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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公证人职业条例》要点解读

法国《公证人职业条例》要点解读[1]

亨利·科米埃

 

关于新条例中的创新点、细化规定与争议之处……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CSN)职业纪律与道德委员会的几位成员参加了负责起草新章程的工作组,他们谈到了此次立法工作的性质和目标。

 

对于新《公证人职业条例》(RPN)的起草者而言,此次立法的目标是对《公证人职业道德准则》作细化规定与补充,而非条文的照搬与重复。他们还需更新《跨地区执业规则》[2],使其适应公证行业的发展。条例的起草者们强调,正是行业集体努力起的重大作用,才能在短短几个月内完成对执业规则的重大修订。圣蒂贝里(埃罗省)公证人安东尼·魏先纳(Anthony VICIANNA)指出:“这项重大的根本性工作将整个团队凝聚在一起。我们的公证同行们,无论他们的执业形式、机构类型或执业区域如何,都对公证行业的本质与运作形式有着共同的看法,这不仅令人兴奋,也让我们对行业的未来感到放心”。

 

当然,这种共同的愿景并没有阻碍立法团队对某些问题展开辩论,有时甚至要花费数小时来讨论一个用词及其可能引起的各种解释。例如,曾在职业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一个提议是,将“第三方场所(tiers-lieu)”作为一个文书制作地点纳入《公证人职业条例》(RPN)。应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CSN)领导层的要求,立法团队注意将其限定为文书制作工作,排除了将这些第三方场所扩展到接待客户的可能性。滨海拉特朗舍(旺代省)公证人劳伦·特福对此进行了解释:“此项规定仅限于某些公证人在特定第三方场所完成部分业务活动,并且不会因此造成任何竞争行为,甚至那些‘保守派’也赞同这一发展

 

与实践同步发展

总体来说,新旧之争并未发生,至少没有达到僵持不下的地步,因为使现行执业规则更加符合当前实践的想法深刻影响了最终立法决定。

 

命名规则的放宽表明了《公证人职业条例》(RPN)的 “立法工作组”在工作期间普遍存在的和解精神。职业纪律与道德委员会主席、勒皮昂韦莱(上卢瓦尔省)公证人斯蒂芬·巴尔承认:“在这个问题上,大家表达了几种立场。虽然一些组员赞成保留原先办公室、电子邮件地址及网站的命名规则,但最终,在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CSN)成员大会上的投票结果似乎更为一致,为这一领域更大的自由铺平了道路”。此外,《公证人职业条例》(RPN)还对其他规则作出了一些修改,如修改了对行业信息传播媒介,尤其是网站的审核规则,此类事项不再需要事先审批,而只需公证人公会的事后审核即可。

 

立法工作组对个性化推广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和解释,并严格加以界定,尽管法国竞争管理局建议可以扩大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工作组始终通过在《公证人职业条例》(RPN)中提供必要的说明,确保消除《公证人职业道德准则》主要条款含义的不确定性。

 

更简单、更易用的工具

除上述变化外,条例中另一主要变化涉及“单一执笔公证人”原则。这一新规则先前已被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CSN)采用,引入了“卖方公证人作为单一执笔公证人”的规则。因此,条例的起草者们将这一新规则纳入新法条文中,并对此略作简化。

劳伦·特福指出:“今后,(在不动产交易中)卖方公证人将作为公证文书的执笔人,只有当买方公证人也在不动产所在的省执业时,买方公证人也可以作为主办人。这似乎是合乎逻辑的,因为省内公证人更熟悉当地的实际情况”。

 

感谢于立法工作小组的九名成员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工作,《公证人职业条例》(RPN)与《公证人职业道德准则》同时生效。这是必要的,因为这两个文本相辅相成、相互映衬,而且先前适用的《全国性执业规则》与《跨地区执业规则》于202421日被废止。最重要的是,《公证人职业条例》(RPN 将为公证行业提供更易阅读与执行的工具。

 

劳伦·特福坚持认为:“纪律改革使执业规定更容易被阅读、被理解和被执行”。

 

奥弗涅省际公证人公会的前主席也持相同观点。“在我担任公会主席期间,几乎 60% 的工作都与纪律有关。当同行们有这方面的麻烦或疑问时,第一反应就是询问公证人公会。因此,《公证人职业条例》(RPN)将成为一个对于公证机构来说真正有效的工具”,斯蒂芬·巴尔强调说。

 

必要的出席

立法工作组强调公证人在文书的签署过程中必须在场。这提醒我们注意长期以来这一理念作为公证性的固有之意的重要性,这意味着公证人对整个案件拥有控制权,并亲自接收客户的签名。“我们强调公证人必须全程参与会谈,不能仅在流程结束签署文书时才出现,”安东尼·魏先纳强调说,“先前的法律文本从未如此明确地规定公证人的这一基本职责”。

 
 



[1] 稿件来源:《NVP》,法国公证行业内部期刊,第365期,20243-4月。

[2] 译者注:在数名公证人合作的情况下,若合作公证人均来自受同一大区公证人理事会或省际公证人公会管辖下的不同的公证机构,应适用此大区理事会或省际公会的执业规则;若该大区理事会或省际公会尚未制定执业规则,则适用由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制定的《跨地区执业规则》(《跨地区执业规则》第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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