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遗产管理制度之继承管理委托
威克斯
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中国事务代表,中法中心法方董事,鲁法克公证人
从被继承人死亡即继承开始之时至分割遗产之间,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如果遗产中包含住房,仍需支付相关水费、电费及暖气费;如果遗产中包括公司,也需支付员工工资及各类保险费。总之,在管理继承事务时,依据遗产规模,必须考虑这一段或长或短的必要时间。
2006年6月23日第2006-728号法律是法国继承法领域最新的重要改革成果,旨在加快继承流程并简化遗产管理规则。鉴于此,该法修正了在存在多个法定继承人时适用的一致同意规则,新规则为法定规则,自动替代先前的制度。
此外,该法设立了新的委托制度:身后生效委托和司法委托,这两种制度与传统的协议委托一起,构成了继承管理的特定工具。
在介绍这些不同的委托制度之前,我们首先回顾一下一些继承相关法律制度。
回顾
继承人可以对继承自由做出选择,他们有三种选择:
- 完全接受继承
- 接受不超过净资产金额的遗产
- 放弃继承
所有继承人都可选择,有时甚至他们的债权人也可进行选择。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拥有一段思考的时间,在此期间他不能被迫作出决定,如此,可以保障继承人就可以在充分了解事实的情况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国民法典》第771条规定该期限为四个月。
在此期间,公证人受委托处理继承案时,需要让债权人等待并处理紧急情况。
某些选择会对继承管理产生影响。继承管理首先是接受遗产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继承人的权利,因为作为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其将被给予死者所有的权利和公司股份。
依据这项权利,继承人可以对遗产实施所有的管理行为,甚至是遗产管理所需的处分行为。这些行为都是完全有效的,但必须符合其接受不超过净资产金额的利益。这些行为的有效性不受预先司法授权的限制。如此,接受遗产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继承人的管理行为不受任何规则约束,可以完全独立自主的形式开展。
原则上,债权人也无权干涉接受不超过净资产金额的继承人的管理行为。
然而,必须保留债权人在遇到欺诈时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继承人在继承管理严重失职时对债权人承担的个人责任。
但继承人自己的债权人不能干预继承管理事项,其只能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对继承人获得的继承额(《法国民法典》第792条),以及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和受遗赠人所获全部清偿(《法国民法典》第798条第2款)主张权利。
但接受不超过净资产金额的遗产的继承人必须报告遗产管理情况(《法国民法典》第800条第3款)。同时,
- 其应对严重的管理过错负责(《法国民法典》第800条第2款)。
- 法院可以撤销其管理人身份,并指定另一名管理人。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法国公民作为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委托他人管理继承事务时可以行使的权利。
一、身后生效委托
依据《法国民法典》第812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都能够在生前委托一位或多位自然人或法人,为一位或数位合法继承人的利益管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身后继承相关事务。
(一)身后生效委托的设立条件
《法国民法典》第812-1-1条第3款规定,身后生效委托必须以公证形式制作。
立法者之所以规定公证形式要件,是因为这项委托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出现模棱两可的协议内容。
注意
身后生效委托书必须明确以下事项:出于重大、合法的利益需求,明确的委托理由,确定受托人代表的继承人是哪一位或哪几位,注明委托期限,标明受托人的报酬,当然,还必须清晰列出受托人的具体权限。
受托人
受托人可以是继承人之一。
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被限制管理遗产中可能包含的商业资产。
但身后委托的受托人不能是负责继承案的公证人(《法国民法典》第812条第2款至第4款)。
重大的、合法的利益
身后生效委托只有在对继承人本人或遗产有重大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并且要有明确的委托理由(《法国民法典》第812-1-1条)。在实践中,委托的理由通常是继承人尚未成年,达到法定年龄的继承人因残疾无法管理遗产,或遗产中包含企业等复杂情况。
接受委托
《法国民法典》第812-1-1条第4款规定,受托人应在委托人生前接受委托。立法者希望通过这种方式预受托人在委托人死亡后迟迟不作决定,从而影响当事人利益的情况。
期限
委托期限受《法国民法典》第812-1-1条第2款规定的一项原则和一项例外规定的制约。
- 一般来说,委托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但可根据法官(高等法院院长)的决定延长一次或多次(《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379条)。但若出于继承人的行为能力受限、年龄限制或由商业资产需要专业管理等原因,委托期限可为五年。
撤销委托
在委托执行前,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撤销委托(《法国民法典》第812-1-1条最后一款)。
(二)身后委托受托人的义务
身后委托受托人的任命并不影响指定遗嘱执行人,在必要情况下,遗嘱执行人的权限胜于身后委托受托人。事实上,《法国民法典》第812条第1款明确规定,身后生效委托的效力受到遗嘱执行人权限之约束。
法院曾经判决,身后委托受托人不得实施与遗产清算相关的行为(巴黎上诉法院2014年3月7日第2014-015550号判决)。
继承人接受遗产之前
身后委托受托人对于遗产享有管理权,但无处置权。
《法国民法典》第812-1-3条规定,只要存在尚未接受遗产的继承人,身后委托受托人便只拥有《法国民法典》第784条所赋予给继承者的权利。因此,他可以执行单纯的保全行为、监督行为以及临时管理行为,续签某些租约或执行被继承人为使企业顺利运营而做出的必要决定。
未成年人或受
|
© 2008 Centre sino-français de Formation et d’Echanges notariaux et juridiques à Shanghai.
版权所有 2008 上海中法公证法律交流培训中心
沪ICP备17007739号-1 维护:睿煜科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