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困境企业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在于给企业员工所提供的高水平的保护;员工享有重要的经济保障。
这一保障机制建立于1973年,继一项导致数千员工未能取得任何工资补偿的严重的破产事件之后。
此后,该保障机制得到了不断的发展。
一、保证的范围
在企业失去偿付能力的情况下,企业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保证,直至司法程序启动之日。
这一保证同样延伸至与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的各种补偿金的支付,包括企业拯救范围内的补偿。
最后,当企业重整计划失败时,它甚至可以包括集体司法程序启动之后的薪金。
二、保证的资金来源
资金由一项专门为此设立的基金――国家薪金保证基金提供。
该基金从以工资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缴费中提取部分资金。
员工与薪金保证基金之间的联系由司法指定代理人负责进行,后者对申请展开调查,并将它递交破产事务法官,由法官确认申请的有效性。
然后,资金将支付给司法指定代理人,并由其向员工转付。
资金的一部分享有向薪金保证基金进行偿还的优先权。
此保证规定有金额封顶,但封顶金额非常高,相当于最低月工资的5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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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其他发达国家而言,这种制度给予员工更高的保护。
它的成本相对有限(仅相当于雇主支付的工资总额的0.15%),其使用则在司法指定代理人的调查及法官的核查下进行。
此外,该制度提供了很多好处。
它彻底消除了员工因企业丧失偿付能力而可能导致的未能取得酬金的状况。
此外,它大大地参与了企业的重整。
这种在司法重整程序正式宣告之前,由基金承担员工工资的做法,实际上给予企业确保其继续经营或重新启动以期得到拯救而赖以需要的周转资金。
更为重要的是,在银行机构对于资金的提供采取谨慎态度的情况下,另行承担因解雇部分员工所导致或诱发的结构重组费用,可以增加企业的资金来源。
为此,这一制度目前已成为法国企业司法重整与清算整个机制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且为挽救处在集体程序的企业的高成功几率作出了无可争议的贡献。
这种制度通过承担解雇补偿金,在必要的情况下参与企业重组的资金筹措,同样可以促进企业的重整,而这正是法国《企业保护法》的重要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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