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证据法制度简介
莎甫纳勒
法国最高法院荣誉副总检察长
中法中心法方董事
书证是法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要素,尤其是在民事领域。
其被视为法律体系应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安全保障的关键因素。
为确保这种法律安全性,法国法律制度优先将书证相关原则和程序规范载入两部重要的法典,即《法国民法典》与《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中。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将其前20条条文用于强调证据的取得与使用原则,而《法国民法典》则专设一节,即第1363至1380条,规定书证相关规则。
从这些原则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法定证据的类型和效力等级。
在此立法框架中,书证在法国法律所承认的所有证据形式中居于首位。
因此,由公职人员制作的公式文书,在被提起文书伪造之诉前具有不容置疑的证据效力,从而最大限度保障了法律安全。
相反,当事人之间直接订立的私署文书则须满足特定条件才能生效。
法国司法实践同样认可陈述性证据作为确立事实真实性的合法手段。
这些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证据形式,主要体现为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且须遵循对审原则。
因此,尽管法国法律认可书证之外的其他证据的效力,但它同时赋予书证以绝对优势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些书证被称为“完美证据”,这种完美性意味着即使法官也不能对其作出解释。
因此,书证是指为记录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制作的各种书面文书。
书面形式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载体(《法国民法典》第1366条)。
在所有的书面文书中,须区分公式文书和私署文书:
公式文书:公式文书指由具备文书制作权限和资格的公职人员(如公证人、司法执达员、市长等)按照法定程序要式制作的文书(《法国民法典》第1369条)。
公式文书具有最强证据效力,除非被提起文书伪造之诉。
因此,只有通过提起文书伪造之诉的刑事程序才能对公式文书的效力提出质疑。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文书必须采用公式形式订立。例如:婚姻财产协议、赠与协议、不动产买卖协议……
私署文书:私署文书指仅由当事人签署,没有公职人员介入的文书。
其证据效力低于公式文书,因为它不具备同等强度的安全保障。
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程序质疑自己或对方的签名,此时,在该文书被司法确认真实有效之前,其证据效力中止。
经律师副签的私署文书:私署文书可由双方当事人的律师进行副签。如此,该文书对于双方当事人以及他们的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而言,在被提起文书伪造之诉前具有证据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374条)。
因此,对于这样的文书不能通过笔迹鉴定程序提出质疑。
通常,在法国法律体系中,法律行为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证明(《法国民法典》第1359条)。
《法国民法典》第1100-1条第1款将法律行为定义为“旨在产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并明确它们可以是“协议或单方行为”。
随后,第1100-2条第1款将法律事实定义为“被法律赋予法律效果的行为或事件”。
同时,《法国民法典》确立了书面证明原则,赋予不同类型的书面文书以证据效力,并设立了清晰的书面证据效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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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法第1369至1371条规定的公式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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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法第1372至1377条规定的私署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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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由本法第1378至1378-2条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在同一节,民法典对文书副本的有效性、司法推定、当事人陈述和宣誓声明作出了相应规定。
然而,书面证明要式通常仅适用于所涉金额超过1500欧元的法律行为。
为最大程度确保这些日常行为的法律安全性,民法典规定,所涉金额超过1500欧元且仅以口头方式订立、未载于任何书面文书的法律行为仍然是有效的。但是在发生争议时,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加以证明。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适用书面证明原则,而是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提供证明。
这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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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金额低于1500欧元的行为(《法国民法典》第13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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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无法取得书面文书(《法国民法典》第1360条),例如,当事人不识字的情况(参考法国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1964年5月13日所作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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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义上无法取得书面文书(《法国民法典》第1360条),例如,家庭成员之间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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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惯例不制作书面文书(《法国民法典》第1360条),例如,在农业领域,销售牲畜饲料通常不制作书面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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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书面文书因不可抗力灭失(《法国民法典》第1360条),例如,遭受飓风、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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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书面证据端绪的情形(《法国民法典》第1361条)。
依据《法国民法典》第1362条,凡由提出争议的一方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文书,只要能使其主张之事由具备可能性,即构成书面证据端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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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约定协议(《法国民法典》第1356条):当事人可通过协议约定,若发生争议,何种证据形式可被采纳。例如,协议双方可排除书面证明规则,转而采用其他证明形式。
作为比较,法国刑事证据制度也优先适用书证,同时也允许接受某些非书面形式证据。
与民事领域一样,刑事证据旨在确定特定事实的真实性。
它可以源于为记录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制作的各种书面文书,这对于确定某项事实或义务的真实性来说仍然至关重要。
然而,刑事证据适用的原则是自由证明原则,这意味着法官负责收集证据,这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的举证方式不同。
法律认可的刑事证据类型包括证人证言、文书和录音录像,同时法律规定了关于证据出示和证据认定的具体规则。
与民事领域一样,尽管书面形式增强了证据的可信度,但其必须遵循《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序言篇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即诚信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以及证据使用的公平与对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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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规则日益复杂,法国证据制度仍然是实现司法平衡、尊重个人权益的最佳保障。
此外,证据法在融入数字领域的同时,亦不断重申书证的优势地位,例如,2000年3月13日颁布的《信息技术证据与电子签名法》,以及2025年7月启动的以促进调解为目标的司法改革,均体现了这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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