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浩
上海市公证协会副会长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主任
尊敬的各位法国、中国的参会嘉宾:
很荣幸能参加本次“新技术对中法公证行业的影响”线上研讨会,本次发言是想对中国公证行业线上电子存证与区块链技术的公证实践、司法实践作一简略介绍。
一、电子存证与区块链技术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电子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占比日益增加,除了易保存、易传输等优点外,电子证据同样具有易被篡改、易被删除等缺点。区块链,本质上作为分布式的共享账户和数据库,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等特征。对于其他电子证据具有极大的优势,因此区块链存证技术在电子证据发展中具有重大意义。
使用区块链技术的线上电子存证,与传统的取证存证方法相比,显得更为方便快捷,既降低了维权成本,又提高了取证存证的工作效率。但其因产生方式不同所形成的“生成型存证”与“转化型存证”,在证据效力上的认定标准也是不同的。生成型存证即该证据系区块链上产生,转化型存证即该证据为区块链外产生并上传入链。转化型存证仅能保证其入链后难以被篡改,该证据入链前是否已经发生改变无法通过区块链技术得知。生成型存证的数据具有更好的自我鉴真的能力,具有更强的可采性。
二、公证实践
中国公证行业对于线上存证、以及存证与区块链技术的运用的关注还是比较早的。对于上海地区而言,徐汇公证处于2010年推出的“电子邮件保管箱”、东方公证处于2012年推出的“证据保”是电子存证最早的模型。之后,区块链技术的蓬勃发展,对于公证有着新的启发。
我认为区块链与电子存证的结合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区块链用于内部管理。比如说2019年4月19日,全国首例区块链公证书在北京市开出并使用,就是主要引用于电子公证书的上链查询。
第二阶段:区块链与存取证的结合。2020年以后,公证行业内先后推出的多个不同的区块联电子数据存证平台,主要是运用于知识产权的维权保护。比如说最早的“汇存”“采虹印”等区块链平台。
第三阶段:区块链与传统公证的结合。比如说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公证摇号系统、公证线上赋予特定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系统等等,与系统治理的结合,给与了公证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治理更好的作用。
三、司法认定
基于区块链技术具有几乎不可被篡改的特性,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司法存证具有天然的优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司法文件予以充分肯定,例如: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在实质层面推进了区块链技术存证在证据领域的适用;
2021年6月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确定了区块链存证电子证据的效力范围和审查标准;
2022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区块链平台建设的要求。
但大量使用区块链的过程中也暴露出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区块链存证对于链前产生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二是区块链存证并未有效发挥“技术自证”的优势。恰恰公证机构的功能能够弥补、完善这些缺陷。
四、冲击与共进
电子存证与区块链技术对于中国公证在数据化转型中的影响逐渐显现,从执业思维、服务模式等均有重要触动,经历了从害怕区块链、到公证搭载部分区块链平台,再到公证集合区块链、电子签名、人脸识别、可信时间戳等打造新特色平台的过程。在此,我谈下粗浅认识:
(一)区块链技术是对于正义追求的技术探索。技术不会因为与公证职能的冲突、或一个行业的抗拒而停滞。并且,区块链与公证似乎并非原本想象的那样非此即彼,具有一定的趋同性。
(二)区块链技术但对于部分传统公证领域,比如说简单的网络保全取证业务,冲击巨大。此外,部分认证领域的证书公证业务、文件证明业务会随着信用查询体系的完善而逐渐萎缩,但这是社会信用体系逐渐完善的必然结果。
(三)公证的证明力在于法定的证据效力,中心化还是去中心化存证是一种选择。区块链作为一种技术工具,公证机构通过合理使用区块链等技术增能增效,是转型的新契机。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不会取代公证机构的公证职能,但是会对发挥公证职能所展现的公证模式、公证方式产生深远影响。
(四)公证行业在新技术浪潮中,要破解固步自封的保守,也要警惕唯技术论而抛弃公证传统、消减公证特色的自废武功。区块链作为技术,本身是中性、开放的。今后类似搭载“CHATGPT”,并以区块链等为底层技术的智能平台对于公证等法律服务的冲击会更有革命性。无论技术如何发展,公证的综合服务转型迫在眉睫。
最后,我想说,中法公证在新技术在公证领域的应用一直交流频繁。10年前,对法国遗嘱登记库的考察,为中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建设起到了很好促进效果。近来双方对于远程视频、区块链、电子公证书的探讨,我相信也能在讨论交流中蹦出火花、达成共识、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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