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与公证
威克斯
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中国事务代表
中法中心法方董事
鲁法克公证人
人工智能正处于一场名副其实的言辞热潮的核心,但它已从科幻领域步入现实,正迅速渗透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行业亦不例外。这项技术处于政治、经济、社会、伦理与法律考量的交汇点,既令人着迷,也同时引发不安。已在数字化转型之路上取得长足进展的公证行业,必须理解人工智能,方能善用其利,而不涉其险。
一、人工智能的定义与分类
(一)概念定义
人工智能难以被精确定义。从历史上看,该术语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但法律界对其的理解则较晚。相关资料提出了多种定义:
1. 广义定义(LexisNexis):人工智能是“旨在赋予计算机系统与人类相当的认知能力的一系列理论与技术”。
2. 客观定义(ISO 2382-28标准):人工智能指“一个功能单元执行通常与人类智能相关的功能(例如推理和学习)的能力”。
3. 监管定义(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一个“旨在以不同自主层级运行,并可在部署后表现出适应能力的自动化系统;该系统为其明确或隐含的目标,从所接收的输入中推导出生成可能影响物理或虚拟环境的预测、内容、建议或决策等输出的方式”。
简而言之,人工智能的本质在于:通过创建一个基于不同运行原理的工具,来模拟合成人脑执行的某些操作。人工智能依赖于大数据、算法与平台三大支柱。一个系统要被认定为人工智能系统,须同时满足两项必要条件:推理能力(从输入数据生成输出结果)与自主运行能力(无需人类直接干预);此外,还可具备一项可选条件,即通过学习可能实现行为进化。
(二)人工智能的分类
在法律领域,人工智能首先被视为一个包含一系列不同现象的概念框架。
1. 物理形态:分为具身智能(机器人)和非具身智能(机器人程序、聊天机器人、算法、信用评分)。
2. 能力:
◦“弱”人工智能或“狭义”人工智能:在特定领域模仿人类的智能行为,能够回答一系列预设问题,但缺乏自主进化的可能性。这是当前发展最为成熟的形式,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尤为典型。
◦“强”人工智能:指具备创造性、适应性、预见性,能够认知自身推理过程,并实现自我进化的机器(涉及机器学习与深度学习)。
3. 功能:简而言之,可分为三类人工智能:
◦ 描述型:分析数据以分离出重要元素(例如,检测异常资金流动)。
◦ 预测型:根据数据提出预测(例如,销售预测、故障预测)。
◦ 规范性/生成式人工智能:能够生成全新的内容(例如文本、图像、计算机代码,如Chat GPT)。这类工具最为公众熟知。它们基于统计模型运行(根据词汇共现频率进行关联),而非基于对意义的理解,这可能导致所谓的“幻觉”(即生成不正确或具有误导性的结果)
二. 人工智能对公证行业的影响
人工智能不再停留在科幻作品中。其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这涉及经济、伦理和行业地位等多方面的问题。
(一)人工智能的风险与危害(颠覆性力量)
人工智能本身带有意识形态属性。尽管它能带来诸多裨益,但我们必须警惕其潜在风险,以防公证人这一职业陷入被系统性淘汰的境地。
1. 人类与职业的过时性风险: 人工智能领域的顶尖开创者们也对其危险性发出警示。其核心风险在于可能导致人类的系统性淘汰,使得人工产物凌驾于人类之上。人工智能强大的计算能力已使其在许多领域超越人类。
2. 意识形态与伦理风险:
◦ 算法非中立: 认为算法是中立的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它们实际上承载着强者的道德观。在极端自由主义的观念中,冰冷的算法、客观的理性可能比人类难以预测的情感更受青睐。
◦数字治理: 人工智能的发展将导向“法律数字主义”,其特征是数字治理,其中数量成为衡量质量的标准,标准化取代了个性化定制。这导致个体被简化为一个简单的数据画像。
◦ 偏见与不透明性:用户常常对技术原理缺乏清晰认知。风险在于,人们可能将基于编程偏见或数据采样偏差产生的结果误认为是正确的。法律是一种文化产物,大量使用基于外国价值参照系的人工智能工具(例如ChatGPT,其训练数据中93%为英文)可能会依据外来的价值标准改变法律本身。
3. 三大颠覆性教条:当前围绕人工智能的论述建构在三个可能威胁公证行业核心身份认同的教条之上:
◦ 完全标准化:危险在于放任机器自主运作,陷入依赖行业垄断的窠臼。公证行业必须坚守其根本职能:公职人员、文书拟订者(条款设计艺术)以及友好的调解者身份
◦ 全面数字化与自动化:此为乌托邦式的幻想,因为数学与信息技术无法解决所有问题;法律实践中始终存在不可计算与不可判定的领域。诸如善意原则、合理性判断等法律推理,这些概念本质上超出机器的处理范围,除非将其简化为概率计算。通过智能合约实现的自动化,亦必然受到经济社会公共秩序规则的制约。
◦ 彻底去中介化:这种去中介化仅是局部的。区块链技术能够实现存证,但在当前人工智能发展水平下,尚无法完成文书的公证。它既不能核实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真实意愿,也无法确认权利的归属状态(权利还可通过取得时效或添附等方式获得)。
(二)适应与掌控的挑战
面对上述风险,公证行业必须秉持“数字人本主义”理念。应在遵循预防原则的前提下,接纳并发展人工智能,同时对其应用进行疏导与规范。
1. 掌握主导权: 人类必须“牢牢掌握主导权”。人工智能应始终作为服务于特定目的的手段,保持工具属性。
2. 法定管控: 公证人需接受系统培训,充分认识人工智能的优势与风险,更有效地引导其应用。根据《人工智能条例》的规定,使用者负有掌握和控制人工智能的义务。这需要通过技术培训和人力资源投资(加强“软技能”)来实现。
3. 伦理与法律规范框架:人工智能的使用必须遵守公证人普遍且绝对的职业保密义务,该义务同样适用于服务提供商。这要求使用有良好保密性的“私有化人工智能”工具(通常是付费解决方案)。此外,任何通过人工智能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都必须遵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RGPD)。
4. 再中介化: 去中介化过程往往被再中介化所取代,新的第三方(“预言机”)随之出现。公证人可以承担“预言机”这一角色,确保整合到区块链中的信息的可靠性。
三、公证行业对人工智能的最佳利用
人工智能是公证行业的一股新生力量,其根本目标应是强化公证人的传统使命。它能够提升安全性、降低成本、节省时间,并显著提高文书处理与业务活动的效率。
(一)人工智能服务于文书当事人(客户关系)
人工智能通过增强公证人与客户关系的紧密性与互动效率,正在重塑公证行业的基因。
1. 亲近感与参与式法律服务:
◦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及数字平台(如Notaviz或用于虚拟资料室的公证空间)相结合,通过提升事实与法律信息的可及性,增强客户的参与深度。
◦ 运用行业专属的聊天机器人,可在初期引导客户,使公证人能在不拥随时待命的情况下拥有更多可支配时间。但这些工具应严格限于方向性指引和通用信息提供,以避免触及专业人士的责任领域。
◦ 法律设计(法律内容的美观与教学化呈现)可应用于公证网站,人工智能技术正使之更易实现。
◦ 运用人工智能的客户关系管理软件(CRM)能自动化处理简单任务并提供个性化建议,从而提升客户体验。
2. 客观性与效率:
◦ 人工智能确保法律资源在完全客观的前提下实现平等获取。 预测性与概率分析软件(如JurisData analytics、Predictice、Doctrine.fr)能够优化定量诉讼与赔偿案件的标准化评估体系。
◦ 这些工具对于在婚姻财产清算、遗产分割操作中的金额客观核定,以及不动产价值评估方面具有显著实用价值。
◦ 人工智能使公证服务的专业化优化成为可能。
3. 自动化带来时间增益:
◦ 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被用于处理简单却耗时的事务,例如撰写邮件、会议纪要,或创建可视化演示文稿。
◦ 人工智能与智能合约(自动化执行合同任务的计算机协议)的结合,能够简化、加速流程。它可以自动化合同履行期间的多个环节(如履约期限、有条件的资金划转、级联撤销等)。这将公证人从这类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使其能重新聚焦于核心业务:法律咨询与条款设计的艺术。
(二)人工智能服务于已制定的文书(法律安全)
人工智能可以介入文书的公证过程以及文书本身的安全保障。
1. 公证过程(核查、制定、保管):
◦ 核查:人工智能可通过交叉比对和识别源自法国及欧洲众多数字登记系统(如Micen、Vidoc、FCDRDV、Bodacc、Eu-Fides)的数据,提升信息收集效能。Magic Notary或Quai des notaires等专用工具可自动收集文件。人工智能亦可通过语音识别或加密密钥技术,加强当事人的身份验证。
◦ 制定:人工智能软件(法律科技公司、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可辅助公证人起草简单文书和处理常规法律事务,使公证人能专注于提供定制化服务、倾听客户需求。描述型人工智能可通过兼容性检查(条款之间是否有冲突)与规范性检查(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来保障合同内容安全。它还能协助(法国反洗钱机构TRACFIN)检测可疑交易。
◦ 保管:使用数字登记系统可节省时间和成本。正在构建的联盟区块链系统有望进一步强化此项保管功能。
2. 成果(增强型公证文书):
◦ 电子公证文书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将电子公证文书的“数字指纹”存入公证区块链,能显著提升文书的安全性与完整性,并支持电子执行副本的分发。
◦ 人工智能强化了公证文书核心特性的安全性:确定日期(时间戳与公证相结合)、特殊证明力以及执行力。
(三)前瞻布局与团队培养
为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潜力,公证行业必须以前瞻性思维引领并协同推进公证人事务所的组织重构。
1. 以培训作为驱动力:培训应成为行业未来发展的核心引擎。未来的公证人及其团队成员必须成长为数字专家。法国国家公证培训学院需对职前教育与职业培训体系进行系统性重构。
2. 精通工具运用:掌握提示工程(prompt engineering)的精髓至关重要。公证人必须做到精准、清晰、简练地定义查询目标,并提供相关背景信息,从而获取人工智能的有效回应。
3. 工作流程重组:人工智能可自动化执行重复性任务(如文件收集、行政手续),从而减少对低技能任务的人力需求。然而,公证行业必须确保团队成员的技能持续升级。务必先成为“卓越的法学家”,而后方能成为“优秀的人工智能实践者”,因为只有法学家才能确立推理框架并驾驭机器。公证人须确保人工智能的应用不会阻碍年轻从业者掌握基础专业技能。
4. 协同合作与规范引导:公证行业应积极鼓励创新举措(如设立创新基金、建立孵化器),并与法律科技公司开展协同合作。《公证数字伦理发展宪章》的颁布正是为了规范此类合作。此外,至关重要的是,行业应当以有序方式将人工智能整合到事务所流程中,尤其应基于职业保密与结果质量的考量,明确禁止工作人员使用个人免费的ChatGPT类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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