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协议离婚制度
古玛丽
巴黎第二大学法学教授
比较法研究院院长
2016年11月18日,法国颁布第2016-1547号《21世纪司法现代化法》,将协议离婚制度引入法国法律,并于2017年1月1日生效。这是一种新型法定离婚制度,无需法官介入,只需通过双方当事人与律师共同签署私署文书的形式完成,且文书原件应交由公证人保存。
这一法律的创新诞生在两个背景下:一是法院人满为患,导致司法日常运作困难。因此,当务之急是减轻法院诉讼负担,以便当事人更快地获得裁决,同时满足法律安全性要求。二是协议离婚体现了对法官介入个人和家庭法领域的普遍质疑。离婚“非司法化”反映了我们这个时代的精神,即鼓励在家庭法领域通过非诉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毫无疑问,这一法律的创新受到了那些急于离婚且没有重大分歧的当事人的青睐。
《法国民法典》第229-1条至229-4条对此制度做了说明。第229-1条第一段规定:“配偶双方就终止婚姻及相应效果达成一致时,可在双方律师协助下,以私署文书的形式制定离婚协议,并由其律师副署;协议的订立条件由第1374条规定”。
配偶双方什么时候可以采用协议离婚?原则上,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
即使已经启动了司法离婚程序,配偶双方也同样可以选择采用协议离婚:立法者对此做出了规定,允许随时将已经启动的诉讼离婚程序转为协议离婚方式(《法国民法典》第 247 条和第 247-1 条)。
然而,《法国民法典》第229-2条规定了两种不适用协议离婚的除外情况。
其一,配偶双方有未成年子女,该子女已由父母告知其有权依据《法国民法典》第388-1条规定向法官陈述意见,并要求听证。
其二,配偶一方处于某一法定保护制度中(如财产托管、监护等)。
为叙述清晰,下面将按照时间顺序来介绍这种非司法化协议离婚制度的主要特征,揭示律师和公证人在其中的各自作用及互补性。作为法国律师公会全国理事会(CNB)和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CSN)通力合作的成果,有关协议离婚的宪章于2020年12月23日被签署。
一、离婚协议的制定
关于配偶双方达成的合意、离婚协议的内容及签署程序的要点如下。
1.合意
只有在配偶双方就离婚及相应效果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启动协议离婚程序。《法国民法典》第229-3条规定,配偶双方对离婚及相应效果的合意不可通过推定得出,换言之,配偶双方必须以明确形式表达他们的合意。
合意既涉及离婚本身,也涉及离婚产生的所有财产性和非财产性效果。也就是说,离婚所造成的所有后果,必须完全得到配偶双方的同意。
离婚协议草案由双方律师负责制定。为了确保配偶双方都能得到律师的有效帮助,他们各自的律师必须副署离婚协议,即配偶双方不得共用同一名律师,这也是为了保证双方的权益能够得到最大保护。
经过讨论和谈判,由双方律师共同起草协议草案。双方律师通过挂号信将协议草案发送给各自客户,并要求回执。回执可以通过电子挂号信形式。在冷静期,即收到协议草案后的15天期限届满之前,配偶双方不得签字,否则协议无效。冷静期的设立,是为了确保双方的合意是在深思熟虑的情况下作出的。律师和其客户的沟通形式看似繁复,但这一过程避免了当事人提前签署离婚协议,从而绕过冷静期的做法。
2.离婚协议的内容
《法国民法典》第 229-3条列出了协议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否则协议无效。首先,配偶双方及其律师的身份信息。其次,配偶双方对终止婚姻相关效果的合意必须明确表述在协议中,这点至关重要。此外,协议还须包含对离婚相关效果的处理方式,特别是赔偿金的支付、婚姻财产的清算状态等;如果涉及须进行登记公示的财产清算或涉及不做财产清算声明,那么必须经过公证。最后,离婚协议必须明确载明,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已被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官听证,并且该子女不希望行使这一权利。
3.离婚协议的签署
离婚取决于由当事人与双方律师共同签署的以私署文书形式订立的离婚协议。因此,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和各自律师“共同”完成对离婚协议的签署和副署,即所有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署该协议。
离婚当事人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后,双方律师随即完成副署。由此,依据《法国民法典》第1374条规定,该离婚协议“无论是对于当事人本人,还是对于其财产继承人或权利义务继承人来说,都是当事人书写和签名的有效证明”。
二、公证人的作用
最初,离婚协议是一份私署文书,由律师副署,之后被保存到公证人的原件档案库中。公证人肩负一项重要使命,远不只是一项简单的档案保管工作。
首先,公证人负责审查离婚协议的形式要件,确保离婚冷静期得到双方当事人的遵守。如果公证人发现明显违规行为,如协议没有遵守形式要件或违反了冷静期制度,则公证人必须拒收该离婚协议,并立刻通过要求回执的挂号信把离婚协议退还给提出申请的律师(《法国民法典》第229-1条)。
其次,公证人负责审查离婚协议的合法性。诚然,关于这一点,法律规定的并不十分明确,很容易让人们认为公证人只是被动地对离婚协议进行登记,简单地审查协议的形式而已。但事实上,这种对协议合法性的审查必不可少,因为它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体现了公证人负有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对文书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法定职责。
因此,如果离婚协议内容明显违反公序良俗,公证人必须拒绝接收,例如离婚当事人放弃法定亲权或探视权的情况。事实上,作为行使公证职权的公务助理人员,公证人禁止为非法行为提供协助。
了解公证人和律师各自的作用非常重要。公证人对离婚协议合法性的审查职责并不影响律师被赋予的特殊使命,且公证人并不能取代法官享有批准离婚协议的职权。但公证人的参与是离婚协议生效的必备要素,否则协议不产生任何效力。实践中,公证人与律师共同对协议的有效性和效力进行审查,而且这种审查对于公证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恰恰是公证人的职责才使离婚协议书具有了公式性特点,即具有明确日期和执行效力。
这意味着公证人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离婚协议进行最低限度的审查。
但是,公证人并不像法官在司法离婚中那样,对离婚的适当性进行审查。公证人不能干预协议内容,如质疑补偿金的数额、子女抚养金的分担额等,并以此为理由拒绝接收离婚协议,将其存入原件档案库中。
三、经律师副署并存入公证人原件档案库的离婚协议之效力
这一部分有三项要点。
首先,经律师副署的协议离婚与经法官批准的协议离婚具有完全相同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另作要求,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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