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公证”中法公证法律专题研讨会在沪顺利举办
2023年10月12日下午,由上海市司法局指导,上海市公证协会、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主办,中法中心承办的“民法典与公证”中法公证法律专题研讨会在沪顺利举办。研讨会开幕式由上海市公证协会监事长、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主任、中法中心中方董事徐雪梅主持,国际公证联盟荣誉主席、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荣誉主席、中法中心首任董事长德科尔(Jean-Paul DECORPS),上海市公证协会会长、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副主任(全面主持行政工作)陈铭勋与法国驻上海总领事王度(Joan VALADOU)为研讨会致辞。上海市公证协会秘书长、上海市临港公证处主任、中法中心中方董事兼中方主任丁闻与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中国事务代表、中法中心法方董事威克斯(Olivier VIX)主持研讨环节。民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核心和根基,本次研讨会聚焦民法典实施进程中,公证工作如何更好地服务社会治理、助力社会发展,邀请两国公证行业代表、法学教授,就中法民法制度与公证实务的重点内容进行介绍,并在比较法视野下对相关问题进行研讨,共有中、法双方代表80余人参加。
研讨会分为上下半场进行,中、法方代表根据议题作了专题发言。上半场的发言主要围绕家法领域的继承、遗嘱、遗产管理、夫妻财产制和离婚等主题展开。法国著名法学家、巴黎第二大学荣誉教授格里马蒂(Michel GRIMALDI)阐述了法国民法体系中的遗产管理制度以及公证人承担的相应职责。格里马蒂教授指出,法国民法中的遗产管理仅指对遗产的管理行为,不包括遗产分割。2006年,法国立法者通过继承法改革在《法国民法典》中设立了“代理人对遗产的管理”一章,并下设三节,规定了三种遗产管理人的委托形式,包括由被继承人生前设定的“具有身后效力的委托”、由继承人设立的“常规委托”,以及由法官设立的“司法委托”。在以上三种委托中,法国公证人都可以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同时,具有身后效力的委托必须经过公证才能生效。此外,即使在无委托继承的情况下,当事人也经常求助于公证人。法国公证人广泛参与继承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移转公告、继承申明、债务清单等法律文书的制作,并负责保管继承开始后发现的自书遗嘱,主导执行限定继承程序。
巴黎第二大学法学教授、比较法研究所所长古玛丽(Marie GORE)教授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法国于2016年通过修改《法国民法典》所创立的协议离婚制度。这是一种新型法定离婚制度,无需法官介入,只需双方当事人通过与律师共同签署离婚协议的形式完成。这一改革大大减轻了家庭事务法官的负担,减轻了司法负担,也大大缩短了离婚案件的处理时间,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离婚协议以私署文书形式制作,须经双方当事人签署且经双方律师副签,协议原件应交由公证人保存。在协议离婚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法国公证人肩负着重要的使命:首先,公证人负责审查离婚协议的形式要件,确保离婚冷静期得到当事人双方的遵守;其次,公证人有责任审查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如果离婚协议明显违反公共秩序,公证人必须拒绝接收。事实上,恰恰是公证人的审查职责,才使离婚协议具有公式性特点,因此具有确定的日期和执行效力。
在继承领域,中法公证人对公证遗嘱以及公证人在遗嘱继承中的职能都表达出了高度关注。上海市公证协会副会长、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主任李逊敏与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中国事务代表、鲁法克公证人威克斯分别就我国民法典时代的遗嘱继承公证实践与法国民法体系中的遗嘱制度进行了主旨发言。李逊敏主任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2021年实施后,在遗嘱方面的修订对遗嘱公证、继承公证提出了更高要求,可谓是挑战与机遇并存。一方面,《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使得遗嘱公证案件量有所下降;另一方面,立法规定了公民对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多样化形式,包括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遗嘱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遗嘱执行等,更有力地保障了各方权益。为积极响应《民法典》的新变化,公证行业开拓了许多遗嘱继承的衍生业务,并积极推动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各地公证处也在推进遗产管理人库的搭建,邀请律所、金融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专家个人入库。可以说,《民法典》时代,中国公证机构在遗嘱公证法定优先效力被取消的情况下,奋力求变,对遗嘱继承的衍生业务投入更多关注,力求开创新局面。
随后,威克斯公证人概括性介绍了法国遗嘱制度。一般性规则下,立遗嘱者必须精神健全,在原则上享有完全自由,但也受到一定限制,不能剥夺特留份继承人的继承权。依据遗嘱继承所涉及的财产份额及特定性、继承分配是否提前预设,可将遗嘱继承分为概括遗赠、部分概括遗赠、特定遗赠与分割-遗嘱。遗嘱分为多种类型,它们对受益人的保障程度不同。《法国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以及密封遗嘱。除了这些法国国内法律规定的类型外,还存在国际遗嘱和紧急情况下制作的特权遗嘱。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立遗嘱人精神健全但不会书写或因健康状况无法书写,或一方配偶希望剥夺另一方对住房的终身居住权,抑或遇到承认非婚生子女时,法律规定必须订立公证遗嘱。在自书遗嘱的执行环节,由公证人进行继承人身份验证,从而启动遗嘱的执行效力。此外,公证人也负责保管自书遗嘱或国际遗嘱。
在婚姻家庭领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李贝与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亚洲事务部门成员、贝桑松公证人陈静静(Angélique CHEN)共同选择了婚姻财产制这一主题,分别论述了我国民法中的夫妻财产制问题与法国婚姻财产协议制度。李贝副教授提及,《民法典》中的夫妻财产制类型和法定财产制的地位基本沿袭了之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第1065条是我国民法中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核心法条,1062条和1063条对法定财产制,即一方个人所有或者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类型做出了规定。从法律规定与实践中,可以得出两点相互矛盾的结论:一方面,我国民法对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几乎不设任何限制;另一方面,约定财产制在实践中几乎没有市场,这固然有文化上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配套规则,即公示手段的缺失。在这个问题上,公证机构事实上大有可为。通过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夫妻财产清单的建立,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归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才能真正地实现分离。如何实现夫妻财产制约定的“公示化”,可以是公证机构今后业务探索的方向。
随后,陈静静公证人概括性介绍了法国民法体系中的婚姻财产制。依据法国民法规定,未订立婚姻财产协议的夫妻,将适用 “婚内财产共有制”相关规定,这一法定制度通常称为“财产共有制”。同时,依据《法国民法典》第212条及其后续条款规定,夫妻互助与救济义务、分担婚内开支、夫妻之间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承诺、个人财务的独立性、个人职业的独立性等基本制度,无论选择何种婚姻财产制,均强制性适用于所有夫妻。夫妻有权决定是否签署婚姻财产协议,选择特定的婚姻财产制有助于在婚前明确双方的财务状况,并提前安排某些婚姻存续期间和婚后事件的后果。婚姻财产协议必须在婚前订立,且必须采用公证形式,属于法定公证事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随时通过公证形式变更婚姻财产制,但必须出于维护家庭利益的正当原因,公证人将履行必要的通知、公示程序,并在特殊情况下,提交家事法官批准。
在下半场研讨活动中,中、法公证人、专家学者围绕公证对监护与不动产相关法律制度与公证业务进行了交流。丁闻秘书长以“监护公证守护智残家庭”为题,探讨了公证如何更好地保护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其指出,在我们身边存在一部分心智障碍者,此类人群面临的照护问题不容忽视,对此,公证机构目前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是遗嘱指定监护公证和意定监护公证。我国《民法典》第29条规定了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即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相比指定监护强调家长为心智障碍的孩子挑选监护人,意定监护则关注这些家长自身的养老问题。意定监护协议的签署和实施需要法律制度保障,公证机构作为重要的中立法律服务机构,在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等非讼家事案件时更具优势。但在相关公证实践中,对完全、限制与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区分的方法存在一定操作难度,如何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需要公证机构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巴黎第二大学教授、中法中心法方董事吉思贝尔(Charles GIJSBERS)概括性叙述了法国民法中关于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形成、抗辩性和法律效果的相关规定,并强调了法国不动产公示制度与中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手续的两个重要的不同之处:第一,在中国,登记原则上起到使合同生效的作用;相反,在法国,权利转移不需要通过登记实现,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无权转移即告发生。第二,在中国,公示程序只有在房产登记部分进行了相关权利验证,特别是对要登记的权利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后方可进行;在法国,不动产登记部门仅对待公示文书的特定方面进行形式合规性检查,实质性核查工作由负责办理买卖合同的公证人在交易前完成。实践中,公证人全程参与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各个环节,保障交易安全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安全有效运转,发挥了核心作用,维护了司法安全。
巴黎公证人公会国际事务委员会主任、巴黎公证人古洛(Jérôme CAURO)详细介绍了法国民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理念最初由法国公证人提出,并得到了立法认可。在法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组织化的集体产权。法律要求制定“区分所有权规则”,这是一份契约性质的文件,但法律要求人们遵守这些强制性规则,以限制区分所有权人的自由。法国公证人在制定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关键文书、参与涉及建筑物区分份额的不动产交易中承担了重要角色。此外,如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仅是一种法律技术,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具有政治、社会和环境层面的重要意义,法国公证行业持续致力于推动立法改革以期更好地解决民众住房问题。
本次研讨会对民法典的实施与公证业务的发展进行了有益思考与积极探索,促进了中法公证行业在公证业务领域的交流互鉴,中法双方研讨深入、交流热烈,研讨会在友好氛围中落下帷幕。通过发言嘉宾专业的研讨、交流,中法双方深刻了解到两国民法领域中公证业务的发展现状,充分认识到两国公证行业在服务法治实施、促进行业发展的进程中形成的几项重要共识。大陆法系公证制度来源于民法,服务于民法;公证工作的发展应立足于服务意识,立足于社会责任。中法公证行业将顺应时代发展,持续致力于创新业务、优化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在服务社会治理、维护经济平稳运行、预防社会矛盾纠纷等方面的职能优势,共同推动中法公证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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