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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对公证的挑战VS机遇

亲“临”不改,方能显“真”——新技术对公证的挑战VS机遇

 

沈一韬

上海市临港公证处公证员

 

今年58日,内蒙古包头市公安局电信网络犯罪侦查局发布了一起使用智能AI技术进行电信诈骗的案件,福建省福州市某科技公司法人代表郭先生的好友突然通过微信视频联系他,声称因公司投标,需要430万元保证金。在视频聊天中确认了对方面容和声音后,郭先生就陆续转给对方共计人民币430万元,之后郭先生才发现,对方系通过智能AI换脸技术,佯装成好友对他实施了诈骗。

 

2022年底ChatGPT问世至今,各种人工智能的大模型及应用平台应运而生,掀起了一股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对传统生产力赋能的热潮。诸如AI动态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及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等技术也逐步引入公证行业,确实大幅度提升了当事人的办证体验。那是不是等技术更成熟一点,以这些新兴技术为基础建立的法律应用模型就可以彻底取代传统的公证了呢?从上文的案例中可以看到,答案是否定的。面容、声音曾经被认为是不可复制而又独一无二的生物信息,围绕生物信息开发出了人脸识别、声控语音识别等新一代的生物信息识别技术已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应用。但是高等级技术的出现往往会覆盖之前的较低等级技术,出现魔法被魔法打败的局面,人类长期以来习以为常的所见即所得在今天已不再是绝对真理,技术工具如果被恶意使用,就会严重侵袭传统的社会交易秩序。在这个意义上,机器与算法的海洋不仅无法淹没传统的公证活动,反而更凸显了公证的制度价值。

 

目前以人工智能和区块链为代表的新兴技术在法律服务方面的应用,主要是以其处理信息的高效、精确性节省原先人工处理耗费的时间、提升效率;以其技术相互验证的客观性来突破各方当事人之间时间、空间的距离,实现对相关程序的便利化改造。但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失去了亲历性,他们不再直接接触法律行为直接相关的人、物、事,而是通过机器与技术构建的窗口来面对这一切,看似被科学技术拉近的时空与客观真实有时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被窗口切割出来的孤立片段也往往无法展现所有的法律事实,落入窥一斑而不知全豹,窥全豹也不一定是真豹的境地。我们可以跟随镜头远程看到一个场所的样子,那么它是不是临时被人为地布置成现状呢?我们可以取得当事人签署一份文件的全过程录像及电子签章,那么签字人是否是在自愿、理解文件法律意义的前提下自行使用电子签署工具作此签署行为的呢?在许多场景下,这都需要公证书来记载一个更为完整、深入的法律事实。

 

公证员的亲历性原则是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公证员通过面对面地听取言辞、收集证据、勘察现场,不仅实现了对整个客观事实的全覆盖,还可以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从中化繁为简,剥离出一个精准的法律事实,供公证当事人参考并作出最终判断。或许有人会提出,人工智能技术是对人的意识、思维的信息过程的模拟,人的归纳、判断能力乃至于专业经验终究也能被学去,但即使到了那样的高度发达阶段,它也无法突破自身工具属性的局限,无法动态地做到去伪存真,也无法及时识别复杂人类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反过来说,也正是由于技术已经实现了对人的全方位学习、模拟,这会对人原本的认知产生前所未有的迷惑性,而且技术越发达先进,其能造成的迷惑性越强。

 

上述区别,从立法上也可窥得一二。公证证据在民事诉讼中长期被赋予免证的最高证据效力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而20218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证据,则提出了需要经经技术核验一致的才可以予以认定,如果该证据遭到质证,则要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在司法实践中,也陆续出现了诸如无法证明验证设备为签名人所掌握、实名注册与意思表示过程环节缺失等原因而导致依托技术平台所实施的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的案例。由于立法天然的滞后性特点,2018年被称作是人工智能元年,而直到2023年的七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才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制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可以预见,司法实践方面的具体规范性文件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还会是空白。在立法空白期内碰到的新问题都还具有可讨论的空间,但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若依托相关新技术而形成,却再难以回转、更改,对各方都具有相当的风险。

 

总的来说,法律是一门充满了主观观点与客观规则碰撞的社会科学,身在法律关系中的任何主体不可避免地带有情感、欲望、冲动等精神层面的波动,进而影响各自的判断,所以法律服务一定是带有温度的行业,这是科学技术无法模拟的。基于此,公证作为非诉讼预访性法律制度、公证机构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服务机构在遗嘱、商事调解等领域中的作用是无法被替代的。另一方面,对于机械或规律性重复的工作而言,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当然可以做得更快更好,这也是社会发展对每个行业必然的动态影响结果,公证也必然会从这类工作上逐渐退位。目前的主要问题在于,在这两类工作的交叉重合部分,新兴技术与传统公证正以各种组合在摸索适应不同场景,也是成本考量、效率博弈最集中的区域。在这个阶段,公证人需要非常谨慎,逐步、有序地将传统工作方式让渡于新技术,以技术为辅,坚持公证人在执业活动中占绝对主导地位,同时专注于应对新技术对原有交易秩序、公证活动带来的新挑战。人类总是一边用新技术替换原先制度中部分的人工职能提升效率,一边又需要专业人员不断挖掘原有的制度价值来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这齿轮式渐进、吐故纳新的过程也正是公证制度生生不息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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