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西姆·朱利安
巴黎-萨克雷大学法学教授
法国民法制度建立在一项基本概念区分的基础上:私署文书和公式文书。这种区分历史悠久,它存在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前的)旧法中,并成为1804年颁布的《拿破仑民法典》的核心。即使在2016年合同法改革期间,也没人想过要质疑它。
现行《法国民法典》第1364条规定:“法律行为之证明可以通过公式或私署方式以书面形式预先构成”。
这两种文书的区别是什么?他们的来源和权威。
私署文书由当事人自己,或由他们的代理人(通常是律师)起草。该文书的权威性在于其签署人,他们只是私主体。换句话说,这一文书没有任何特殊的权威效力。因此,例如,文书的日期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后者可以对此提出异议。
私署文书没有特殊的权威性,因为它没有任何特别的保障。当私署文书被订立时,人们不知道其来源和产生的条件,甚至连文书本身都可能是假的!
因此,私署文书的效力有限,它没有特别的证据效力,在法庭上可以被轻松质疑。例如,被告在面对一份对其不利的私署文书时,可以否认上面的签名,否认自己是文书的签署人。由于其纯粹是私主体行为,没有关于该文书来源的保证,因此,法官将不得不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启动“笔迹鉴定”程序。只有在签名鉴定属实的情况下,该文书才具有证据效力,债务人才能被认定。
私署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它不能直接产生强制执行的效果。要强制执行该文书内容,就必须求助于法官,并获得债务认定判决:事实上,被执行的是判决,而非私署文书本身!
此外,因其所载信息的真实性不能得到有效保证,私署文书也不能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公示。为保障法律安全,《法国民法典》仅规定了公式文书的公示性。
总之,我们可以看到,私署文书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完整的,它只产生有限的效力。
公式文书是一种公文书,应适格当事人请求,代表国家制作。公证文书是一种重要的公式文书类型,但这一类别也包括司法执达员制作的文书、判决、民事登记文书等。这些文书所具有的共同点是它们都来源于公权力主体。
这就为该文书的来源、合法性、当事人的身份等信息提供了非常严肃的保证,这也是法国法律赋予公式文书相对于私署文书更广泛效力的理由。
首先,公式文书有“确定的日期”。这意味着它所记载的日期被认为是真实的,毋庸置疑。例如,承租人可以证明租约的订立早于出租人出售房产,从而以该租约向新业主提出抗辩。
更广泛来说,公式文书被赋予了更强的证据效力。文书各方当事人不得否认其签名以申请法院鉴定。文书内容被推定为真实的,除非文书涉及的各方特别证明该文书为假。这需要经历一个非常繁琐的,被称为“文书伪造之诉”的程序。它既是一项民事程序,也是一项刑事程序;如果当事人在这一诉讼中失败,可能会被处以巨额罚款。
此外,公式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意味着无需通过法院判决,仅凭该文书即可对债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这一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债权人因此省下了几个月甚至几年时间!
最后,公式文书可以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公示。公式文书的制作条件保障了文书所载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考虑第三人权利的事实。
简而言之,公式文书被赋予了私署文书所缺乏的所有属性。我们可以说,公证文书是一种完整的文书,是一种具有证据效力、抗辩效力和执行效力的工具文书,而私署文书并不能完美地履行任何上述功能。
让我们回到公证性的基础,这主要在于公证人的地位。后者并非公务员,而是一名公职人员,他拥有私人客户、承担个人责任,但必须在国家的授权和监管下执业。公证人由司法部长任命,且有相应的执业机构(某些部门除外)。
公证人的任务是确保文书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他是一名“特权证人”,见证了公证文书制作的条件,并重点担保了当事人的身份、义务客体、签署日期等信息的真实性。正是因为公证人进行了这些核查工作,文书才是安全的,也正是因为文书是安全的,才具有如此重要的效力。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公证文书这一概念的核心是公证人,是他的勤勉工作和他的特殊身份。然而,新技术的引入为公证文书的制作过程带来了困难。
传统意义上的文书是由公证人亲笔手写的。这一过程耗时且复杂,但具有很强的安全性:文书中的任何一页都不可能被代换,因为如果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仿造公证人一整页纸的笔迹!
当打字机出现时,人们担心文书会因此丧失安全性。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法律不认可通过机器打印公证文书,直至1926年出台的一项法律,对这种文书制作方式进行了授权,并采取了安全措施:为了避免换页,我们被要求在文书每一页签上姓名的缩写;为了避免对内容的欺诈性更改,我们使用一种特殊的墨水,其成分得到了司法部的批准!
之后是电子文书的诞生。2000年3月13日的法律将电子文书纳入《法国民法典》之中,但该法律只作出了原则规定。紧接着,我们必须准备好所有的配套工具,这是一个漫长、复杂且昂贵的进程。
2005年8月10日出台的一项法令的真正确立了电子公证文书制度。但直到2008年,该机制才真正投入使用,并制作了第一份电子公证文书。
依据上述2005年8月10日出台的法令,当多名当事人不在同一个地方(例如一人在巴黎,另一人在马赛),且不想为此奔波时,可以通过两名公证人进行“远程”公证。但此项规定的实施也需要时间:在2018年,远程公证文书才在公证实践中成为现实。
为什么花了这么久的时间?因为这项技术有很大风险,必须加以控制。尤其是在电子公证文书和远程公证文书的制作过程中,签名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目前,电子签名受到欧盟层面的监管,依据2014年7月23日出台的eIDAS条例,在安全方面,电子签名有几个等级,其中安全级别最高的是“可靠的(qualifiée)”签名。其应符合三项要点:(1)满足非常严格的技术条件;(2)由合格的可信赖服务提供商提供;(3)服务提供商在进行身份验证后签发。
关于电子公证文书(不包括远程公证文书)的制作程序,法律文本规定了两项规则:(1)公证人必须严格遵循可靠的电子签名程序,实践中,由各公证人公会提供公证内部网络密码器(clé Réal);(2)对于客户来说,向他们提供签名工具太麻烦了,他们只是在一台平板电脑上签名。然而,这种在平板电脑上完成的签名,由于其既不是手写签名,也不符合可靠的电子签名要件,事实上没有真正的法律意义!这有点像公证文书只由公证人签署;其作为公职人员的声明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和合意,这就是目前法律安排的逻辑。
一旦通过上述方式签署公证文书,该文书将自动上传至由法国公证服务发展协会(ADSN)管理的法国公证电子档案中心(MICEN)。这是公证行业中一个非常深刻的变化:公证人不再保管自己出具的文书,而是由整个行业共同管理。
整个系统的设计是为了不改变公证性的理念。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之间具有对等性原则:它们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公证行业大力推广使用电子文书,并努力实现“百分百数字化”目标。
接下来,真正意义上的远程公证文书诞生了。在此情形下,公证人和当事人身处异地,通过视频会议进行交流。早在2000年《电子文书法》出台时,人们已经讨论了这种文书的可能性。但当时,每个人都认为这种方式是能被认可的,因为公证人必须亲自、直接收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全球疫情危机使情况发生了变化:封控措施阻碍了在一般条件下受理公证文书的程序。解决这一困难的唯一方法是认可远程公证文书!2020年4月,法国政府颁布政令“授权远程办理公证文书”,这是一项临时性规定,效力截止至卫生紧急状态结束。但在实践中,这一措施得到了大量支持。2020年11月通过的另一项政令创设了长期有效的远程公证文书,但仅限于委托公证。
在办理远程公证文书时,公证人用他的内部网络密码器(clé Réal)签字,就像办理其他电子公证文书一样。然而,对于当事人来说,远程形式被认为需要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因此,该政令要求当事人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这在实践中造成了一些困难,因为我们必须依靠第三方供应商向当事人提供相关签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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