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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源《中国民法典》:法典化的回归

溯源《中国民法典》:法典化的回归

——法国《法律周刊》专访奥利维耶·威克斯,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中国事务代表、中法中心法方董事

 

20231010-19日,在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法国比较法研究院和亨利·卡皮唐协会的组织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译文及评析》的五位主要撰稿人(米歇尔·格里马蒂、古玛丽、夏尔·吉思贝尔、奥利维耶·威克斯、李贝)及其他公证法律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到访中国上海和北京,对京沪公证行业进行了友好访问。在华期间,代表团还访问了中国两所久负盛名的大学——人民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法国驻华使馆与法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参与了以2021 1 1日生效的《中国民法典》为主题的数次研讨会。

作为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中国事务代表、中法中心法方董事,同时也是上述作品的主要撰稿人之一的奥利维耶·威克斯先生接受法国《法律周刊》专访,回顾了在华访问活动,并对中法民法典作了比较分析。(以下是访谈内容节选)

 

《法律周刊》:中法民法典有相似之处吗?

威克斯:波塔利斯[1]1804年《法国民法典》(又名《拿破仑民法典》)立法草案的引言中提出:“优秀的民事法律是人类能够给予和获得的最大财富;它是善良风俗的源头,财产的守护者,也是公共秩序和个人权益的保障:它维系着公私权益的平衡,对公权力产生制约,并如同正义本身,使权力得到尊重[2]”这一观点同样适用于《中国民法典》。正如《法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对以往分散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梳理整合。法典化的进程既促成了法律规范的统一,也显示了成文法国家所特有的法律确定性,这也是大陆法系最显著的特点。

《中国民法典》所涉内容与《法国民法典》非常相似,但其结构更多的是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的启发:例如,与《德国民法典》一样,《中国民法典》以基本规定作为开篇,第一编《总则》中包含基本规定和法律主体、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的定义。但接下来的六编并未受潘德克顿学派的影响,结构与编排与《德国民法典》并不一致,例如,《中国民法典》的第二编为物权编,第三编为合同编(而非债权编)。此外,《中国民法典》还设有人格权编,而《德国民法典》中却没有。

中国朋友告诉我们,《中国民法典》遵循自己的逻辑,主要来源于自己国家的法律,立法者首先考量了当今中国社会规则和风俗习惯的演变。但是,在某些领域,我们面临着相同的问题,中法民法典有许多共通之处:例如,不当得利(《法国民法典》第1303)规定在《中国民法典》第985988条,无因管理(《法国民法典》第13011301-5)出现在《中国民法典》第979984条。同时,我们在《中国民法典》中也能找到2016年法国债法改革的成果:2016210日法令规定的“禁止格式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与“不可抗力理论”。此外,在《中国民法典》编纂期间,中法公证行业共同组织了多场研讨会,专门探讨了意定监护制度。我们很高兴地注意到,这一制度已被写入《中国民法典》第一编 (《中国民法典》第33条)。

另一方面,尽管中法民法典有许多共通之处,但给中国立法者带来启发的并非只有我们。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民法典》中引入了普通法系中的概念,例如预期违约,这一规则已被载入多个国际法规范(例如,国际统一私法学会和《维也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多个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比利时) 的国内立法中。法国2016210日法令也将该规则纳入《法国民法典》第1220条关于违约之例外规定。

此外,中国立法者也充分考虑到信息化的发展。例如,电邮记录被视为书证,此外,在危机情况下,在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用智能手机记录一份紧急遗嘱。

同时,环境问题也没有被中国立法者遗漏,法律文本中有许多环保相关内容例如,《中国民法典》第9条规定了从事民事活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合同编第509条重申了此项原则。此外,《中国民法典》还设有一章专门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中国公证人的角色

《法律周刊》:中国立法者为公证人选择了什么角色?

威克斯:中国的情况与我们明显不同。《中国民法典》中关于公证文书的规定很少,不动产登记也并非强制公证事项。因此,所有公民都可以自行申办不动产登记,以书面形式签订婚姻财产协议,但不强制要求公证。在《中国民法典》生效之前,公证遗嘱只能通过公证形式撤销,但现在可以被自由撤销。此外,除非当事人要求,赠与也无需经过公证,但一旦公证,则不得撤销。

这种差异现象一方面可解读为相较于法国,中国公证员的数量较少。在法国,每3800名居民中就有一名公证人,而在中国,每95000名居民中才有一名公证员[3]。同时,法国公证人数量占欧洲公证人总数近三分之一。

另一方面,中国的税收并不那么繁重,例如,中国没有遗产税。但形势正在变化,中国公证员的执业领域不断发展,中国同行们致力于逐步扩大公证业务范围。从我们的定期研讨交流中可以看出,中国同行们在努力争取更多的执业权能。

 

中法合作前景

《法律周刊》:在这本书出版后,未来中法之间有什么合作计划?

威克斯:我要向所有为这本书的编纂做出贡献的作者和学术负责人致敬,这是一项重要的集体工作。我们已经在中国举办了多次民法典主题的研讨会,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在法国举办研讨活动,尤其是10月我们将在巴黎第二大学比较法研究院举办一场研讨会。我们很幸运,能够将许多法学专家的才能与比较法研究院、亨利·卡皮唐协会,当然还有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的资源结合起来。多年来,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通过其历任主席,包括现任主席索菲-萨博·巴塞与中国事务代表,通过共同管理上海中法公证法律交流培训中心(简称“中法中心”),广泛参与中法合作,定期访问中国公证行业。成立于2001年的中法中心是一个值得强调的独特合作成果。在医疗领域,2008年中法两国在北京成立了类似的中法急救和灾难医学培训中心。在此,我们必须对中法中心的创始人之一的让-保罗·德科尔主席的远见卓识致以敬意。

合作使中法双方有机会交流研讨、互学互鉴,推动中法大学和公证行业之间的重要对话,进一步促进两国人民之间往来互通。尽管国际形势动荡不安,但这种持续性的对话机制使我们能够促进大陆法系持续发展,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预防性司法体系中,公证人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通过加强对两国文明的相互了解,促进达成尊重与理解。今年是中法建交60周年,我们将共同庆祝两国领导人在60年前达成的这一极富远见的共识。在这一重要的时间节点,我们将组织一系列活动。此外,中法公证行业之间的合作协议也将很快续签……如您所见,中法公证行业和大学之间的合作不会停下脚步。

 



[1] 波塔利斯(Jean-Etienne-Marie Portalis, 1745-1807)法国法学家、政治家,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主要立法者之一,被誉为法国民法典之父。

[3] 据官方统计数据,2022年,法国公证人共计17315名,中国公证员共计14869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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