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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财产无偿转让情形的所有权分解

适用于财产无偿转让情形的所有权分解

梅伊桑

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副主席、国际事务负责人,波尔多公证人

 

女士们,先生们:

 

很荣幸能你们介绍法国民法体系中适用于财产无偿转让情形的所有权分解制度。

 

首先,我想先解释一下这概念。

 

所有权分解是一法律概念,起源于古代西欧的罗马帝国法律。

罗马帝国的法学家们认为,财产所权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由于他们使用的是一种古老的语言——拉丁语,因此这三权利一直以拉丁语名称流传至今。

组成所有权的第一部分是使用权usus):使用所有之物的权利。

第二部分是收益权fructus:享有所有之物收益的权利。

第三部分是处分权abusus:这以权利本身毫无用处。但与其他两部分权利结合在一起,赋予所有权人以终极之权:出售所有之物的权利

 

所有权分解意味着将上述三权利相互分离。在法国,最常见的方法是将前两项权利与第三项权利分开。前两项权利合并称为用益权usufruit)。后者被法学家们习惯性称为虚有权nue-propriété

 

所有权分解制度最基本的原则是:暂时性。因为总有一天,这三部分权利会重新团聚,并由同一人享有。

在此之前,两个人可以同时享有某财产两项权利他们分别被称为用益虚有权。原则上,我们一般认为用益权是一种终身权利:用益权人在有生之年终身享有该权利。在其死后,用益权将被归还至虚有权人,后者则因此成为完全所有权人

 

所有权的分解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意定的。

 

在产权人死亡的情况下,通常会适用法定所有权分解。至于原因,是因为法国的立法者希望保护产权人的未亡配偶,使其在面对丧亲之痛时能够保留自己的居所,我们将在本文第一部分讨论这一内容。

不过所有权分解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人自愿转让虚有权,同时为自己保留用益权。这将在本文第二部分讨论

 

首先,在本文的第一部分,让我们来看看产权人死亡时适用的法定所有权分解制度。

 

乍一听,这个想法可能令人吃惊:为什么要分解所有权?难道不能移转全部所有权吗?当然可以,但这不符合西欧的法律文化。我们源于成文法,也因此继承了相应的继承法律文化。

当人们去世时,子女是合法继承人,这种继承观念深植于欧洲文化之。但随着时间推移,未亡配偶在继承顺位中的位置围绕着以下这一重要原则有所提升:当夫妻一方去世时,未亡配偶不能任由子女支配摆布。继承法通过所有权分解来提高未亡配偶的地位。被继承人去世后,其遗产将被分割:未亡配偶成为用益权人,子女成为虚有权持有人。这样,未亡配偶可以保留自己的居所,但不能出售遗产。另一方面,子女也无权控制未亡配偶。只有在出售该遗产时,配偶和子女,也就是用益权人和虚有权人将共同签署同一份文件,从而完成所有权权能合并

 

为了说明这一重要原则,我将举三个例子:

-        首先,法国民法规定,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况下,未亡配偶拥有居住权。这意味着他(她)可以在原居所继续免费居住一年。这项权利也同样适用于屋内的家具。如果夫妻双方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是租客,那么居住权的行使将涉及租约。由未亡配偶支付租金,但继承人必须给他(她)相应的补偿金。这项权利属于公共秩序范畴,意味着即使是被继承人也不能剥夺其配偶的项暂时性权利。

-        法律进一步规定,未亡配偶保留其居所的权利可以是终身的,即他(她)可以在家庭住所中度过余生。这是第二个例子。这种终身居住权的适用条件与暂时居住权基本一致,但存在两点不同:

o   这项权利仅适用于夫妻双方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况。如果他们是租户,则不适用这项权利。

o   最重要的是,这种终身居住权不属于公共秩序范畴。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限制配偶终身居住权。但这是一种非常严肃的行为,立法者要求订立这一条款的人必须非常清楚自己在做什么:所立遗嘱必须经过公证,公证人将向当事人详细解释这一选择的后果。

-        第三个例子:法律允许人们制定有利于配偶的死因处分条款。比如,我可以为我的配偶订立一份遗嘱或特殊的公证赠与协议[1],在继承开始后,我的配偶不仅可以获得我们居住的房屋的用益权,还可以获得我留下的所有不动产、金融资产全部资产的用益权。只要我的配偶还活着,我的子女什么都得不到。当他(她)去世后,用益权失效,子女将成为所有权人。

 

正如我们刚刚谈论的,所有权的分解可以源于法律规定。

它也同样可以源于协议约定,这是本文第二部分将涉及的内容

依据法国民法,不动产所有权人可以在生前转让不动产的虚有权,同时保留对自己有利的用益权。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赠与人希望提前转让自己的财产,把财产所有权交给子女,但保留继续居住或出租房屋的权利,直至去世。这种所有权分解是根据赠与人意愿进行的。

这一操作很有新意,它具有双重效果:虽然赠与行为作出时只涉及有权的转移,但实际上它的效果包括在赠与人死亡后移转赠与物的全部所有权。这一赠与方式可同时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也可载入类公证赠与协议中

赠与标的和用益权人的权利范围均可在协议中进行调整。

赠与人可以为自己保留用益权,但也可以决定,如果自己先于配偶去世,用益权将归后者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用益权将于夫妻双方中最后一人死亡时失效。

 

此类赠与有诸多益处:

对于赠与人暨用益权人来说,他(她)可以保留对财产用益权,他(她)可以继续居住在自己的房屋中。如果他(她)选择将房屋出租,则可以继续收取租金。

对于受赠人暨虚有权人来说,他(她)不必承担维护财产可能产生的沉重费用,例如屋顶的修理费。

但最重要的好处是税收优势。众所周知,在法国,继承人的待遇不如中国,他们必须按继承财产的价值缴纳遗产税,遗产税可能非常昂贵。

虚有权的赠与以完全合法的方式降低了标的价值,从而只需按财产移转部分的价值缴税。此外,赠与人越年轻,应缴纳的税款越少。例如:我今年60岁,我拥有一套价值80万元的公寓,当我们通过公证形式签署赠与协议时,只需按房产价值的一半缴税我的子女只需按40万元的财产价值纳税。

在我去世后,他们将成为房产的完全所有权人,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所有权分解协议是一种非常合适的财产传承工具。中国有句名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们也可以反过来说,有了好的工具,还需要一个知道如何使用它的好工匠。而公证无疑就是这样的工匠。

 

感谢您的聆听



[1] 译者注:原文为“donation au dernier vivant”,是法国民法制度中一种特殊的赠与文书,必须经公证才能生效,据此,夫妻一方在生前赋予其配偶在其死亡时接收其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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