此,法国信托局在法国司法部的支持下,配合司法部共同出资,投入司法机构与法律工作者之间、以及法律工作者自身之间无纸化交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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